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全國大專院校慢速壘球錦標賽競賽 - 壘球

By Edith
at 2008-03-22T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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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全國大專院校慢速壘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依 據:教育部台體(一)字第0960187240號函辦理。
貳、宗 旨:為加強全國大專院校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提高壘球運動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聯絡感情,特舉辦本比賽。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
肆、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伍、承辦單位: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壘球委員會
陸、承辦學校:輔仁大學
柒、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台北市政府體育處、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遠東科技
大學、彰化縣政府、彰化縣彰美慢速壘球協會、屏東縣政府體育場。
捌、比賽日期:
【預賽】97年4月16日(星期三)至5月1日(星期四),計12天。
【決賽】97年5月15日(星期四)至5月19日(星期一),計5天。
玖、比賽地點:
【預賽】北 區:臺北市迎風球場
中 區:彰化縣和美球場、忠全球場
南一區:臺南市和順寮球場
南二區:屏東市台糖球場
【決賽】台北市新生公園壘球場
拾、比賽分區
北 區:宜蘭縣市、基隆市、臺北縣市、桃園縣市、新竹縣市、花蓮縣市、金門
中 區:苗栗縣市、臺中縣市、彰化縣市、南投縣市、雲林縣市
南一區:嘉義縣市、臺南縣市
南二區:高雄縣市、屏東縣市、澎湖縣、臺東縣市
拾壹、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以參加乙隊為限。
拾貳、參加資格: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96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中補校生、進修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拾參、比賽分級、分組
一、第一級(限男生組):
(一)限大專院校之在學男生,任何學校隊伍均可自由報名參賽。
(二)96學年度大專壘球賽慢速壘球組第一級參賽之隊伍。
二、第二級
(一)男生組:限大專院校非體育科系(所)及運動績優生。
(二)女生組:限大專院校非體育科系(所)及運動績優生。
拾肆、報名方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7年3月31日止(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
二、地址:24205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510號,輔仁大學體育室邱奕文老師收
電話:02-2905-3058;傳真:02-29017051
三、人數:各隊除領隊、教練、管理外,隊員(含隊長)以20名為限。
四、手續:
(一)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正式報名表(請用標楷體14PT),先行E-mail至[email protected](聯絡人:陳美現,電話:02-2905-3085)
(二)列印後加蓋校印或體育室(組)印章,以限時掛號寄送,逾期恕不受理。本次比賽報名表檔案。
五、競賽代辦費:每隊繳交新台幣貳仟元整。
六、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拾伍、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最新國際壘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Brett SB-H3000。
三、比賽制度:每場比賽採七局制,相關規定如下:
(一)比賽之時間限制為每場七十分鐘(好壞球數,由一好一壞球開始計算)。
(二)各組視報名隊數決定賽制;若該組報名隊數未滿2隊時,取消該組比賽。
(三)男生組需採用符合規則之木(竹)製球棒;女生組可採金屬製球棒。(下年度起,本會比賽採用之球棒,為顧及安全性與公平性,無論材質為何,均需經國際壘球總會或相關國際壘球組織認證後,方可使用)
(四)若滿四局差十分或五局差七分以上,則提前結束。
(五)預賽賽完正規時間或局數雙方得分相等時,不延長比賽;決賽賽完第七局雙方得分相等時,第八局開始採『突破僵局制』。
四、計分方法即勝負名次判定:
(一)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零分,和局各得一分,總積分多者為先。
(二)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相關各隊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三)如遇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1.視其勝負,勝者為先。
2.相關對失分少者為先。
3.總失分少者為先。
4.相關隊得分多者為先。
5.總得分多者為先。
6.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五、各組分區預賽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時取三名;三至四隊時取二名;二隊取一隊;參加全國決賽。
拾陸、領隊會議:
一、 預賽領隊會議日期及地點(不另行通知)。
北 區:97年4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整假輔仁大學體育系
218會議室。
中 區:97年4月10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整假彰化縣彰美慢速壘球協會。
南一、二區:97年4月11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整假遠東科技大學體育室。
二、決賽領隊會議日期及地點訂於97年5月7日(星期三)下午3時假輔仁大學
體育系218會議室(不另行通知)。
三、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相關問題之異議。
四、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五、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六、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拾柒、比賽抽籤:
一、如未派代表出席者、屆時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二、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拾捌、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全國總決賽前一天晚上舉行。
閉幕典禮:訂於全國總決賽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舉行。
二、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三、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學校學生攜帶軍人身分補給證)已備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四、未經報名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五、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利。
六、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終決。
七、若逢下雨、天災等因素,未能賽完者,若已賽完四局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未滿四局者,成積保留另定時間賽完;未滿一局則重新開打,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改或加填)。
八、除比賽用球外,其餘裝備自行準備(慢壘賽亦須自備頭盔)。
九、比賽打擊與跑壘時,請一律配戴頭盔。
十、球衣隊名一律採用中文繡於胸前,未依規定者禁止出賽。
拾玖、獎勵
一、各組全國總冠軍隊伍隊職員,每人獲頒本屆冠軍紀念T恤一件。
二、全國總決賽各組取前六名,由大會頒獎盃乙座。
三、參加全國決賽該組隊伍達八隊以上時,該組比賽另頒個人打擊獎前三名,美
技獎功勞獎及教練獎各一名。
四、凡完成報名參賽隊伍,均能獲贈ASA認證通過之木製球棒一支。
貳拾、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於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負責。
四、參賽者禁止於比賽場內抽煙或嚼食檳榔,若有上述行為,大會工作人員有權當場照相存證後函請總會轉呈所屬學校議處。
五、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請總會轉呈教育部處理。
六、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貳拾壹、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議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貳拾貳、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報名表下載
http://fjsb.club.fju.edu.tw/2008name.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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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 據:教育部台體(一)字第0960187240號函辦理。
貳、宗 旨:為加強全國大專院校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提高壘球運動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聯絡感情,特舉辦本比賽。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
肆、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伍、承辦單位: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壘球委員會
陸、承辦學校:輔仁大學
柒、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台北市政府體育處、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遠東科技
大學、彰化縣政府、彰化縣彰美慢速壘球協會、屏東縣政府體育場。
捌、比賽日期:
【預賽】97年4月16日(星期三)至5月1日(星期四),計12天。
【決賽】97年5月15日(星期四)至5月19日(星期一),計5天。
玖、比賽地點:
【預賽】北 區:臺北市迎風球場
中 區:彰化縣和美球場、忠全球場
南一區:臺南市和順寮球場
南二區:屏東市台糖球場
【決賽】台北市新生公園壘球場
拾、比賽分區
北 區:宜蘭縣市、基隆市、臺北縣市、桃園縣市、新竹縣市、花蓮縣市、金門
中 區:苗栗縣市、臺中縣市、彰化縣市、南投縣市、雲林縣市
南一區:嘉義縣市、臺南縣市
南二區:高雄縣市、屏東縣市、澎湖縣、臺東縣市
拾壹、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以參加乙隊為限。
拾貳、參加資格: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96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中補校生、進修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拾參、比賽分級、分組
一、第一級(限男生組):
(一)限大專院校之在學男生,任何學校隊伍均可自由報名參賽。
(二)96學年度大專壘球賽慢速壘球組第一級參賽之隊伍。
二、第二級
(一)男生組:限大專院校非體育科系(所)及運動績優生。
(二)女生組:限大專院校非體育科系(所)及運動績優生。
拾肆、報名方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7年3月31日止(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
二、地址:24205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510號,輔仁大學體育室邱奕文老師收
電話:02-2905-3058;傳真:02-29017051
三、人數:各隊除領隊、教練、管理外,隊員(含隊長)以20名為限。
四、手續:
(一)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正式報名表(請用標楷體14PT),先行E-mail至[email protected](聯絡人:陳美現,電話:02-2905-3085)
(二)列印後加蓋校印或體育室(組)印章,以限時掛號寄送,逾期恕不受理。本次比賽報名表檔案。
五、競賽代辦費:每隊繳交新台幣貳仟元整。
六、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拾伍、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最新國際壘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Brett SB-H3000。
三、比賽制度:每場比賽採七局制,相關規定如下:
(一)比賽之時間限制為每場七十分鐘(好壞球數,由一好一壞球開始計算)。
(二)各組視報名隊數決定賽制;若該組報名隊數未滿2隊時,取消該組比賽。
(三)男生組需採用符合規則之木(竹)製球棒;女生組可採金屬製球棒。(下年度起,本會比賽採用之球棒,為顧及安全性與公平性,無論材質為何,均需經國際壘球總會或相關國際壘球組織認證後,方可使用)
(四)若滿四局差十分或五局差七分以上,則提前結束。
(五)預賽賽完正規時間或局數雙方得分相等時,不延長比賽;決賽賽完第七局雙方得分相等時,第八局開始採『突破僵局制』。
四、計分方法即勝負名次判定:
(一)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零分,和局各得一分,總積分多者為先。
(二)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相關各隊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三)如遇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1.視其勝負,勝者為先。
2.相關對失分少者為先。
3.總失分少者為先。
4.相關隊得分多者為先。
5.總得分多者為先。
6.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五、各組分區預賽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時取三名;三至四隊時取二名;二隊取一隊;參加全國決賽。
拾陸、領隊會議:
一、 預賽領隊會議日期及地點(不另行通知)。
北 區:97年4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整假輔仁大學體育系
218會議室。
中 區:97年4月10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整假彰化縣彰美慢速壘球協會。
南一、二區:97年4月11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整假遠東科技大學體育室。
二、決賽領隊會議日期及地點訂於97年5月7日(星期三)下午3時假輔仁大學
體育系218會議室(不另行通知)。
三、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相關問題之異議。
四、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五、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六、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拾柒、比賽抽籤:
一、如未派代表出席者、屆時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二、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拾捌、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全國總決賽前一天晚上舉行。
閉幕典禮:訂於全國總決賽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舉行。
二、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三、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學校學生攜帶軍人身分補給證)已備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四、未經報名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五、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利。
六、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終決。
七、若逢下雨、天災等因素,未能賽完者,若已賽完四局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未滿四局者,成積保留另定時間賽完;未滿一局則重新開打,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改或加填)。
八、除比賽用球外,其餘裝備自行準備(慢壘賽亦須自備頭盔)。
九、比賽打擊與跑壘時,請一律配戴頭盔。
十、球衣隊名一律採用中文繡於胸前,未依規定者禁止出賽。
拾玖、獎勵
一、各組全國總冠軍隊伍隊職員,每人獲頒本屆冠軍紀念T恤一件。
二、全國總決賽各組取前六名,由大會頒獎盃乙座。
三、參加全國決賽該組隊伍達八隊以上時,該組比賽另頒個人打擊獎前三名,美
技獎功勞獎及教練獎各一名。
四、凡完成報名參賽隊伍,均能獲贈ASA認證通過之木製球棒一支。
貳拾、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於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負責。
四、參賽者禁止於比賽場內抽煙或嚼食檳榔,若有上述行為,大會工作人員有權當場照相存證後函請總會轉呈所屬學校議處。
五、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請總會轉呈教育部處理。
六、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貳拾壹、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議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貳拾貳、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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