如果依照 中華慢壘 2004-2006 規則
4.
擊跑員或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已喪失了不會被觸殺出局的安全保障。
(1) 當比賽進行中,在企圖前進到次壘之前,跑壘員沒有踏觸在被認定的壘包上時,
是沒有安全保障的。
(2) 當擊跑員跑過一壘包後,繼續跑向二壘的行為開始,喪失擊跑員的通過一壘免於
出局特權,成為負險狀況。
(3) 當擊跑員跑向一壘並撞移了一壘包之後,繼續跑向二壘的行為時,即喪失免於出
局特權,成為負險。
判決:擊跑員是否企圖攻佔次壘的認定,由裁判認定。如果僅只是踏在界內區走
回一壘包,是不可以被認定「跑向二壘的行為」。
晚點再查最新英文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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