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籃球的規則 - 籃球
By Agatha
at 2005-04-09T00:00
at 2005-04-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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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告訴我有關籃球ㄉ規則.....等
像走步..回場線在哪..等規則
要有關籃球ㄉ
多一點沒關西
Update:
可以ㄉ話
請給我籃球規則或籃球動作ㄉ做法
我主要是要規則
謝謝
像走步..回場線在哪..等規則
要有關籃球ㄉ
多一點沒關西
Update:
可以ㄉ話
請給我籃球規則或籃球動作ㄉ做法
我主要是要規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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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
All Comments
By Edith
at 2005-04-13T23:38
at 2005-04-13T23:38
球員企圖準備離開限制區域時,不要宣判三秒鐘違例。
一位球員確認自己位於限制區域外時,他必須兩腳都在限制區域外。
球員在限制區域內,他或他的隊友,在限制區域內或限制區域外,正在投籃動作中且球剛好離手,不要宣判三秒鐘違例。
除非球員在場上已控制一個活球,否則不作違例論。發界外球時,當場上球員控制球時,才開始計算三秒鐘。
球回後場
下列準則有助於職員判定是否構成球回後場違例:
發界外球後,跳球撥球後,投籃或最後一次罰球籃板球後,球隊是否已經控制球。
球隊控制球時,球是否已接觸前場。當球觸及前場地板、觸及位於前場的球員或職員時,球已接觸前場。切記,非控球隊也可使球與前場接觸。
當球接觸前場後,無論是觸及後場的地板、球員或職員,球已回到後場。
球在回到後場前,是控球隊球員最後觸及球嗎?在球觸及後場之後,是控球隊球員最先觸及球嗎?如果是這樣,則球已非法的回到後場,應宣判球回後場違例。
切記,球回後場前,控球隊最後觸及,球回後場後又同隊之球員最先觸及。
干擾向籃落下的球
技術委員會歷經研究,已刪除規則中使任何一隊獲得不當利的內容,在1998-2002年中有如下的規定:
投籃時,球在籃圈水平面以上,當球觸及籃板後,進攻或防守球員均不得觸及。
進攻或防守球員均不得由籃圈下伸手進籃圈,觸及籃圈水平面上正向下落的球,無論是:
投籃
跳球時撥球
傳球
若進攻隊違例,得分不計,由對隊於罰球線延伸線邊線外發界外球。
若防守隊違例,投籃球員或該隊跳球或傳球時,得二分。若在三分投籃區域投籃、跳球或傳球時,則得三分
身體接觸
籃球在理論上雖是一種沒有身體接觸的比賽,但當十位球員在有限的空間裡,快速的移動時,難免發生身體接觸。
在決定是否處罰該身體接觸時,職員應就實際情況,依下列基本原則作權衡考量:
比賽的公平性與規則的內涵和精神
前後一致適用“得利與不得利”的概念。因此意外的身體接觸,引發身體接觸的一方未得利,其對手也並未處於不利,職員不必中斷比賽影響其流暢性。
每場比賽都應前後一致適用“得利與不得利”的概念,比賽時職員應考量球員的能力、態度與動作。
在比賽控制與比賽流暢之間,始終尋求一平衡點,同時感知球員行為的意圖,作有利比賽的宣判。
死球進入球籃
關於死球中籃之後,界外發球的混亂情況,新規則再次加以澄清。若投中或罰中得分不算的情況下,職員應在罰球線延伸線的界外執行發球入界。同時應明確的告訴記錄員、球員及觀眾,該情況得分不算。
垂直性原則
為了使身體接觸責任歸屬更為明確一致,新規則詳盡的定義垂直性原則。
每位球員無論其身材與體型,都有權擁有所站地面和上空的空間。假想的「圓柱體」依下述正常的籃球姿勢限定之:
前至球員的腳趾頂端
後至球員的臀部
側面至手臂及腿的外側
非法使用手或手臂
以單手或雙手碰觸對手,就其本身而言,不一定是犯規。但是,把手或手臂放在持球或未持球對手身上,並保持接觸,卻是職員應正視的問題。
職員必須判別,以手或手臂碰觸對手造成身體接觸的球員,是否因此得利。若此身體接觸已明顯妨礙對手的行動自由,顯然造成對手不利時,此種身體接觸即屬非法,應予判罰。
1.如果一位防守球員正處於防守狀態,用手或手臂阻擾對手的行進,此種身體接觸應為非法。
2.連續碰觸或戳刺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應視為犯規,此舉可能導致粗暴動作的昇高。
3.持球之進攻球員,有下列動作時,通常被視為犯規:
鉤或纏住防守球員的手臂或手肘,以此得利益
企圖控制球而推開前來打球的防守球員
推開防守球員以開拓更大的空間
運球時,伸展前臂或手,防止防守球員來抄球
4.空手之進攻球員,有下列推開動作時,通常被視為犯規:
擺脫以接球時
防止防守球員與其爭一個球時
推開防守球員以開拓更大的空間
雙方犯規罰則
雙方犯規的罰則,是新規則中另一重大的變革。
兩位對手幾乎在同時彼此相互發生犯規,即為雙方犯規。
若一隊控制球而雙方犯規時,原控球隊在犯規發生處之最近界線外發球入界,並給予一新的三十秒。
若無任何一隊控球而雙方犯規時,則在犯規發生處之最近圓圈,由兩位相關球員跳球。
若投中有效得分照計的同時雙方犯規,則由得分隊之對隊在端線外發球入界。
當雙方犯規以跳球恢復比賽,在此同時又發生犯規,則登記犯規執行罰則,恢復比賽,視同未發生雙方犯規。
球員技術犯規
在第51條球員技術犯規中有兩項重要的增添條文,如下:
1.若投籃或罰球時,球正向下落,防守球員故意搖晃籃板或籃圈,在職員的認定下,該動作意圖使球不中籃。此時應判該球員技術犯規由對隊罰球二次。
2.其次,增加一種新的犯規稱為:球員不合運動道德的技術犯規。此種犯規的罰則加重,罰則為罰球二次加中線外之控球權。
3.在職員的判斷下,當球員故意的或以不合運動道德的動作,發生技術上的違規,或此項違規使其獲得不法利益時,就是不合運動道德的技術犯規。
以下是球員不合運動道德技術犯規的兩個例子:
本隊得分後,一位球員故意的越過端線,試圖阻撓對手在球籃後方發界外球。
暫停時間,球員受教練的指使,向就近的職員詢問時禮貌欠佳。
鬥毆
鬥毆規則已經修改,在新規則中允許教練和或助理教練可離開球隊席區,協助職員維持或恢復秩序,此種情況不必宣判奪權犯規。
在發生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無論以任何原因離開球隊席區,均應取消資格。
鬥毆時,球隊有關人員離開球隊席區,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如果一位替補員離開球隊席區,應被取消比賽資格,並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如果一位球隊有關人員離開球隊席區,應被取消比賽資格,並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如果助理教練離開球隊席區,卻未協助職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則應取消其資格,並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如果教練離開球隊席區,卻未協助職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則應取消其資格,並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所有被取消資格的球隊席有關人員,均應留置於該隊更衣室中至比賽結束,或依其選擇,離開比賽場館。
特殊情況下的犯規
犯規發生幾乎同時時,職員決定犯規發生的先後順序,的確是個問題。因此,我們希望下列程序有助於職員執行正確的罰則:
登記所有的犯規,確定不同犯規的罰則。
決定犯規宣判的前後順序。
依序抵銷同比重的罰則,取消雙方犯規以跳球恢復比賽的罰則,取銷罰則視同未發生犯規一般。
抵銷罰則時,除非最後一個罰則中有控球權應予保留外,所有控球權均應取消。
餘下來的犯規罰則,應按犯規先後分別執行之。
請看下面的例子:
A4對正在投籃動作中的B4犯規,投籃未中B4二次罰球。B教練被判技術犯規(二次罰球加控球權),緊接著B4技術犯規(二次罰球)。第一個與第三個罰則相同互相抵銷,A隊二次罰球加控球權。
A4對B4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B4二次罰球加控球權。B4犯技術犯規二次罰球緊接著A5、B6雙方犯規其結果是跳球,然後B隊教練被判技術犯規二次罰球加控球權。第一個與最後一個罰則相同互相抵銷,雙方犯規的罰則也取,剩下的罰則是A隊二次罰球。
By Mason
at 2005-04-11T10:39
at 2005-04-11T10:39
厉咾仧刐
By Aaliyah
at 2005-04-10T23:12
at 2005-04-10T23:12
南厉去叭
By Andy
at 2005-04-09T22:40
at 2005-04-09T22:40
以呀
By Harry
at 2005-04-11T04:02
at 2005-04-11T04:02
只要運球之後雙手碰求救不行在拍球=二運
其他還有請寄信給我ㄉ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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