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於撞球問題 - 撞球
By Candice
at 2005-06-09T00:00
at 2005-06-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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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麼事撞球?撞球怎麼打?怎麼發展的?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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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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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05-06-12T06:38
at 2005-06-12T06:38
〔賽會規則〕
以下規則為有關所有落袋撞球之比賽方式、得分、執法及責任。但本規則中之所有戒條及原則為基本規則的一部分,適用於正式或非正式比賽。為了能夠簡單明瞭地敘述這些規則,有時會使用男性代名詞(註:他),在實務上該稱謂適用於所有選手或選手團。
1-1選手的責任:
選手有責任了解比賽所有相關的規則、條例及賽程表、流程表等。即使主辦單位得盡其所能為選手準備好所有相關資訊,但主要的責任皆落在選手身上(例外情況請參看守則2-14),若選手不自行索取及熟讀相關資料,當發生違反規則的情形時,選手便會喪失其應有的權益而無追訴權。因此,選手務必了解、熟知一切相關規章,這是選手本身的義務。
1-2確認比賽所使用之器材:
比賽前選手必須自行確認其所使用球及有關器材皆為標準及合乎規則,否則一經開始比賽後,選手無權抗議其所使用器具的合法性。(除非比賽的對手及主辦單位雙方認同其抗議,且比賽大會方面有適當的補救方法)
1-3器材之使用:
除了器材本身設計之使用方式外,選手不得改變其用途(請參考規則3-40及3-41)。舉例說明:滑石粉容器、巧克等不得用來支撐架桿器(或支撐手架桿),且選手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同時使用超過兩組架桿器,架桿器亦不得使用於架設球桿以外的任何用途。選手不得使用多出的球或沒有使用到的球來測試球是否能通過或當作其他用途(決定開球權之比球不受此規定之限制)。當沒有裁判員執法且球檯上三角框的位置沒有畫線顯示時,選手可用三角框檢視球是否在三角框內(請並參考守則2-13)。
1-4使用器材之限制:
選手可自由選擇使用任何品牌之巧克、滑石粉、球桿、架桿器等。但是,主辦單位有權限制選手之任何會損及比賽球具或比賽狀況之行為,比方說:一位選手可能被禁止在綠色的球檯布上使用紅色的巧克;或因為可能會弄髒球檯布和球,而被要求不得過分使用滑石粉;也可能因為其所使用的球具(桿)發出不當之噪音,影響到其他參賽選手而被禁止繼續使用該球具(桿)。(請參看守則2-15)
1-5球檯畫線部分:
排球時必須使用三角框,每一張比賽球檯都必須配備一付專用的三角框並加以記號,以確保比賽的過程中每一張球檯所使用的三角框為同一付。並且以筆在球檯布上正確地畫出1.三角框的正確位置,以確定排球的準確性及一致性。2.排球線(long string),以確保擺球的準確性。3.發球線,以確定母球(或子球)是否在發球線後。同時,頭點、中心點及腳點也要明確地標示出來,不論是小心的標以十字記號或用標點來標示。但若比賽並不要求須有以上的記號,則頭點及中心點可不必標示出來。
1-6主辦單位之自由決定權:
主辦單位有權決定有關賽事之其他合適的規則及程序,比如:要求選手的服裝、決定報名費收取方式、報名費退費方式、賽事時間之彈性安排、抽籤方式、練習程序等等。但是,若主辦單位欲取得世界花式撞球協會(以下簡稱WPA)對該賽事之認可,有一些基本條件必須符合WPA的要求,特別是關於確保獎金的正確分配方式。
1-7延遲開賽:
選手必須在該場比賽開始後15分鐘內至比賽場地準備好並開始比賽,否則以棄權論,其對手獲得保送。實際開賽時間以原來大會排定的時程或比賽當時由大會公佈的時間兩者中較晚者為準。
1-8比賽時不得練球:
選手在比賽進行中不得練球;任何不屬於比賽應有之出桿,均為犯規(參考規則1-6)
1-9不得接受任何協助:
在比賽進行中,選手不得與任何旁觀者討論打球的方法,如果選手詢問觀眾並接受其建議,則該選手視同自動棄權。除了對手外,任何給予選手口頭或非口頭協助的旁觀者,一律由主辦單位驅逐出場。(有關打者請參考守則2-25)
1-10沒有離開球檯:
當選手出桿權結束後,他必須立刻停止出桿動作並離開球檯,否則視同輸了該局比賽。但 14-1球比賽例外,此種行為視同故意犯規。
1-11出桿太慢:
當裁判覺得選手在比賽進行中出桿太慢而影響到比賽進行時,有權警告雙方選手應在每次出桿後45秒內繼續出桿(雙方選手均須遵行),若裁判判定其中一位選手出桿時間超過45秒而犯規,其對手獲得出桿權。
當選手出桿時,其計時是由前次出桿結束後開始,直到他以球桿上的皮頭接觸到母球為止。擊球後,所有球移動的時間不予計算。當選手獲自由球時,時間的計算是由母球在他手上,且排球已完成時起算;同時在45秒結束之前10秒時,必須給予選手警告,若選手超過時限而未出桿即為犯規,依規則判決由其對手上場出桿。但因計時員疏忽而延遲計時,致使某位選手超過時限,則該選手不算犯規,其時間應由延遲計時起算。
1-12暫停比賽:
若選手在裁判宣佈比賽暫停後依然出桿擊球,則該選手視同輸了該場比賽,因為暫停比賽之宣佈視為明顯之停賽警告。(參看守則2-24)
1-13暫停:
每一位選手只能在一盤或一局中輪到自己上場時要求暫停,或是基於主辦單位的行政考量。暫停時裁判員或大會行政人員必須在球檯上放置"暫停(Time Out) 或類似的標示牌。暫停時雙方選手不得在該球檯上練球。基本上每一位選手在一場比賽中只有一次5分鐘暫停的權利。
1-14棄權:
如果選手宣佈棄權,則自動輸掉該場比賽。若選手在其對手上場出桿時,企圖轉開他手中的球桿,將被視為棄權,裁判員可不必警告而直接宣布該選手棄權。(請參考守則2-18)
1-15保送之計點規則
選手因任何理由被保送時,無論在被保送前其得分多少,一律不作正式比賽記錄或記點,而以贏"W(F)" ,或輸"L(F)"為記(如被取消資格,視同保送對手)。若因對手棄權而獲保送之前,該選手在比賽中正好創下單桿最高分(或類似的有獎項記錄),該單桿最高分或記錄仍具有贏取比賽獎勵或獎金的效力。
1-16比賽無裁判員時:
在比賽無正式裁判員時,任何雙方的爭執,將由大會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人代替仲裁之。
1-16-(1)母球犯時:
當比賽設有正式裁判員時,任何一方選手在出桿前、出桿時及出桿後,以球桿、衣服、身體的一部分、架桿器及巧克等碰觸到球,皆犯規。但若比賽沒有裁判員在場時,在上場打球不小心碰到位於選手與母球之間之不動之球時,並不算犯規。一但上述情況發生時,選手應讓大會負責人重置被擾亂的球回其原先正確位置,如果選手不願意該些球被歸回原位,此時若他之任何正常打擊之球碰到該些未歸回原位的球,或者是球通過未歸回原位之球原先停放的部分位置時,該打擊算犯規。總之,應早點請大會負責人來歸位該些被擾亂之球,當然不可在球仍未靜止時來擺放。同時在大會負責人未歸位任何被擾亂之球前,任何出桿打擊其他球的行為皆為犯規。
但若非打者選擇讓該些被擾亂之球留在新的位置時,此時這些被弄亂之球算已歸位,且隨後之出桿打擊不算犯規。但不論任何人在比賽中碰到母球時一律算犯規,當然在正常的打球時,用球桿皮頭來接觸母球不在此列。
1-16-(2)跳球、剁桿之犯規:
在無裁判員執法的比賽中,若選手欲使母球跳過、繞過或剁過障礙球(該球為非目標球),致使該球移動(無論是因手、架桿器或是出桿後球桿的延伸所造成)均為犯規。
1-16-(3)第三者的意見:
若發生難以判別的爭議情況時,任一選手可請求大會或第三者,以判定該情況之合法性。
1-16-(4)解決爭議:
當雙方選手發生爭議時,應由大會的負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予以解決。
1-16-(5)難以辨別之擊球狀況:
若母球幾乎同時擊中一目標球及一非目標球,而無法判定究竟先擊中何球時,應判定對非出桿者有利(註:即打者犯規)。
1-16-(6)排球:
排球時必須儘量將每一顆球互相靠緊,除非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避免以球敲擊,必要時最好以毛刷仔細刷掃三角框範圍內之球檯布,盡可能使其平順。
〔裁判守則〕
2-1賽會行政人員及裁判員:
當這些守則談及裁判員時,應注意裁判員之特權及自由決定權亦延伸適用於大會行政人員。
2-2裁判員之權力範圍:
裁判員有職責維持比賽秩序並為比賽執法,裁判員之判決即為終決,不容異議。他對他所執法的比賽有全部的權力,他可審慎地考量何時與其他大會人員一同商議有關的規則釋義、球之放置位置等。
總之,任何判決由裁判員決定,選手不得任意向大會提出申訴,除非裁判員作出錯誤的判決或用錯條例時,方可由主辦單位更正其判決。裁判員可依他個人認為合適的方法來做判決。
2-3裁判員之回應能力:
裁判員在任何情況下必須有足夠的能力回答選手所提出的一切客觀的有關比賽之問題,譬如:球是否在三角框範圍內、球是否在發球線後、目前比數、尚餘幾分得勝、雙方選手是否犯規以及在某種狀況下所適用的規則等。當裁判員被問及有關規則釋義時,他必須以他所了解的細節盡力說明。但即使裁判員說錯亦不能做為選手犯規的護身符。裁判員不得加入個人的主觀意見,以至影響到比賽,例如:指導選手如何擊球、是否可打某組合球、對選手分析球檯上的情況等。
2-4最後判決權
雖然這些規則盡其所能的來涵蓋所有比賽中所產生的情況,但偶會有些不尋常的情況發生而需要對規則的適用性做某些闡釋。在此特別的情況下,主辦單位之負責人或其他行政人員針對該情況所做出的決定(不同於裁判員的判決需求)將為最終的判決。
2-5嚴禁裁判員參與賭博:
裁判員嚴禁參與任何有關該賽事之賭注,若發現裁判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對比賽或任何參賽選手下賭注時,則立刻取消該裁判員或工作人員之資格並沒收其所有的工作酬勞。
2-6開賽前之動作:
開賽前裁判員有責任檢視球檯與球是否清潔,同時必須確定巧克、滑石粉、架桿器等器材均已準備妥當齊全。當特殊比賽規則要求時,他將標示檯布上各種球點、發球線、擺球線及三角框線。
2-7排球:
當裁判員排三角框之球時,選手可在排好後檢視之。但裁判為排球之獨一無二的決定者。
2-8指定擊球:
當比賽項目規定必須指定球、指定袋時,選手可自由選擇出桿打擊任何一顆子球,但在出桿前必須指明打擊何球、入何袋。選手無須說明將以何種方式把子球打入球袋,如借球、開侖、打組合球或借顆星(皆為合法)。除了指定之子球外,其他同時入袋之子球亦算合法進球。若裁判員誤叫,選手必須在出桿前訴之更正。雖然裁判員誤叫,但他如判斷該選手所合法擊出的球為其本意,則其進球算。
2-9犯規之判決:
當犯規時,同時在判決未告知雙方選手前,比賽不得繼續進行。當基於某些特殊比賽規則下為母球自由球(ball- in -hand)時,裁判員應將母球撿起後交給下家打者並告知他為母球自由球,且裁判員應宣告"自由球(ball - in -hand ) "。
2-10難以判別之擊球:
若母球幾乎同時擊中目標球及非目標球,而裁判員不能確定母球先擊中何球時,則判定對非出桿者有利。(註:即打者犯規)
2-11清除、轉移球袋內之球:
當比賽使用無自行回球軌道之球檯時,裁判員必須把已滿或將滿之球袋內之球移至其他球袋,以確保進球沒有阻礙。選手有責任提醒裁判員執行該項任務,因為,若擊入球袋之子球因球袋已滿而跳出球袋,該球不算進球得分,且選手無追訴權。
2-12清潔母球或子球:
在比賽過程中,選手可以要求裁判員清潔擦拭一顆或有球檯上的球,一旦選手出要求,裁判員必須將所有顯污的球擦拭乾淨。
2-13選手不當使用器具:
裁判員應隨時注意選手是否依器材或附件原先設計之用途或使用方式來使用,或是使用"器材規格"內所界定的不合法器材。然而,在選手堅持不當使用如上所述之器具且已被告知此種使用行為不合規定後,仍一意孤行時,裁判員或其他大會行政人員則可採取"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處理之。(請亦參考規則1-3及1-4)
2-14警告指示:
裁判員在選手即將嚴重犯規之前,必須給予警告(如將連續三次犯規、選手要求協助,或被判犯規後仍企圖繼續出桿等),不論裁判員是否有足夠的時間來執行,否則選手的犯規只算是基本犯規(除非有特別的規定)。例如:當比賽項目有規定裁判員必須提醒選手時,該犯規選手在出桿前只算一次犯規。當裁判員該提醒選手某球為凍結球而裁判員未事先宣告時,任何與該球碰觸的球都算是碰到顆星。當這些情況發生時,裁判員必須立即警告且給予選手足夠的反應時間。當選手已出桿或即將出桿才給予警告,則不算給選手足夠的時間來回應,此時該警告將視同未曾發出。
2-15將球置回原來位置:
當裁判員有必要將意外移動之球置回原來的位置時,裁判員必須盡其所能為之,而選手應對裁判員的重擺球完全接受。但若不能肯定其原來位置時,裁判員有權詢問其他人的意見。
2-16外來的干擾:
當有外來的干擾影響到出桿的結果時,裁判必須將受到干擾而移動的球置回其原位,由原來出桿的選手重新出桿。若外來之干擾不影響出桿的果而其他的球有移動時,則由裁判員將移動的球置回原位,比賽繼續進行。若移動的球無法恢復原狀時,則該局重新排球,由原先開球的選手重新開球。
2-17超出發球線時之警告:
當選手獲得線後自由球時,將母球的1/2置放於發球線上或超出發球線時應予以警告,此種情況下若選手將母球擊出時該次打擊犯規。但如果選手將母球置於發球線外且超過特定距離時,裁判員不需警告選手即可在選手出桿後判犯規(參考該有關比賽規則的罰則,同時亦參考規則3-8)。
2-18留在選手座規則:
選手在其對手上場打球時,必須留在大會為他設置的座位上,比賽中若欲離開座位必須徵得裁判員的同意,而裁判員必須認定該時機是否適當、有無濫用權力來擾亂對手的情事。若一選手沒有得到裁判員同意而擅自離開比賽區,視同棄權和輸掉比賽。
2-19禁止外來協助:
除非某一競賽規則中特別允許,在比賽中選手不得接受任何方式之擊球建議。選手不可在除了與大會行政人員或對手或暫停外跟任何人做言語或非言語的溝通。若選手在比賽中需要飲水、其他球具或其他事由,在取得前必須經過裁判員或大會行政人員之許可,若裁判員認定選手不當接受外來協助時,可以引用"違反運動員精神處理條例"以處理。在團賽或雙打時,基於"主辦單位之自由定權"下,溝通規則可由合適的單位做出適當的修改。
2-20非選手所造成之妨礙
當比賽進行時,有非選手從旁干擾而影響到比賽一方或雙方選手時,裁判員有權要求該位人士離開會場。
2-21判定兩次擊球:
當母球與子球中間之距離不超過一個巧克時,裁判員必須特別留意該次出桿是否犯規。在此情況下,除非裁判員可以確認,否則下列方法可供參考,以判定是否兩次擊球;當母球在碰觸子球後,跟著子球向前移動超過半顆球即為犯規。為了避免判決的困擾,規則3-21-1亦可適用。
2-22抗議:
比賽選手有權要求裁判員或主辦單位行政人員解釋規則或抗議裁判沒判犯規;但抗議應在下一出桿前立即為之,否則該抗議將不予考慮或接受。如果選手沒如是做,則該犯規視同未曾發生。裁判員是實際上的最後判決者,但若任一選手認為裁判員誤用某規則,或誤判或闡釋錯誤,此時裁判員應將該事件提交大會負責人或其代表人處理。大會的負責人或他的指定代表人之規則釋義為最後決定,且直到該抗議被解決前,比賽將須暫停。雙方選手應尊重對方提出要求大會行政人員到場或要求裁判員來檢查及確認一問題規則。不尊重對手之要求將可引用非運動員精神條例判其失格或棄權。
2-23出桿太慢:
請參看規則1-11。
2-24暫停比賽:
若裁判員認為在選手抗議時或某些情況下不適宜讓比賽再繼續進行,可暫時停止比賽。若因外人介入而干擾到比賽,比賽可暫停直至該位人士離場後,繼續進行。(請參看規則1-12)
2-25違反運動員精神處理條例:
裁判員有責任及權力監督每一位選手保持其運動員精神,若有選手之行為使其他選手、大會、主持人或整體撞球運動的形象難堪、傷害及破壞時,大會行政人員、裁判員等皆有權處罰或取消該選手之比賽資格。
〔落袋球基本規則〕
以下規則適用於所有落袋撞球比賽,除非單獨項目訂有特別規則而與本規則相左者。
3-1球檯、球、球具等設備:
本規則所指稱比賽,必須使用經過世界花式撞球協會(WPA)審議合格之球檯、球、球具等設備。
3-1-(1)在比賽開始,打球區應做記號及畫線如後:
1. 腳點(foot spot)
2. 頭點(head spot)
3. 擺球線(long string)
4. 發球線(head string)
3-2排球:
排球時,錐形頂點之子球必須置於腳點上,其他子球則須排列並緊靠錐形頂點子球之後並互相相連。
3-3擊打母球:
所謂合法出桿擊球是指以球桿前端之皮頭擊打母球,其他皆為犯規。
3-4未打進球時:
當選手出桿後並無子球入袋,則代表該選手已結束出桿機會,換由其對手上場出桿擊球。
3-5比球決定開球權:
底下程序用於開球時之比球:
比球時選手所用之球應是同等重量,大小一致(最好皆為母球,但無法同時使用母球時,可使用1至8號的子球代替之)。比球時雙方選手將球置於發球後之發球區內,左右各一(以發球線中心點為準),雙方發球並使球碰觸腳顆星後反彈回頭顆星,最靠近頭顆星者贏得比球。比球時雙方選手所擊出的球至少要碰觸腳顆星一次。但選手若違反下列規定,則視同自動輸了比球:
1. 球滾到對手之半場
2. 球未碰觸到腳顆星
3. 球落入球袋
4. 球跳出檯面
5. 球碰觸到左右兩邊的長顆星
6. 球停留在發球區左右兩邊的底袋袋口前且其位置超過了頭顆星的鼻部,或
7. 球碰觸到腳顆星超過一次以上。
8. 若雙方選手同時違反上述的比球之規定或裁判員無法判定輸贏時,則重新比球。
3-6開球:
開球權可由比球或抽籤決定(正式比賽則規定以比球決定),贏得比球或抽籤的選手有權選擇由其本身開球或由對手開球。
3-7開球母球規則:
開球須將母球置於發球線後為之,子球則依各類比賽項目之規定放置。開球時,母球一經球桿的皮頭觸及,則代表比賽正式開始。
3-8母球自由球時母球放置於發球線後:
此一規則只限定於比賽項目為發球必須在發球線後及當對手母球落入球袋時必須將母球置於發球線後之項目,此時,其對手可將母球置於發球線後任何位置開始出桿。
選手可選擇打擊任何一顆球基點在發球線上或前方之子球,但不得打發球線後方之子球,除非選手先將母球朝發球線前方打出,然後以碰顆星的方式使母球再回到發球線後而擊中目標球。球基點(球與球檯面的接觸點)為決定該球是在發球線前或後的基準。
如果選手不小心地將母球置於發球線上方或前方欲出桿時,裁判員或其對手必須在他出桿前予以警告制止,若在該選手已完成出桿動作後才予以更正,則該次出桿不算犯規。但若裁判員或其對手在該選手出桿前即已警告母球擺放的位置不正確,該選手應重新將母球擺放至正確位置。如一選手將母球完全而明顯的擺放於發球線外而出桿打擊,則為犯規。(參考守則2-17)
當母球為線後自由球時,它將保持母球自由球(in hand)的狀況(且非球檯上待打之球"in play")直至選手以球桿皮頭將母球擊出發球線為止。如在線後自由球之狀態下,選手可用手或球桿等來調整母球的位置。但是,一旦母球成為上述所言檯上待打之球時,該球不可被選手以任何方式阻礙,否則即為犯規。此外,如果母球沒能打到一個合法目標球或沒越過發球線時皆為犯規,下家選手可依據各個別比賽規則獲得母球自由球。
3-9子球進袋:
子球在合法的打擊中入袋並停留在袋中即算合法進球(若球由自動回球軌道掉落地面亦算進球),但若子球由球袋內反彈回檯面則不算進球。
3-10球的擺球點:
球的擺球點是以該球的基點(或中心點)為準。
3-11雙腳不得離地:
選手在出桿時必須至少有一腳保持與地面接觸,否則即為犯規。選手在比賽中所穿著的鞋子不可奇形怪狀。
3-12球未停止前出桿:
在母球或任何子球未完全靜止前,出桿擊球皆為犯規(一旋轉球即為仍在動未靜止之球)。
3-13完成出桿動作:
當檯面上之球未完全靜止時(包括旋轉中的球),該次出桿動作不算完成(因此入袋之子球尚不記得分)。
3-14發球線之定義:
發球線不包含在發球區內。因此,當個別比賽項目規則規定選手在獲得母球自由球時,必須將母球自發球區球內擊出並通過發球線而擊中子球者,若有子球的位置是在發球線的中心點上,此子球是合法可打的球。同理母球必須置於發球線後發球,不可直接置於發球線上發球。
3-15犯規之一般通則:
雖然比賽因項目不同其規則亦不盡相同,但以下規則適用於一般犯規情況:
1. 一旦選手犯規,則換對手上場出桿。
2. 出桿若犯規,則入袋之子球不算得分。
3. 除非該比賽項目有規必須將犯規時入袋之球重新擺置,否則不必取出重置。
3-16出桿後母球未碰觸子球:
出桿後若母球未碰觸到任何合法的目標球,即為犯規;另外,將母球推離與母球接觸的子球視為未擊中該子球。
3-17合法的擊球:
除非比賽項目有特別規定外,否則選手必須將母球擊出後撞擊到目標球,並且至少
1. 使得任一子球落袋;或
2. 使得母球或任一子球碰觸到顆星。
違反規定者為犯規。
母球先碰顆星再碰觸目標球後,必須有任何一顆球
再碰觸到顆星,否則不算碰觸顆星。
3-18母球落袋:
出桿後,若母球落袋即為犯規。若母球碰觸到已落入球袋之子球(譬如:某一個球袋中已裝滿了子球),則為犯規。
3-19觸球犯規:
除了以球桿的皮頭擊打母球為合法外,以其他任何部位碰觸到母球皆為犯規(身體、衣服、巧克、架桿器等)。當母球自由球"in hand"時,指的是母球停留在球檯上隨時待打。當有裁判員在場執法時,任何在正常犯規下被移動的子球須依裁判的判斷盡可能的擺回原位,對手沒權要求歸回原位(請同時參考規則1-16)。
3-20置球犯規:
選手在擺放自由球時,若以母球碰觸到任何一顆子球皆為犯規。
3-21兩次擊球:
當母球與目標球相連時,選手可直接朝子球的方向正常出桿,但若球桿接觸母球超過一次以上,或出桿後母球與目標球撞擊時或撞擊後再次觸及母球均為犯規(請參看守則2-21,來研判此種球)。若出桿時有第三顆球十分逼近母球時,請務必小心出桿,以免觸犯本規則之第一部分。
3-21-(1)特殊兩次擊球犯規規則:
當母球與目標球相連時或母球與目標球相距不到一巧克的距離,選手可在得到裁判員的同意下兩次撞擊。選手可在打球前詢問裁判員此距離及兩次撞擊犯規與否,但如有其他球十分靠近,則應小心不要去碰觸避免造成犯規。(請參照守則2-21)
3-22推擊犯規:
當出桿推擊母球時,若皮頭停留在母球上之時間過長即為犯規。(請參考守則2-21和規則3-21)
45度 45度
註:母球與目標球相連,出桿時的角度若大於如圖所示的45度,則為合法的打擊。
3-23選手責任犯規:
選手有責任注意其隨身所攜帶及使用的物件如巧克、架桿器、銼刀及任何其他物品及設備。例如一個巧克掉落或架桿器頭脫落並觸及檯面上的任何球時,即為犯規(若無正式裁判員之比賽則只有在觸及母球時才犯規)。
3-24犯規跳球:
若以球桿故意挑擊母球底部(向下挖或向上挑起)使母球跳起,即為犯規行為。這種跳起的行為偶或會無意中發生,那時不算犯規;但如以球桿的前節(shaft)或是先角(ferrule)觸及母球仍算犯規。
3-25跳球:
若無特別規定,比賽時將球桿提高擊球,致使母球跳過檯面為合法出桿,但出桿時若造成滑桿則為犯規。
3-26球跳離檯面
在出桿後球並沒停留在球檯上(如在顆星上、在球桌外框、地上等)皆為跳球(jumped ball),但球也可能跳到顆星上或球檯外框後,未經任何外力且無碰到任何不屬於球桌上的東西而自行回到球檯面。此時,球桌指的是其一直有的組件。(球打到或碰到任何非球桌一部分的東西,例如燈具、檯邊顆星上的巧克等則視為跳球 ,雖然球仍可能在碰到這些不屬於球桌一部份的東西而回到檯面)。
在所有落袋撞球比賽,當一出桿打擊引起母球或他球跳離檯面算犯規。所有跳離檯面的球應該在該球停止不動後重擺(除了9號球與8號球的比賽外)有關母球跳球犯規後應如何擺,則請參閱個別比賽規則。
3-27特殊蓄意犯規處罰條例:
若比賽時選手故意以球桿皮頭以外的部分(如球桿前節、先角)撞擊母球,即為犯規。雖說此種行為根據規則3-19應自動判為犯規,但若裁判判定該行為為蓄意犯規時,必須警告該選手:第二次蓄意犯規該選手喪失比賽資格。且如果第二次違犯規定發生時,以棄權論。
3-28一次犯規限制:
除非某比賽項目有特別規定,否則選手每次出桿只有一次犯規之可能性。若在某一次出桿,選手犯規超過一種時,以最嚴重的一則犯規處罰。
3-29球自行移動時:
若任何球自行移動,該球就留在移動後之位置上且比賽繼續進行。若球在袋口前停留超過五秒後卻自行落入球袋,則該球必須取出重新置於原位,繼續比賽。若選手選擇打擊袋口的子球,但在出桿後且母球未碰及子球前子球卻自行落袋,致使母球雖然通過該子球之位置卻無法擊中該子球,則該次出桿不算,須將母球及該落袋之子球置回原位,重新打擊;其他在此次打擊中受影響而移動的球亦應在選手重打前回歸原位。
3-30重新置球:
當比賽項目規定子球須重新擺置時,若須放置的子球只有一顆則置於腳點上,若超過一顆以上則按其號碼順序由小而大,由腳點向腳顆星方向排列在擺球線上,若在腳點及擺球線上或其附近有其他球妨礙到排球時,則須將要置回之球在不移動阻礙球的情形下,盡量的靠近腳點排在擺球線上,並且盡量靠近阻礙球或與阻礙球接觸(由裁判依當時情況判定之);若阻礙球為母球時,則球的擺置只能盡量靠近母球,不能與母球接觸而形成"凍結球"。
若腳點與腳顆星之間已無空間可放置球時,則須置回之子球應依由小而大號碼順序置於腳點與球檯中心點之間(由腳點朝中心點方向擺放)。
3-31卡在袋口之球:
當有兩顆或多顆球卡在袋口的喉部或球袋的邊緣,且有一顆或多顆懸在半空中,裁判員應遵循以下程序檢查球的現行位置;他應立即用眼(如必要的話也可用手接觸)由上垂直投視每顆球目前所鎖定的位置,依他之判斷如任何球能夠直接往下掉者則為進袋球,但任何球如僅會停在球檯上者則為非進袋球。此時這些卡住之球將依裁判個人評估擺放,而後依個別比賽規則繼續比賽,至於球鎖住或夾住乙事則當全然沒這回事。
3-32額外入袋之球:
在合法的出桿後,目標球入袋並有其他子球亦同時入袋,則其他同時入袋的子球亦算合法進球,依各別的比賽項目之規定而計分。
3-33非選手之干擾:
比賽中若因非選手之關係(或在選手欲出桿時遭到非選手碰撞而對其出桿產生影響)致使檯面上的球移位時,應立即將被移動之球盡可能置回原位,並且不對該選手處罰。如果比賽有裁判員在場,則此一工作由裁判員執行。此一規則亦適用於"天災地變"的干擾,例如地震、颱風、燈管掉落、停電等等。若檯面上的球無法置回原來的位置時,則重新排球,並由原先開球的選手再次開球。但此規則並不完全適用於14-1連續擊球,因該比賽是由連續的盤數組成;此時正在進行的那盤將中斷而新的一盤將按正常開球規定開始(比球決定開球權)。至於記分則以比賽受干擾之際的分數為準。
3-34連續開球比賽:
在由許多短賽局所組成的比賽項目中,通常是由單局勝方開球,但主辦單位亦可選擇下列規則:
1. 交替輪流開球
2. 單局輸者開球
3. 比數落後者開球
3-35輪流出桿:
比賽時雙方選手輪流出桿,一方未進球或犯規後則換對手出桿;若在未進球亦未犯規的情況下,對手上場照著之前出桿選手所留下的狀況繼續出桿。
3-36目標球與顆星或母球形成凍結:
此規則適用於當母球欲打擊之子球(目標球)緊靠顆星或該子球緊靠母球本身時,在母球碰觸該凍結之目標球後必須產生下列任一結果,否則即為犯規:
1. 任何一顆子球入袋或
2. 母球與任何一面顆星碰觸或
3. 被凍結之子球碰觸到顆星(若僅碰觸其原來凍結的顆星則違反規則)或
4. 另一顆子球被撞擊後觸及其原先未曾碰觸的顆星。(註:14-1球或其他比賽項目有相關之附加規則及適用條例者,請參看該項目之規則)。
凍結球
凍結球(如圖)在選手出桿前必須由裁判(或對手)
確認並宣告之,否則不視為凍結球
3-37發線後自由球:
當選手獲得線後自由球時(在發球區),他必須將母球打過發球線後才得觸及任何子球或顆星或再回到發球區。如比賽有裁判員在場執法時違反上述原則為犯規。但如無裁判員時,對方選手則可選擇判該選手犯規或僅要求違犯的選手將球回復原位後重新打擊(唯此時不處罰違犯選手)。例外:若子球在發球線上或發球線外(為可打擊之目標球),而母球在越過發球線前碰觸到該目標球,因該球太接近發球線致使母球仍停在發球區內,但該次擊球為合法,且母球視同越過發球線。
若選手獲得發球線後自由球且該選手企圖以合法的方式擊球,卻不慎觸及發球區內之子球,縱使在碰觸後母球滾出發球區,但仍算是犯規。又如線後自由球時,若母球不小心撞擊到子球後仍停留在發球區內時,則適用下列條例:其對手可選擇判對手犯規而自己獲得母球自由球,或將所有移動的球擺回原位,並要求犯規選手再次出桿。若該犯規選手在同樣的情況下再次使母球先碰到線後的子球時,則為違反運動員精神的行為。
3-38母球自由球犯規:
當選手獲母球自由球,在其擺置母球的過程中可用手或球桿的任一部(包含皮頭)將母球調整至理想位置。在調整母球位置的過程中,若有向前出桿擊球的動作而且球桿已經碰及母球(如果不是合法出桿),即為犯規。
3-39干擾:
若選手干擾或妨礙對手出桿擊球,即為犯規行為。在未輪到自己出桿時出桿或者是移動任何球時,均視同干擾行為。
3-40儀器之使用:
選手不得使用球、三角框或任何其他測量寬度的儀器、工具去檢視母球或子球是否可能通過某一個窄道。上檯的選手只能以手持的球桿或手為檢視窄道或作為瞄準的輔助工具。任何其他動作均為犯規動作並為違反運動員精神行為。(請參考規則1-3,1-4及2-13)
3-41非法的記號:
若選手故意在球檯上留下任何記號以幫助其出桿,均為犯規。
8號球世界標準規則
除非有與這些附加規則明顯的相抵觸者,否則落袋撞球的基本規則一律通用。
4-1比賽之宗旨:
8號球為指定打擊目標球的項目,本項目使用一顆母球及1至15號的子球,一方選手若選擇打1至7號(小花)的子球,另一方選手則必須打9至15號(大花)的子球。任何一方選手先將自己花色的子球都擊入球袋後,再將8號球擊入球袋,即贏得該局。
4-2指定擊球:
當指定擊球時,很顯而易見的目標球與欲進的球袋無需明確指出,但對手有權利於不肯定時詢問其意圖。利用灌球(跑兩顆星以上)及組合球型態之擊球較不明顯易見,因此必須特別指定球及球袋。當指定擊球時,選手無須說明目標球將碰顆星幾次、灌球、借球、開侖等等。在任何犯規情況下入袋的球皆無須取出重置,不論是屬於出桿者應打的球或是屬於對手應打之球。
開球時不必指定球,任何選手即使在開球時衝進8號球,但只要開球後有合法的進球即可繼續出桿擊球。
4-3球的排放:
排球時8號球在三角框的中心,最前方的子球(不拘號碼、花色)則需置於腳點上,一顆大花的球在三角框的一角,一顆小花的球在另一角。
4-4比球勝者可選擇開球。
在一對一比賽時雙方輪流開球,除非另有規定。
4-5跳球及剁桿犯規:
在"僅母球犯規時"(即1-16-1)之規則下當比賽無裁判員在場執法時,選手應注意如欲使母球跳過、繞過或剁過一非目標之障礙球時,該障礙球移動了(不論是由手、出桿後球桿的延伸或架桿器所造成),則為犯規。*在正式比賽中本規則通常不適用。
4-6合法開球(定義):
開球時開球者將母球置於發球線後出桿,出桿後必須至少1.有子球進袋或2.最少有四顆子球碰觸顆星。違反者即為犯規。當犯規情形發生時,接著要出桿的選手可作下列的選擇1.就目前球檯上的情況繼續打擊或2.重新排球由他自己開球或要求原先開球的選手再次開球
* 一合法開球並不用先擊打最前端之球(在腳點之球)。開球不用指定球,如在合法的開球中有任一子球入袋,則該名選手得以繼續打球且此時是開放球局(open)。
4-7開球後母球落入球袋:
開球後母球落入球袋時
1. 所有其他入袋之子球無須取出。(除8號球外,請參看規則4-9)
2. 此為犯規。
3. 此時仍為開放球局。請注意:這時對手獲線後自由球,他不得打擊任何發球區內之子球,除非選手先將母球打越過發球線,再使母球返回碰觸發球區內的子球。
* 如果子球的基點(註:底部中心點)在發球線上時,視同可打之球,且在發球線之外。(請參照規則3-14)
4-8子球於開球時跳離檯面:
若開球時子球跳離檯面即為犯規,該球不再重擺且對手有權選擇1.就開球後之情況繼續出桿或2.將母球置於發球線後開始出桿。
4-9開球使8號球入袋:
當開球時若8號球入袋,開球者可要求重新排球或將8號球取出重置於腳點上,並繼續出桿。但若開球後8號球及母球同時落入球袋,則其對手可要求重新排球或將8號球取出重置於腳點上,並將母球置於發球線後依檯面上的情況繼續出桿。
4-10開放球局(open table的定義):
開放球局意指當該局球之大、小花色打擊權尚未決定。當球局"開放"時,出桿選手可先撞擊小花的球以撞進大花的球,反之亦然。請注意:在發球後球局立刻開放(open)。當球局開放時,選手可合法使用任何大花、小花色的球令其他任何花色之指定球入袋。但若母球先觸及8號球則為犯規;而且若有其他花色球入袋時,該進球不算(亦不必取出),換由對手出桿,球局仍為開放。在球局開放時任何不合法入袋之子球均無須取出。
4-11選擇花色:
選擇大花或小花並非決定在開球時,即使僅有一種花色或兩種花色都入袋。開球後無論進球與否,球局均為開放;花色之決定取決於開球後選手合法的打進指定球。
4-12合法球:(定義)
所有出桿(開球及球局開放時除外),母球必須先觸及該選手所選擇花色之子球後1.有己方子球入袋2.使母球或任何子球觸及顆星。請注意:選手有可能讓母球先碰觸到顆星再接觸目標球,在此情況下,母球於接觸到目標球後必須1.有己方球入袋或2.母球或任何一顆子球碰觸到顆星,否則即為犯規。
4-13安全球:
基於戰術的運用,選手可選擇打進一顯而易見的目標球,且在出桿前聲明打"安全球"(safety),並在自己出桿進球後換由對手出桿。打安全球亦被定義為合法出桿。但如一出桿選手欲藉由打進一明顯可見之球來打安全球,則在出桿前他應向對手宣稱"安全球"。當出桿選手欲打安全球時,他有義務讓對手了解他的意圖。如選手沒有如是聲明,且他的目標球進袋,選手就得繼續打擊,任何在"安全球"宣告下所打進之球不撿起。
4-14得分:
選手在合法進球後可持續出桿,直到他無法合法地將他所選擇花色的球擊入球袋。在選手合法地將自己花色的球全數打進後,再將8號球打擊入袋。
4-15犯規之處罰:
當選手犯規後,其對手得到自由球權,意即對手可將母球放置在球檯上任何位置(除開球犯規之外,母球無須置於發球線後);如此是為了防止選手故意犯規致使對手陷於不利之情況。
當得到自由球權時,選手可使用手或其球桿任何部位(包括皮頭)調整母球位置,但在擺定母球後,除合法出桿外任何向前推動球桿觸及母球的動作均為犯規。
4-16組合擊球:
組合擊球為合法動作,但8號球不得用為組合擊球中最先擊中之子球。當最先擊中8號球的情況發生時,即為犯規。
4-17不合法之入袋球:
下列情況下入袋之子球為不合法:
(1) 選手在出桿前已犯規
(2) 指定球入非指定袋
(3) 出桿前已聲明為打安全球。不合法入袋球不必取出,且算為打該花色球選手的,不論是大花或小花。
4-18子球跳離檯面:
任何子球跳離檯面即為犯規,換由對手出桿,但若8號球跳離檯面則輸掉該局;任何跳離檯面之子球不再重擺。
4-19擊打8號球:
當最後打擊8號球時,只要8號球未進袋亦沒有跳離檯面,即使犯規或母球洗袋皆不算輸掉該局,此時對手取得自由球權。注意:最後打進8號球時,不得以組合擊球方式為之,除非8號是最先接觸的球。
4-20輸局規則:
選手若違反以下規定則輸掉該局:
(1) 打進8號球時犯規(例外情況:在開球時將8號球打進球袋)
(2) 選手打進最後一顆自己花色之子球同時打進8號球。
(3) 在任何時間使8號球跳離檯面。
(4) 8號球未進入指定之球袋。(例外:在開球時,請參照規則4-9)
(5) 在不應打進8號球時打進它。
(6) 在開放球局時打入8號球,或當一選手所選擇的花色仍有球留在檯面時打入8號球。
注意:所有犯規行為必須在選手下一次出桿前出判決,否則一律視同不曾發生任何犯規行為。
4-21陷入膠著狀態之球局:
在雙方選手連續三次上場打擊後(雙方共6次),裁判員若判定(若無裁判員時由雙方選手同意)任何選手若企圖出桿打進或移動檯面上之子球將會輸掉該局時,該局球應當重排,由原開球者重新開球。此"膠著球局"之規則適用在檯面上不論何時,不論剩下多少顆球,只要雙方同意即可。請注意:選手連續三次犯規不算輸局。
判例參考:底下情形的規則
1) 當一指定球入袋且對方的球亦入袋:
*這是合法打擊,選手可繼續打擊,對方的球留在袋中。
2) 當一指定球被打進非指定袋:
*非犯規。打者喪失此輪打擊權,對手得就現況打擊,進袋球不動。
3) 當一指定球沒打進但對方球進袋:
*非犯規。打者喪失此輪打擊權,對手得就現狀打擊,進袋球不動。
4) 當選手執行了一合法的開球(規則4-6),但他碰到了仍在運動的一球或多球(用身體、衣服、巧克、球桿等):
*對手獲得自由球(註:母球可以自由擺放)。
5) 當開球後球已停止而選手犯規,它將被視為一普通犯規因開球已完成且比賽已在進行。
*下家獲得自由球。
6) 當打8號球時,先叫安全球再將8號球打入任何袋內。
*輸局。
7) 即使叫了任何球"安全球",但8號球被有意或無意的打進袋。
*輸局。
8) 當打8號球進入指定袋但同時也打進了對方球時,此為合法。
*贏局。
9) 當所有球都已打進只剩數顆球停留在袋口(如下圖)
*適用僵局(4-21)規則。
9號球世界標準規則
除非有明顯的與這些附加規則相違,否則落袋撞球的基本規則一律通用。
5-1比賽之宗旨:
9號球比賽項目使用1至9號的子球及母球,每次出桿時母球所碰觸之子球必須是檯面上號碼最小的一顆球,但無須按號碼順序進袋,若選手合乎規定進球則得以繼續出桿直到他失誤(註:沒進球)、犯規或打進9號球贏得該局。當選手失誤時,對手必須就現有狀況繼續出桿,但若選手犯規,則其對手可將母球置於球檯上任何位置打擊。選手不必指定球指定袋,當一方選手先達到比賽要求之局數時即贏得該場比賽。
5-2排球:
子球排列為鑽石型狀,1號球位於最前端並置於"腳點"上,9號球置於中間,其他號碼則隨意排放,但必須彼此緊靠,開球時由選手將母球置於發球線後方開球。
5-3合法開球:
開球規則與一般出桿規則大致相同,除了:
a. 開球者必須先以母球打中1號球後,使任何一顆子球入袋或至少有四顆子球碰觸顆星。
b. 若母球落入球袋、跳離檯面或未達上項之要求者為犯規,對手可將母球置於檯面上任何位置打擊。
c. 開球時若子球跳離檯面即為犯規,對手獲有自由球權,可將母球置於檯面上任何位置打擊,跳離之子球無需取回重置於檯面上(9號球除外)。
5-4繼續出桿:
在合法開球後,出桿者可選擇打"安全球-push out"(請參看規則5-5)。在合法開球後若有一至多顆子球進袋時,開球的選手可繼續出桿直到失誤、犯規或贏得該局為止;若選手失誤或犯規時,其對手開始上場出桿,直到他失誤、犯規或贏得該局為止。當9號球在不犯規的情況下入袋,該局即告結束,或有選手發生重大犯規導致喪失比賽權而結束比賽。
5-5安全球(push out):
緊接著合法的開球後,出桿的選手有權選擇打安全球以使母球移動至有利位置,打安全球時母球並不一定要碰觸任何子球或顆星,但其他犯規則依然適用於打安全球。在打安全球前,選手必須先行宣佈他的意圖,否則將被視為一般之出桿,在打安全球時若有任何子球入袋,除9號球外其餘子球不算進球亦不必取出重置。在選手合法地打完安全球後,其對手有權選擇就目前的狀況繼續出桿,或將出桿權再交給打安全球的選手。只要無適用的規則,打安全球時如沒違反任何規則即不是犯規行為(規則5-7及5-8不適用於打安全球)。打安全球時若有犯規行為,則依所犯罰則處理。當選手開球後母球洗袋,其對手接手後不得使用安全球。
5-6犯規:
當選手犯規後他必須讓出出桿權,犯規後除9號球須取出重置外,在該次犯規打入球袋之子球均不必取出,同時對手取自由球權,可將母球置於檯面上任何位置打擊,若選手在一次出桿中觸犯一項以上的規則時,則只記犯規一次(以最嚴重之一項犯規處罰之)。
5-7打錯球:
若母球擊中的第一顆子球非檯面上號碼最小之子球時即為犯規。
5-8沒碰觸到顆星:
若出桿後沒有任何子球入袋,且在母球碰觸到子球後,母球或任何子球均未碰到顆星即為犯規。
5-9自由球:
當選手獲自由球時,可將母球置於球檯上任何位置,但不得觸及任何子球;選手可不斷調整母球的位置直至出桿為止。
5-10子球跳離檯面:
當一沒被打進球袋的子球若不能停留在球檯上時,則被當做子球跳離檯面。將球打成跳離檯面是犯規的行為。跳離檯面的球不重擺(若是9號球則要重擺),打擊繼續。
5-11跳球及剁桿犯規:
若比賽無裁判員執法時,意圖將母球跳過、繞過或剁過障礙球,致使障礙球移動均為犯規(無論是因手、球桿之延伸或架桿器等觸及)。
5-12連續三次犯規:
當一選手連續三次上場出桿且連續三次犯規時,他輸掉該局。連續三次犯規指的是同一局比賽中所發生的情形。但在第二次犯規與第三次犯規之間裁判員必須對該選手提出警告。一選手的打擊權始於他可合法的打擊,而止於擊球後他失誤、犯規或贏局,或在桿與桿之間犯規。
5-13擺9號球:
任何不合法進袋或跳離檯面皆不用重擺(9號球除外)。9號球重擺時應擺在腳點上。當有球在腳點上或靠近腳點或在擺球線上而妨礙9號球的擺置,此時9號球應在不動到妨礙之球的情形下盡量沿擺球線靠近腳點擺放,且9號球應該與妨礙球凍結擺放。
5-14比賽結束(單局):
每一局的比賽在開球時母球越過發球線後正式展開,合法的開球母球必須先碰觸到1號球;當9號球合法入袋或一方選手因犯規而輸了該局,則代表該局比賽結束。
5-15後面局數的開球權:
在一比賽以贏得局數為勝負依據時,每一局(盤)的勝方獲得下局(盤)之開球權(即勝家開球),但以下之方式亦可由大會行政人員事先指定:
1) 輪流開球。
2) 輸者開球。
14-1連續擊球項目世界標準規則
除非明顯的與這些附加規則相抵觸,否則落袋撞球基本規則一律適用。
6-1比賽宗旨:
14-1是一項指定擊球的項目,選手必須指明打何球、入何袋。選手每次合法進一球則得一分並且得以繼續出桿,直到沒有進球或犯規為止。選手持續打進14顆球後,在出桿打第15顆球前,必須將已進之14顆球取出重排,只是"腳點"的位置上不擺球,之後選手繼續出桿打第15顆球並企圖將排好之14顆球撞開以便他繼續出桿打擊。一方選手先達到預訂之比分(通常主要比賽為150分,或一般遊戲時所議定之比數)即贏得比賽。
6-2選手人數:
兩人或兩隊。
6-3使用球數:
標準一套1至15號球再加上一顆母球。
6-4排球:
使用標準三角框,最前端的球必須置於"腳點"上,1號球置於排球者方向三角框內右邊角落,5號球置於三角框內左邊角落,其他子球任意排列但須彼此緊靠。
6-5得分:
任何子球合法入袋即算得一分。
6-6開球:
開球的選手必須
(1) 至少打進某一顆指定球,或
(2) 母球必須於碰觸子球後再碰觸到顆星,加上至少有2顆子球碰觸到顆星。
不能達成上述之一要求者,即為犯規,犯規者扣兩分,同時對手有權選擇
(1) 就球檯上的情況繼續出桿或
(2) 要求重新排球由犯規選手重新按規則開球;該兩項權益持續有效,直到開球選手不再犯規,或開球選手的對手接受球檯上的狀況而出桿為止。連續三次犯規則輸了該局比賽之規則不適用於14-1之開球時。若開球後母球落入球袋則算犯規,並扣開球選手分數1分,且該違規適用於"連續三次犯規"條例,對手獲得發球線後自由球,而目標球則維持現況。
6-7比賽規則:
(1) 當選手在不犯規的情形下將子球打入球袋時,他有權繼續出桿直到指定的子球未入指定的球袋為止,選手可選擇打任何一顆子球,但在出桿前他必須指定子球、指定球袋,他並不必說明打法如:借球、開侖、組合球、幾顆星(各種合法的出桿方式)等。任何與指定球在合法出桿後同時入袋的其他子球亦算得分。
(2) 在所有出桿擊球後,母球必須接觸一顆目標球並且1.使子球入袋或2.使母球或任何一顆子球觸及顆星,否則即為犯規。
當有目標球未與顆星形成凍結但距離顆星不到一顆球之距離時(裁判員在必要時可測量其距離),每位選手只能連續利用該子球進行兩次之安全打擊,使其接近最近的顆星。如果選手應用了上述的方法,則下一次打擊無論該目標球是否形成了凍結球都將以凍結球視之。此時選手若要對該目標球作第三次打擊,則已適用"落袋撞球基本規則"中之"凍結球"規則。
注意:若選手在打擊此一目標球之前或之後發生了犯規的情形,之後他再出桿打擊同一目標球時,則已適用"凍結球"規定。同樣的,當選手已連續二次犯規,則其第三次出桿打擊該目標球時,則已適用"凍結球"規則;如他不能符合凍結球之規定時,則視同連續三次犯規,除應扣之分數外,之前的犯規亦各扣一分,然後15顆球必須重排,犯規的選手依開球規則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3) 當選手將第14顆球打進袋後,比賽暫停,第15顆球維持檯面現狀,再將進袋的14顆球排好(空出三角框內最前端的位置一腳點),然後該選手繼續出桿,通常是出桿將第15顆球(或稱開球子球)打入球袋,並借由此一方式讓母球在打進該子球後,反彈衝散己排好的其他14顆球,以方便該選手繼續出桿進球。然而,選手並不一定要選擇出桿打第15顆球,他也可選擇出桿打其他任何一顆子球。參考圖表A,如第15顆球連同第14顆球一齊進袋時,應如何擺球。
(4) 選手可選擇打安全球(防守的目的),打安全球為合法的出桿方式,但必須符合所有的相關規則,選手打完安全球後結束其出桿權並換由對手上場出桿,打安全球時所有進袋之子球不予記分,並得取出依照規則重新排放。
(5) 選手不得以手接取、碰觸或用其他任何方式干擾正滾向袋口或三角框範圍之球(包括用手置於袋口中接住入袋之球),若犯此規則視同"蓄意犯規"扣一分外,另加扣15分,共扣16分。其對手有權選擇1.桌面維持現狀而母球發球線後自由球或2.將15顆球重排並由犯規一方依照開球規則重新開球。
(6) 若第15顆球(留在檯面上的子球)或母球的位置影響到三角框由上垂直放下之排球,而需移位重擺時,請參照表A重擺。
〈表A〉
母球
第15顆球 在三角框 不在三角框
亦不在頭點上 在頭點上
在三角框 擺15顆球
母球:線後 第15顆球:頭點
母球:不變 第15顆球:中央點
母球:不變
同時入袋 擺15顆球
母球:線後 擺15顆球
母球:不變 擺15顆球
母球:不變
在線後
不在頭點上 第15顆球不變
母球:頭點 第15顆球不變
母球:不變 第15顆球不變
母球:不變
非線後
非三角框內 第15顆球不變
母球:線後 第15顆球不變
母球:不變 第15顆球不變
母球:不變
在頭點 第15顆球不變
母球:中央點 第15顆球不變
母球:不變 第15顆球不變
母球:不變
(7) 當選手獲得自由球權(例如對手母球進袋後),而檯面上剩餘之子球均位於發球線後時,最靠近發球線之子球可依選手之要求取至腳點重新排放,若多顆子球與發球線之距離均相等,則選手可指定其中一顆子球重新排放。
6-8不合規則入袋之子球:
須取出並依規則重新排放,但不扣分。
6-9子球跳離檯面:
該次出桿算犯規,在該球(或多顆球)停止動作後,取回檯面重新擺置。
6-10母球跳離檯面或落入球袋:
其對手獲得發球線後自由球權,除非涉及規則6-7-2、6-7-5及6-12之情況時而有不同的選擇或程序。
6-11犯規之處罰:
每次犯規扣一分;注意:"蓄意犯規"(規則6-7-5)及"三次連續犯規"(規則6-12)之罰則不同。每次犯規後,除母球跳離檯面、母球進袋、蓄意犯規或連續三次犯規外,其對手不得移動母球的位置。
6-12連續犯規罰則:
當選手犯規時須扣一分(或更多分,須依情況而定),而且記分者須記下該選手"第一次犯規",直到該選手下一次出桿時,在無犯規情況下進球或做到安全球,則其第一次之犯規記錄自動取消。若第二次出桿亦為犯規,則記分者須記下"連續二次犯規",再扣一分。若連續第三次出桿亦犯規,則形成"連續三次犯規",需扣一分,再額外扣15分(三次連續犯規總共扣18分)。當扣分後,其連續三次犯規的記錄便自動取消。在連續三次犯規後,對手可選用底下(a)或(b)之規則:
(a) 所有球重排,由犯規選手依開球規則重新開球。
(b) 對手也可依犯規選手打完後的現狀,開始擊球繼續比賽。這裡必須特別強調的是,連續犯規的發生是指連續上場打擊時(或試圖打擊)每次都犯規而言,並非指連續盤數。例如:一選手在第6盤時犯規,然後在第7盤時又犯規(此時他已兩犯了),然後在第8盤上場時先打一合法進球之後,在第2次打球時母球洗袋,則他並沒有連續三次犯規;雖說在連續的三盤中皆有犯規,但是在第8盤第一次上場打球時合法的進一球時,他已將2犯記錄清除了。綜上所言,當他在第9盤(或下一次)能上場時,他僅有1犯的記錄。
6-13得分記錄:
選手經犯規後,其得分記錄可能成為"負分"取讀方式為"-1分"、"-2分"..."-15分"等,(選手在搶150分的比數中贏得比賽時,有可能因為其對手未進球但有負分而比數為150比-2)。若選手出桿犯規但沒進球時,則在原有得分中扣掉1分,進球同時犯規,則進球不記得分,同時亦得在原有得分中扣掉1分,進袋之子球則取出置於"腳點"。
司諾克撞球規則
第一章 球具
1.標準球檯
球桌尺寸
a)在顆星內部的球檯尺寸為11英呎8.5英吋×5英呎10英吋(3569mm×1778mm),誤差為±0.5英吋(±13mm)。
球桌高度
b)由地面至顆星上方應為2英呎9.5英吋至2英呎10.5英吋袋口大小(851mm至876mm)
c) (1)每球檯有6個袋口,靠近黑色球點之左右上袋,在發球區附近之左右底袋及在兩側長顆星中間的左右腰袋。
(2)每個袋口需符合WPBSA世界職業撞球和司諾克協會之模板尺寸。
發球線和拒馬區 Baulk-Line And Baulk
d)發球線(Baulk-Line)為與底部區短顆星相距29”(737mm)
的平行線,在發球線與底顆星間之區域稱為拒馬區(Baulk)。
發球區"D"區
e) D區位於拒馬區內(Baulk),以發球線(Baulk-Line)的中心點為圓心,半徑為11.5英吋之半圓(292mm)。
置球點 Spots
f) 在長中線中標有4個點
I. 黑色球點(The Spot),與上短顆星(由與桌面的垂直點算)相距12.75英吋(324mm)。
II. 中心點(藍色球點)(The Center Spot)在球檯的正中心。
III. 錐形點(粉紅色球點)(The Pyramid Spot),位於上短顆星與藍色球點之中間。
IV. 發球線之中點(褐色球點)
另在發球線上D區的左右2角點,由拒馬區方向看,則分別為綠色球點與黃色球點。
2.球
球應用認可之成分製成,每顆球直徑為52.5mm±0.05mm,同時
a)每顆球應等重且每組球誤差應在3g以內。
b)經選手或裁判員同意,可以更換單顆或整組球。
3.球桿(Cue)
球桿長度不可短於3英呎(914mm),且外形不得與傳統球桿有顯著的不同。
4.輔助工具 (Ancillary)
在應付特殊情況時,選手及裁判員可引用架桿器、長球桿【依長度分為粗截(Butt)和半粗截(Half-butt)】、延長桿和接頭。而這些器具將被視為正常的球具。(參考第3章第18條規則)。但所有延長桿、接頭及其他助桿器材皆應使用WPBSA所認可的工具。
第二章 定義
1.一盤 (Frame)
一盤司諾克由第一次出桿開始,所有球按第3章第2條擺放,直到該盤經下列過程打完:
a)一方的選手認輸。
b) 由打者獲勝:因檯面上僅剩1顆7分黑球,而打者的得分超過對手7分以上。
c) 最後7分黑球被打進或犯規,或
d) 由裁判根據第3章第4條(d)、第14條(c)或第4章第2條裁定勝方誰屬。
2.一回合比賽 (Game)
一回合比賽指依同意或規定的盤數而舉行的賽事。
3.一場競賽 (Match)
一場競賽指依協議或規定的回合而舉行的賽事。
4.球
a)白球為母球。
b)15顆紅球及6顆色球為目標球。
5.選手或打者 Striker
一名選手指將上場或已在場打球的人,直至裁判員判定他那一輪打擊巳結束而離開桌子為止。
6.打擊 (Stroke)
a)打
By 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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