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鬥牛的規則 - 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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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at 2005-09-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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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籃 球 鬥 牛 的 規 則 有 哪 些 ?
打 全 場 鬥 牛 跟 打 半 場 鬥 牛 規 則 一 樣 嗎 ?
Tags: 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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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05-09-22T02:41
三對三鬥牛規則
凡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適用國際標準籃球規則。
1.所有比賽均以二人或三人開始或結束。
2.比賽時間為兩個半場,各七分鐘,中間休息二分鐘。主辦單位得更改比賽時間。
3.每位球員僅有四次犯規。
4.比賽由一位裁判執法。
5.在賽程表上排名在前之球隊於上半時首先控球,在後者於下半時首先控球。
6.兩隊於上半時各有一次一分鐘的暫停(比賽計時鐘不停止),下半時不得停止。
7.若遇明顯的受傷狀況,裁判得視情況給予一分鐘的因傷暫停(比賽計時鐘不停止)。
8.任何死球狀況時均得以請求替補。
9.僅隊長為各該隊之發言人。
10.裁判之判決即為終決,無任何上訴之規定。
11.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
12.凡非投籃時發生的犯規與違例情況時亦交換控球權。
13.每次交換控球權時,均應將球送至發球區,發球員必須兩腳均立於發球區內,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14.在發球區發球時,球必須傳出,而不得投籃或運球,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15.每次發球時均須由防守隊摸球,但防守隊摸球時只能持球兩秒。摸球後防守球員不得停留於發球區內,球發出後則不在此限。進攻隊必須在五秒內自發球區發球。
16.防守隊抄截獲球或搶得籃板球後必須將球送回到三分線外,該球員雙足均應立於三分線外,此時比賽立刻開始,防守隊可防守,進攻隊可投、傳或運球。
19.罰球情況應依據標準籃球規則。若罰球隊罰球不中而搶得籃板球,可立刻出手投籃。
18.而若防守隊搶得籃板球,在攻籃前球必須回到三分線外。
20.技術犯規之罰則為兩次罰球加控球權。
21.比賽結果得分相等時,則兩隊各三位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若仍相等時,則兩隊球員交互罰球,先中者為勝。罰滿退場之球員不得參與罰球定勝負。
註:若比賽結束某隊僅二位球員,則在第一階段罰球賽時,該二球員僅只共罰二球,與對隊決勝負。但若進入第二階段罰球賽時,則兩隊仍交互罰球。
第42條 犯規
42. 1 定義
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或不合運動道德的違規行為,稱為犯規。
42. 2 規定
犯規應登記在違規球員之名下,並按照規則中的規定執行罰則。
第43條 身體接觸
43. 1 定義
43. 1. 1 籃球比賽,當十位球員在有限的空間裡,快速的移動時,發生身體接觸,在所難免。
43. 1. 2 在決定是否處罰該身體接觸時,職員應就實際情況,依下列基本原則作權衡考量:
‧ 規則的精神與原意,並保持比賽的完整性。
‧ 前後一致適用“得利與不得利” 的概念。因此意外的身體接觸,引發身體接觸的一方未得利,其對手也並未處於不利,職員不必中斷比賽影響其流暢性。
‧ 每場比賽都應前後一致運用常理判斷執法,並考量球員的能力、態度與動作。
‧ 在控制比賽與比賽流暢之間,始終尋求一平衡點,同時“感知” 球員行為的意圖,作有利比賽的宣判。
第44條 侵人犯規
44. 1 定義
44. 1. 1 侵人犯規係指不論是活球或死球時,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
球員不得阻擋、拉、推、撞、絆,或用肩部、手肘、臀部、膝蓋或彎曲身體進入“不正常”的位置(超出圓柱體),或以粗暴的動作進行比賽。
44. 1. 2 阻擋係指妨礙對手前進時所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
44. 1. 3 撞人係指持球或未持球的球員,推及或撞及對手的軀幹。
44. 1. 4 背後非法防衛係指防守球員在進攻球員背後造成身體接觸的侵人犯規。防守球員固然可以設法搶球,但背後防衛時,不應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
44. 1. 5 拉人係指防守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因而妨礙對方行動的自由。此類[身體接觸〈拉〉能發生於身體之任何部位。
44. 1. 6 非法掩護係指意圖非法阻止或延遲對隊未持球球員,使其不能到達想去的位置。
44. 1. 7 不合法的手部動作係指當一位防守球員防守時,把手放在對方持球或空手的球員身上,藉以妨礙對手的前進。
44. 1. 8 推人係指球員強迫或企圖推開一位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造成身體任何部位的接觸。
44. 2 罰則
每一侵人犯規違規者均須登記一次。又:
44. 2. 1 若被犯規的球員非正在投籃動作中,
‧ 由對隊在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 若該犯規隊附有團隊犯規罰則時,則適用規則第55條〈團隊犯規:罰則〉
44. 2. 2 若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
‧ 投中有效,應再判罰球一次。
‧ 如二分球未投中,則應判罰球二次。
‧ 如三分球未投中,則應判罰球三次。
‧ 每一節或決勝期時間終了或二十四秒計時器響起的同時或稍早被犯規,球仍在投籃者的手中,此時投中得分不計,應給予罰球二次或三次。
44. 3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係指球員所站地板的空間,包括球員的上空,為一假想的「圓柱體」,其限制如下:
‧ 前至球員的手掌。
‧ 後至球員的臀部。
‧ 側面至手臂及腿的外側。
雙腳張開的距離應與該球員身高成比例,同時手臂在手肘處彎曲,前臂與手舉起,手與手臂可在軀幹前伸展,但不得超出雙腳的距離。(圖13)
44. 4 垂直性原則
44. 4. 1 在籃球場上,每位球員有權佔有對手尚未占據的位置(圓柱體)
44. 4. 2 垂直性原則係保護球員在其所站地板和上空的空間,包括垂直起跳後身體與地板間的空間。
44. 4. 3 當一球員離開其垂直位置(圓柱體),與已經建立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手發生身體接觸,該離開垂直位置(圓柱體)之球員,應對此身體接觸負責。
44. 4. 4 防守球員垂直(在其圓柱體內)跳離地面,或在其圓柱體內伸展其雙手及手臂,不必宣判其犯規。
44. 4. 5 進攻球員,無論於地面或是空中,不應對建立合法防守位置的球員,造成以下的身體接觸:
‧ 以手臂為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 在投籃時或緊接投籃之後,伸展雙腿或雙臂造成身體接觸。
44. 5 合法的防守位置
44. 5. 1 一位防守球員已建立合法之防守位置,當:
‧ 他面對其對手,又
‧ 他雙腳著地。
44. 5. 2 合法之防守位置,係向上垂直延伸(圓柱體)由地板至天花板,球員可舉起雙臂和雙手超過其頭部,但必須在想像的圓柱體範圍內,保持垂直姿勢。
44. 6 對控球球員之防守
44. 6. 1 防守控球球員(持球或運球),應捨棄時間及距離的因素。
44. 6. 2 當防守球員在控球球員前建立最初合法防守位置時,控球球員必須隨時準備停止或改變方向,即使是突如其來快速時間下,亦應如此。
44.6.3 防守球員進佔其位置前,必須在不發生身體接觸的情形下,建立其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
44.6.4 防守球員建立了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後,必須保有此狀態。不得伸展手臂、肩、臀或腿以阻止對手運球切過。
44.6.5 職員應依照下列原則,判定該犯規之情況是阻擋或帶球撞人。
‧ 防守球員必須建立其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其姿勢是雙足著地,正面對著持球球員。
‧ 防守球員為保持其防守位置,可以垂直向上跳、站定在原地或向兩側及後方移動。
‧ 當移位以保持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時,一足或雙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板。該球員可橫向或向後移位,但不可向前移位迎向持球球員。
‧ 防守球員必須先到,而身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
‧ 防守球員已建立好合法的防守位置,為了減緩衝擊避免受傷,得以在其圓柱體內轉身。
若上述情況出現時,則視為持球球員犯規。
44.7 躍起在空中的球員
44.7.1 從球場上某一點跳起的球員,有權再落於同一點上。
44.7.2 該球員有權落於另一點上,但該點必須於其起跳時,尚未被對方所佔據,同時起跳與落地點間之直線路徑,尚未為對方所占據。
44.7.3 若球員於起跳落下之時,與落點後方佔有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手發生身體接觸,起跳者應負起該次身體接觸的責任。
44.7.4 球員不得在對手起跳後進佔其起落路線。
44.7.5 向一位在空中的對手移動至其下落的方位,造成身體接觸時,係屬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得視情況判奪權犯規。
44.8 對空手球員的防守
44.8.1 空手球員有權在場上自由活動,並可佔有未被對手占據的位置
44.8.2 防守一位空手球員適用時間與距離的因素,意即防守球員不得過於接近或急速入移動中對手的路徑,使其無法獲得足夠的時間或距離,用以停止或改變方向。
距離係直接與對手的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一步,大於二步。
若一球員未能考量時間與距離之因素進佔其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致使發生身體接觸,該球員應為此身體接觸負責。
44.8.3 當防守球員已建立好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時,不得伸展手臂、肩、臀或腿,以防止對手通過其身旁的路徑。惟為防護被撞的情況,得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靠近身體,在自己的圓柱體內以避免受傷。
44.9 掩護­:合法與非法
44.9.1 當一位球員企圖延遲或阻止對隊未持球的球員,使其無法立刻到達場內之理想位置時,即為掩護。
44.9.2 合法掩護即一位球員以掩護擋著對手,同時:
‧ 發生身體接觸時,掩護球員為站定狀態(圓柱體內)。
‧ 發生身體接觸時,其雙足著地。
44.9.3 非法掩護即一位球員以掩護擋著對手,同時:
‧ 發生身體接觸時,掩護球員為移動狀態
‧ 在一位站定的對手視野之外設立掩護時,設掩護球員未給予對手足夠的距離,而發生身體接觸。
‧ 對一位動態的對手設立掩護時,未考量時間與距離的因素,因而發生身體接觸。
44.9.4 若在一位站定對手視野之內(前方或兩側)設置掩護時,只要不發生身體接觸,則可儘量靠近對手。
44.9.5 若在一位站定對手視野之外設置掩護時,則設掩護的球員,應距對手有正常一步的移位空間,不使發生身體接觸。
44.9.6 若對手為動態,則應考量時間與距離因素。設掩護的球員必須退讓以留出足夠的空間,供其對手停止或改變方向,以閃避此掩護。
距離之考量,不小於正常的一步,不大於正常的二步。
44.9.7 被合法掩護的球員,與設掩護者發生接觸,該被合法掩護的球員,應負身體接觸之責任。
44.10 阻 擋
44.10.1 一位移動中的球員,正企圖設掩護,與一位定位或向其退後的對手發生身體接觸,即為阻擋犯規。
44.10.2 若一位球員未注意球,面對著對手,跟隨著對手的移動而隨之移位,有任何身體接觸時,除非有其他因素,這個球員該負主要的責任。
“除非有其他因素”一詞,係指已被對手掩護的球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而言。
44.10.3 球員在場上伸展臂部或肘部超出圓柱體以佔有位置,也是合法的動作,但是對手企圖由其旁邊通過時,就必須降低其臂部或肘部(在圓柱體內),否則他就會構成阻擋或拉人犯規。
44.11 用手及╱或手臂碰觸對手
44.11.1 以單手或雙手碰觸對手,就其本身而言,不一定是犯規。
44.11.2 職員必須判別,造成身體接觸的球員是否因此得利,若身體接觸已妨礙對手的行動自由時,即為犯規。
44.11.3 當防守球員在防守的位置,把手或手臂放在持球或未持球對手身上,並保持接觸,即為非法以手或伸展手臂碰觸對手的犯規。
44.11.4 連續碰觸或戳刺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應視為犯規,此舉可能導致比賽更為粗暴。
44.11.5 持球之進攻球員,有下列動作時,通常被視為犯規:
‧“鉤”或纏住防守球員的手臂或手肘,以此得利。
‧ 企圖控制球而“推開”前來打球的防守球員,以或藉開拓更大的空間。
‧ 運球時,伸展前臂或手,防止防守球員來抄球,藉此來控制球。
44.11.6 空手之進攻球員,有下列“推開”動作時,通常被視為犯規:
‧ 擺脫以接球。
‧ 防止防守球員比賽或與其爭一個球時
‧ “推開”防守球員以開拓更大的空間
44.12 中鋒進攻法
44.12.1 中鋒進攻法亦適用垂直性原則
進攻與防守的中鋒球員,同時在中鋒位置上時,雙方都應尊重對方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44.12.2 進攻或防守的中鋒球員用肩或臀部將對手頂開,或用張開的手臂和肘部,或非法使用膝部或身體其他部分妨礙對手動作的自由,都是犯規。
第45條 雙方犯規
45.1 定義
兩位對手幾乎在同時彼此相互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即為雙方犯規。
45.2 罰則
45.2.1 每一犯規球員各登記侵人犯規一次。不必罰球。
45.2.2 比賽應如此恢復:
‧ 若投中有效得分照計的同時雙方犯規,則由得分隊之對隊在端線 外發球入界。
‧ 若雙方犯規時一隊控制球或被賦予球權,則原控球隊在犯規發生處之最近界線外發球入界。
‧ 若雙方犯規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被賦予球權,則在犯規發生處之最近圓圈跳球。
第46條 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46.1 定義
46.1.1 依據職員的判斷,一位球員違犯侵人犯規,以不正當的企圖、不合理的動作致力於比賽,不合乎規則內涵與精神,即為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46.1.2 整場比賽中,職員宣判與認定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其標準應一致。
46.1.3 職員必須依據動作作判決。
46.1.4 職員應依下列原則,判決該犯規是否屬於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 若一球員以不合常理的動作比賽發生身體接觸,通常即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 若一球員不致力於比賽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粗暴犯規),應被判為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 若一位球員拉、拍擊、踢或故意推對手,就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 若一球員以合理的動作致力於比賽(正常的籃球比賽),因而犯規,不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46.1.5 球員如再次違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必須取消其比賽資格。
46.2 罰則
46.2.1 登記違規球員不合運動道德犯規一次。
46.2.2 由對隊罰球,罰球之後再加中場控球權。
罰球的次數應依下列規定:
‧ 若被犯規的球員並非正在投籃動作中:罰球二次。
‧ 若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投中,得分算,再加罰一次。
‧ 若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球未投中:應依據其投籃地點決定罰球二次或三次。
第47條 奪權犯規
47.1 定義
47.1.1 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任何嚴重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47.1.2 教練應被取消資格,當:
‧ 由於其本人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被判兩次技術犯規(’C’)。
‧ 由於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員席上球隊有關人員之違反運動道德行為(’B’)達三次者或其中有一次教練本身的技術犯規(’C’),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者。
47.1.3 教練被取消資格時,可由先前已登記於法定記錄表的助理教練代理,若未登記時,應由隊長代理。
47.2 罰則
47.2.1 違犯者應登記奪權犯規一次。
47.2.2 被取消比賽資格者,應於比賽期間留置在該隊之更衣室內,或依其選擇,離開比賽場館。
47.2.3 由對隊執行罰球,並獲得中場控球權。
罰球的次數與規則46.2.2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相同。
第48條 行為的規則
48.1 定義
48.1.1 球賽中正當的行為,需要雙方球隊成員(包括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與職員、記錄台工作人員、臨場委員間,通力而真誠的合作與維護。
48.1.2 每隊應盡全力以爭取勝利,但必須具備運動家的風度與公平競爭的精神。
48.1.3 任何故意或屢次違反此種合作精神與規則精神的行為,可視為技術犯規,並依有關規定加以處罰。
48.1.4 有時職員可藉由警告球隊成員避免技術犯規發生,對於事務性質的技術違規,顯然並非故意且對比賽並無影響,除非經警告後仍然再犯,否則得予寬容不必宣判技術犯規。
48.1.5 球成活球後才發現技術犯規,應立即停止比賽並宣判技術犯規視同剛發生技術犯規一樣。自犯規發生到被發現的情況,均屬有效。
48.2 規定
比賽之中發生有違運動精神及公平競爭的暴力事件時,職員應立即停止比賽,如有需要,通知有關當局維護治安。
48.2.1 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之間,若發生任何暴力行為,職員均應採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48.2.2 上述任何人員若嚴重侵犯對手或職員時,應立刻取消其比賽資格,職員並將此事件向大會主辦當局提出報告。
48.2.3 僅限於職員請求時,公共治安人員始得進入球場內。惟若觀眾進入場內,顯然有暴力企圖時,治安人員應立即介入制止,以保護雙方球隊及球員。
48.2.4 所有其它的區域,包括入口、出口、走廊、更衣室等,均應由主辦單位與治安當局負責維護公共秩序。
48.2.5 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的動作和行為,足以損壞比賽設備時,職員應予制止。
當職員發現此類行為時,應立即警告該隊之教練。
若再犯時,應立即判違規者技術犯規。若違規者並未列名記錄表上,技術犯規應提記教練名下並記錄 ”B”。
職員的判決就是終決,不得變更且無庸爭議。
第49條 球員技術犯規
49.1 定義
49.1.1 球員技術犯規系指球員與對手間未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
49.1.2 當球員無視職員的警告,或有下列行為時就是技術犯規:
‧ 與職員、臨場委員、記錄台工作人員或對手溝通接觸時態度失當。
‧ 以言語或行動侵犯或激怒觀眾。
‧ 挑逗對手或以手在其眼前揮擺,妨礙對手視線。
‧ 妨礙發球入界,以致延誤比賽。
‧ 當球員被判犯規,不遵照職員指示適當舉手。
‧ 更換球衣號碼,未向記錄員及職員報告。
‧ 任何不當理由離開球場時。
‧ 緊握籃圈,使全身重量懸掛於籃圈上。
灌籃時,球員可以:
---- 短暫或無意的抓籃圈。
---- 握住籃圈,若職員認為其意圖在避免本身或他人受傷。
49.2 罰則
49.2.1 登記該球員技術犯規一次。
49.2.2 對隊獲罰球一次,並加中場控球權。
第50條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
50.1 定義
50.1.1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與職員、臨場委員、記錄台工作人員及對手詢問交談或接觸時不應態度失當。
50.1.2 只有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准予坐在球隊席區,除下列情況外,均須留在球隊席區內:
‧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得經職員允許進入球場照顧受傷的球員。
‧ 隊醫若認為受傷球員正處於危險狀況,急需處理時,得不經職員許可進場照料。
‧ 替補員可至記錄台請求替補。
‧ 教練或助理教練可公請求暫停。
‧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可以在球隊席區附近的場內指導球球員。
惟比賽進行中,教練可以在球隊席區內指導其球員。
‧ 當比賽計時鐘停止時,教練或助理教練得以友善的態度和不干擾正常比賽的情況下,前往記錄台詢問有關統計資料。
50.2 罰則
50.2.1 每一事件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50.2.2 對隊罰球兩次後並獲中場控球權。
第51條 比賽休息時間的技術犯規
51.1 定義
比賽休息時間亦可宣判技術犯規。比賽休息時間包括比賽開始前的時間(20分鐘),以及任何節與節之間的休息時間,中場休息時間,以及決勝期開始前的時間。
比賽休息時間開始於比賽前二十分鐘,或每一節時間終了計時員信號響起之時。
下一節比賽開始的中圈跳球,當球被跳球員合法觸及時比賽休息時間結束。
51.2 罰則
若技術犯規系由:
‧ 球員所犯,則登記於該球員名下,對隊罰球二次。
該次犯規應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 教練、助理教練、球員兼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所犯,則登記該次犯規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若技術犯規多於一次時,參閱規則第56條(特殊情況下的犯規)。
51.3 程序
罰球完畢後,每一節或決勝期應由中圈跳球開始。
第52條 鬥毆
52.1 定義
52.1.1 鬥毆系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包括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發生的肢體衝突。
本條文僅討論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於鬥毆的情況離開球員席區,或其他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
52.2 規定
52.2.1 在發生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若離開球隊席區,均應取消資格。
52.2.2 在發生鬥毆或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僅教練及助理教練得離開球隊席區,以協助職員維持或恢復秩序,不應被取消資格。
52.2.3 若教練或助理教練離開球隊席區,卻未協助職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則應取消其資格。
52.3 罰則
52.3.1 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而取消資格,無論其人多寡,應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B’)。
52.3.2 若因鬥毆兩隊都有球員被取消資格,則無其他罰則(見規則52.3.4,下文),由跳球恢復比賽。
52.3.3 所有奪權犯規應依據B.8.3之規定予以登記,但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內。
52.3.4 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被取消資格之並所有的犯規罰則,都應依據規則第56條(特殊情況)規定處理之。
第32條 違例
32. 1 違反規則之規定即為違例。
32. 2 程序
在決定是否宣判違例時,職員應就實際情況,權衡考量下列基本原則:
‧ 規則的精神與原意,並保持比賽的連貫性和完整性。
‧ 每場比賽都應前後一致運用常理判斷執法,並應考量球員的能力、態度與動作。
‧ 在控制比賽與比賽流暢之間,始終尋求一平衡點,同時“感知”球員行為的意圖,作有利比賽的宣判。
32. 3 罰則
違例的球隊喪失控球權,由對隊在違例發生最近處界線外發界外球,籃板正後方除外。
例外:第26.5,41.3,57.4.6和57.5.4除外。
第33條 球員出界及球出界
33. 1 定義
33. 1. 1 球員身體任何一部分,觸及界線或界線外的地面,或界線上界線外之任何物體時,就是球員出界。
33.1.2 球出界是指球觸及:
‧ 界外的球員或任何人。
‧ 界線上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
‧ 籃板支架、籃板的背面,籃板上方及或籃板後方的任何物品。
33. 2 規定
33. 2. 1 最後觸球的球員,就是使球出界的球員,縱使觸及其他物體而非觸及球員而出界亦然。
33. 2. 2 若球出界觸及一位站在界外的球員,或被站在界外的球員觸及,該球員使球出界。
第34條 運球規則
34. 1 定義
34. 1. 1 當球員將活球控制後,即將球傳、拍、滾轉或運球,在未經其他球員接觸之前再行觸球,即為運球開始。
球員開始運球後,如雙手同時觸及球,或球在單手或雙手上停留時,運球即告結束。
球員手部未觸球時,跨步多少不受限制。
34. 1. 2 球員意外的將球滑落,接著在場上再度控制一活球,視為球失落
34. 1. 3 下列情形不作運球論:
‧ 連續投籃。
‧ 剛開始運球前或運球剛結束後,偶爾將球滑落又重新獲得控球。
‧ 試圖奪取控制球,而在其他球員處挑或撥球。
‧ 將球從對手控制中撥落。
‧ 封阻對手之傳球而將球重新截得。
‧ 不構成帶球走違例時,得以兩手交互拋球而球不接觸地面。
34. 2 規定
球員第一次運球完畢後,不得作第二次運球,除非由於下列原因球已失去控制:
‧ 投籃
‧ 被對方球員觸及
‧ 傳球或球失落後,球觸及其他球員或被其他球員觸及。
第35條 帶球走
35. 1 定義
35. 1. 1 帶球走係指在球場內持球員掌握一個活球,向任何方向非法移動一足或雙足,其步數超過本規則之限定。
35. 1. 2 旋轉係指持球員在球場內掌握一個活球,以一足立定於地上作為中樞,以另一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中樞足始終在原點保持與地面接觸。
35. 2 規定
35. 2. 1 中樞足之建立
‧ 球員接球時,雙足同時著地,可用任何一足作中樞足,此時若一足離地,則另一足即為中樞足。
‧ 球員在行進間接球,或運球時,其停止後確立中樞足的步驟如下:
─ 若一足著地:
□ 此足在另一足著地時即成為中樞足。
□ 球員可以此足起跳,然後又雙足著地,則兩足之任何一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 若雙足離地,然後這位球員:
□ 雙足同時著地,任何一足均可作中樞足,此時若一足離地,另一足即成為中樞足。
□ 一足接著一足著地,先落地的一足為中樞足。
□ 一足著地,該足可起跳,然後雙足同時著地,則兩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35. 2. 2 持球行進
‧ 球員在球場內控制一個活球,確立中樞足之後:
─ 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足可以離地,惟球必須在中樞足著地前離手。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 行進停止後,雙足均不是中樞足時:
─ 傳球或投籃時,一足或雙足可以離地,惟球必須在中樞足著地前離手。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雙足不得先行離地。
35. 2. 3 球員跌倒在地板上,或躺或坐在地板上
當一位球員持球時跌倒在地板上,或躺或坐在地板上,控制著球此時合法。
然後滑、滾或企圖持球再站立起來這就是違例。
第36條 三秒規則
36. 1 規定
36. 1. 1 當一隊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計時鐘正啟動著,其本隊球員不得在對隊的限制區域內,連續停留超過三秒以上。
36. 1. 2 三秒鐘得予以寬容,當一球員:
‧ 準備離開限制區域,
‧ 在限制區域內,他或他的隊友,正在投籃動作中且球正好離手或已經離手 。
‧ 球員在限制區域內停留將到達三秒,即開始運球投籃。
36. 1. 3 確認球員位於限制區域外時,他必須兩腳都在限制區域外。
第37條 被緊迫防守的球員
37. 1 定義
當一位球員在球場內控制一個活球,被緊迫防守,此時防守者積極防守,與對手的距離在一公尺以內。
37. 2 規定
被緊迫防守的球員持球達五秒而不能傳、投或運球時即為違例。
第38條 八秒規則
38. 1 規定
38. 1. 1 當一位球員在後場獲得活球控球權,該隊必須在八秒之內使球進入前場。
38. 1. 2 一隊的後場包括該隊的本籃、界內的籃板及該隊本籃下方的端線、邊線和中線所圍成的區域。
38. 1. 3 一隊之前場包括敵籃、界內的籃板,以及敵籃下方端線包括兩邊之邊線,至中線前緣所圍成的區域。
38. 1. 4 球進入前場,係指當球觸及前場,觸及前場一位球員或職員,該球員或職員身體任何部分與前場接觸時。
第39條 二十四秒規則
39. 1 規定
39. 1. 1 當一球員在場上獲得活球控球權後,該隊必須在二十四秒內設法投籃。
投籃時,應按下列情況規定處理:
‧ 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響起前,球員投籃球必須離手,又
‧ 球員投籃球離手後,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響起前,球必須觸及籃圈。
39.1.2 控球隊在二十四秒內無法投籃時,則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應響起。
39.1.3 二十四秒即將結束時,此刻正準備投籃,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響起時,此刻球已離手正在空中,最後球中籃,投中有效。
39. 2 程序
39. 2. 1 若二十四秒計時器重新設定錯誤,在不使任何一隊造成不利的情況下,職員發現時可立即停止比賽。二十四秒應予更正,球權應回到先前控球的一隊。
39. 2. 2 若二十四秒計時器誤鳴,此時一隊控制球,職員應立即停止比賽,球權應回到誤鳴時已控制球的一隊,同時賦予一新的二十四秒。
有關“妨礙投籃及干擾球”之限制亦適用本規則
39. 2. 3 若二十四秒計時器誤鳴,此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應由跳球恢復比賽。
第40條 球回後場
40. 1 定義
40. 1. 1 球回到該隊的後場,當:
‧ 球觸及後場。
‧ 球觸及一位球員,該球員身體任何部分與後場接觸時。
40. 1. 2 當控球隊球員有下列情況時,視為球回後場:
‧ 球在前場時,該隊球員最後觸及,又,
─ 在球觸及後場之後,同隊之球員最先觸及。或
─ 同隊最先觸及球的球員已觸及後場。
‧ 球在後場時,該隊球員最後觸及,隨後球進入前場,該隊與後場接觸之球員最先觸及球。
此種限制適用於球隊在前場的各種情況,包括發界外球。
40. 2 規定
控球隊在前場控制一活球的球員,不得使球回至後場。
此項限制不適用於罰球之後附帶中場邊線外發界外球的罰則。
第41條 妨礙中籃及干擾球
41. 1 定義
41. 1. 1 投籃係指單手或雙手持球,意圖將球經過空中,投向敵籃。
     撥球係指以單手或雙手向球籃拍撥球體。 
灌籃係指強力或企圖強力將球扣入敵籃內。
     灌籃及撥球入籃視同投籃。
41. 1. 2 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球離手時視為投籃的開始。
41. 1. 3 投籃結束,當:
‧ 由上而下進入籃圈,在球籃中或穿過球籃。
‧ 不可能直接中籃或經籃圈反彈後不可能再中籃。
‧ 球觸及籃圈後被球員合法觸及。
‧ 球觸及地板。
‧ 成為死球。
41. 2 規定
41. 2. 1 妨礙投籃發生於投籃時,當:
‧ 一球員觸及籃圈水平面上正向下落的球。
‧ 一球員在球觸及籃板後,在籃圈水平面上正向下落時觸及球。
此項限制直到球觸及籃圈或球已顯然無法觸及籃圈為止。
41. 2. 2 干擾球發生於投籃時,當:
‧ 球正與籃圈保持接觸時,一球員觸及球籃或籃板。
‧ 一球員由下向上伸手進籃圈觸及球。
‧ 當球在籃圈中時,一防守球員觸及球或球籃。
‧ 球在空中,,防守球員故意搖動籃板或籃圈,此項行為在職員的判斷下,是意圖使球不中籃。
41. 2. 3 投籃時球在空中,然後職員鳴笛或比賽計時鐘或二十四秒計時器響起,此時所有妨礙投籃及干擾球之規定亦同樣適用。
41. 3 罰則
41. 3. 1 若進攻隊違例,得分不計。除非比賽時間終了,則由對隊於罰球線延伸線邊線外發界外球。
41. 3. 2 若防守隊違例,則進攻隊獲得:
‧ 若在二分投籃區域投籃,得二分。
‧ 若在三分投籃區域投籃,得三分。
所獲得的分數與其後進行的程序,與投球中籃後恢復比賽的情形相同。
41.3.3 若兩隊幾乎同時違例,則得分不計,以跳球恢復比賽。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05-09-19T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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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05-09-20T19:18
真的!!
會發瘋阿!
ㄆㄆㄆㄆㄆ~~~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05-09-19T07:10
全部看完會ㄎ一笑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05-09-21T02:00
一‧3對3鬥牛比賽
一、 球員:
1. 填寫3名為出賽名單
2. 比賽開始以兩人(含)以上開始,少於兩人時結束
3. 比賽進行中少於兩人之球隊若得分較多,則判對方隊以2:0獲勝
4. 若較多人之球隊得分較多,則以該比數為最終之比數
5. 棄權球隊之對方隊以2:0判定獲勝
二、 時間:
1. 全場比賽計時十分鐘
2. 僅可暫停一次,以一分鐘為限
3. 每次發球,防守隊僅能持球兩秒鐘即交予進攻隊,進攻隊五秒內發出球
4. 因受傷可由裁判視情況給予一分鐘傷停時間
三、 犯規:
1. 每位球員犯滿四次犯規出局
2. 在場球員技術犯規、故意犯規、奪權犯規罰則為一次罰球另加控球權, 隊犯滿五犯則為兩次罰球另加控球權
四、 發球:
1. 得分或罰球時第二球投進之隊伍,由對方隊發球進攻
2. 發球區發球時不可運、投球僅可傳出
3. 發球區為三分線之頂點後方,否則違例
4. 防守隊員須於進攻球員發球後始可進入發球區
5. 防守隊隊員於抄截獲取得籃板球後,控球員需雙腳接觸三分線外地面始 可進攻,否則違例
五、 罰球:
罰球隊罰球不進時,取得籃板球可立即出手投籃,若非罰球隊取得籃板球,則
該隊球員雙腳須接觸三分線外地面,始可進攻
六、勝負:
1. 比賽時間內以先得十三分者為勝,不須賽至時間結束
2. 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多者為勝
3. 比賽時間結束時若得分相同,則由各隊現場以擲錢幣方式決定先投隊伍,
由終場在場球員以驟死賽方式,雙方依序輪流每員罰一球以定勝負
二‧罰球比賽
一、 各組由選手、助手各一員共二員組成
二、 比賽制度:   
預賽:擇優取十二名晉級決賽,與最後晉級成績相同者,以加賽十球決定晉級與否,若在積分相同,則採一球決定勝負   
決賽:擇優取前三名頒獎,名次成績相同者,加賽五球決定勝負,若在積分相同,則採一球決勝負
三、 計時方式:
每局計時一分鐘(預賽加賽以十球三十秒計、決賽加賽以五球十五秒計),每局開始前參賽者得自取
   一球預備,聞哨音即行投籃,次一球開始由助手供球,聞結束哨音及停止,鳴哨前成功出手球,球進計分
四、 計分方式: 以進球數多寡決定勝負,觸線得分不計,亦不予重賽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05-09-22T14:16
很不一樣
就是全場規則
和半場規則的分別阿
.....全場規則就是所謂的全套
半場就是做半套
所以一班人都會在同樣價格下選擇做全套

請問籃球是誰發明的阿??????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05-09-18T00:00
請問籃球是誰發明的阿??????

男生會打排球羽球=娘?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05-09-18T00:00
我不會打籃球只是我會打羽球那些然後就會被唸說你很娘ㄟ真的是這樣嗎?

我想當體育老師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05-09-18T00:00
我是女生今年高三未來想當體育老師請問我應該讀什麼學校?什麼科系?我擅長田徑、籃球但是只有參加過校內比 ...

壘球為什麼叫壘球?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05-09-17T00:00
足球因為用腳踢所以叫足球籃球因為要投進籃子所以叫籃球那壘球為什麼叫壘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