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誰對誰錯?母子在操場跑道散步 竟被人趕
3.完整新聞內文:
https://goo.gl/S93BJZ
事發地點高雄三民家商操場。資料照片
2016年10月04日14:34
55歲劉姓男子常到高市三民家商操場慢跑,去年3月他見吳姓婦人帶小孩在操場內側第1、
2圈跑道散步妨礙他跑步,竟斥責吳婦「內圈僅限跑步專用」,並擋住吳婦去路要求母子
倆離開跑道,隨後又打傷吳婦丈夫。吳婦提告後檢方依強制及傷害罪起訴劉男,高雄高分
院審理後認為劉男行為不構成強制罪,依傷害罪判他拘役35天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劉男常去慢跑的三民家商,並未規定操場內側第1 、2 圈跑道僅供跑步用
,單純散步、健走者只能使用其餘外圈跑道,但去年3月20日晚間7時許,劉男在校內操場
內側跑道跑步時,見吳姓婦人攜子在操場內側第1、2圈跑道上散步,劉男認為吳婦母子佔
用內側跑道妨礙他跑步,就先跑到吳婦前方表示操場內圈跑道僅限跑步專用,並要求吳婦
立刻攜子離開1、2線跑道。
吳婦當下錯愕,回問「為何內圈跑道是跑步專用?學校有這種規定嗎?我不知道」等語而
未加理會,劉男立刻回稱「這是學校規定,妳這樣擋住內圈已經是違反校規!」等語大聲
斥責,吳婦回嗆「如果有這樣規定,就拿給我看」,仍拒絕離開繼續偕子在操場內側第1
、2 圈跑道上行走。
劉男見狀竟再次跑到吳婦面前近距離擋住其去路,並以手指著吳婦鼻子大聲說「故意走在
操場裡面違反公共安全,如果你要故意違反公共安全,那你就是違反公共安全的現行犯,
不必等警察來,我就可以把你抓起來」等語,吳婦兒子當場受驚嚇大哭,吳婦隨即打電話
聯絡丈夫並報警求助,吳婦丈夫柳男到場後與劉男互毆成傷,雙方互控傷害及強制罪等。
事後檢方依傷害、強制罪起訴劉男,一審時劉男辯稱,他在該校跑步將近20年,都會運用
最內圈跑道計算速率,若遇有兩人以上併肩在內圈跑道上時,他都會告知對方請走外圈不
要擋到別人跑步,因為這樣容易造成閃避意外。
劉男還表示,臺北市田徑場在使用規範上均明列內圈第1 、2 圈為競速跑道,外圈屬於慢
速及散步民眾使用,高雄市體育館雖沒有類似的規定,但這已是跑者間使用場地的潛規則
,他是以一種運動精神來要求散步者離開內側跑道等語。
但高雄地院不採劉男辯詞,依強制罪及傷害罪判他拘役40天,得以4萬元易科罰金,劉男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劉男當時並未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阻擋吳婦使用內側跑道,
應只構成傷害罪,因此將強制罪部分撤銷改判無罪,另依傷害罪判他拘役35天定讞。另柳
男毆打劉男部分,柳已被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確定。(王吟芳/高雄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goo.gl/okrWsN
5.備註:
有話好好說 和氣生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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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對誰錯?母子在操場跑道散步 竟被人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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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地點高雄三民家商操場。資料照片
2016年10月04日14:34
55歲劉姓男子常到高市三民家商操場慢跑,去年3月他見吳姓婦人帶小孩在操場內側第1、
2圈跑道散步妨礙他跑步,竟斥責吳婦「內圈僅限跑步專用」,並擋住吳婦去路要求母子
倆離開跑道,隨後又打傷吳婦丈夫。吳婦提告後檢方依強制及傷害罪起訴劉男,高雄高分
院審理後認為劉男行為不構成強制罪,依傷害罪判他拘役35天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劉男常去慢跑的三民家商,並未規定操場內側第1 、2 圈跑道僅供跑步用
,單純散步、健走者只能使用其餘外圈跑道,但去年3月20日晚間7時許,劉男在校內操場
內側跑道跑步時,見吳姓婦人攜子在操場內側第1、2圈跑道上散步,劉男認為吳婦母子佔
用內側跑道妨礙他跑步,就先跑到吳婦前方表示操場內圈跑道僅限跑步專用,並要求吳婦
立刻攜子離開1、2線跑道。
吳婦當下錯愕,回問「為何內圈跑道是跑步專用?學校有這種規定嗎?我不知道」等語而
未加理會,劉男立刻回稱「這是學校規定,妳這樣擋住內圈已經是違反校規!」等語大聲
斥責,吳婦回嗆「如果有這樣規定,就拿給我看」,仍拒絕離開繼續偕子在操場內側第1
、2 圈跑道上行走。
劉男見狀竟再次跑到吳婦面前近距離擋住其去路,並以手指著吳婦鼻子大聲說「故意走在
操場裡面違反公共安全,如果你要故意違反公共安全,那你就是違反公共安全的現行犯,
不必等警察來,我就可以把你抓起來」等語,吳婦兒子當場受驚嚇大哭,吳婦隨即打電話
聯絡丈夫並報警求助,吳婦丈夫柳男到場後與劉男互毆成傷,雙方互控傷害及強制罪等。
事後檢方依傷害、強制罪起訴劉男,一審時劉男辯稱,他在該校跑步將近20年,都會運用
最內圈跑道計算速率,若遇有兩人以上併肩在內圈跑道上時,他都會告知對方請走外圈不
要擋到別人跑步,因為這樣容易造成閃避意外。
劉男還表示,臺北市田徑場在使用規範上均明列內圈第1 、2 圈為競速跑道,外圈屬於慢
速及散步民眾使用,高雄市體育館雖沒有類似的規定,但這已是跑者間使用場地的潛規則
,他是以一種運動精神來要求散步者離開內側跑道等語。
但高雄地院不採劉男辯詞,依強制罪及傷害罪判他拘役40天,得以4萬元易科罰金,劉男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劉男當時並未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阻擋吳婦使用內側跑道,
應只構成傷害罪,因此將強制罪部分撤銷改判無罪,另依傷害罪判他拘役35天定讞。另柳
男毆打劉男部分,柳已被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確定。(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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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有話好好說 和氣生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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