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游泳池管理規範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
第十三條
游泳池提供游泳訓練班者,應遵守下列管理事項。
但學校附設游泳池而教育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學員為七歲以下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五比一。
(二)學員為七歲至十歲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比一。
(三)學員為十歲以上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五比一。
如果老闆強迫你帶超過規定數量的學員
請提醒他這樣可能會被檢舉觸法
當然也可以暗示家長 教學可以有更高品質的XD
越小的孩子需要越多的關注
大家終於可以不必一次帶十多個幼幼了(心)
話說老闆們應該很苦惱吧
平心而論 幼幼在團體班的學習效果其實比較好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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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你的說法,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伊夫林·比阿特麗斯·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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