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比賽的規則 - 籃球
By Hedy
at 2005-02-04T00:00
at 2005-02-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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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有關籃球全部的規則 怎樣算犯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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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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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05-02-06T01:01
at 2005-02-06T01:01
一、比賽場地
1、球場面積:長28公尺、寬15公尺,由界線內緣量起,不得以比例縮小面積,高度不得低於7公尺,距離觀眾席5公尺。
2、界線:球場兩邊的長線稱為邊線,兩端短線稱為端線,寬5公分,中線應超出邊線15公分。罰球線距離端線5.80公尺。
二、籃板球
1、籃板面積:寬1.80公尺、垂直高度1.05公尺、下緣距離地板2.90尺。籃球下緣與兩側全部加裝護墊,厚度至少5公分。計時器與30秒計時器能同設在籃板上方,最好能顯示個人得分。
2、籃圈內緣為45公分,距離地板3.05公尺。
三、裁判
職員包括裁判員及檢查員各一人,另有計時員、紀錄員、助理紀錄員及30秒計時員各一人為其助理,任一職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職員在其職權內所宣布之判決。
四、球隊人數
1、每球隊應包括球員十人,若須參加五場以上比賽時,可增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隊長,每隊派五名球員在球場內比賽。
2、隊長是球隊在場上的代表,於必要時得向職員請求解釋。
五、比賽服飾
球員的球衣號碼為4號至15號,球衣短褲前後同一顏色,禁穿有條紋球衣。球衣內不得穿著T恤,男女球員球衣下邊均須塞進球褲內。
六、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分為2.5小時,每半時為20分鐘,中場休息10分鐘,決勝期為5分鐘,中間休息2分鐘。每次比賽最後2分鏡或5分鐘決勝期,雙方投中後應該停止計時。
七、計分
投球中籃算2分,罰球中籃算1分,三分線外中籃算3分。誤投中對隊籃框,則為對隊得分。
八、暫停
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但須鼭待死球停錶後。每隊上半時可暫停二次,下半時可暫停三次,決勝期可請求暫停一次,每次暫停時間均為1分鐘。
九、替補
替補員應先向紀錄員報告,其替補之時機為:
(1)宣布爭球時 (2)宣布暫停時 (3)球員受傷或其他理由
(4)違例發生後,只有發界外球的球隊,可以請求替補,若該球隊請求替補,則對隊亦可請求替補。
十、進攻隊球員在限制區域內,不得觸及從籃圈水平面上向下落的球,不論是投籃或是傳球,如有違反投中無效。
十一、防守隊球員不得觸及從籃圈水平面上向下落的球及本方的球籃或遮板,如有違犯,不諭中籃與否,應算中籃。
十二、界外球
1、投球中籃或最後一次罰中後,對隊任何一球員在端線外任何地點發球入界,不須職員觸球,且得分隊球員不得觸球。
2、違例或暫停及恢復比賽,均須中職員觸球,由指定之界外,或球賽停止的地方發球入界。
3、界外發球員不得在發球地點橫向移動正常的一步以上,不得帶(運)球入場,在球未觸及場內其他球員前,不得再觸球。
十三、比賽的勝負,以在比賽時間內全球得分較多的一隊獲勝。
十四、比賽應由中圈跳球開始,一隊出場球員不足五人時,球賽不得開始,比賽的下半時,兩隊應互易球籃。
十五、違例
違反規則之規定即為違例
1、3秒:進攻球隊的球員不諭有球或無球均不得在限制區域內停留超過3秒鐘。
2、5秒:
(1)當一被防守的球員達五秒而不傳、投、拍、運球時。
(2)罰球時不得超過5秒。
(3)界外擲球時不得超過5秒。
3、10秒:在後場發球的球隊,必須在10秒鐘內將球送至前場。
4、30秒:當一球隊獲球時,必須在30秒內設法投籃。
5、兩次運球:球員運球停止後,球未失去控制或觸及遮板和籃圈或觸及其他球員,不得再行運球。
6、帶球走: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足可以離地,惟球必須在中樞足著地前離手。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7、回後場:球攻至前場,不得傳(運)回後場,惟在中圈跳球時,前場跳球可撥至後場,因為尚未取得控球權。
8、腳踢球:球員不得故意以腳踢球。
9、違例的罰則為喪失控球權。
十六、犯規
1、侵人犯規: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
2、雙方犯規:兩位對手幾乎在同時彼此相互發生犯規。
3、不合運動道德犯規:球員故意侵人犯規。
4、奪權犯規:嚴重違反侵人犯規、技術犯規之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
5、技術犯規:不服判決、延誤比賽、禮貌欠佳、服裝不整、抓住籃圈
6、犯規罰則
(1)每一侵人犯規均須登記一次,由對隊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2)投籃動作的犯規,若未投籃則罰二次、三分投籃則罰三次、投中則加罰一次。
(3)每半時某隊犯規超過7次後的每一犯規,由被犯球員罰球二次(但控球隊侵人犯規,雖超過七次,亦不罰球)。
(4)雙方犯規,每一球員各登記犯規一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恢復比賽。
(5)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由對隊罰球,再加控球權。
(6)奪權犯規,取消違犯球員之比賽資格,由對隊罰球,並獲控球權
(7)球員的技術犯規,由對隊隊長指定一人主罰二次。
(8)教練或替補員的技術犯規,由對隊罰球二次,並獲控球權。
(9)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皆由對隊指定球員罰球二次。
(10)球員犯滿五次時,應自動退出比賽。
十七、罰球
1、罰球員在球未觸及籃圈之前,不得觸及罰球線。
2、進駐罰球員空位之球員,在球未離主罰球員之手前,不得進入限制區域或中立區。
十八、主罰球員違例,得分不計。主罰球員的隊友違例,得分算。如罰不中則對隊發邊線界外球。若主罰隊的對隊球員違例,則罰中算,如不中則加罰一次。若雙方球員違例,則罰中算。罰不中由雙方跳球恢復比賽。
十九、籃球「三對三」趣味鬥牛比賽規則
1、三人制籃球鬥牛賽,寓遊戲於比賽中,以球會友,每隊各有球員三人。遊戲的目的是在將球投入預設之籃框內,並能防止對隊獲球或得分
2、比賽球場以正式籃球比賽的半個場區為準,地面堅硬,以中線來代替另一條端線,亦可臨時性的設置於道(馬)路上。
3、每隊限報名三人在場內比賽,其中一人為隊長。比賽中球員不得更換替補,若因故受傷則以二人比賽至終,不足二人時,應判棄權,由對隊獲勝。
4、比賽勝負判定,不論採取「七球制」或是「九球制」(球數可視情況依序類推,但以奇數為基準),計進球數,以先投滿規定球數的一方為胖隊。每次投中,算得一球。
5、比賽開始前,可採下列方式爭取發球權:
(1)罰球方式 (2)猜拳方式 (3)擲硬幣方式
決定一方先獲取發球進攻權。發球時擲球員必須站立罰球線(或是三分線)後任何點準備進攻。發球者不得直接射籃(包括進球得分後的開始),否則視為違例。
6、當球投中籃、出界、違例、犯規,或搶到對方籃板球時,裁判員均應鳴笛,表示死球,由對方球隊獲得發球權,取得發球權的一方必須折返回罰球線(三分線)後任何點,準備進攻。
7、發球時,裁判員應鳴笛,表示比賽開始;擲球員應於傳、運球後,始可投籃和進攻。或是發球前,將球遞交給對方球員接觸後,再行進攻亦可。惟擲球員必須在5秒鐘內將球傳出,或設法進攻,否則即屬違例。
8、比賽通則
(1)取消「一加一」罰球、3秒鐘違例限制及擲邊端線的界外球,一律均折回至罰球線(三分線)後發球
(2)當一球員被對方球員緊迫防守,達到5秒鐘而不傳、投、拍、滾或運球時,則宣判違例,由對隊取得控球權(發球時亦同)。
(3)比賽中所有匼人犯規,均判罰球兩次;兩罰均中,算得一球(得分後亦由對方折回線後發球)。若罰中一球,僅獲控球權;兩罰均不中,則由對隊獲控球權,罰球時,雙方球員不需排列在靠近籃下限制區域的兩側。
(4)凡是技術、故意、奪權等嚴重之犯規,均由對隊先行取得兩次罰球,罰球不論中否,均再由對隊繼續獲致控球權。罰球時,兩罰均中,算得一球;若祇罰中一次或是兩罰不進,均不計得球數,祇獲繼續控球權。
(5)如進攻隊犯規(例帶球撞人),僅失控球權,直接由對隊發球。
(6)進攻時,本隊球員搶到籃板球可繼續進攻,直到攻進為止。若是對方抓到籃板球,則由對隊重新開始發球比賽
(7)上籃時,防守隊球員犯規,而球投中,算得一球,但不再加罰,交由對隊於線後發球開始比賽。若球未進,則獲罰球權。
9、一般罰則
(1)比賽規則中凡有閞各項特殊規,犯規和違例等(如走步、兩次運球、球出界等),於前述規則中無法詳列者,均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所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執行之。
(2)比賽開始時,一隊球員不足三人,球賽不得開始,在比賽時間5分鐘後,該隊仍不足三人時,則應判令該隊棄權,由對隊獲勝。
(3)比賽中若發現有球員資格不符(冒名頂替)者,得宣判取消該隊參賽資格,比賽分數以2:0計,由對隊獲勝,並結束該場之比賽。
(4)比賽中兩隊均不得請求暫停,直至比賽球數先達到的隊獲勝為止。
(5)進攻或防守的雙方球員,均不得觸及從籃圈水平面上向下落的球,不論是投籃或傳球。此項限制,直到球觸及籃圈時,或球己顯然無法觸及籃圈為止。
罰則:進攻隊如有違犯,投中無效,判予對隊在線後發球(獲控球權)。若防守隊違犯,算得一球外,再由原進攻隊獲得控球權。若是雙方同時違犯,則判爭球,採罰球式,先投進隊獲控球權。
(6)違反罰球規則,罰球員應5秒鐘內投出,不得觸及罰球線。若是違犯,得分不計,則應視同罰球失敗一次。
By Harry
at 2005-02-04T06:58
at 2005-02-04T06:58
2005-02-05 01:29:56 補充:
籃球規則太多...介紹一個有比較新的規則網站...
但也只有到2003修正版ㄉ...
花蓮縣體育會籃球委員會http://home.kimo.com.tw/hualien_hbc/main.htm...
裡面的裁判研習和規則下載...
下面補充的看標題就知道是最新規則...
我先把我有KEY到WORD的資料給你...後續會完整的補充...
2004年國際籃球規則修定內容重點闡明
第三章 球隊
第四條 球隊
(四)在暫停或比賽休息時間內,替補員向紀錄台請求替補時,替補員成為球員且球員成為替補員。
(五)允許各國籃球協會採用一或二位數的任何號碼。FIBA主辦的比賽只允許使用4至15號。
(六)任何廣告或標誌應距離球衣號碼至少5公分。
第五條 球員受傷
(一)如受傷球員不能立即(約15秒)繼續比賽或接受治療,必須被替補離場,若無替補球員則必須至少於5人在場繼續比賽。
(二)若受傷球員或任何一位正在流血或有開放性傷口的球員,在任一球隊請求暫停的童一死球停錶時間內恢復,則該球員得以上場比賽。
(三)隊醫若認為受傷球員急需醫療處理時,得不經裁判員許可即可進場照料。
第七條
第八條 比賽時間、得分相等與延長賽
(一)比賽休息時間開始:
1.比賽表定開始20分鐘前。
2.每節比賽時間終了訊號響起時。
(二)比賽休息時間結束:
第一節開始的跳球,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剝時。
其餘各節的開始,當球觸及發球員或被發球員合法觸及時。
(三)比賽時間終了前,幾乎在記時鐘信號響起同時,或稍前一剎那,遇有犯規發生需發球時,應在比賽時間結束之後進行罰球。
(四)若由於此罰球而進入延長賽,任何再比賽時間終了後的犯規,是為發生再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犯規,應於延長賽開始前執行罰球。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十條 球的狀態
(一)24秒計時器信號響起時,一對正在控球,即成為死球。
(二)當下列情況時不成死球,投中有效:
對手正在投籃動作中,球尚未離守時,一位球員向任何對手犯規,而投籃球
仍繼續完成投籃動作,且此動作確於犯規發生前即已開始。
第十二條 跳球與球權輪替
(一)只有比賽開始才執行跳球。
(二)第一節由跳球開始以外,所有的跳球狀況(包括第二、三、四節及所有的延長賽的開始)全部更改為依球權輪替指示器指示方向,輪替發界外球。
(三)比賽開始執行跳球期間,裁判拋球後,球被任一位跳球員合法拍剝之前,所有違例皆視為發生在比賽時間內,並依規定處理罰則。
(四)每一節開始的發界外球時,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之後,在球觸及場上球員以前所發生的犯規,是為發生在比賽時間內,並依有關規定處理罰則。
第十八條 請求暫停
(一)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球在球員可處理位置時,表示暫停時機結束。
(二)僅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他應與紀錄員取得視覺聯繫,或親自到記錄台,以專用的手號,明確地提出請求暫停。
(三)每隊上半場二次,下半場三次,每一次延長賽一次。
第十九條 球員替補
(一)球員替補應儘快完成,一位球員五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儘速完成替補(約30秒)。若裁判認為該隊無理延誤時,應宣判該隊暫停一次,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二)當下列情況時,球員替補時機結束;:刪除跳球狀況。罰球狀態修定為,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球員可以處理球時。
(三)取消「違例後該隊不是發界外球的球隊」即違例後二隊均可替補。
第五章 違例
第二十六條 三秒鐘
當一隊在前場控制活球,且計時鐘正啟動時,其本隊球員不得在對隊的禁區內,連續停留超過三秒。
第二十八條 八秒鐘
原控球隊因下列因素,再後場發球入場時,八秒中應接續計時:
(一)球出界。
(二)同隊員受傷。
(三)跳球狀況。
(四)雙方犯規。
(五)兩隊同比重的罰則相互抵銷。
第二十九條 二十四秒鐘
(一)若24秒計時器誤鳴,此一球隊正控制球或無任一隊控制球,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二)二十四秒即將結束投籃,球在空中,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1.若球中籃,則無違例發生,信號不予理會,投中有效。
2.若球觸及籃圈,但未中籃,則無違例發生,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3.若球觸及籃板(非籃圈)或未觸及籃圈,則屬違例,除非對手立即且明確地獲得控制球,在此情況中,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八條 技術犯規
(一)球員、教練及休息時間技術犯規合併成一條。
(二)增加新的技術犯規實例
1.摔倒以騙取犯規
2.不理會裁判的警告
3.球中籃後,故意觸球以延誤比賽。
4.妨礙發界外球,以致延誤比賽。
5.無禮的裁判員、臨場委員、紀錄台人員或球隊席區人員發生身體接觸。
(三)加重技術犯規罰責,罰球兩次加控球權。
第八章 裁判、紀錄台人員、臨場委員的職責與權力
第四十七條 裁判職責與權力
若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其他原因,於5分鐘內無法繼續執行任務時,應即恢復比賽,由另一位裁判員單獨執法到比賽結束,除非另有合格的裁判員得以替補。另一裁判員在與臨場委員諮商後,有權決定是否替換。
第四十九條 計時員職責
計時員應依下列方式計算比賽休息時間
(一)前一節結束時,立即啟動計時設備。
(二)再第一節和第三節開始前三分鐘、一分三十秒時發出信號。
(三)第二節和第四節及每一延長賽開始前三十秒發出信號。
第五十條 24秒鐘計時員職責
當發生下列情況,由原控球隊發界外球時,24秒計時器應撥停,但不必重新設定:
(一)該隊球員受傷。
(二)跳球狀況。24秒繼續。
(三)兩隊同比重的罰則相互抵銷。
By Kelly
at 2005-02-06T11:07
at 2005-02-06T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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