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滿貫懲處委員會的疑慮 - 網球 Tennis

By Rosalind
at 2011-06-20T00:37
at 2011-06-20T00:37
Table of Contents
*** 本文說真的與"網球"沒有太大的關係
但因為Z版友提起這討論串而讓我手癢想回應一下
脫離英美法學習太久 如果內容有誤的話還請大家不吝指正!!
佔用Tennis版版面感到十分抱歉~ 沒興趣的版友麻煩就直接跳開摟!! :) ***
基本上要回應Z版友這篇討論,實在不能不帶入很多法律用語,
但考量這裡是Tennis版,又無法寫太多專業術語,請大家包涵。
每個制度始終都是有缺陷的,沒有所謂完美的制度。
我們只能夠盡量選擇適合自己的制度、然後想盡辦法降低缺點的存在。
***
基本上,我想~我需要澄清一下Z版友所提到的一些法律概念。
台灣所採取的是大陸法制,有成文的、一條一條的法律。
優點是所有立法者目前所想到的、所認為必要的法律都明文化了,都擺在那邊;對於司法
人員來講,就是在碰到案例的時候,去看是不是符合法條上的構成要件。
缺點是法律的增修大權在立法者手上,而在立法者偷懶的時候,法律就會與時代脫節。
美國採取習慣法Common Law的制度,也就是基本上沒有成文的法律(但事實上美國各州都
還是有制訂成文法律);而以過去所發生過的判決作為日後審理案件的法律來源。
您所謂的判例制度,判決拘束原則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即此。
基本上這原則的想法是相同的案件應該要做相同的判決。
而此原則的缺點在於,每個判決的作成時點與空間不同,當時決定的因素,會因為時間空
間的經過而不存在,此時若堅守判決拘束原則,則容易產生不公平、合理的判決。
當然,判決拘束原則並非機械性的讓法官只能遵照之前的判決為判斷,法官可以以必要事
實不同為出發點而做出與之前判決不同的判斷。
至於陪審團制度,事實上美國法也不是每個案件都有陪審團的出現,基本上只有在刑事案
件中較常出現,且其功能只在於認定事實。民事案件也有可能有陪審團,但限制較多。
***
事實上,在批踢踢裡頭根本不存在實質上的制度;因為版主基本上就是制定出法律的人,
同時也是執行處罰的人,真的會有申訴的出現的實在不多。
這樣的情況擺到現實生活當然是不OK的;但是這裡是批踢踢,版主就只是一些捧著熱心
出來想要位這個版做一點點事情的普通人,實在無法苛求。
批踢踢上頭沒有立法機關(立法院)、行政機關(行政院)、司法機關(法院),的權力
分立制度。
事實上也很難要求到這樣的程度,根本不可能期待有這麼多人熱血的跳出來做一些~
現實生中沒有人會看到或者感激的事情;更別提用批踢踢的人多半不是很在乎這些事情的
、或者是只是看熱鬧的鄉民啊!(  ̄ c ̄)y▂ξ
***
我個人認為,基於批踢踢的這些特性,Tennis為了杜絕版主三人獨大,或者說是「司法不
公」的情形,在較容易產生爭議跟爭執的大滿貫賽事期間,提出類似陪審團的制度,已經
是可歌可泣的批踢踢創舉!
確實,這種類似陪審團制度的缺點即在於每個人的認定標準不一,但這也就是陪審團制度
所強調的特點啊!
就是因為不想要有糾問式的審判(版主說了算的情形),因而採取類似陪審團制的投票決
定是否成立該項指控。
***
另外,你所提到的「建立判例」,概念上有些模糊。
所謂判例就是一個一個的判決…在經驗法則的運作下,判例即會累積成為共識,而進而可
以轉化成為抽象化的法律。
事實上在英美法運作的情形下,法官在訴訟當中即是扮演著提醒陪審團們「這個案件所可
能適用的判例/法律」,然後讓陪審團們藉由當事人(檢察官舉證、被告的反證等)的舉
證,來盡可能的還原、推敲「事實」;也就是陪審團負責判斷是否到確信犯罪事實的程度
是否成立犯罪,而後由法官決定刑度等…
***
目前Tennis版的制度,當然!!還是有改善的空間的~真的要採陪審團制度的話!!!
就讓我們揪出一批由Tennis版投票選出來的志士來重新制定版規,然後再投票選出有民意
基礎的版主(作為類似檢察官的腳色),然後同時還要選出德高望重的版友作為法官…!
這樣是很棒啦,但在批踢踢真的能做嗎?
考量到批踢踢的現實侷限,還有網路言論快速渲染的特性,我個人認為我們無法像現實生
活中的陪審團制度一般,個案中選擇不特定的市民(鄉民)作為陪審團成員,更不可能花
費不知道要多久的時間來呈現訴訟的三方關係(再讓板友請個律師,然後進行陪審團的選
擇),然後開始辯論……
到時後,球賽都已經不知道打到哪裡去了!﹨(╯▽╰)∕
***
我相信這篇文章~~~
應該很多人直接End了.......●( ¯▽¯;●
※ 引述《ZenEmpty ( 竹子)》之銘言:
: 之前在這個版測試過言論自由的底線三次
: 第一次被認可為言論自由的範圍;第二和第三次被認定引戰被桶
: 最候一次的違規判定是透過大滿貫懲處委員會投票表決的
: 但我希望大家思考所謂的"透過委員會投票,板主群裁判"兩階段審核的問題
: 在於言論自由底線的一致性
: 換言之,撇開那種明顯強烈引戰的違規言論
: 遊走在規定邊緣的言論是有可能會因為球迷心態做祟
: 而導致委員會在針對不同球員的同一句評論有不同的投票結果
: (舉例:對費或對小威的負面評論比較嚴格,但是以類似的話評論其他球員就沒事)
: 說穿了~委員會投票制的公正性還是會受到特定球迷多寡的影響
: (但的確至少比萬一板主剛好是某迷的情況好一點)
: 雖然說負起最終責任的是板主群,
: 但延伸而出的就是委員會投票不必負責,以及如何確保判決標準具一致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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