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案 - 有氧運動 Aerobics

By Noah
at 2007-12-10T12:19
at 2007-12-10T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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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沒有op, 只是覺得這個東西還蠻重要的
希望告位愛好運動的夥伴
也要記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呦
http://www.cpc.gov.tw/npdetail.asp?id=672
行政院消保會完成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完成「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修正草案)之審查,近期將提報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將由主管機關體委會
於近期內發布,以加強對從事健身活動之消費者權益保護。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體委會業於96年2月15日公告,並將自96年8
月15日生效。爰為配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故進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之修正,
以求體例內容一致性,避免造成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適用上之誤解。另並對於本案原契約
範本內容所有缺漏不明確處,亦一併修正之,以加強對健身消費者之權益保障。
健身中心業者依健身產業之實際發展情形及會員使用狀況調整所提供之設備或設施時,不
得低於原有之服務品質。且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另有維修需要而造成營業期間暫停者
,應予展延或其他配套措施。但二日以內例行維修,不在此限。
另為確保消費者能正確使用健身器材以維護使用者之安全,亦於契約範本中要求健身房企
業經營者於營業時間內,應提供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練或指導員在場,於必要時
提供消費者指導。
由於知名之健身中心業者曾發生倒閉事件,造成健身消費者求償無門的現象,行政院消保
會為避免從事健身之消費者以後遇到相似情形,故確立當消費者所繳交之費用期限超過一
年,且金額超過新台幣5萬元者,健身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所繳交超過5萬元的部分,提
供銀行履約保證、或依信託法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體委會許可履約保證
方式等三種選擇一種之履約保證機制,以維護簽訂長期契約健身消費者之權益。
當消費者遇有重要事由時,如出國、懷孕、服兵役、職務異動而遷居時,消費者得向健身
房企業經營者辦理暫停會員權,且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的有效期間則順延。
至於有關消費者自身事由而解除契約其退費之相關規定為: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7日內
,如未使用健身房企業經營者設施者,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而消費者終止契
約及其效果為: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依規定標準扣除一定費用後
退還。規定扣除費用標準為□依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不滿十五
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無法提供認定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者,按
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費金額百分
之(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收取手續費,以補償企業經營者所受之損失。當雙方
沒有約定時,則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行政院消保會指出,當企業經營者所贈商品為簽約條件之一,應依下列各款方式擇一預先
約定:□該商品無償贈與消費者。□契約終止時,除依應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退費外,消
費者應向業者以該商品價格新臺幣○元賠償業者損失。未為約定時,視為無償贈與消費者
。
另為避免健身中心企業經營者利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免除自身義務或減輕自己之負擔,故規
定健身中心業者對於消費者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或喪失,負其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
物之性質或因消費者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消保會審查通過,俟
該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將由主管機關行政院體委會辦理發布事宜,俾能加強對於消費者在
從事健身的消費行為之權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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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會完成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完成「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修正草案)之審查,近期將提報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將由主管機關體委會
於近期內發布,以加強對從事健身活動之消費者權益保護。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體委會業於96年2月15日公告,並將自96年8
月15日生效。爰為配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故進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之修正,
以求體例內容一致性,避免造成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適用上之誤解。另並對於本案原契約
範本內容所有缺漏不明確處,亦一併修正之,以加強對健身消費者之權益保障。
健身中心業者依健身產業之實際發展情形及會員使用狀況調整所提供之設備或設施時,不
得低於原有之服務品質。且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另有維修需要而造成營業期間暫停者
,應予展延或其他配套措施。但二日以內例行維修,不在此限。
另為確保消費者能正確使用健身器材以維護使用者之安全,亦於契約範本中要求健身房企
業經營者於營業時間內,應提供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練或指導員在場,於必要時
提供消費者指導。
由於知名之健身中心業者曾發生倒閉事件,造成健身消費者求償無門的現象,行政院消保
會為避免從事健身之消費者以後遇到相似情形,故確立當消費者所繳交之費用期限超過一
年,且金額超過新台幣5萬元者,健身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所繳交超過5萬元的部分,提
供銀行履約保證、或依信託法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體委會許可履約保證
方式等三種選擇一種之履約保證機制,以維護簽訂長期契約健身消費者之權益。
當消費者遇有重要事由時,如出國、懷孕、服兵役、職務異動而遷居時,消費者得向健身
房企業經營者辦理暫停會員權,且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的有效期間則順延。
至於有關消費者自身事由而解除契約其退費之相關規定為: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7日內
,如未使用健身房企業經營者設施者,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而消費者終止契
約及其效果為: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依規定標準扣除一定費用後
退還。規定扣除費用標準為□依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不滿十五
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無法提供認定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者,按
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費金額百分
之(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收取手續費,以補償企業經營者所受之損失。當雙方
沒有約定時,則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行政院消保會指出,當企業經營者所贈商品為簽約條件之一,應依下列各款方式擇一預先
約定:□該商品無償贈與消費者。□契約終止時,除依應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退費外,消
費者應向業者以該商品價格新臺幣○元賠償業者損失。未為約定時,視為無償贈與消費者
。
另為避免健身中心企業經營者利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免除自身義務或減輕自己之負擔,故規
定健身中心業者對於消費者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或喪失,負其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
物之性質或因消費者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消保會審查通過,俟
該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將由主管機關行政院體委會辦理發布事宜,俾能加強對於消費者在
從事健身的消費行為之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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