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不能理解的是
從規則上看
21-2-2 針對球員的規則==>出事球員禁賽一年(本學年度)
21-2-3 針對球隊的規則==>出事球隊禁賽兩年(本+下學年度)
也就是從規章論
無辜球員轉學就能出賽
事主球員轉學也只要在次學年度可出賽
教練職員離隊更是玩全沒有被規則限制
球隊名義而言兩隊都禁賽兩年符合規則
但是兩隊所有球員跟教練都禁賽兩年
連轉學都無解
完完全全不符規則吧
怎麼會有人認為全禁兩年是符合規則呢.....?
※ 引述《mynameisdick (我就是屌)》之銘言:
: 大專體總網站-101學年度籃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及球隊註冊表
: http://0rz.tw/ty8ud
: 第二十一條-二-(二)
: 比賽中有球員發生鬥毆情節,經裁判員判決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本
: 學年度比賽之權利。
: 第二十一條-二-(三)
: 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
: 賽成績不計,於次年停止該隊參加本項比賽一年,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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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規則上看
21-2-2 針對球員的規則==>出事球員禁賽一年(本學年度)
21-2-3 針對球隊的規則==>出事球隊禁賽兩年(本+下學年度)
也就是從規章論
無辜球員轉學就能出賽
事主球員轉學也只要在次學年度可出賽
教練職員離隊更是玩全沒有被規則限制
球隊名義而言兩隊都禁賽兩年符合規則
但是兩隊所有球員跟教練都禁賽兩年
連轉學都無解
完完全全不符規則吧
怎麼會有人認為全禁兩年是符合規則呢.....?
※ 引述《mynameisdick (我就是屌)》之銘言:
: 大專體總網站-101學年度籃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及球隊註冊表
: http://0rz.tw/ty8ud
: 第二十一條-二-(二)
: 比賽中有球員發生鬥毆情節,經裁判員判決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本
: 學年度比賽之權利。
: 第二十一條-二-(三)
: 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
: 賽成績不計,於次年停止該隊參加本項比賽一年,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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