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BL的藥檢算嚴格嗎? - 棒球

By Donna
at 2019-06-30T16:33
at 2019-06-30T16:33
Table of Contents
财 違禁藥物檢驗作業要點及懲罰規定
1、目的:本聯盟推行違禁藥物檢驗計劃之主要目的是保護球員
的健康及維持職業棒球所推行之清新健康風氣。其正面之意
義在於推廣禁藥教育,使職棒球員瞭解勿濫用藥物及禁藥對
人體之害處,而非以尋找違禁藥物使用者之錯處為目的,故
懲罰之方法將以情節輕重及按個案處理。
2、禁藥檢驗作業程序:
(1)檢驗將採取隨機抽驗方式,由本計劃負責人、違禁藥物檢
驗小組負責人或聯盟會長所指挀之人員進行。該檢驗員可
在無預先告知日期、時間及地點之情況下,在聯盟所主辦
該年度球季之例行賽及季後賽、總冠軍賽等進行違禁藥物
之檢驗。
(2)檢驗通知將於檢驗日之比賽進行前,由檢驗小組以口頭告
知方式通知被抽驗之球隊。抽籤程序將由球團代表及聯盟
代表監督下,於開賽前在聯盟指定地點進行。被指定抽驗
之球隊的所有球員背號將被放入抽驗箱內,由球隊代表(
領隊、教練或防護員)抽出被檢驗之球員,於該場比賽結
束前,在聯盟指定之地點進行檢驗。
3、禁藥輔導管理作業要點:本作業要點依據世界反運動禁藥機
構(World Anti-Doping Agency ; WADA)之規定訂定之。
(1)本作業要點適用於比賽期間及培(集)訓期間。
(2)受檢選手之選擇:
①外籍球員一律接受檢驗。
②本國籍球員接受抽檢作業。
③非比賽時間之檢測,受檢選手由本聯盟視需要決定。
④同一位選手於同一年度之同一比賽期間可能接受超過 1次之藥檢,連續 2 次檢驗皆呈現陰性反應後不再抽驗。
4、選手之藥檢通知及報到:
(1)藥檢當日由聯盟提前通知球團,預定賽前 3 小時於球場藥
檢室辦理藥檢。
(2)於比賽開始前 3 小時抽出當日受檢球員,管制單位指定之
藥檢通知員(以下簡稱通知員)應將運動禁藥檢測通知單
(以下簡稱藥檢通知單)交予受檢球員。受檢球員收到藥
檢通知單後,應由通知員全程陪同。
(3)受檢球員應於 1 小時內,攜帶藥檢通知單及選手證等相關
證件,至採樣工作站報到。
(4)受檢球員可由教練、隊醫或職員 1 人陪同(以下簡稱陪同
人員)至採樣工作站,全程觀察除採樣以外之所有程序。
陪同人員須為已註冊並與受檢球員同屬一代表隊者。
(5)藥檢通知單送達後,通知員應宣佈注意事項,並註明通知
時間、陪同人員資料,由受檢球員於藥檢通知單上簽名。
(6)抵達採樣工作站後,受檢球員及陪同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
,受檢球員應將藥檢通知單交給站內工作人員。
(7)工作人員應記錄抵達採樣工作站之時間,並在確認受檢球
員之姓名及註冊號碼等無誤後簽名。
(8)藥檢通知單 1 式 2 聯,第 1 聯由管制單位留存,第 2 聯由
採樣工作站人員交還受檢球員本人。
(9)受檢球員抵達採樣工作站之時間及完成確認受檢球員是否
為本人之時間,均應記錄於禁藥管制簽名表(以下簡稱藥
檢記錄單)。
(10)藥檢記錄單 1 式 3 聯,第 1 聯由管制單位留存,第 2 聯由
運動禁藥檢驗中心(以下簡稱藥檢中心)留存,第 3 聯由
受檢球員留存。
(11)受檢球員如拒絕簽署藥檢通知單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採樣
工作站報到時,應將情形記錄於藥檢記錄單上。該項記錄
應由工作人員、採樣組負責人及在場管制單位代表簽名。
(12)受檢球員於接獲藥檢通知單 1 小時候後才向採樣工作站報
到時,應將該項情形記錄於藥檢通知單及藥檢記錄單上,
採樣則照常進行。
(13)受檢球員及陪同人員在採樣工作站等候時,採樣工作站人
員須在旁監視,直到傳呼受檢球員進入採樣區為止。
(14)等候室提供合格之飲水,受檢球員亦可自行準備飲水,惟
一切後果由受檢球員自行負責。
(15)在進入或離開採樣工作站時,受檢球員及陪同人員所攜帶
之任何物品,工作人員有權搜查。
(16)採樣過程中不准攝影、錄影或錄音。
(17)第 1 聯藥檢通知單應附於第 1 聯藥檢記錄單之後。
(18)非比賽期間之藥檢,由培訓單位或相關球團負責通知受檢
球員於規定時間內向採樣工作站報到。
5、採樣程序:
(1)同一特定時間內,每次僅能 1 位受檢球員經傳呼進入採樣
區。
(2)除受檢球員、管制單位代表、本會醫藥委員會委員、採樣
人員、聯盟代表及其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禁止進入
採樣區。
(3)採樣工作站應提供下列物品:
①拋棄式採樣杯(以塑膠袋密封)—收集尿液之用。
②拋棄式檢體容器組(以塑膠袋密封)—裝填檢體及運送
容器。
③拋棄式部分檢體容器組(以塑膠袋密封)—檢體未達75毫升時再採樣之用。
(4)受檢球員先自行選定收集容器,並以目視檢查是否乾淨,
在同性別之採樣人員監視下,於採樣區內以採樣杯收集至
少75毫升之尿液,採樣時任何足以遮蓋排尿過程之衣物均
應除去。
(5)如果已採集75毫升檢體,受檢球員應自行選定檢體容器組
,並檢查是否乾淨。
(6)受檢球員應將採樣杯內檢體分裝為A瓶50毫升、B瓶25毫
升,並留存少許尿液於採樣杯內。
(7)受檢球員自行封裝A瓶、B瓶,並確認無滲漏之虞,必要
時採樣人員可於獲得受檢球員同意下協助受檢球員進行該
項分裝步驟。
(8)任何殘留之尿液樣本於分裝封存及完成比重與酸鹼值測試
後,均應予毀棄。
(9)採樣杯內剩餘之尿液樣本由工作人員測試酸鹼值,如果檢
體不符合前述條件,管制單位代表可要求再次進行採樣。
(10)受檢球員應向工作人員說明有關最近 2 週內之就診及服用
藥品或營養品情形,工作人員應將其陳述記錄於藥檢記錄
單中。
(11)工作人員應檢查A瓶、B瓶之號碼是否和包裝盒號碼相符
符,並將號碼記錄於藥檢記錄單。
(12)受檢球員應確認A瓶、B瓶及包裝盒之號碼與藥檢記錄單
號碼相符,並自行將A瓶、B瓶檢體分別置入包裝盒封好
,再由工作人員確認所有容器均已完全密封。
(13)受檢球員應於藥檢記錄單上簽名,確認該項採樣過程完全
符合前述之採樣步驟。任何由受檢球員或陪同人員發現不
符合前述採樣規範情形者,均應詳細記錄於藥檢記錄單。
(14)藥檢記錄單應由採樣組負責人及管制單位代表簽名,如果
陪同人員及國際運動總會代表亦在場時,應一併簽名。
(15)採樣完成後,第 3 聯藥檢記錄單應交由受檢球員留存。
(16)如受受檢球員拒絕提供檢體,應由管制單位代表說明可能
之後果,如其依然拒絕提供檢體,該項情形應記載於藥檢
記錄單上,並由採樣組負責人、管制單位代表及相關人員
簽名。
(17)受檢球員及陪同人員如同意時,亦應於藥檢記錄單上簽名
。
(18)管制單位代表應將該項拒絕提供檢體之經過情形向管制單
位報告。
(19)如果受檢球員採樣之檢體少於75毫升,應選用檢體容器組
,並由採樣杯倒入A瓶內以備用瓶蓋封裝,並親自檢查有
無滲漏之虞。
(20)受檢球員自行確認A瓶上號碼和包裝盒之號碼相符,工作
人員將檢體之體積及號碼記錄於暫存塑膠袋,並將檢體容
器組號碼記錄於藥檢記錄單,並由受檢球員簽名確認。
(21)受檢球員將檢體容器組放入包裝盒內,並另以附有編號之
暫存塑膠袋封裝。工作人員再次確認是否已封存妥當,工
作人員可以協助受檢球員進行本項步驟。
(22)暫存塑膠袋附有 3 聯相同編號, 1 聯交由受檢球員保管,
1 聯交採樣站負責人,另一聯留存暫存塑膠袋上。裝有檢
體容器組之暫存塑膠袋由採樣工作站保管。
(23)受檢球員回到等候室等待,俟有尿液時通知工作人員,自
行選定採樣杯,並以目視檢視是否乾淨,再依前述程序進
行採樣。
(24)受檢球員憑暫存塑膠袋號碼,領有暫存檢體後,應確認檢體容器組號碼無誤,並自行將暫存A瓶之檢體倒入部分檢
體容器組混合,依前述程序分裝A瓶、B瓶。如還少於75
毫升,再依前述程序辦理之。
(25)受檢球員未完成採樣程序,除非拒絕提供檢體,否則不得
離開採樣工作站。
(26)第一聯藥檢記錄單及藥檢通知單應置於信封袋中,並在信
封袋上註明檢體容器組編號,由管制單位代表負責將信封
交給管制單位妥慎保存,除非獲得管制單位負責人同意,
否則不得開啟。
(27)採樣完成後,A瓶、B瓶 2 瓶檢體應置於包裝盒內,由受
檢球員自行密封包裝盒,交由採樣工作站保管、運送。
(28)第 2 聯藥檢記錄單(不得有受檢球員基本資料)交由運送
員連同檢體容器組運送至藥檢中心。
6、複驗程序:
(1)當受檢球員之A瓶尿液檢體對某等藥物呈陽性反應時,B
瓶檢體將會於A瓶檢體結果通知收到之48小時內由受檢球
員同意開驗B瓶後進行複驗。
(2)受檢球員或其所屬球團有監督藥檢中心啟封B瓶檢體程序
之權利,惟其花費之交通及食宿等費用由該受檢球員或其
所屬之球團自行負責。
(3)如該受檢球員或其所屬球團放棄監督該項B瓶檢體之啟封
程序的權利時,必須簽署有關放棄該項權利之切結書,及
授權藥檢中心自行啟封B瓶檢驗之授權書。
(4)如該受檢球員及其所屬球團未能於接到A瓶檢體為陽性反
應通知後之48小時內以書面通知本計劃負責人時,則視為
放棄該項監督之權利論。
7、作業要點經聯盟賽務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8、涉及違規用藥及拒絕藥檢之相關人員處罰如下:
(1)使用世界反運動禁藥機構(WADA)所規定之禁用物質者,
含賽內及賽外:
①初犯者予以警告、並加以強制式輔導(地點及時間由顧
問委員會建議,費用自負)、禁賽 8 場次及隨時接受不
定期之複檢。
②再犯者予以強制式輔導或治療(地點及時間由顧問委員
會建議,費用自負)、禁賽16場次及罰款15萬元。
③第三次違規者處以終身禁賽。
④所有本土球員及外籍球員於本聯盟所屬期間,經國際及
國內藥檢單位檢驗出違規情形時,依上述第①、②、③
點規定懲處。
(2)在不小心或在不知情之情況下服用含有麻黃素或 Phenylp-
ropanolamine之止咳、感冒或止痛藥者之懲罰原則為:
①初犯者予以警告及隨時接受不定期之複檢。
②再犯者按上述懲罰規定第(1)項之第①、②、③點處理
。
(3)凡經聯盟及國內外相關單位例行藥檢中、及國內外司法單
位檢驗出毒品反應者,一律列為永不錄用人員。相關毒品
以政府單位公告內容為依據。
但列為醫療用藥之第3 、第 4 級毒品,如經國內地區級
以上之醫院、或國外合法醫院合格醫師提出用藥證明者,
不在此限。
(4)球員因生病或身體狀況需要服藥時,若需要使用的物質恰
巧為禁用清單禁用物質,球員得以自費方式向聯盟申請「
治療用途豁免」審查。經聯盟在下列條件考量下審核通過
者,將予以證明,以保障球員使用所需藥物的權利。
①若不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治療時,球員的健康會受到嚴
重影響。
②治療用的物質不會提高競賽成績。
③除了禁用物質或方法之外,沒有其他合理可行的治療替
代方法。
摘錄自某神秘書籍81-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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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本聯盟推行違禁藥物檢驗計劃之主要目的是保護球員
的健康及維持職業棒球所推行之清新健康風氣。其正面之意
義在於推廣禁藥教育,使職棒球員瞭解勿濫用藥物及禁藥對
人體之害處,而非以尋找違禁藥物使用者之錯處為目的,故
懲罰之方法將以情節輕重及按個案處理。
2、禁藥檢驗作業程序:
(1)檢驗將採取隨機抽驗方式,由本計劃負責人、違禁藥物檢
驗小組負責人或聯盟會長所指挀之人員進行。該檢驗員可
在無預先告知日期、時間及地點之情況下,在聯盟所主辦
該年度球季之例行賽及季後賽、總冠軍賽等進行違禁藥物
之檢驗。
(2)檢驗通知將於檢驗日之比賽進行前,由檢驗小組以口頭告
知方式通知被抽驗之球隊。抽籤程序將由球團代表及聯盟
代表監督下,於開賽前在聯盟指定地點進行。被指定抽驗
之球隊的所有球員背號將被放入抽驗箱內,由球隊代表(
領隊、教練或防護員)抽出被檢驗之球員,於該場比賽結
束前,在聯盟指定之地點進行檢驗。
3、禁藥輔導管理作業要點:本作業要點依據世界反運動禁藥機
構(World Anti-Doping Agency ; WADA)之規定訂定之。
(1)本作業要點適用於比賽期間及培(集)訓期間。
(2)受檢選手之選擇:
①外籍球員一律接受檢驗。
②本國籍球員接受抽檢作業。
③非比賽時間之檢測,受檢選手由本聯盟視需要決定。
④同一位選手於同一年度之同一比賽期間可能接受超過 1次之藥檢,連續 2 次檢驗皆呈現陰性反應後不再抽驗。
4、選手之藥檢通知及報到:
(1)藥檢當日由聯盟提前通知球團,預定賽前 3 小時於球場藥
檢室辦理藥檢。
(2)於比賽開始前 3 小時抽出當日受檢球員,管制單位指定之
藥檢通知員(以下簡稱通知員)應將運動禁藥檢測通知單
(以下簡稱藥檢通知單)交予受檢球員。受檢球員收到藥
檢通知單後,應由通知員全程陪同。
(3)受檢球員應於 1 小時內,攜帶藥檢通知單及選手證等相關
證件,至採樣工作站報到。
(4)受檢球員可由教練、隊醫或職員 1 人陪同(以下簡稱陪同
人員)至採樣工作站,全程觀察除採樣以外之所有程序。
陪同人員須為已註冊並與受檢球員同屬一代表隊者。
(5)藥檢通知單送達後,通知員應宣佈注意事項,並註明通知
時間、陪同人員資料,由受檢球員於藥檢通知單上簽名。
(6)抵達採樣工作站後,受檢球員及陪同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
,受檢球員應將藥檢通知單交給站內工作人員。
(7)工作人員應記錄抵達採樣工作站之時間,並在確認受檢球
員之姓名及註冊號碼等無誤後簽名。
(8)藥檢通知單 1 式 2 聯,第 1 聯由管制單位留存,第 2 聯由
採樣工作站人員交還受檢球員本人。
(9)受檢球員抵達採樣工作站之時間及完成確認受檢球員是否
為本人之時間,均應記錄於禁藥管制簽名表(以下簡稱藥
檢記錄單)。
(10)藥檢記錄單 1 式 3 聯,第 1 聯由管制單位留存,第 2 聯由
運動禁藥檢驗中心(以下簡稱藥檢中心)留存,第 3 聯由
受檢球員留存。
(11)受檢球員如拒絕簽署藥檢通知單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採樣
工作站報到時,應將情形記錄於藥檢記錄單上。該項記錄
應由工作人員、採樣組負責人及在場管制單位代表簽名。
(12)受檢球員於接獲藥檢通知單 1 小時候後才向採樣工作站報
到時,應將該項情形記錄於藥檢通知單及藥檢記錄單上,
採樣則照常進行。
(13)受檢球員及陪同人員在採樣工作站等候時,採樣工作站人
員須在旁監視,直到傳呼受檢球員進入採樣區為止。
(14)等候室提供合格之飲水,受檢球員亦可自行準備飲水,惟
一切後果由受檢球員自行負責。
(15)在進入或離開採樣工作站時,受檢球員及陪同人員所攜帶
之任何物品,工作人員有權搜查。
(16)採樣過程中不准攝影、錄影或錄音。
(17)第 1 聯藥檢通知單應附於第 1 聯藥檢記錄單之後。
(18)非比賽期間之藥檢,由培訓單位或相關球團負責通知受檢
球員於規定時間內向採樣工作站報到。
5、採樣程序:
(1)同一特定時間內,每次僅能 1 位受檢球員經傳呼進入採樣
區。
(2)除受檢球員、管制單位代表、本會醫藥委員會委員、採樣
人員、聯盟代表及其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禁止進入
採樣區。
(3)採樣工作站應提供下列物品:
①拋棄式採樣杯(以塑膠袋密封)—收集尿液之用。
②拋棄式檢體容器組(以塑膠袋密封)—裝填檢體及運送
容器。
③拋棄式部分檢體容器組(以塑膠袋密封)—檢體未達75毫升時再採樣之用。
(4)受檢球員先自行選定收集容器,並以目視檢查是否乾淨,
在同性別之採樣人員監視下,於採樣區內以採樣杯收集至
少75毫升之尿液,採樣時任何足以遮蓋排尿過程之衣物均
應除去。
(5)如果已採集75毫升檢體,受檢球員應自行選定檢體容器組
,並檢查是否乾淨。
(6)受檢球員應將採樣杯內檢體分裝為A瓶50毫升、B瓶25毫
升,並留存少許尿液於採樣杯內。
(7)受檢球員自行封裝A瓶、B瓶,並確認無滲漏之虞,必要
時採樣人員可於獲得受檢球員同意下協助受檢球員進行該
項分裝步驟。
(8)任何殘留之尿液樣本於分裝封存及完成比重與酸鹼值測試
後,均應予毀棄。
(9)採樣杯內剩餘之尿液樣本由工作人員測試酸鹼值,如果檢
體不符合前述條件,管制單位代表可要求再次進行採樣。
(10)受檢球員應向工作人員說明有關最近 2 週內之就診及服用
藥品或營養品情形,工作人員應將其陳述記錄於藥檢記錄
單中。
(11)工作人員應檢查A瓶、B瓶之號碼是否和包裝盒號碼相符
符,並將號碼記錄於藥檢記錄單。
(12)受檢球員應確認A瓶、B瓶及包裝盒之號碼與藥檢記錄單
號碼相符,並自行將A瓶、B瓶檢體分別置入包裝盒封好
,再由工作人員確認所有容器均已完全密封。
(13)受檢球員應於藥檢記錄單上簽名,確認該項採樣過程完全
符合前述之採樣步驟。任何由受檢球員或陪同人員發現不
符合前述採樣規範情形者,均應詳細記錄於藥檢記錄單。
(14)藥檢記錄單應由採樣組負責人及管制單位代表簽名,如果
陪同人員及國際運動總會代表亦在場時,應一併簽名。
(15)採樣完成後,第 3 聯藥檢記錄單應交由受檢球員留存。
(16)如受受檢球員拒絕提供檢體,應由管制單位代表說明可能
之後果,如其依然拒絕提供檢體,該項情形應記載於藥檢
記錄單上,並由採樣組負責人、管制單位代表及相關人員
簽名。
(17)受檢球員及陪同人員如同意時,亦應於藥檢記錄單上簽名
。
(18)管制單位代表應將該項拒絕提供檢體之經過情形向管制單
位報告。
(19)如果受檢球員採樣之檢體少於75毫升,應選用檢體容器組
,並由採樣杯倒入A瓶內以備用瓶蓋封裝,並親自檢查有
無滲漏之虞。
(20)受檢球員自行確認A瓶上號碼和包裝盒之號碼相符,工作
人員將檢體之體積及號碼記錄於暫存塑膠袋,並將檢體容
器組號碼記錄於藥檢記錄單,並由受檢球員簽名確認。
(21)受檢球員將檢體容器組放入包裝盒內,並另以附有編號之
暫存塑膠袋封裝。工作人員再次確認是否已封存妥當,工
作人員可以協助受檢球員進行本項步驟。
(22)暫存塑膠袋附有 3 聯相同編號, 1 聯交由受檢球員保管,
1 聯交採樣站負責人,另一聯留存暫存塑膠袋上。裝有檢
體容器組之暫存塑膠袋由採樣工作站保管。
(23)受檢球員回到等候室等待,俟有尿液時通知工作人員,自
行選定採樣杯,並以目視檢視是否乾淨,再依前述程序進
行採樣。
(24)受檢球員憑暫存塑膠袋號碼,領有暫存檢體後,應確認檢體容器組號碼無誤,並自行將暫存A瓶之檢體倒入部分檢
體容器組混合,依前述程序分裝A瓶、B瓶。如還少於75
毫升,再依前述程序辦理之。
(25)受檢球員未完成採樣程序,除非拒絕提供檢體,否則不得
離開採樣工作站。
(26)第一聯藥檢記錄單及藥檢通知單應置於信封袋中,並在信
封袋上註明檢體容器組編號,由管制單位代表負責將信封
交給管制單位妥慎保存,除非獲得管制單位負責人同意,
否則不得開啟。
(27)採樣完成後,A瓶、B瓶 2 瓶檢體應置於包裝盒內,由受
檢球員自行密封包裝盒,交由採樣工作站保管、運送。
(28)第 2 聯藥檢記錄單(不得有受檢球員基本資料)交由運送
員連同檢體容器組運送至藥檢中心。
6、複驗程序:
(1)當受檢球員之A瓶尿液檢體對某等藥物呈陽性反應時,B
瓶檢體將會於A瓶檢體結果通知收到之48小時內由受檢球
員同意開驗B瓶後進行複驗。
(2)受檢球員或其所屬球團有監督藥檢中心啟封B瓶檢體程序
之權利,惟其花費之交通及食宿等費用由該受檢球員或其
所屬之球團自行負責。
(3)如該受檢球員或其所屬球團放棄監督該項B瓶檢體之啟封
程序的權利時,必須簽署有關放棄該項權利之切結書,及
授權藥檢中心自行啟封B瓶檢驗之授權書。
(4)如該受檢球員及其所屬球團未能於接到A瓶檢體為陽性反
應通知後之48小時內以書面通知本計劃負責人時,則視為
放棄該項監督之權利論。
7、作業要點經聯盟賽務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8、涉及違規用藥及拒絕藥檢之相關人員處罰如下:
(1)使用世界反運動禁藥機構(WADA)所規定之禁用物質者,
含賽內及賽外:
①初犯者予以警告、並加以強制式輔導(地點及時間由顧
問委員會建議,費用自負)、禁賽 8 場次及隨時接受不
定期之複檢。
②再犯者予以強制式輔導或治療(地點及時間由顧問委員
會建議,費用自負)、禁賽16場次及罰款15萬元。
③第三次違規者處以終身禁賽。
④所有本土球員及外籍球員於本聯盟所屬期間,經國際及
國內藥檢單位檢驗出違規情形時,依上述第①、②、③
點規定懲處。
(2)在不小心或在不知情之情況下服用含有麻黃素或 Phenylp-
ropanolamine之止咳、感冒或止痛藥者之懲罰原則為:
①初犯者予以警告及隨時接受不定期之複檢。
②再犯者按上述懲罰規定第(1)項之第①、②、③點處理
。
(3)凡經聯盟及國內外相關單位例行藥檢中、及國內外司法單
位檢驗出毒品反應者,一律列為永不錄用人員。相關毒品
以政府單位公告內容為依據。
但列為醫療用藥之第3 、第 4 級毒品,如經國內地區級
以上之醫院、或國外合法醫院合格醫師提出用藥證明者,
不在此限。
(4)球員因生病或身體狀況需要服藥時,若需要使用的物質恰
巧為禁用清單禁用物質,球員得以自費方式向聯盟申請「
治療用途豁免」審查。經聯盟在下列條件考量下審核通過
者,將予以證明,以保障球員使用所需藥物的權利。
①若不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治療時,球員的健康會受到嚴
重影響。
②治療用的物質不會提高競賽成績。
③除了禁用物質或方法之外,沒有其他合理可行的治療替
代方法。
摘錄自某神秘書籍81-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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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B 廣島東洋鯉魚 VS 橫濱DENA灣星 @ 橫濱

By Cathe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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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耀勳

By E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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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選秀跟球團方向

By And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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