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大力卜盃大專邀請賽 - 足球

By Charlie
at 2009-12-23T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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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TU_LEAGUE 看板]
作者: switchfish (期待明年) 看板: CTU_LEAGUE
標題: [情報] 第四屆大力卜盃大專邀請賽
時間: Mon Dec 21 21:15:58 2009
第四屆大力卜盃足球邀請賽 競賽規程
主 旨:迎接2010世界盃足球年,推展足球運動,提高足球技 術水準。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市政府、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主辦單位:大力卜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足球委員會。
四、比賽資格:現役國家隊及企業城市聯賽球員不得參加。
五、比賽日期:2010年1月23日~2010年1月27日。
六、比賽地點:台中市專用足球場(台中市西屯區朝馬路145號)。
七、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決定。
八、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公佈最新足球規則。
九、報名須知: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2009年12月28日止
(二)報名方式:1.地點:台中市專用足球場(台中市西屯區朝馬路145號)。 電話:(04)2251-0615 FAX:(04)2358-7108
2.電子郵件報名:[email protected] (行政組:蕭憲章、葉獻中)
(三)每隊限報名球員最多20人含隊長。
十、領隊會議:
2010年1月22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台中市專用足球場。
十一、比賽細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頒布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循環賽每場比賽為80分鐘,分上下半場各40分,中間休息10分鐘。
(三)當場比賽職隊員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
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約束,
球隊隊職員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四)球隊應於賽前30分鐘繳交登錄球員之『球員證正本』至紀錄台
備查,未能提出者,不得出賽;比賽中如有冒名頂替者,立即停
止該場比賽,違規者判罰0比3輸球,相同情況第二次發生,取
消違規球隊繼續比賽資格,已賽成績全部刪除。
(五)比賽時替補球員人數不限,但被替補出場之球員不得再替補進
場比賽(自由換人須經裁判同意)。
(六)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隊名字樣或標誌之球衣【場內隊長需有
明確臂章標記】,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褲號碼應相同【守門員擔
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褲號碼應相同】,並以報名表為準,比賽期
間不得更改,違者不得出賽。
(七)各球隊比賽時,應依秩序冊賽程表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
(八)球隊逾時15分鐘未出場比賽者,皆判定0比3輸球,並倒扣積
分2分;同一球隊若有該項情事第二次發生,立即取消該隊比賽
資格,已賽成績全部刪除,並停止參加下屆聯賽資格。
(九)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毆打對隊職隊員或辱罵【毆打】裁判
情事,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及本
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比賽中,如遇2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
一場,再黃牌警告,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
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
再『自動停賽』一場。
(十一)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判罰出場』之球員,競賽委員會
需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十二)比賽期間,如球員有重大違紀事件及球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
事,可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及
本會議處。
(十三)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應依裁判之判罰為終
決;如對規則事項有疑問時,得依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程序向
大會提出。
十二、名次判別:
循環賽:
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0分,和局各得1分,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罰踢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如兩隊積分相同時勝者為優先,和局以罰PK勝者為優先。
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依序比較該循環賽中關係球隊之間勝負關係、勝負球差、進球數判別之,若又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勝負。
十三、獎勵:
(一)前四名球隊各頒贈團體獎盃乙座。
(二)參加球隊隊職員每人贈送紀念品一份。
(三)冠軍隊另頒「大力卜冠軍盃」由冠軍隊保存1年【必須妥善保管,
並負遺失或損壞之責,在下屆盃賽前以完美狀況歸還本會】,連
續獲得3屆冠軍之球隊,可永久保存該冠軍盃。
十四、申訴:比賽資格問題應於賽前由球隊自行提出檢查(賽後不予受理),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賽後1小時內用書面提出,並需繳納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整,交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不予發還,以大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有異議。
十五、其他:
舗(一)參加聯賽各球隊,一切費用自理。
簿(二)凡正在被判罰停賽之職隊員,不得報名參加。
包(三)參加球隊一律自行辦妥保險事宜。
宝(四)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
時更換比賽日期、場地或賽區。
十六、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修正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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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witchfish (期待明年) 看板: CTU_LEAGUE
標題: [情報] 第四屆大力卜盃大專邀請賽
時間: Mon Dec 21 21:15:58 2009
第四屆大力卜盃足球邀請賽 競賽規程
主 旨:迎接2010世界盃足球年,推展足球運動,提高足球技 術水準。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市政府、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主辦單位:大力卜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足球委員會。
四、比賽資格:現役國家隊及企業城市聯賽球員不得參加。
五、比賽日期:2010年1月23日~2010年1月27日。
六、比賽地點:台中市專用足球場(台中市西屯區朝馬路145號)。
七、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決定。
八、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公佈最新足球規則。
九、報名須知: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2009年12月28日止
(二)報名方式:1.地點:台中市專用足球場(台中市西屯區朝馬路145號)。 電話:(04)2251-0615 FAX:(04)2358-7108
2.電子郵件報名:[email protected] (行政組:蕭憲章、葉獻中)
(三)每隊限報名球員最多20人含隊長。
十、領隊會議:
2010年1月22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台中市專用足球場。
十一、比賽細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頒布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循環賽每場比賽為80分鐘,分上下半場各40分,中間休息10分鐘。
(三)當場比賽職隊員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
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約束,
球隊隊職員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四)球隊應於賽前30分鐘繳交登錄球員之『球員證正本』至紀錄台
備查,未能提出者,不得出賽;比賽中如有冒名頂替者,立即停
止該場比賽,違規者判罰0比3輸球,相同情況第二次發生,取
消違規球隊繼續比賽資格,已賽成績全部刪除。
(五)比賽時替補球員人數不限,但被替補出場之球員不得再替補進
場比賽(自由換人須經裁判同意)。
(六)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隊名字樣或標誌之球衣【場內隊長需有
明確臂章標記】,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褲號碼應相同【守門員擔
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褲號碼應相同】,並以報名表為準,比賽期
間不得更改,違者不得出賽。
(七)各球隊比賽時,應依秩序冊賽程表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
(八)球隊逾時15分鐘未出場比賽者,皆判定0比3輸球,並倒扣積
分2分;同一球隊若有該項情事第二次發生,立即取消該隊比賽
資格,已賽成績全部刪除,並停止參加下屆聯賽資格。
(九)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毆打對隊職隊員或辱罵【毆打】裁判
情事,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及本
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比賽中,如遇2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
一場,再黃牌警告,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
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
再『自動停賽』一場。
(十一)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判罰出場』之球員,競賽委員會
需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十二)比賽期間,如球員有重大違紀事件及球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
事,可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及
本會議處。
(十三)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應依裁判之判罰為終
決;如對規則事項有疑問時,得依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程序向
大會提出。
十二、名次判別:
循環賽:
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0分,和局各得1分,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罰踢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如兩隊積分相同時勝者為優先,和局以罰PK勝者為優先。
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依序比較該循環賽中關係球隊之間勝負關係、勝負球差、進球數判別之,若又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勝負。
十三、獎勵:
(一)前四名球隊各頒贈團體獎盃乙座。
(二)參加球隊隊職員每人贈送紀念品一份。
(三)冠軍隊另頒「大力卜冠軍盃」由冠軍隊保存1年【必須妥善保管,
並負遺失或損壞之責,在下屆盃賽前以完美狀況歸還本會】,連
續獲得3屆冠軍之球隊,可永久保存該冠軍盃。
十四、申訴:比賽資格問題應於賽前由球隊自行提出檢查(賽後不予受理),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賽後1小時內用書面提出,並需繳納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整,交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不予發還,以大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有異議。
十五、其他:
舗(一)參加聯賽各球隊,一切費用自理。
簿(二)凡正在被判罰停賽之職隊員,不得報名參加。
包(三)參加球隊一律自行辦妥保險事宜。
宝(四)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
時更換比賽日期、場地或賽區。
十六、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修正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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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09-12-27T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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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09-12-29T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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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09-12-31T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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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22T23:08
at 2009-12-22T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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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22T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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