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的補述跟規則有很大的衝突 - 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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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一下josh影片的圖

http://i.imgur.com/LVUYA3t.jpg

稍微白話解釋
根據秘書長補述:

封壘的概念即原本跑者原本可以得分的時候,因為捕手的腳違法站位,造成阻擋而無法觸壘造成出局,判定捕手違規


然後規則寫:

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者有機會判定出局,或進行夾殺,不可視為阻擋

這兩條用哪一條都可以判啊!

這根本自打臉的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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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allis avatarWallis2020-09-17
忘了補適用對象吧
Steve avatarSteve2020-09-22
所以紅中的說法是根本無須使用「衝撞條款」判定
Una avatarUna2020-09-27
整個紅中的發言完全沒提到封壘或是本壘攻防紅中只有說了腳先到 & 聯盟改判正確,但條款/補述都沒提
Ula avatarUla2020-10-01
他忘記加了!!吱吱就不是用上述條款...........
James avatarJames2020-10-06
所以東哥說那是秘書長條款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0-10-11
補述還要加一條,只適用猿夢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20-10-16
那條線就畫出來吧,有夠難看的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0-10-21
秘書長條款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0-10-25
你知我知就聯盟不知 啊啊聯盟應該吱道
Olivia avatarOlivia2020-10-30
樓上 你能確定那是safe嗎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0-11-04
所以不跟聯盟吵什麼條款補述,直接吵腳先到後到比較高招
Mia avatarMia2020-11-09
因為條款太多自由心證或衝突的地方
Ula avatarUla2020-11-14
紅中說腳先到~
Oscar avatarOscar2020-11-18
鴿子飛到了?秘書長條款,他說safe就safe 他說out就out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20-11-23
祕書長猿夢條款
Kumar avatarKumar2020-11-28
所以紅中說safe就safe?
James avatarJames2020-12-03
規章就是自由心證阿,但是球場自由心證的不能挑戰,偏偏又可以挑戰,厲害了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0-12-08
不是紅中說safe就safe,應該是之後跟裁判吵得點就不要在講什麼波西條款什麼的,直接吵腳先到後到,才不會被自由心證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0-12-12
公信力蕩然無存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0-12-17
算步數啊...先別吵...改天再補述啦..
Kyle avatarKyle2020-12-22
可以休息一下 禮拜一再繼續滾動嗎
Ursula avatarUrsula2020-12-27
抵觸母法棒球規則就是無效
Dora avatarDora2020-12-31
(4)跟(6)的盲點就是「可能安全得分」跟「可能出局」的標準不明啊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1-01-05
猿滾滾的滾動
Ivy avatarIvy2021-01-10
東哥說了 秘書長條款 補述再怎麼衝突不會凌駕秘書長條款
Madame avatarMadame2021-01-15
這篇給推 總算有理性討論的文章可以看XD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1-01-20
看跑壘員是啥顏色,再決定用那條法則阿
Wallis avatarWallis2021-01-24
紅中那個Tag小腿就是腳先到的奇葩說法 只剩有猿人會信
Irma avatarIrma2021-01-29
都說滾動了啦不要計較這麼多
Doris avatarDoris2021-02-03
沒衝突啊,哪一條對猿有利就用哪一條
Harry avatarHarry2021-02-08
規則一 得分 規則二 出局 規則三 以猿隊得利為準
Yedda avatarYedda2021-02-13
其實只是個錯字 補述裡是跑壘猿 不是跑壘員 沒有矛盾
Freda avatarFreda2021-02-17
秘書長條款優先喔 請搞清楚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1-02-22
聯盟訂定規則都不用看前後文的嗎 你後法要推翻前法不是不可以但你要修吧 把規則至少修改成一致 昨天記者就拿舊條文來打臉啊 舊條文也跟國外一樣看是否持球來當成阻擋的依據 你後面又改封不封壘 至少前後文一致不難吧
Xanthe avatarXanthe2021-02-27
同一個條文可以用多種判法誰都難以適應
Ula avatarUla2021-03-04
補述明明只是為了解釋上面封壘的定義,但是判決應該是要先以規則為主吧
Kama avatarKama2021-03-09
所以條文是應該主要看(4)(5) (6),補述註解是為了解釋(4)裡面所說的封壘定義好嗎,所以先看捕手觸殺位置有無違規嘛
Oscar avatarOscar2021-03-13
捕手有封壘時, 1:跑壘員手腳先到本壘,但因封壘而碰觸不到
David avatarDavid2021-03-18
本壘,判定封壘,得分有效;2:捕手先觸殺跑壘員,則跑者出局,不算封壘。 也就是聯盟就堅持1就好了,但記者會 會長/秘書長亂搞,變成現在局面。
Oscar avatarOscar2021-03-23
第四條的補述是指「封壘」的定義,但是第四條是說捕手觸殺位置雖違法,但沒有完全封壘就不算阻擋,並不是代表你只要封壘就是阻擋好嗎
Joe avatarJoe2021-03-28
看了6.01.i1.2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 這樣持球狀況根本無阻擋與封壘考慮
Kyle avatarKyle2021-04-02
6.01.i2 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捕手不必要且 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也不符這個case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1-04-06
爽用哪款就用哪款,爪寶管得著?現在台灣就是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