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比賽的時候發生的PLAY
裁判是採用雙人制一個主審、一個一壘審
當時的情況是:1out 1、2壘有跑者,
一壘審站到一、二壘壘包之間準備。
打者打出投手前滾地,傳二壘再送一壘企圖製造雙殺
原本一壘跑壘員出局在二壘,但是在把球送往一壘的時候,一壘手腳離開壘包
由於站位的關係,一壘審沒有發覺,判定擊球員也出局(就是雙殺成立)
可是主審卻當下判斷了一壘手腳離開壘包判定擊球員safe(也就是野選)
此時守備方第一時間卻以為三出局將手上的球丟回投手板
原本2壘的跑壘員趁亂跑回本壘。
但是受到守備方的抗議,最後主審裁定原2壘跑壘員退回到三壘,比賽重新開始。
我想問的問題是:原本跑回來的那一分真的有必要回到三壘麼?
因為我查了一下,2004~2006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
第九章 死 球 與 活 球(DEAD BALL,BALL IN PLAY)中的
第二點 下列狀況屬於活球,比賽進行中。
其中
(14)觸殺出局或封殺出局時。
(16)合法提出活球促請裁決時。
這兩點適用於我所說的play麼?
還是應該引用其他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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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看啦,我不是簽名檔
這樣我會害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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