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應該強制浴場雇用救生員? - 游泳討論

By Candice
at 2011-03-27T18:20
at 2011-03-27T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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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ndycandy (溫蒂糖小姐)》之銘言:
: 照你這樣說
: 不想花錢的人游開放水域就好了
: 真的不需勉強進泳池
游泳池所提供的服務並非只有救生員,
還有控管的水質、
建築物的保護不受天氣影響、
方便的更衣沐浴設備、
靠近人口密集處的土地交通便利、
這些都不是自由財,不是像空氣陽光一樣隨手可得,
是有限稀少的資源,
花錢進泳池,對救生員需求彈性大(可有可無、或不需要)的泳客,
是受到了這些誘因而光顧,
他們並非勉強、是自願的,一定是在認為「物超所值」的前提下才做出選擇。
: 話說我才剛看完一篇文章
: 一個自恃甚高的丈夫海泳溺水 太太只能在岸邊不停的哭
: 遊客呢 自然是無人伸出援手(總不能指望每個海灘都剛好有合格又勇敢的救生員遊客吧)
: 故事的結尾很幸運
: 販售泳具的阿伯默默的接近 在他滅頂前將人帶了回來
: 如果泳池也要成為開放水域般無人管理
: 我們最好祈禱有很多很多販售泳具的阿伯加入
君不見擅自進入管制水域要罰款?!因為去救人需要成本。打一通119就有
人來救,而且只要繳罰款就好?哪有這麼好的事情?消防隊的經費是廣大納
稅人出的,包括那些一輩子都不需要被救的人,這就是「外部成本」的概念。
自己消耗的成本,別人來幫他付出,並不公平。
罰款就是「補貼」,為了抵銷外部成本的機制,顯然罰款遠低於外部成本
,低到要讓大家去擔心。
販售泳具阿伯的行為,可以看做是救災單為民營化,依民法§150,這位
阿伯可以向泳客提出損害賠償,實質上就是阿伯的收入。民營化可以提高效率
,減少成本,說不定合理的賠償金額,比行政罰的罰款還低哩!
當這種行為有利可圖之後,自然會吸引越來越多有類似能力的人加入營利。
讓有能力救援的人知道「我救你,可以收錢」,比祈禱更有用!
: 大豹溪封溪那麼久 一開放馬上死好幾個 原因何在?
原因是這個救災市場被政府壟斷,所以沒辦法到處都是泳具阿伯。
如果救災市場是自由的,那些跑去玩水國中生的父母絕不擔心「萬一小孩會溺死」,
而是擔心「萬一小孩溺水我要付很多錢給商業救災人員」,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 許多人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
: 在受救生訓前我就可以連游8K不停 重點是真的"不能停"
: 當時不懂踩水的我 在深水區根本不敢中途停下來 每次游就一定要到岸
: 已經有自救能力的人 常常忘記自己理所當然的這些事對別人來說很困難
: 要不換個方式吧
「跟他說一堆道理,不如給他一個價格」,要是高估自己能力的人夠多,
早就一堆等著請求損害賠償的救生員,在開放水域邊虎視眈眈了!那為什麼沒
有形成這種現象呢?
1.救災事業被政府壟斷
2.高估自己擅泳的人不夠多,無法達到規模經濟
: 泳池可以不雇救生員 只要規定進場的人都有救生証就好了
: 我想這樣合情合理合成本又合乎安全 你說是吧
這樣不合乎成本,會虧死,沒有人會這樣做。差別定價比較合乎成本,
比如說有救生證可以打折,或者可以在無救生員時段入場。
: : 那政府該做什麼?
: : 1.降低泳客選擇的資訊成本
: : 規定所有浴場業者,必須申報各時段設置的救生員人數、該浴場雇用的
: : 救生證號碼和發照單位,上網公開讓民眾查詢。且不定期檢查,減少有出租
: : 證照的弊端。
: 有幾個老阿伯或歐巴桑會真的上去查呢?
也可以像診所一樣,把證照都擺出來,我不知道是不是強制規定?
但是我知道EMT執勤一定要佩戴證照,救生員佩戴或許不利救生,擺出來就好了。
: : 2.強制進入浴場場所,強制設置救生員
: : 像北市國中小,因為是義務教育,無法拒絕要上游泳課,還有軍隊等等
: : 地方,也是無法拒絕習泳的場所,只有這些地方,才有強制設置救生員的正
: : 當性。
: 這些人還有老師和教練保護著
: 自泳的人才是風險最高的族群
自泳的風險最高嗎? 這我倒不認為。
俗話說,擅泳者溺,那是因為擅與不擅者,都有自由選擇要不要下水的權利。
擅泳者下水,溺水的機率一定是低的,但不是0;
不擅泳者,不願意下水,溺水機率當然是0!
在沒有選擇,一定要入水的情況下,不擅泳者一定風險更高。
: 是供需原則 還是業者永遠想多省一點錢??
是供需原則,但不是業者永遠想多省一點錢,業者是想要利潤最大化。
: 在百貨公司摔個倒骨折 都可以要求
: 或是雨天在燦坤樓梯滑倒挫傷 沒有放上小心地滑 他們一樣要負上責任
: 業者的責任無遠弗屆 要出來開業 就要自己想辦法減低風險
: 請救生員是在幫他們省錢少賠幾百萬 而不是多花錢
如果,溺水泳客向業者求償的數量夠多,救生員薪水就不會像現在這麼低,
業者也會精挑細選,並經常複訓。業者不這樣做,原因有幾個可能:
1.風險並沒有這麼高,機率低到,與走在人行道被撞死的機會一樣低
2.救生員替代品太多。實際上救生員能力不用那麼好,售票員只要會丟泳圈即可勝任
3.受害泳客或家屬不懂得要求償
: 我唯一認同的只有不該事事都推給救生員 就像醫生也並不總能救回每一條生命
當然! 付了救生員的錢,就要有救生員專職的服務
: 個人一直覺得游泳開心就好 但是關乎安全的事則不能有任何退讓
每個消費者的喜好與能力都有所不同,就算關乎性命的事情也有取捨退讓
,就算是你也會這樣做。如果真的不能退讓,那你一定不敢搭交通工具了。
搭公車、騎機車、開車出門等狀況下,不可力抗的重傷或死亡機會,絕對不是0,
那為什麼這麼多人這樣做?因為冒這一點點風險可以換來極大便利。
這裡要談的是邊際效用,大家都這樣做是因為邊際效用大。游泳池的固定成本
、水、電、瓦斯、售票員等已經佔去大半,多兩個救生員(變動成本),會有一定費
用反映在門票上。假設救生員很專心,不做其他事,薪水文書等雇用成本一小時300,
平均一小時收入20張門票,平均每位泳客每次光顧,有15元花在救生員身上。
其中10位泳客不黯水性,平均最多願付40元在救生員上,那這些泳客平均一位
因為救生員而獲得25元的邊際效用。只要邊際效用<=0,他們都願意付錢。
另外10位泳客自認擅泳,平均最多願付0元在救生員上,那這些泳客平均一位
因為救生員而損失15元的邊際效用。如果可以,他們不願意付這十五元,但是救生
員的服務,和本文首段說的誘因(交通方便、水質管理、其他設施等)是強制搭售
的。救生員邊際效用雖然為負,但是和其他服務的邊際效用相加,仍<=0,所以自
願光顧。
以上例子,救生員對泳客創造的總效用為(25-15)*10 > 0。如果有小於零的情
況,那就是因為政府管制,造成泳客和業者的損失。
: 一個溫水泳池每月花在水電瓦斯的開銷上 絕對聘兩個救生員還有剩
當然有剩,不然就私立泳池就消失了!
還是前面的老話,不管業者、勞工還是顧客,就是要追求利潤最大化。
: 好笑的是很多俱樂部主任 櫃台 還有芳療人員雇一堆 救生員則是請一個都嫌多
這句話意思就是:救生員總效用為負。
不過這裡要注意點,那不代表該業者認為不需要救生員,
有可能是業者認為,其他工作人員的眼角餘光已經足以取代救生員。
: 業者的心態不難想見 畢竟主任跟櫃台都懂賣票 芳療人員可以增加收入
: 只有救生員是不得不請的冗職
: 該修法的是讓救生員回歸該有的職務 而不是修法修掉救生員
: 一張門票便宜20元真的比自己和親友的生命重要嗎?
不願多付這20元的人,只是因為覺得這20元還有更好的用途,不是覺得命不重要。
差別在於每個人認為「無法自救,需要救生員」的機率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我不是要否定「花錢請救生員」,而是強調政府應該尊重每個人選擇的自由,
性命不是國家的,自己選擇,自己負責。
--
: 照你這樣說
: 不想花錢的人游開放水域就好了
: 真的不需勉強進泳池
游泳池所提供的服務並非只有救生員,
還有控管的水質、
建築物的保護不受天氣影響、
方便的更衣沐浴設備、
靠近人口密集處的土地交通便利、
這些都不是自由財,不是像空氣陽光一樣隨手可得,
是有限稀少的資源,
花錢進泳池,對救生員需求彈性大(可有可無、或不需要)的泳客,
是受到了這些誘因而光顧,
他們並非勉強、是自願的,一定是在認為「物超所值」的前提下才做出選擇。
: 話說我才剛看完一篇文章
: 一個自恃甚高的丈夫海泳溺水 太太只能在岸邊不停的哭
: 遊客呢 自然是無人伸出援手(總不能指望每個海灘都剛好有合格又勇敢的救生員遊客吧)
: 故事的結尾很幸運
: 販售泳具的阿伯默默的接近 在他滅頂前將人帶了回來
: 如果泳池也要成為開放水域般無人管理
: 我們最好祈禱有很多很多販售泳具的阿伯加入
君不見擅自進入管制水域要罰款?!因為去救人需要成本。打一通119就有
人來救,而且只要繳罰款就好?哪有這麼好的事情?消防隊的經費是廣大納
稅人出的,包括那些一輩子都不需要被救的人,這就是「外部成本」的概念。
自己消耗的成本,別人來幫他付出,並不公平。
罰款就是「補貼」,為了抵銷外部成本的機制,顯然罰款遠低於外部成本
,低到要讓大家去擔心。
販售泳具阿伯的行為,可以看做是救災單為民營化,依民法§150,這位
阿伯可以向泳客提出損害賠償,實質上就是阿伯的收入。民營化可以提高效率
,減少成本,說不定合理的賠償金額,比行政罰的罰款還低哩!
當這種行為有利可圖之後,自然會吸引越來越多有類似能力的人加入營利。
讓有能力救援的人知道「我救你,可以收錢」,比祈禱更有用!
: 大豹溪封溪那麼久 一開放馬上死好幾個 原因何在?
原因是這個救災市場被政府壟斷,所以沒辦法到處都是泳具阿伯。
如果救災市場是自由的,那些跑去玩水國中生的父母絕不擔心「萬一小孩會溺死」,
而是擔心「萬一小孩溺水我要付很多錢給商業救災人員」,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 許多人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
: 在受救生訓前我就可以連游8K不停 重點是真的"不能停"
: 當時不懂踩水的我 在深水區根本不敢中途停下來 每次游就一定要到岸
: 已經有自救能力的人 常常忘記自己理所當然的這些事對別人來說很困難
: 要不換個方式吧
「跟他說一堆道理,不如給他一個價格」,要是高估自己能力的人夠多,
早就一堆等著請求損害賠償的救生員,在開放水域邊虎視眈眈了!那為什麼沒
有形成這種現象呢?
1.救災事業被政府壟斷
2.高估自己擅泳的人不夠多,無法達到規模經濟
: 泳池可以不雇救生員 只要規定進場的人都有救生証就好了
: 我想這樣合情合理合成本又合乎安全 你說是吧
這樣不合乎成本,會虧死,沒有人會這樣做。差別定價比較合乎成本,
比如說有救生證可以打折,或者可以在無救生員時段入場。
: : 那政府該做什麼?
: : 1.降低泳客選擇的資訊成本
: : 規定所有浴場業者,必須申報各時段設置的救生員人數、該浴場雇用的
: : 救生證號碼和發照單位,上網公開讓民眾查詢。且不定期檢查,減少有出租
: : 證照的弊端。
: 有幾個老阿伯或歐巴桑會真的上去查呢?
也可以像診所一樣,把證照都擺出來,我不知道是不是強制規定?
但是我知道EMT執勤一定要佩戴證照,救生員佩戴或許不利救生,擺出來就好了。
: : 2.強制進入浴場場所,強制設置救生員
: : 像北市國中小,因為是義務教育,無法拒絕要上游泳課,還有軍隊等等
: : 地方,也是無法拒絕習泳的場所,只有這些地方,才有強制設置救生員的正
: : 當性。
: 這些人還有老師和教練保護著
: 自泳的人才是風險最高的族群
自泳的風險最高嗎? 這我倒不認為。
俗話說,擅泳者溺,那是因為擅與不擅者,都有自由選擇要不要下水的權利。
擅泳者下水,溺水的機率一定是低的,但不是0;
不擅泳者,不願意下水,溺水機率當然是0!
在沒有選擇,一定要入水的情況下,不擅泳者一定風險更高。
: 是供需原則 還是業者永遠想多省一點錢??
是供需原則,但不是業者永遠想多省一點錢,業者是想要利潤最大化。
: 在百貨公司摔個倒骨折 都可以要求
: 或是雨天在燦坤樓梯滑倒挫傷 沒有放上小心地滑 他們一樣要負上責任
: 業者的責任無遠弗屆 要出來開業 就要自己想辦法減低風險
: 請救生員是在幫他們省錢少賠幾百萬 而不是多花錢
如果,溺水泳客向業者求償的數量夠多,救生員薪水就不會像現在這麼低,
業者也會精挑細選,並經常複訓。業者不這樣做,原因有幾個可能:
1.風險並沒有這麼高,機率低到,與走在人行道被撞死的機會一樣低
2.救生員替代品太多。實際上救生員能力不用那麼好,售票員只要會丟泳圈即可勝任
3.受害泳客或家屬不懂得要求償
: 我唯一認同的只有不該事事都推給救生員 就像醫生也並不總能救回每一條生命
當然! 付了救生員的錢,就要有救生員專職的服務
: 個人一直覺得游泳開心就好 但是關乎安全的事則不能有任何退讓
每個消費者的喜好與能力都有所不同,就算關乎性命的事情也有取捨退讓
,就算是你也會這樣做。如果真的不能退讓,那你一定不敢搭交通工具了。
搭公車、騎機車、開車出門等狀況下,不可力抗的重傷或死亡機會,絕對不是0,
那為什麼這麼多人這樣做?因為冒這一點點風險可以換來極大便利。
這裡要談的是邊際效用,大家都這樣做是因為邊際效用大。游泳池的固定成本
、水、電、瓦斯、售票員等已經佔去大半,多兩個救生員(變動成本),會有一定費
用反映在門票上。假設救生員很專心,不做其他事,薪水文書等雇用成本一小時300,
平均一小時收入20張門票,平均每位泳客每次光顧,有15元花在救生員身上。
其中10位泳客不黯水性,平均最多願付40元在救生員上,那這些泳客平均一位
因為救生員而獲得25元的邊際效用。只要邊際效用<=0,他們都願意付錢。
另外10位泳客自認擅泳,平均最多願付0元在救生員上,那這些泳客平均一位
因為救生員而損失15元的邊際效用。如果可以,他們不願意付這十五元,但是救生
員的服務,和本文首段說的誘因(交通方便、水質管理、其他設施等)是強制搭售
的。救生員邊際效用雖然為負,但是和其他服務的邊際效用相加,仍<=0,所以自
願光顧。
以上例子,救生員對泳客創造的總效用為(25-15)*10 > 0。如果有小於零的情
況,那就是因為政府管制,造成泳客和業者的損失。
: 一個溫水泳池每月花在水電瓦斯的開銷上 絕對聘兩個救生員還有剩
當然有剩,不然就私立泳池就消失了!
還是前面的老話,不管業者、勞工還是顧客,就是要追求利潤最大化。
: 好笑的是很多俱樂部主任 櫃台 還有芳療人員雇一堆 救生員則是請一個都嫌多
這句話意思就是:救生員總效用為負。
不過這裡要注意點,那不代表該業者認為不需要救生員,
有可能是業者認為,其他工作人員的眼角餘光已經足以取代救生員。
: 業者的心態不難想見 畢竟主任跟櫃台都懂賣票 芳療人員可以增加收入
: 只有救生員是不得不請的冗職
: 該修法的是讓救生員回歸該有的職務 而不是修法修掉救生員
: 一張門票便宜20元真的比自己和親友的生命重要嗎?
不願多付這20元的人,只是因為覺得這20元還有更好的用途,不是覺得命不重要。
差別在於每個人認為「無法自救,需要救生員」的機率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我不是要否定「花錢請救生員」,而是強調政府應該尊重每個人選擇的自由,
性命不是國家的,自己選擇,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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