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24/today-life14.htm
〔記者許明禮、田瑞華、高嘉和/綜合報導〕體委會運動設施處長李高祥昨天表示,
近來不少健身中心打出「終身會員」促銷手法吸引消費者入會,衍生許多爭議,
體委會未來在修訂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時,在應記載事項中
將明訂不得有終身會員。
李高祥強調,無論從產業更新的角度或台灣中心企業平均存續時間,健身中心業者
與消費者簽訂的長期契約不宜超過10年,最長應以7年為限,對消費者權益比較有
保障。
消基會昨日指出,金牌健身中心本月8日起由加州健康事業接手經營,十多位消費者
申訴,當初入會時繳了可享月費折扣的「3萬元」,但若選擇終止合約,卻無法退費;
如果移轉成加州會員,卻不能使用加州其他分店,好似「次等會員」;體委會對此
表示,將深入了解來龍去脈。
加州健身俱樂部則解釋,舊金牌會員假如要使用加州其它據點,就無法適用原優惠
價格;至於所謂「3萬元」問題,這是原金牌的契約內容,加州並未參與、也不清楚
,將再行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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