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三月於ROYAL YOGA購買了38個月的課程,當時的合約為買兩年送14個月
會籍從2013.03.30開始,應該可以使用到2016.05.29
今年四月開始使用送的部分,結果ROYAL YOGA書面通知我說
「因本公司內部之服務及設備改善事項恐損台端之會員權益,
故依會員契約之規定及維護會員之權益,
本公司預告雙方會員契約於民國104年5月31日終止。」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8NKE060IURXZWJFZ3ViODA0ZTQ&authuser=0
打電話去給他們法務,得到的回應說,依據契約中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
他們終止我契約為了保證我的權益,且因為我現在是在贈送期間,所以沒有退費的問題,
而我也無法繼續使用剩下的一年課程
而ROYAL所謂的第九條第五項為
九、會員得依下列規定以書面終止本協議
(五)因柔昱提供之服務或輔具設備有缺失且可歸責於柔昱之事由,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會員催告改善,仍未改善,致會員終止本協議時,
柔昱應按第二款之規定依契約存續期間退還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賠償。
會員並得另外請求退還費用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我檢視我的合約沒有這一條款,這應該是新合約中新增的條款,我是兩年前簽的舊合約
但他們說我的合約有,且這一條款應該是會員終止合約的權利,不是公司的才對吧?
跟他們電話裡,或是在會館裡也講過了很多次,但就是說我只能上到這個月底,
目前已向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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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籍從2013.03.30開始,應該可以使用到2016.05.29
今年四月開始使用送的部分,結果ROYAL YOGA書面通知我說
「因本公司內部之服務及設備改善事項恐損台端之會員權益,
故依會員契約之規定及維護會員之權益,
本公司預告雙方會員契約於民國104年5月31日終止。」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8NKE060IURXZWJFZ3ViODA0ZTQ&authuser=0
打電話去給他們法務,得到的回應說,依據契約中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
他們終止我契約為了保證我的權益,且因為我現在是在贈送期間,所以沒有退費的問題,
而我也無法繼續使用剩下的一年課程
而ROYAL所謂的第九條第五項為
九、會員得依下列規定以書面終止本協議
(五)因柔昱提供之服務或輔具設備有缺失且可歸責於柔昱之事由,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會員催告改善,仍未改善,致會員終止本協議時,
柔昱應按第二款之規定依契約存續期間退還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賠償。
會員並得另外請求退還費用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我檢視我的合約沒有這一條款,這應該是新合約中新增的條款,我是兩年前簽的舊合約
但他們說我的合約有,且這一條款應該是會員終止合約的權利,不是公司的才對吧?
跟他們電話裡,或是在會館裡也講過了很多次,但就是說我只能上到這個月底,
目前已向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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