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雅基達盃全國大專院校系際排球錦標賽 - 排球
By Hedda
at 2009-05-19T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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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2009雅基達盃全國大專院校系際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宗旨:為推廣大專排球運動,促進校際運動交流,提供一個交流平台,讓全國大專院
校排球愛好者,能夠藉由本活動所安排的競賽,提昇彼此的技能,特舉辦本比賽。
貳、組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二、主辦單位: 雅基達(香港)有限公司
三、承辦單位:中興大學體育室、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中興大學學務處、資訊管理學系、排球研究社,
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參、比賽日期:民國98年6月26日至30日(週五至週二)(5天)。
肆、比賽地點:中興大學室外排球場。地址:台中市402南區國光路250
伍、比賽組別:男子組與女子組兩組。
陸、參加資格:(註)
一、報名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97學年度下學期註冊在學之學生及研究生(教育部公佈
之正式學制者)為限。
二、每校以97學年度該校系際賽前兩名為參加對象。
柒、報名方法: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6月 8日(星期一)止,逾期概不受理。
二、報名手續: 於報名網頁填寫隊職員資料(含相片),列印並加蓋體育室(組)
戳章,附報名費匯票或轉帳明細表以掛號寄中興大學體育室
陳進發老師收。
三、報名人數:每隊含教練一人、球員最多可報名14人(含隊長一人),名單
經領隊會議後即不得更改。
四、報名費用:每隊繳交競賽活動代辦費用新台幣1500元整。請以郵政匯
票方式繳交,或以ATM轉帳合作金庫(006)陳進發,帳號
0220872050990,報名時須繳交轉帳明細表。報名費未繳或逾期均不受理,繳費後應將自
己姓名及轉出帳號後5碼mail給聯絡人以進行確認。
五、報名網址:http://web.nchu.edu.tw/~fa0820/committee/index.htm
聯絡人:陳進發04-22858896,0923252920;[email protected]
捌、比賽用球:採用CONTI排球
玖、比賽規則:採用2009現行之國際排球規則及本比賽特殊規定。
拾、領隊會議:98年 6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00假中興大學體育館會議室。
拾壹、一般規定:
一、球隊出場比賽前,應將參加該場出賽球員之學生證正本或在學證明(附相片)
提交記錄台,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二、球員報名註冊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未經登記之球員,不准出場比賽。
三、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依據國際排球規則規定:裁判員有權
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四、本錦標賽各球隊比賽(決賽)結束後,即由主辦單位舉行頒獎。各獲
頒名次、獎項之球隊隊職員需留至頒獎典禮結束。
拾貳、比賽制度:
一、預、複賽:採用分組循環
二、決賽制度:複賽各組取前兩名成績保留,爭取1~6名。
三、每場比賽採三局二勝制。
(一)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二)如兩隊以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
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三)再相等時,則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
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四)如再相等,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五)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
拾參、獎勵辦法:
冠軍隊伍錦旗一面、獎盃ㄧ座、參賽球員個人獎牌一面,獎金壹萬元。
其他名次敘獎依參賽隊伍多寡訂定,於賽前公告實施。
拾肆、本實施辦法如有新增或修改部分則以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網頁
公告為依據。
拾伍、申訴:
一、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參賽球隊應於比賽
開始前提出,或在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以書面由教練或隊長簽章,並
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参仟元整,向大會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
否則由本會没收。
二、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拾陸、罰則:
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或遇球員、球隊有關人員侮辱大會工作人
員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大會有權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
,並於次年停止該單位參加本項比賽一年,情節重大者,並報請有關單位議
處。
拾柒、保險:球隊隊職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
拾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後公告實施。
備註:
一、若該校未舉辦系際盃,則以相同性質之全校性盃賽前二名隊伍為代表(主辦學校各組
可加派一隊),若仍有爭議,統一由該校體育室裁定並於報名表上蓋章認可。
二、參賽學校前二名隊伍之一如放棄參加,第三名隊伍可遞補,依此類推。
三、體育學院及各校體育學系、運動競技系同學謝絕參加外,登記為大專排球聯賽特優
級球員(依97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秩序冊為準),和登記為排球企業聯賽球員亦謝
絕參加。
四、參賽球員包含該系應屆畢業生(持畢業證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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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為推廣大專排球運動,促進校際運動交流,提供一個交流平台,讓全國大專院
校排球愛好者,能夠藉由本活動所安排的競賽,提昇彼此的技能,特舉辦本比賽。
貳、組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二、主辦單位: 雅基達(香港)有限公司
三、承辦單位:中興大學體育室、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中興大學學務處、資訊管理學系、排球研究社,
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參、比賽日期:民國98年6月26日至30日(週五至週二)(5天)。
肆、比賽地點:中興大學室外排球場。地址:台中市402南區國光路250
伍、比賽組別:男子組與女子組兩組。
陸、參加資格:(註)
一、報名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97學年度下學期註冊在學之學生及研究生(教育部公佈
之正式學制者)為限。
二、每校以97學年度該校系際賽前兩名為參加對象。
柒、報名方法: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6月 8日(星期一)止,逾期概不受理。
二、報名手續: 於報名網頁填寫隊職員資料(含相片),列印並加蓋體育室(組)
戳章,附報名費匯票或轉帳明細表以掛號寄中興大學體育室
陳進發老師收。
三、報名人數:每隊含教練一人、球員最多可報名14人(含隊長一人),名單
經領隊會議後即不得更改。
四、報名費用:每隊繳交競賽活動代辦費用新台幣1500元整。請以郵政匯
票方式繳交,或以ATM轉帳合作金庫(006)陳進發,帳號
0220872050990,報名時須繳交轉帳明細表。報名費未繳或逾期均不受理,繳費後應將自
己姓名及轉出帳號後5碼mail給聯絡人以進行確認。
五、報名網址:http://web.nchu.edu.tw/~fa0820/committee/index.htm
聯絡人:陳進發04-22858896,0923252920;[email protected]
捌、比賽用球:採用CONTI排球
玖、比賽規則:採用2009現行之國際排球規則及本比賽特殊規定。
拾、領隊會議:98年 6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00假中興大學體育館會議室。
拾壹、一般規定:
一、球隊出場比賽前,應將參加該場出賽球員之學生證正本或在學證明(附相片)
提交記錄台,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二、球員報名註冊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未經登記之球員,不准出場比賽。
三、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依據國際排球規則規定:裁判員有權
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四、本錦標賽各球隊比賽(決賽)結束後,即由主辦單位舉行頒獎。各獲
頒名次、獎項之球隊隊職員需留至頒獎典禮結束。
拾貳、比賽制度:
一、預、複賽:採用分組循環
二、決賽制度:複賽各組取前兩名成績保留,爭取1~6名。
三、每場比賽採三局二勝制。
(一)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二)如兩隊以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
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三)再相等時,則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
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四)如再相等,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五)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
拾參、獎勵辦法:
冠軍隊伍錦旗一面、獎盃ㄧ座、參賽球員個人獎牌一面,獎金壹萬元。
其他名次敘獎依參賽隊伍多寡訂定,於賽前公告實施。
拾肆、本實施辦法如有新增或修改部分則以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網頁
公告為依據。
拾伍、申訴:
一、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參賽球隊應於比賽
開始前提出,或在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以書面由教練或隊長簽章,並
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参仟元整,向大會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
否則由本會没收。
二、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拾陸、罰則:
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或遇球員、球隊有關人員侮辱大會工作人
員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大會有權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
,並於次年停止該單位參加本項比賽一年,情節重大者,並報請有關單位議
處。
拾柒、保險:球隊隊職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
拾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後公告實施。
備註:
一、若該校未舉辦系際盃,則以相同性質之全校性盃賽前二名隊伍為代表(主辦學校各組
可加派一隊),若仍有爭議,統一由該校體育室裁定並於報名表上蓋章認可。
二、參賽學校前二名隊伍之一如放棄參加,第三名隊伍可遞補,依此類推。
三、體育學院及各校體育學系、運動競技系同學謝絕參加外,登記為大專排球聯賽特優
級球員(依97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秩序冊為準),和登記為排球企業聯賽球員亦謝
絕參加。
四、參賽球員包含該系應屆畢業生(持畢業證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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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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