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步的英文 - 籃球

By Mason
at 2011-01-27T01:44
at 2011-01-27T01:4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enllcsx2 (我不是雨神)》之銘言:
:
: 不好意思小離個題
: 看到上篇其實突然對於條文中
: "neither foot is a pivot foot"的定義感到疑惑
這裡我覺得規則寫得不好
應該用 neither foot can be a pivot foot 語意會比較明確
: 照中文翻譯是雙腳均不是軸心腳
: 那到底這個意思是包含了軸心腳尚未建立以及軸心腳已不存在的狀況
: 還是只有後者?
: 在此解釋我上面所說的兩種狀況:
: 軸心腳尚未建立的狀況就是雙腳在空中時接/收球並同時落地(25.2.1第二點第二條)
: (可以由腳步移動確立軸心腳)
: 軸心腳已不存在的狀況就是如你上篇的動作開頭接球敘述(25.2.1第二點第三條)
: (用軸心腳起跳並且雙腳落地 25.2.2第二點第一條亦是)
: 因為在條文中對於前者的敘述並未使用到"neither foot is a pivot foot"
: 如果是兩者都包含在內 在條文裡怎麼看都不對
不可能兩者都包含。
因為25.2.1就是在描述軸心腳的建立,
所以 neither foot is pivot foot 這句話就是哪隻腳是軸心腳的結論。
如果兩者都包含, 那就是軸心腳狀況未確認
: 如果只包含後者 那根據上文中邏輯 也就是25.2.1第二點第三條→25.2.2第三點
: 從這樣的推論來看在上文動作中接續運球是合法的
: 而在上篇的解釋部分推論寫到:
: "然而要形成「兩隻腳都不是軸心腳」的狀況,
: 根據前面幾篇的討論,必須合乎25.2.1第二點第三條的狀況,雙腳在空中時接到球。"
: 這代表紅字部分的定義是只有前者?
: 看到這裡跟我對於紅字的理解似乎是相反的 所以感到疑惑
嗯... 確實是只包含後者, 可是你對我的解釋有點誤解, 或說你對規則有點誤解。
雙腳在空中接到球後雙腳同時落地, 適用25.2.1第二點第二條:
先抬起的腳就是非軸心腳。也就是你上面說的前者。
然而這並不是我動作一所描述的動作,
我動作一的動作是「A的左腳在地上時接到球, 然後左腳跳起」,
你就簡單去想你要墊步接球, 卻太晚起跳的狀況。
然後這個動作的解讀比較複雜, 下面請耐心看:
因為接球時有一隻腳在地上,
所以我們應該套用25.2.1第二點第一條判定左腳是軸心腳。
既然如此, 我們就不能以第三條所描述的狀況來解釋。
那既然我們不能以25.2.1第二點第三條解釋,
那同樣也不能從25.2.2第三點來尋求合法性(why not?)。
│
我們改從25.2.2第二點尋求合法性, │
│
軸心腳左腳跳起後確實可以雙腳同時落地, │
│
但必須是出手或傳球。 │
│
所以動作一、二合法, 動作三不合法。 │
│
│
如果我們想用25.2.2第三點來解釋我們的動作,←┘
先決條件是我們必須做出25.2.1第二點第三條所描述的動作:
雙腳在空中接球, 一隻腳落地, 這隻腳再跳起, 最後雙腳同時落地。
: 回到上篇例子結論所述
: 如果上文的推論扣除掉上面的疑惑是正確的
: 那用我的方法說成:
: 如果軸心腳存在或是軸心腳尚未建立 就可以運球(不包括收球後)
: 如果軸心腳已不存在 就不能再運球了 只能傳球或投籃
: 這樣是正確的嗎 這樣理解對我而言比較簡單
這樣不對, 我也很希望能很簡單地來看待這段「額外的」規則,
但我前後推敲過脈絡後還是得說, 它就是沒這麼簡單。
2004我接觸籃球規則以來, 這部分的規則大概就是長這樣,
沒改, 既然沒改, 只能相信有他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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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小離個題
: 看到上篇其實突然對於條文中
: "neither foot is a pivot foot"的定義感到疑惑
這裡我覺得規則寫得不好
應該用 neither foot can be a pivot foot 語意會比較明確
: 照中文翻譯是雙腳均不是軸心腳
: 那到底這個意思是包含了軸心腳尚未建立以及軸心腳已不存在的狀況
: 還是只有後者?
: 在此解釋我上面所說的兩種狀況:
: 軸心腳尚未建立的狀況就是雙腳在空中時接/收球並同時落地(25.2.1第二點第二條)
: (可以由腳步移動確立軸心腳)
: 軸心腳已不存在的狀況就是如你上篇的動作開頭接球敘述(25.2.1第二點第三條)
: (用軸心腳起跳並且雙腳落地 25.2.2第二點第一條亦是)
: 因為在條文中對於前者的敘述並未使用到"neither foot is a pivot foot"
: 如果是兩者都包含在內 在條文裡怎麼看都不對
不可能兩者都包含。
因為25.2.1就是在描述軸心腳的建立,
所以 neither foot is pivot foot 這句話就是哪隻腳是軸心腳的結論。
如果兩者都包含, 那就是軸心腳狀況未確認
: 如果只包含後者 那根據上文中邏輯 也就是25.2.1第二點第三條→25.2.2第三點
: 從這樣的推論來看在上文動作中接續運球是合法的
: 而在上篇的解釋部分推論寫到:
: "然而要形成「兩隻腳都不是軸心腳」的狀況,
: 根據前面幾篇的討論,必須合乎25.2.1第二點第三條的狀況,雙腳在空中時接到球。"
: 這代表紅字部分的定義是只有前者?
: 看到這裡跟我對於紅字的理解似乎是相反的 所以感到疑惑
嗯... 確實是只包含後者, 可是你對我的解釋有點誤解, 或說你對規則有點誤解。
雙腳在空中接到球後雙腳同時落地, 適用25.2.1第二點第二條:
先抬起的腳就是非軸心腳。也就是你上面說的前者。
然而這並不是我動作一所描述的動作,
我動作一的動作是「A的左腳在地上時接到球, 然後左腳跳起」,
你就簡單去想你要墊步接球, 卻太晚起跳的狀況。
然後這個動作的解讀比較複雜, 下面請耐心看:
因為接球時有一隻腳在地上,
所以我們應該套用25.2.1第二點第一條判定左腳是軸心腳。
既然如此, 我們就不能以第三條所描述的狀況來解釋。
那既然我們不能以25.2.1第二點第三條解釋,
那同樣也不能從25.2.2第三點來尋求合法性(why not?)。
│
我們改從25.2.2第二點尋求合法性, │
│
軸心腳左腳跳起後確實可以雙腳同時落地, │
│
但必須是出手或傳球。 │
│
所以動作一、二合法, 動作三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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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想用25.2.2第三點來解釋我們的動作,←┘
先決條件是我們必須做出25.2.1第二點第三條所描述的動作:
雙腳在空中接球, 一隻腳落地, 這隻腳再跳起, 最後雙腳同時落地。
: 回到上篇例子結論所述
: 如果上文的推論扣除掉上面的疑惑是正確的
: 那用我的方法說成:
: 如果軸心腳存在或是軸心腳尚未建立 就可以運球(不包括收球後)
: 如果軸心腳已不存在 就不能再運球了 只能傳球或投籃
: 這樣是正確的嗎 這樣理解對我而言比較簡單
這樣不對, 我也很希望能很簡單地來看待這段「額外的」規則,
但我前後推敲過脈絡後還是得說, 它就是沒這麼簡單。
2004我接觸籃球規則以來, 這部分的規則大概就是長這樣,
沒改, 既然沒改, 只能相信有他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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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籃球
All Comments

By Thomas
at 2011-01-29T16:07
at 2011-01-29T16:07

By Freda
at 2011-01-29T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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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1-02-03T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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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1-02-05T09:37
at 2011-02-05T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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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1-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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