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盃高大/東吳事件始末 - 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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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5-05-05T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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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前文貼錯,手機發文不會修文,重新再發一篇。
以下轉自:
https://www.facebook.com/azurelike/posts/10155490541645282
事情是這樣的。
大法盃今年由高大主辦,於規章中言明在職專班、學士後法律系等沒有參賽資格(僅列出爭議之處)。而在第一次領隊會議中,北大提出助教有沒有資格參加的問題,最後做成會議結論是可以。
在三月底經公告的會議記錄中,是這樣寫的:
「1.球員資格 只要有法律系相關學系在學證明即可參加比賽,無論其為大學部學生、碩班、或是助教(TA)等,皆可參賽。」
並未提到本決議是基於助教問題而生,僅有結論。
4/12,東吳藉facebook向高大詢問「參賽資格」應以「規章為主還是以一領記錄為主」
,得到了「一領記錄為主」的答案。接著再問「所以是有法律身份的都可以吧」,高大回覆「恩 一(應為依)大家決議為主」。
另,因報名需檢附學生證正反面以及身分證正反面,而東吳學生證上會印出該名學生所在的系所,如法律系、碩士班民法組、碩士在職專班。身處在職專班的學長也拿到了選手證,應可謂通過資格審核。
5/2比賽第一天,東吳再到檢錄台詢問在職專班(此時已明確點出)是否可以上場,檢錄台人員表明可以上場。
5/3比賽第二天,學長到場,東吳方面再至檢錄台詢問,依舊得到肯定的回覆。
八強賽,前二局學長並未上場,東吳跟臺大戰成一比一。此時主辦單位派人告知學長資格不符,不得上場。獲悉此消息,東吳抗議並向裁判徵詢意見,裁判告知東吳可能面臨被檢舉的情況,至於結果會是怎樣,因為沒有人檢舉,所以裁判不能也不會告知,同時裁判並告知臺大是否有意檢舉,惟臺大並未表示要檢舉。
第三局學長上場,東吳以15:13擊敗臺大,賽後臺大提出申訴書。
爭議發生稍後得知,世新本也有一位在職專班學生想要參賽,但因看到規章規定而並未報名。當天看到東吳在職專班學長在場,於是在向主辦單位詢問在職專班資格問題,然後於臺大遞出申訴書的差不多時間也提出申訴書。
經領有國家A級裁判執照的賀裁判長審議,決議學長資格不符,以槍手論,東吳本次參賽資格拔除,由臺大晉級。
=====以上為事實經過,以下為本次爭議之處======
1.規章跟領隊會議結論,何者具有效力?如何解釋?
2.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是否具有參賽資格?
3.退步言之,如在職專班不得參賽卻參賽,應以「資格不符,該名球員拔除資格」或是「以槍手論,全隊取消資格,沒收比賽」?
東吳主張:
1.主辦單位高大既已明言,故應以經公告之領隊會議決議為準,3/31最終版規章並未就領隊會議決議進行修正,此未修正係主辦單位疏失,並不會使領隊會議之效力低於規章,且領隊會議決議亦經公告周知,不能因行政疏失而使相關隊伍受有不利益或利益。
2.有三點可認為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具有參賽資格:
a.依照經公告之領隊會議決議可知在職專班學長具有參賽資格。
b.報名時的資格審核須檢附有學生證以及身分證,足以辨認是否為在職專班學生,而學長最終拿到了選手證,通過資格審核。
c.比賽時,東吳問了兩次檢錄台,都得到肯定答覆。
以上三點,足証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具有參賽資格。
3.如不得參賽,應為「資格不符,該名球員拔除資格」。
碩士在職專班的學長係經正常程序報名、領有選手証、且為本人上場非冒名,與槍手的一般認知存在歧異,因此並非槍手,故應該只有學長被拔除資格。另外,依規章之規定,資格不符之檢舉應於每場比賽前為之。
高大(第3.槍手之認定與否係與裁判長討論)主張:
1.「只要有法律系相關學系在學證明即可」等語係針對「助教」之資格討論,不包含在職專班,「並非概括性規定」。雖的確告知東吳依照一領決議為準,惟此並未依領隊會議決議修正之規章已於3/31正式公佈,於該版簡章中規定有「各校問題與第一次領袖會議結果皆收錄在內,凡有問題以此簡章為準」,因此應以規章為準。
2.承上,並為免因作業疏失,而使其他信賴報名簡章之參賽隊伍受有損失,故而決定以報名簡章及裁判之裁決為依歸,在職專班沒有參賽資格。
3.應論以槍手。
承上,本次資格問題爭議,規章並未規定相關處置方式,依國際排球規則以及慣例,應論以槍手,得於任何時候向大會檢舉。因此東吳全隊取消資格、沒收比賽。
4.本次盃賽,就事前告知不周,並東吳於比賽中詢問兩次皆給予肯定答覆之口徑不一等等的行政作業疏失,對東吳致上深深的歉意,並願意商討後續賠償事宜。
=====以上,已經略去較為無關之言語交流、令人翻桌之對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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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大法盃今年由高大主辦,於規章中言明在職專班、學士後法律系等沒有參賽資格(僅列出爭議之處)。而在第一次領隊會議中,北大提出助教有沒有資格參加的問題,最後做成會議結論是可以。
在三月底經公告的會議記錄中,是這樣寫的:
「1.球員資格 只要有法律系相關學系在學證明即可參加比賽,無論其為大學部學生、碩班、或是助教(TA)等,皆可參賽。」
並未提到本決議是基於助教問題而生,僅有結論。
4/12,東吳藉facebook向高大詢問「參賽資格」應以「規章為主還是以一領記錄為主」
,得到了「一領記錄為主」的答案。接著再問「所以是有法律身份的都可以吧」,高大回覆「恩 一(應為依)大家決議為主」。
另,因報名需檢附學生證正反面以及身分證正反面,而東吳學生證上會印出該名學生所在的系所,如法律系、碩士班民法組、碩士在職專班。身處在職專班的學長也拿到了選手證,應可謂通過資格審核。
5/2比賽第一天,東吳再到檢錄台詢問在職專班(此時已明確點出)是否可以上場,檢錄台人員表明可以上場。
5/3比賽第二天,學長到場,東吳方面再至檢錄台詢問,依舊得到肯定的回覆。
八強賽,前二局學長並未上場,東吳跟臺大戰成一比一。此時主辦單位派人告知學長資格不符,不得上場。獲悉此消息,東吳抗議並向裁判徵詢意見,裁判告知東吳可能面臨被檢舉的情況,至於結果會是怎樣,因為沒有人檢舉,所以裁判不能也不會告知,同時裁判並告知臺大是否有意檢舉,惟臺大並未表示要檢舉。
第三局學長上場,東吳以15:13擊敗臺大,賽後臺大提出申訴書。
爭議發生稍後得知,世新本也有一位在職專班學生想要參賽,但因看到規章規定而並未報名。當天看到東吳在職專班學長在場,於是在向主辦單位詢問在職專班資格問題,然後於臺大遞出申訴書的差不多時間也提出申訴書。
經領有國家A級裁判執照的賀裁判長審議,決議學長資格不符,以槍手論,東吳本次參賽資格拔除,由臺大晉級。
=====以上為事實經過,以下為本次爭議之處======
1.規章跟領隊會議結論,何者具有效力?如何解釋?
2.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是否具有參賽資格?
3.退步言之,如在職專班不得參賽卻參賽,應以「資格不符,該名球員拔除資格」或是「以槍手論,全隊取消資格,沒收比賽」?
東吳主張:
1.主辦單位高大既已明言,故應以經公告之領隊會議決議為準,3/31最終版規章並未就領隊會議決議進行修正,此未修正係主辦單位疏失,並不會使領隊會議之效力低於規章,且領隊會議決議亦經公告周知,不能因行政疏失而使相關隊伍受有不利益或利益。
2.有三點可認為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具有參賽資格:
a.依照經公告之領隊會議決議可知在職專班學長具有參賽資格。
b.報名時的資格審核須檢附有學生證以及身分證,足以辨認是否為在職專班學生,而學長最終拿到了選手證,通過資格審核。
c.比賽時,東吳問了兩次檢錄台,都得到肯定答覆。
以上三點,足証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具有參賽資格。
3.如不得參賽,應為「資格不符,該名球員拔除資格」。
碩士在職專班的學長係經正常程序報名、領有選手証、且為本人上場非冒名,與槍手的一般認知存在歧異,因此並非槍手,故應該只有學長被拔除資格。另外,依規章之規定,資格不符之檢舉應於每場比賽前為之。
高大(第3.槍手之認定與否係與裁判長討論)主張:
1.「只要有法律系相關學系在學證明即可」等語係針對「助教」之資格討論,不包含在職專班,「並非概括性規定」。雖的確告知東吳依照一領決議為準,惟此並未依領隊會議決議修正之規章已於3/31正式公佈,於該版簡章中規定有「各校問題與第一次領袖會議結果皆收錄在內,凡有問題以此簡章為準」,因此應以規章為準。
2.承上,並為免因作業疏失,而使其他信賴報名簡章之參賽隊伍受有損失,故而決定以報名簡章及裁判之裁決為依歸,在職專班沒有參賽資格。
3.應論以槍手。
承上,本次資格問題爭議,規章並未規定相關處置方式,依國際排球規則以及慣例,應論以槍手,得於任何時候向大會檢舉。因此東吳全隊取消資格、沒收比賽。
4.本次盃賽,就事前告知不周,並東吳於比賽中詢問兩次皆給予肯定答覆之口徑不一等等的行政作業疏失,對東吳致上深深的歉意,並願意商討後續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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