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條文來討論看看 - 棒球

By Connor
at 2020-09-12T09:20
at 2020-09-12T09:20
Table of Contents
[回歸到規定本身] [先貼上波西條款和中職規定]
波西條款2~4:
2.本壘攻防時除非捕手先接到球,否則捕手不能阻擋跑者有得分意圖的本壘路徑。若捕手
在接到球前阻擋跑者路徑,主審得以判定跑者安全上壘得分。捕手不能阻擋跑者進本壘,
除非先接到球。但如果捕手還沒接到球就擋本壘,裁判可以判決跑者得分。
3.捕手在沒有持球前不得阻擋跑者進攻路徑,假若捕手在未持球前阻擋跑者,主審得已判
定跑者安全上壘。所有的判定取決於主審,主審會因跑者努力嘗試觸摸本壘,以及在接近
捕手時降低肩膀或使用手、肘及手臂等動作因素考量。
4.跑者在進壘時並未做出滑壘動作、且捕手已經就定位接到球,捕手可以做出阻擋本壘的
動作。但跑者已經做出滑壘動作,同時捕手也清出空間給予跑者進攻路徑,不算違規。跑
者在不需要滑壘下捕手已拿到球,可以阻擋本壘;但跑者在滑壘進壘下,捕手也清出路徑
,則不算違規。
CPBL聯盟規則:
(2)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
若捕手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但
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
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 ,而導致
無可避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此外,若跑壘員以滑壘方式可以避免與捕
手(或其他補 位於本壘之球員)碰撞時,即使捕手未持球亦不應被判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2)原註】(原7.13(2)原註)
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或未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並 同時阻礙或妨礙跑壘員企圖得
分的進壘時,不可視為違反本規 則之規定。 依裁判員之判斷,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
壘員有可能被 判出局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阻礙跑壘員進壘。當跑壘員滑 壘時,捕手
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捕手不必要且 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
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本項6.01(i)(2)規定不適用
於本壘之Force play。
--------------------------以下分析開始----------------
一、對於規則本身的解釋
波西條款跟引進波西條款之後的中職規定,第一句都是「捕手未持球」,按照我們一般對
於法律、法規的訂定邏輯來說,第一句是「捕手未持球」,那麼後面沒有「但」之類的反
義連接詞,則應該將「捕手未持球」視為是發動規定效果的必要條件。
也就是說無論是波西條款還是繼承波西條款精神的中職規則,針對本壘攻防的阻擋問題,
都有一個明顯的必要條件,就是「捕手持球、捕手未持球」這兩個重要原則。
二、馮勝賢的解釋
馮勝賢的解釋先不論本身解釋與事實有沒有落差,但我當時看的覺得令人很疑惑的點是,
老邦昨天引用了「規則補述」,卻沒有針對原本的聯盟規則進行說明,這更令人覺得奇怪
,正常來說,「補述」從字面上意義來說,應該是補充解釋法規的功能,其解釋的效力一
樣要回歸到原有它要解釋的法條上面。
也就是說,如果馮勝賢認為捕手阻擋跑壘,就不能只引用補述,而是應該要說,按照補述
某某條的說明,阻擋的判斷「基準是什麼、符合事實上發生的什麼情況如何如何,所以符
合原本聯盟規則某某條的規定。」
這才是正確應用法條、規則的方法,也才符合法律解釋的邏輯。
但顯然馮勝賢沒這麼做,而且他所提到的「補述」,也沒有解釋捕手持球/未持球這件事
情。
三、按照規則來看當時的狀況
(一)捕手持球/未持球
https://imgur.com/a/18tCZrl 這是陳家駒接到球的前半秒
從畫面上來看,這時候捕手的左腳在本壘板左後方,也就是說手套接到球的當下,形成
「捕手持球」的狀態,這時的捕手都還稱不上是「阻擋」。
波西、聯盟規定:「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
也就是說按照條文來說,陳家駒在接到球之後,已經取得「合法阻擋」的權力,並沒有
非法阻擋跑壘員的情況。
(二)退一萬步言
https://imgur.com/a/vMIpTrJ 這是take當下,雙方腳的位置
https://imgur.com/a/EVXCAkQ 簡圖-不過這個是我從畫面上看到的判斷,我記得還有
一個鏡頭從本壘後方拍,但主審左腳剛好遮到捕手跑者兩人腳接觸的地方,但會看到主
審左腳右邊露出一點本壘板的白色部分。(簡圖裡面紅色的兩條線是捕手的左腳覆蓋的
區域;藍色是跑者腳覆蓋的區域)
我是覺得這個位置來說,捕手其實是有讓開給跑者腳伸進本壘板的空間了,但這個空間
比較小,很接近會被判阻擋的位置。
但如果以條文來說,這個位置是捕手1.一接到球→2.轉身→3.左腳順轉身的勢下壓,也
應當屬於合法的傳接球位置,特別是在接到回傳球的瞬間,腳是合法的,怎麼有原地轉
身、腳下壓,結果用壘板露出的比例來判斷忽然間又變成阻擋了?
若按照這個道理來講,以後就算外野手傳得再準,捕手都還要多花一些時間「讓開壘包」
,我覺得這樣根本失去了本壘攻防的意義了。
四、規則本身存在的矛盾問題
其實我覺得這個規則從頭到尾在「立法目標」上面就存有很多矛盾的地方,我認為可以從
新思考更改規則這件事。
這個條款的原意說是要「保護捕手的身體健康」(姑且稱之為「健康利益」),可是捕手在
場上的「比賽利益」是阻擋對方進壘得分,卻因為這個條款變成,「為了保護捕手的健康
利益,強迫捕手放棄或半放棄比賽利益,甚至反過頭來如果捕手沒有放棄比賽利益不保護
健康利益,就要懲罰捕手、犧牲捕手的比賽利益」。
而我想也是因為這樣,波西條款的制定本身會產生這樣的利益矛盾,所以才會設下一個「
捕手持球/未持球」的規定來緩衝比賽利益和健康利益兩者在這個條款中的根本性矛盾。
但我還是覺得可以去思考有沒有更好的立法的可能就是了,MLB這樣寫不代表我們只能照
抄,也許我們可以訂出更好的規則也不一定。
--
波西條款2~4:
2.本壘攻防時除非捕手先接到球,否則捕手不能阻擋跑者有得分意圖的本壘路徑。若捕手
在接到球前阻擋跑者路徑,主審得以判定跑者安全上壘得分。捕手不能阻擋跑者進本壘,
除非先接到球。但如果捕手還沒接到球就擋本壘,裁判可以判決跑者得分。
3.捕手在沒有持球前不得阻擋跑者進攻路徑,假若捕手在未持球前阻擋跑者,主審得已判
定跑者安全上壘。所有的判定取決於主審,主審會因跑者努力嘗試觸摸本壘,以及在接近
捕手時降低肩膀或使用手、肘及手臂等動作因素考量。
4.跑者在進壘時並未做出滑壘動作、且捕手已經就定位接到球,捕手可以做出阻擋本壘的
動作。但跑者已經做出滑壘動作,同時捕手也清出空間給予跑者進攻路徑,不算違規。跑
者在不需要滑壘下捕手已拿到球,可以阻擋本壘;但跑者在滑壘進壘下,捕手也清出路徑
,則不算違規。
CPBL聯盟規則:
(2)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
若捕手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但
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
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 ,而導致
無可避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此外,若跑壘員以滑壘方式可以避免與捕
手(或其他補 位於本壘之球員)碰撞時,即使捕手未持球亦不應被判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2)原註】(原7.13(2)原註)
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或未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並 同時阻礙或妨礙跑壘員企圖得
分的進壘時,不可視為違反本規 則之規定。 依裁判員之判斷,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
壘員有可能被 判出局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阻礙跑壘員進壘。當跑壘員滑 壘時,捕手
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捕手不必要且 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
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本項6.01(i)(2)規定不適用
於本壘之Force play。
--------------------------以下分析開始----------------
一、對於規則本身的解釋
波西條款跟引進波西條款之後的中職規定,第一句都是「捕手未持球」,按照我們一般對
於法律、法規的訂定邏輯來說,第一句是「捕手未持球」,那麼後面沒有「但」之類的反
義連接詞,則應該將「捕手未持球」視為是發動規定效果的必要條件。
也就是說無論是波西條款還是繼承波西條款精神的中職規則,針對本壘攻防的阻擋問題,
都有一個明顯的必要條件,就是「捕手持球、捕手未持球」這兩個重要原則。
二、馮勝賢的解釋
馮勝賢的解釋先不論本身解釋與事實有沒有落差,但我當時看的覺得令人很疑惑的點是,
老邦昨天引用了「規則補述」,卻沒有針對原本的聯盟規則進行說明,這更令人覺得奇怪
,正常來說,「補述」從字面上意義來說,應該是補充解釋法規的功能,其解釋的效力一
樣要回歸到原有它要解釋的法條上面。
也就是說,如果馮勝賢認為捕手阻擋跑壘,就不能只引用補述,而是應該要說,按照補述
某某條的說明,阻擋的判斷「基準是什麼、符合事實上發生的什麼情況如何如何,所以符
合原本聯盟規則某某條的規定。」
這才是正確應用法條、規則的方法,也才符合法律解釋的邏輯。
但顯然馮勝賢沒這麼做,而且他所提到的「補述」,也沒有解釋捕手持球/未持球這件事
情。
三、按照規則來看當時的狀況
(一)捕手持球/未持球
https://imgur.com/a/18tCZrl 這是陳家駒接到球的前半秒
從畫面上來看,這時候捕手的左腳在本壘板左後方,也就是說手套接到球的當下,形成
「捕手持球」的狀態,這時的捕手都還稱不上是「阻擋」。
波西、聯盟規定:「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
也就是說按照條文來說,陳家駒在接到球之後,已經取得「合法阻擋」的權力,並沒有
非法阻擋跑壘員的情況。
(二)退一萬步言
https://imgur.com/a/vMIpTrJ 這是take當下,雙方腳的位置
https://imgur.com/a/EVXCAkQ 簡圖-不過這個是我從畫面上看到的判斷,我記得還有
一個鏡頭從本壘後方拍,但主審左腳剛好遮到捕手跑者兩人腳接觸的地方,但會看到主
審左腳右邊露出一點本壘板的白色部分。(簡圖裡面紅色的兩條線是捕手的左腳覆蓋的
區域;藍色是跑者腳覆蓋的區域)
我是覺得這個位置來說,捕手其實是有讓開給跑者腳伸進本壘板的空間了,但這個空間
比較小,很接近會被判阻擋的位置。
但如果以條文來說,這個位置是捕手1.一接到球→2.轉身→3.左腳順轉身的勢下壓,也
應當屬於合法的傳接球位置,特別是在接到回傳球的瞬間,腳是合法的,怎麼有原地轉
身、腳下壓,結果用壘板露出的比例來判斷忽然間又變成阻擋了?
若按照這個道理來講,以後就算外野手傳得再準,捕手都還要多花一些時間「讓開壘包」
,我覺得這樣根本失去了本壘攻防的意義了。
四、規則本身存在的矛盾問題
其實我覺得這個規則從頭到尾在「立法目標」上面就存有很多矛盾的地方,我認為可以從
新思考更改規則這件事。
這個條款的原意說是要「保護捕手的身體健康」(姑且稱之為「健康利益」),可是捕手在
場上的「比賽利益」是阻擋對方進壘得分,卻因為這個條款變成,「為了保護捕手的健康
利益,強迫捕手放棄或半放棄比賽利益,甚至反過頭來如果捕手沒有放棄比賽利益不保護
健康利益,就要懲罰捕手、犧牲捕手的比賽利益」。
而我想也是因為這樣,波西條款的制定本身會產生這樣的利益矛盾,所以才會設下一個「
捕手持球/未持球」的規定來緩衝比賽利益和健康利益兩者在這個條款中的根本性矛盾。
但我還是覺得可以去思考有沒有更好的立法的可能就是了,MLB這樣寫不代表我們只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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