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協於110/7/5在官網上公告「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籃球聯盟選秀指引」及「中華民國籃球
協會聯盟球團球員懲處辦法」(https://reurl.cc/Gmgxxy),選秀指引部分已有媒體報
導部分內容,板上也有相關討論,再看了「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聯盟球團球員懲處辦法」,
發現這項規定更為嚴重...!在此想將全文放上,以利存檔及後續討論: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聯盟、球團、球員、職員懲處辦法
民國110年7月1日第12屆第11次理事會決議通過施行
茲因本會為「國際籃球總會 」(FIBA)及其亞洲區總會(FIBA- Asia) 於中華民國之唯
一會員國單位,為維護國家榮譽及落實FIBA及本會相關規定以推動籃球運動發展,特
制定本懲處辦法,以資遵守。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職業聯盟、球隊暨球員、職員懲處辦法(下稱本辦法)適用於經本會協
助辦理FIBA 認證及擬辦理FIBA 認證之職業籃球聯盟及超級籃球聯賽(SBL),以及上開
聯盟所屬全體球隊、球員及職員。
職員指球隊所屬教練及助理教練。
第二條 懲處辦法之制定及懲處方式
各聯盟應就球隊及球員、職員之違法、違紀事項訂定懲處辦法,但本會仍得依本辦法進行
相關懲處。
本辦法得採行之懲處方式如下,各聯盟亦應依下列懲處方式訂定懲處辦法:
一、口頭或書面申誡
二、罰款
三、沒收不當取得之利益
四、追討所發給之獎金
五、撤銷所發給之榮譽
六、禁賽
七、停權
八、禁止擔任本會、聯盟或球隊之職務
九、註銷球員註冊
十、註銷球隊登錄
十一、撤銷聯盟FIBA認證
十二、撤銷聯盟或球隊團體會員資格
聯盟或球隊於停權期間,本會得拒絕辦理聯盟所屬球隊申請團體會員資格、球員註冊以及
外籍球員移籍來台參賽等各項作業。
第三條 聯盟及球隊管理
各聯盟及所屬球隊應依下列規定,遵守本會之管理:
一、遵守FIBA及本會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會之章程、各項辦法及本會頒布之選
秀指引。
二、聯盟及各球隊應依本會章程規定加入團體會員,並依本會規定辦理球隊登錄。
未辦理球隊登錄之球隊,不得參與任何聯盟之比賽。
三、球隊應於每季開賽前,提出各隊之球員名單,如有未完成球員註冊者,應於開賽前向
本會申辦球員註冊,且不得使未完成註冊之球員出賽。
四、應參加本會所舉辦全國性比賽或各類邀請賽,並遵守本會訂頒各項比賽規定。
五、於本會因公召集各聯盟及所屬球隊、球員、職員參與各項會議時,應確實配合。
六、球隊於職業籃球聯賽或超級籃球聯賽期間,不得參加非本會所舉辦或認可之比賽。
七、聯盟及球隊所屬球員、職員均應配合國家代表隊徵召參加國際賽事,並應遵守主辦國
相關規定,以共同爭取國家榮譽。
八、遵守及配合執行本會對聯盟、球隊、球員、職員做出之懲處。
九、聯盟或球隊如有禁止或干擾、不當影響球員而使球員未能參加國家代表隊者, 本會
得做出一年以下之停權處分。
第四條 球員管理
關於球員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球員應向本會申請球員註冊,方得於各聯盟及所屬球隊出賽。
二、球員僅得同時參加一個球隊向本會註冊。
三、球員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有關管理與比賽之規定,並應服從比賽裁判之判決。
四、球員得臨時代表戶籍所在地、服務單位參加比賽活動。
五、球員於當選國家代表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集訓。集訓期間若有請假需要
,應獲得本會及代表隊教練之同意,始得離隊。
六、當選國家代表隊之球員,如係以身體健康或傷害理由聲請退訓者,必須檢附衛生署規
定地區性教學醫院及區域級綜合性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並獲得本會同意後,始得退訓。
七、無故放棄國家代表隊之球員,本會得做出禁止其參加職業籃球聯賽及超級籃球聯賽一
年以下之禁賽處分,並得函請國訓中心撤銷兵役列管或通知球隊停止替代役代訓。
第五條 聯盟及球隊之懲處
各聯盟及所屬球隊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者,得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視其情節輕重,
處以申誡、罰款、禁賽、停權或註銷球隊登錄、撤銷聯盟FIBA認證。情節重大者,得
依本會章程規定,撤銷聯盟或球隊之團體會員資格而出會:
一、違反FIBA及本會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會之章程、各項辦法及本會頒布之選
秀指引。
二、聯盟未辦理FIBA認證而進行聯盟比賽;取得FIBA認證嗣後經本會撤銷者,亦
同。
三、球隊未辦理球隊登錄而參與聯盟之比賽;原已完成球隊登錄嗣後經本會撤銷者,亦同
。
四、球隊使未完成註冊之球員出賽。
五、出國比賽期間,未善盡約束之責,致球員有不當言行,有辱國家聲譽或影響國家權利
。
六、球隊無故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全國性比賽及國際性邀請賽。
七、本會徵召各隊所屬球員,聯盟或球隊未依規定通知球員,因而致使球員無法完成報到
。
八、球隊未依約履行與球員所簽契約之約定,致影響球員權益。
九、未配合執行本會對聯盟、球隊、球員、職員做出之懲處。
前項註銷球隊登錄及撤銷聯盟FIBA認證之處分,應經本會紀律委員會議決議後,送交
本會理事會會議決議後執行之。撤銷聯盟或球隊團體會員資格之處分, 應經本會紀律委
員會議決後,依本會章程規定提案表決之。
第六條 球員、職員之懲處
球員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本會訂頒之懲處
規定,處以申誡、罰款、禁賽、停權、禁止擔任本會、聯盟或球隊之職務或註銷球員註冊
之處分:
一、球員當選國家代表,無故不參加集訓者。
二、違反FIBA或本會章程與本會他規定。
三、吸食、施用毒品或違反教育部體育署暨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規定經檢測屬實。
四、參與比賽下注或賽事簽賭行為,經檢警調單位查獲。
五、收受不當餽贈而於比賽中放水或有打假球行為。
六、觸犯其他不名譽之犯罪者。
七、同時與兩隊以上辦理入隊手續者。
八、參加比賽時,態度傲慢不服從裁判或侮辱裁判者。
九、比賽中參與鬥毆、攻擊對隊球員經裁判宣判奪權犯規者。
十、言行不檢有據可查者。
前項各款情形,球員如已因同一行為遭所屬聯盟懲處者,本會得不另為懲處。
第一項註銷球員資格之處分,應經本會紀律委員會議決議後,送交本會理事會會議決議後
執行之。
第七條 懲處程序
聯盟、球隊、球員及職員有依本辦法懲處之必要者,本會得檢具相關事證,交由本會紀律
委員會決議是否懲處及懲處之方法。
本會紀律委員會懲處前,相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書面提出答辯及陳述意旨, 並對
懲處之方法表示意見。
第八條 申訴
不服本會紀律委員會之懲處者,得依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於期限內
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辦法於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如有修改之必要,亦同。
p.s.
1.這裡面看起來有很多籃協想要的東西,和籃協認為有箝制力的手段。
2.制定程序是寫經110/7/1第12屆第11次理事會決議通過,目前該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尚未
放上,應該還在送主管機關備查,將來放上,會登在:
https://www.basketball-tpe.org/meetings/index.html?id=JAmT7bXL4gPCEYllnJQdH
(依教育部訂定之「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0條之規定,籃協應主動公開
理事會議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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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聯盟球團球員懲處辦法」(https://reurl.cc/Gmgxxy),選秀指引部分已有媒體報
導部分內容,板上也有相關討論,再看了「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聯盟球團球員懲處辦法」,
發現這項規定更為嚴重...!在此想將全文放上,以利存檔及後續討論: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聯盟、球團、球員、職員懲處辦法
民國110年7月1日第12屆第11次理事會決議通過施行
茲因本會為「國際籃球總會 」(FIBA)及其亞洲區總會(FIBA- Asia) 於中華民國之唯
一會員國單位,為維護國家榮譽及落實FIBA及本會相關規定以推動籃球運動發展,特
制定本懲處辦法,以資遵守。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職業聯盟、球隊暨球員、職員懲處辦法(下稱本辦法)適用於經本會協
助辦理FIBA 認證及擬辦理FIBA 認證之職業籃球聯盟及超級籃球聯賽(SBL),以及上開
聯盟所屬全體球隊、球員及職員。
職員指球隊所屬教練及助理教練。
第二條 懲處辦法之制定及懲處方式
各聯盟應就球隊及球員、職員之違法、違紀事項訂定懲處辦法,但本會仍得依本辦法進行
相關懲處。
本辦法得採行之懲處方式如下,各聯盟亦應依下列懲處方式訂定懲處辦法:
一、口頭或書面申誡
二、罰款
三、沒收不當取得之利益
四、追討所發給之獎金
五、撤銷所發給之榮譽
六、禁賽
七、停權
八、禁止擔任本會、聯盟或球隊之職務
九、註銷球員註冊
十、註銷球隊登錄
十一、撤銷聯盟FIBA認證
十二、撤銷聯盟或球隊團體會員資格
聯盟或球隊於停權期間,本會得拒絕辦理聯盟所屬球隊申請團體會員資格、球員註冊以及
外籍球員移籍來台參賽等各項作業。
第三條 聯盟及球隊管理
各聯盟及所屬球隊應依下列規定,遵守本會之管理:
一、遵守FIBA及本會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會之章程、各項辦法及本會頒布之選
秀指引。
二、聯盟及各球隊應依本會章程規定加入團體會員,並依本會規定辦理球隊登錄。
未辦理球隊登錄之球隊,不得參與任何聯盟之比賽。
三、球隊應於每季開賽前,提出各隊之球員名單,如有未完成球員註冊者,應於開賽前向
本會申辦球員註冊,且不得使未完成註冊之球員出賽。
四、應參加本會所舉辦全國性比賽或各類邀請賽,並遵守本會訂頒各項比賽規定。
五、於本會因公召集各聯盟及所屬球隊、球員、職員參與各項會議時,應確實配合。
六、球隊於職業籃球聯賽或超級籃球聯賽期間,不得參加非本會所舉辦或認可之比賽。
七、聯盟及球隊所屬球員、職員均應配合國家代表隊徵召參加國際賽事,並應遵守主辦國
相關規定,以共同爭取國家榮譽。
八、遵守及配合執行本會對聯盟、球隊、球員、職員做出之懲處。
九、聯盟或球隊如有禁止或干擾、不當影響球員而使球員未能參加國家代表隊者, 本會
得做出一年以下之停權處分。
第四條 球員管理
關於球員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球員應向本會申請球員註冊,方得於各聯盟及所屬球隊出賽。
二、球員僅得同時參加一個球隊向本會註冊。
三、球員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有關管理與比賽之規定,並應服從比賽裁判之判決。
四、球員得臨時代表戶籍所在地、服務單位參加比賽活動。
五、球員於當選國家代表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集訓。集訓期間若有請假需要
,應獲得本會及代表隊教練之同意,始得離隊。
六、當選國家代表隊之球員,如係以身體健康或傷害理由聲請退訓者,必須檢附衛生署規
定地區性教學醫院及區域級綜合性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並獲得本會同意後,始得退訓。
七、無故放棄國家代表隊之球員,本會得做出禁止其參加職業籃球聯賽及超級籃球聯賽一
年以下之禁賽處分,並得函請國訓中心撤銷兵役列管或通知球隊停止替代役代訓。
第五條 聯盟及球隊之懲處
各聯盟及所屬球隊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者,得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視其情節輕重,
處以申誡、罰款、禁賽、停權或註銷球隊登錄、撤銷聯盟FIBA認證。情節重大者,得
依本會章程規定,撤銷聯盟或球隊之團體會員資格而出會:
一、違反FIBA及本會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會之章程、各項辦法及本會頒布之選
秀指引。
二、聯盟未辦理FIBA認證而進行聯盟比賽;取得FIBA認證嗣後經本會撤銷者,亦
同。
三、球隊未辦理球隊登錄而參與聯盟之比賽;原已完成球隊登錄嗣後經本會撤銷者,亦同
。
四、球隊使未完成註冊之球員出賽。
五、出國比賽期間,未善盡約束之責,致球員有不當言行,有辱國家聲譽或影響國家權利
。
六、球隊無故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全國性比賽及國際性邀請賽。
七、本會徵召各隊所屬球員,聯盟或球隊未依規定通知球員,因而致使球員無法完成報到
。
八、球隊未依約履行與球員所簽契約之約定,致影響球員權益。
九、未配合執行本會對聯盟、球隊、球員、職員做出之懲處。
前項註銷球隊登錄及撤銷聯盟FIBA認證之處分,應經本會紀律委員會議決議後,送交
本會理事會會議決議後執行之。撤銷聯盟或球隊團體會員資格之處分, 應經本會紀律委
員會議決後,依本會章程規定提案表決之。
第六條 球員、職員之懲處
球員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本會訂頒之懲處
規定,處以申誡、罰款、禁賽、停權、禁止擔任本會、聯盟或球隊之職務或註銷球員註冊
之處分:
一、球員當選國家代表,無故不參加集訓者。
二、違反FIBA或本會章程與本會他規定。
三、吸食、施用毒品或違反教育部體育署暨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規定經檢測屬實。
四、參與比賽下注或賽事簽賭行為,經檢警調單位查獲。
五、收受不當餽贈而於比賽中放水或有打假球行為。
六、觸犯其他不名譽之犯罪者。
七、同時與兩隊以上辦理入隊手續者。
八、參加比賽時,態度傲慢不服從裁判或侮辱裁判者。
九、比賽中參與鬥毆、攻擊對隊球員經裁判宣判奪權犯規者。
十、言行不檢有據可查者。
前項各款情形,球員如已因同一行為遭所屬聯盟懲處者,本會得不另為懲處。
第一項註銷球員資格之處分,應經本會紀律委員會議決議後,送交本會理事會會議決議後
執行之。
第七條 懲處程序
聯盟、球隊、球員及職員有依本辦法懲處之必要者,本會得檢具相關事證,交由本會紀律
委員會決議是否懲處及懲處之方法。
本會紀律委員會懲處前,相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書面提出答辯及陳述意旨, 並對
懲處之方法表示意見。
第八條 申訴
不服本會紀律委員會之懲處者,得依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於期限內
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辦法於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如有修改之必要,亦同。
p.s.
1.這裡面看起來有很多籃協想要的東西,和籃協認為有箝制力的手段。
2.制定程序是寫經110/7/1第12屆第11次理事會決議通過,目前該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尚未
放上,應該還在送主管機關備查,將來放上,會登在:
https://www.basketball-tpe.org/meetings/index.html?id=JAmT7bXL4gPCEYllnJQdH
(依教育部訂定之「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0條之規定,籃協應主動公開
理事會議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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