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BA規則
第39 條 鬥毆
39.1 定義
鬥毆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對手(包括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與
球隊有關人員),發生的肢體衝突。
本條文僅討論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
人員,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離開球隊席區的狀況。
39.2 規定
39.2.1 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若離開球
隊席區,均應取消資格。
UBA競賽規程
二、比賽部分:
(三)、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繼續
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於次年停止該隊參加本項比賽一年,並報請有
關單位議處。
以下純屬個人意見:
兩隊人員均有超過兩人以上因違反FIBA鬥毆規則,須依鬥毆規則予以判罰,因此
進一步引用UBA競賽規程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應屬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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