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協「選秀指引」及「懲處辦法」 - 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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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21-07-10T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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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在學法律,但因感於籃協這次訂的「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籃球聯盟選秀指引」及「中華
民國籃球協會聯盟球團球員懲處辦法」關係重大(全文在上兩篇,以下分別以「選秀指引
」及「懲處辦法」簡稱之),拋一些討論點,請不吝提出看法或指正。

看到這兩項規範,我認為以下問題值得探討:

第一、籃協有無權限制訂這些規範?
依據國民體育法及籃協章程,籃協是一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體育團體。以發展籃球運動辦
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籃球比賽,藉以提高籃球技術水準,增進國民健康,發揮運動精神為
宗旨。籃協是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並以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應受各該
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另外,籃協是國民體育法所稱「特定體育團體」,也就是具國際
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籃協的職責為:
「國民體育法」第30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四、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六、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
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七、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八、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九、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十、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二、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特定體育團體應就前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實
執行。
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
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1項
各款資料。
第1項第4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
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章程」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籃球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籃球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辦理籃球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四、建立籃球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五、建立籃球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六、建立籃球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
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七、協助辦理籃球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八、建立年度籃球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九、推動籃球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一)國內籃球隊參加國際性比賽出國訪問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
(二)國外籃球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十、推廣籃球全民休閒運動。
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二、宣導籃球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籃協認為只要經過它辦理FIBA認證的聯盟、球團、球員、職員,都要遵守它訂下的規範,
違反時接受它懲處,有法律依據嗎?

關於制定規範,我從上面的國民體育法及籃協章程中,只看到授權籃協對規範中列舉的業
務建立制度、訂定計畫、建立標準作業流程、推動活動… 但這包含訂定職業聯盟選秀規
則的更上位並具拘束力的規範嗎?我很懷疑。

關於懲處,我只找到「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
「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
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由單項協會或中華
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並報本部備查:
一、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訓及參賽。
二、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證屬實。
三、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
四、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

我只看到單項協會就國手行為最情節重大者有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的懲處授權,沒看到
有這麼廣泛懲處的法律授權,如果有人知道,請告訴我。


第二、這些規範的位階多高?

法的位階有三級:憲法、法律及命令。依憲法第171及第172條之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在憲法及法律之下,法位階依序為命令、自治
條例,而後自治規則。

籃協不是國民大會、立法院,也不是行政機關,它是全國性體育團體,是一種人民團體,
它訂的規範若與上位的法牴觸,依法律優位原則,牴觸者無效。


第三、這些規範是否牴觸法律?

懲處辦法第2條第2項訂了林林總總的懲處方式,挑其中幾項談談:


第3款「沒收不當取得之利益」

民法第179條前段:「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規定
不當得利應返還受害人;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及
刑法第38條之3:「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
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我不能理解,當規範對象有不當取得之利益時,籃協憑什麼規定它可以沒收?


第4款「追討所發給之獎金」

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1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
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
級主管機關定之」

懲處辦法「所發給之獎金」所指是誰發給的獎金未明言,若是國家發給的獎金,相關事項
是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的,「各級主管機關」是能夠行使公權力的組織,不是協會這類人
民團體。


第8款「禁止擔任本會、聯盟或球隊之職務」

若分為擔任籃協職務和擔任聯盟和球隊職務來看:

在擔任籃協之理事長、理事、監事職務部分,各該人的資格及解任事由,依特定體育團體
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條第4、5款之規定,屬章程應載明事項,不應該只訂在這個辦法


在擔任聯盟和球隊職務部分,人民之工作權依憲法第15條規定應予保障,依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籃協所訂懲處辦法不是法律,在不是法
律的懲處辦法上限制人民之工作權或職業自由(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2號解釋)很可
能牴觸了憲法。


懲處辦法在第6條第1項第1款訂了:「球員或職員當選國家代表,無故不參加集訓者,由
本會紀律委員會,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本會訂頒之懲處規定,處以申誡、罰款、禁賽、停
權、禁止擔任本會、聯盟或球隊之職務或註銷球員註冊之處分」
但在「國民體育法」第21條第3項後段有規定:「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
拔、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這裡也很可能有
牴觸。


選秀指引第10點(俗稱「逃脫條款」)第1項規定:「今年度參加聯盟選秀之球員,如於
獲選後之當年度出賽場次未滿全年度三分之一,除因傷無法出賽超過二分之一者外,為維
護球員權益,聯盟及所屬球隊應同意該球員得無條件於球季後終止與球隊之合約,取得自
由球員資格。合約經球員終止後,聯盟及所屬球隊不得對球員主張損害賠償或為其他任何
請求。」
但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
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假設萬一合約期間有聯盟或球隊必須求償的重大事由,我不懂選秀指引的位階如何能要求
一方放棄法律上的權力。

有板友提到訂在契約中,如果是契約的話,我們最常看到一般消費契約的定型化契約範本
https://www.ey.gov.tw/Page/37D1D3EDDE2438F8),還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https://www.ey.gov.tw/Page/2285E9A14973DE75),這些都是行政院消保處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其行政指導下所制訂。籃協並沒有那樣的行政指導權限,若說是與各
聯盟、球團、球員代表磋商訂定,卻也沒有經過那樣的民主自治程序。所以,我真的看不
懂。


第四、實際遇到狀況時可能發生的問題

前面已經提到有些點,有可能牴觸法律,牴觸的部分很可能無效。

再來以和球員合約有關的「逃脫條款」來說,從上述,我認為籃協並沒有強制球團在球員
合約上放「逃脫條款」的強制力,也不見得取得聯盟或球團的合意。

那麼,假設有球團不在球員合約上放「逃脫條款」,雙方簽約,之後產生爭議,最後球團
不依「逃脫條款」走怎麼辦?

我想球員會以為向籃協申訴可以得到「逃脫條款」的執行,但我從籃協的指引上看不到有
可以改變合約內容的法律效果的依據。

改變合約內容的法律效果,舉例來說,如果僱傭契約的約定違法了勞動基準法,勞工拿著
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主張自己權利,最後得以照勞動基準法走的依據,在勞動基準法第1
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及民法第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
限」中的但書規定。

但籃協選秀指引不是法律,它並沒有那樣的效力,且不論籃協能否懲處球隊或聯盟,聚焦
在合約上,它可能造成球員以為可以主張「逃脫條款」,但球團要求照合約履行(且球團
看起來比較合法)的混亂。

---
以上是我看到的一些爭議點,如果有板友有興趣,可能還能找到更多。

結論,我認為籃協在亂搞。

--
Tags: 籃球

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21-07-12T01:33
第四點你完全搞錯了 契約當事人是球團跟球員,籃協
怎麼可能「直接」改變契約內容來執行逃脫條款,但籃
協是罰不配合的球團來間接產生拘束力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21-07-13T19:52
那就看罰到什麼程度,球團才會配合了...不過球團拒
絕配合的話,那也是照契約走 至少目前我是沒想到非
當事人的籃協有能直接介入的基礎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21-07-17T05:40
話說籃協的章程第十條就有會員遵守的義務了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21-07-20T23:20
你先搞清楚定型化契約的對象啦 運動員的契約又不是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21-07-21T22:01
消費契約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21-07-24T06:21
推整理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21-07-28T23:02
但寫的還是好文縐縐 沒有一點法律常識也是霧煞煞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21-08-02T10:59
我看了一下籃協官網的章程,遵守義務9條,任務5條才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21-08-06T06:08
噗 阿問題是運動員契約是適用「多數不特定對象」嗎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21-08-07T18:01
然後逃脫條款的損害賠償,主要討論的是契約責任,
而不是侵權行為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21-08-11T11:12
那從委任或僱傭契約來看,本來就有提前終止權,至
於損害賠償部分,我認為契約中預先放棄,並不違法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21-08-14T22:57
逃脫條款根本無效 憑啥介入別人契約效力 又不是勞基
法這種強行法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21-08-15T08:34
從上次新聞來看,他是說違反的球團,該球員能向籃
協申訴,所以本來就不是直接介入契約...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21-08-17T04:30
純粹私法位階而已吧 籃協背後就FIBA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21-08-17T11:22
還不如當成同業公會內部的商業規範比較好一點
根本沒必要扯到法位階跟行政法問題,這樣根本模糊
焦點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21-08-19T22:05
大概就像公寓的管委會那樣吧 制訂的規約就私法自治
範疇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21-08-22T05:24
籃協就社團法人,社團總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無效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21-08-23T14:37
你舉民184那個如果球團要告也要提出具體的例證吧
還有如果從這文章的大脈絡來看 霹靂哥也不能製作
球員2+1制式合約?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21-08-25T22:05
說真的,各方都有律師在看...真這麼多問題早就提出
來了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21-08-29T19:17
如果要宣稱這辦法無效,要先舉出是牴觸什麼法律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21-09-02T20:02
如果讀過FIBA章程,FIBA其實沒有所謂「認證聯賽」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21-09-03T14:22
這種規範,只有FIBA管協會,協會管聯賽,會用FIBA
認證聯賽來威脅,其實就是不識字又兼沒衛生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21-09-06T12:23
而且大部分這都民事關係而已 討論抵觸應該也是看民
法71、72條 法律優位是講行政機關吧...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21-09-08T11:55
籃協就一直拿著FIBA當擋箭牌啊,去年徵召也是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21-09-08T18:14
籃協訂的規則不具法律效力,頂多是契約效力以規範協
會成員,規則若管到非協會成員的球員、職員去,就是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21-09-12T09:46
可以不用鳥他,且規則也不得限制憲法保障的契約自由
原則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21-09-16T04:00
可是瑞凡,契約自由用憲法基本權來看,也是在排除
國家對私人的干預,私人之間要討論基本權對第三人
的效力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21-09-16T09:41
先不看我們的籃協,難道NBA完全管不到球團跟球員的
合約內容嗎? 我就有點懷疑了...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21-09-19T23:21
nba不是有公開薪資跟年資嗎? 有管到阿
爬文查一下NBA歷年的CBA協議結果都有資料可看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21-09-22T22:00
對,所以假設,球團能跟球員訂低於底薪的合約,然
後主張這是契約自由,NBA(或美國籃協?)管不著嗎?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21-09-27T16:42
nba是營利社團,應是章程有授予權利可管制到球隊合
約,籃協章程有嗎? 訂低於底薪合約有勞基法規範,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21-09-29T11:16
契約自由又不是可以隨便亂搞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21-09-30T10:39
我指的是底薪合約是NBA的底薪啦,當然不是一般人民
最低薪資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21-10-02T16:33
可是職棒球員"目前"不在勞基法範疇內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21-10-05T07:29
https://reurl.cc/gWN4RQ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21-10-07T17:19
不是欸 法律優位原則確實是法治國基本沒錯 但是問題
是你要先確定規範的性質是什麼 是屬於行政法授權下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21-10-10T22:23
的規範、私法自治契約的規範 性質不一樣不能沒事就
直接上綱到法律優位原則 那沒完沒了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21-10-15T10:54
如果是私法性質 那原則上是契約精神優先,不足的部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21-10-19T14:33
分由公法透過第三方角度介入
公法性質的話 那就沒甚麼好談的 才是你講的法律優位
原則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21-10-21T07:31
該地區協區有管理聯盟義務,但不代表插手,法律用詞
在FIBA章程僅到shall all repsct,而不是協會對於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21-10-25T11:58
FIBA應該遵守規定的observe,這一條是籃協自行擴大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21-10-28T07:15
解讀權限,T1以目前還沒加入會員是不能對籃協有太多
意見,但如果都入會之後,以後就有得吵了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21-11-02T03:14
謝謝h大,籃協實在在亂搞

籃協-聯盟、球團、球員、職員懲處辦法

Joe avatar
By Joe
at 2021-07-10T14:37
籃協於110/7/5在官網上公告「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籃球聯盟選秀指引」及「中華民國籃球 協會聯盟球團球員懲處辦法」(https://reurl.cc/Gmgxxy),選秀指引部分已有媒體報 導部分內容,板上也有相關討論,再看了「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聯盟球團球員懲處辦法」, 發現這項規定更為嚴重...!在此想將全文放 ...

籃協-籃球聯盟選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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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21-07-10T14:37
籃協於110/7/5在官網上公告「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籃球聯盟選秀指引」及「中華民國籃球 協會聯盟球團球員懲處辦法」(https://reurl.cc/Gmgxxy),選秀指引部分已有媒體報 導部分內容,板上也有相關討論,在此想將全文放上,以利存檔及細部討論: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籃球聯盟選秀指引 民國1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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