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 投手篇 - 壘球
By Leila
at 2005-05-10T18:25
at 2005-05-10T18:25
Table of Contents
※ [本文轉錄自 Jocephine 信箱]
投球規定 (PITCHING REGULATIONS)
l.投手雙腳結實的著地,使用單足或雙足與投手板接觸。投手在投球的整個過程中
,軸足必須一直與投手板保持接觸。
(1)投球前,用單手或雙手持球於身體前方,必須完全靜止片刻,才可以投球,同
時,身體一定以正面對著擊球員。此為投球準備動作。
(2)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
(3)當捕手完成接球準備動作後,投手才被視為完成投球準備動作。
註:當阻止投手投球時,裁判應該舉起單手,掌心向投手。而投手已經開始投出
球時,裁判要同時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
2.當經過投球前的完全靜止後,投手做出任何揮臂動作時,即為投球開始。直到球
自手中投出以前,必須確保軸足與投手板的接觸。是否要跨一步投球,沒有硬性
規定,但是如果要跨步時,可以向前跨一步、向後跨一步或是向側方跨一步,跨
步的動作要與球離手動作一致。
3.合法投球,將是由下向上的投球,投向擊球員,且合乎以下規定:
(1)球速必須和緩,由裁判員認定。當球速太快時,裁判員要警告投手。投手如經
警告後再同樣犯規,即判處該投手該場球賽不准再當投手。
(2)投出之球的拋物曲線弧度,其頂點離地面應至少1.82公尺,至多不超過3.65公
尺。
(3)在球被擊出或到達本壘板以前,捕手一定要在捕手區以內。
(4)捕手接到投出之球,要直接傳回投手。當三振出局或完成捕手刺殺動作時,才
可以不直接回傳。
判決:捕手未直接回傳投手,壞球數加一球。
(5)當接到球之後,或在死球狀況,由裁判宣告比賽開始時,投手於10秒內要將球
投出。
判決:投手於10秒內未將球投出,壞球數加一球。
4.投手可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揮臂投球,但要合於下面要求:
(1)即將投出球時,不要再做任何不當動作。
(2)揮臂動作是連貫的。
(3)揮臂向前時絕不可停頓或逆轉。
(4)當投球手臂第一個向前揮動的動作,通過臀部時,就是球投向本壘的時刻,不
可再旋回後面。
(5)球一離手,揮臂即停,不可以再持續。
5.比賽進行中,任何外加物附著於球、投手的手及十指是不允許的。
投手或其他防守球員在比賽球上加添外物,經規勸不聽者,判驅逐出場。投手在
投球時,允許在手套內加戴保護性質的深色打擊手套。
6.守備員不可以用不當守備,來遮擋擊球員視線,或用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故意
干擾擊球員。不論在球投出之前或投出之後,犯有此侵人動作的球員,即刻被驅
逐出場,不得再參加本場比賽。
7.趁擊球員未準備好,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的突襲投球,是不可以的。
判決:投球的動作,或投手、野手的行為有違反前面1至7條中所列舉規定者,即
造成違規投球。比賽暫停,擊球員可獲得一壞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例外:投出之球雖經判為違規投球,但是只要擊球員去揮擊,即變成一好球,雖
然曾是違規投球,卻不會被處罰。這球一旦被擊出,比賽繼續。在適合於
提出促請裁決的時機存在時,如因違規投球發生及被宣告,即造成促請裁
決時機已過去。
註:當違規投球行為一經確認,要立即宣告。由壘審宣告時,音量要使最近的野
手聽清楚。壘審宣告同時,也應比出遲死球手勢。野手如果藉口未聽到宣告
,不會影響到該宣告的成立。
★狀況:球數已三壞二好,投手投球的高點超過3.65公尺時,主審比出遲死球,宣
告 "Illegal" ,擊球員獲得四壞球上一壘。防守隊抗議主審不應該宣告
,因為該宣告提醒擊球員等待四壞球。
☆解答:抗議不合理,如果提出抗議者持續抗議或者態度不佳,應該判他退場。
☆說明:不虛心檢討自己,反而去怪罪別人,是社會常見的亂象。違規投球規則的
判定,告訴投手如何合法投球,帶動比賽順利進行,大家享受陽光健身。
如同所有其他規則,規則的訂定,都是正面且善意的,沒有任何一條規則
,是給予裁判至高的權利,決定球員的出局否,或是主控比賽的勝負及利
益。
違規投球產生,就是犯了錯。不檢討自己,反而只去怪罪裁判不該宣告,
這種心態很可能造成往後一再違規,持續成為一個不好的投手。
不懂以上道理,而持續抗議的教練,判他退場,是去冷靜的思考。
8.下列情形,宣告投球無效:
(1)比賽暫停中,投手已投出球時。
(2)因投出球未被擊出,或未到本壘板之前,跑壘員有提早離壘而出局的行為,該
投出球要宣告投球無效。
(3)當宣告界外球以後,跑壘員尚未回到原來佔有壘包時,投手已投出球,要趕快
宣告『投球無效』,使比賽暫停。
(4)在揮臂動作,或向身體後方的揮動中,球自手中滑落。
判決:發生以上狀況時,比賽暫停,其後的連續動作均無意義。
(5)比賽仍在進行時,進攻隊球員、經理或教練不可以任意叫『暫停』,或是運用
言語、措詞、甚至某些侵犯動作,其明顯的目的企圖混淆投手,造成違規投球
。
判決:宣告『投球無效』之外,警告犯規隊。只要類似行為再一次發生,犯規
者判退場。
9.在一局中,對每一位及每一任的投手,至多只能接受來自經理或隊休息區的代表
一次的面授機宜。第二次的面授機宜,將造成該名投手被處罰更換投手,並且不
得在本場比賽中再當投手。
10.每半局開始,或每次更換投手時,比賽可最長暫停一分鐘,讓投手向捕手或其他
某一位隊友熱身練投最多三球。每多練一球,將被多判一個壞球。同一局,再度
擔任投手,不得熱身投球。
註: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比賽暫停不得超過一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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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球規定 (PITCHING REGULATIONS)
l.投手雙腳結實的著地,使用單足或雙足與投手板接觸。投手在投球的整個過程中
,軸足必須一直與投手板保持接觸。
(1)投球前,用單手或雙手持球於身體前方,必須完全靜止片刻,才可以投球,同
時,身體一定以正面對著擊球員。此為投球準備動作。
(2)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
(3)當捕手完成接球準備動作後,投手才被視為完成投球準備動作。
註:當阻止投手投球時,裁判應該舉起單手,掌心向投手。而投手已經開始投出
球時,裁判要同時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
2.當經過投球前的完全靜止後,投手做出任何揮臂動作時,即為投球開始。直到球
自手中投出以前,必須確保軸足與投手板的接觸。是否要跨一步投球,沒有硬性
規定,但是如果要跨步時,可以向前跨一步、向後跨一步或是向側方跨一步,跨
步的動作要與球離手動作一致。
3.合法投球,將是由下向上的投球,投向擊球員,且合乎以下規定:
(1)球速必須和緩,由裁判員認定。當球速太快時,裁判員要警告投手。投手如經
警告後再同樣犯規,即判處該投手該場球賽不准再當投手。
(2)投出之球的拋物曲線弧度,其頂點離地面應至少1.82公尺,至多不超過3.65公
尺。
(3)在球被擊出或到達本壘板以前,捕手一定要在捕手區以內。
(4)捕手接到投出之球,要直接傳回投手。當三振出局或完成捕手刺殺動作時,才
可以不直接回傳。
判決:捕手未直接回傳投手,壞球數加一球。
(5)當接到球之後,或在死球狀況,由裁判宣告比賽開始時,投手於10秒內要將球
投出。
判決:投手於10秒內未將球投出,壞球數加一球。
4.投手可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揮臂投球,但要合於下面要求:
(1)即將投出球時,不要再做任何不當動作。
(2)揮臂動作是連貫的。
(3)揮臂向前時絕不可停頓或逆轉。
(4)當投球手臂第一個向前揮動的動作,通過臀部時,就是球投向本壘的時刻,不
可再旋回後面。
(5)球一離手,揮臂即停,不可以再持續。
5.比賽進行中,任何外加物附著於球、投手的手及十指是不允許的。
投手或其他防守球員在比賽球上加添外物,經規勸不聽者,判驅逐出場。投手在
投球時,允許在手套內加戴保護性質的深色打擊手套。
6.守備員不可以用不當守備,來遮擋擊球員視線,或用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故意
干擾擊球員。不論在球投出之前或投出之後,犯有此侵人動作的球員,即刻被驅
逐出場,不得再參加本場比賽。
7.趁擊球員未準備好,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的突襲投球,是不可以的。
判決:投球的動作,或投手、野手的行為有違反前面1至7條中所列舉規定者,即
造成違規投球。比賽暫停,擊球員可獲得一壞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例外:投出之球雖經判為違規投球,但是只要擊球員去揮擊,即變成一好球,雖
然曾是違規投球,卻不會被處罰。這球一旦被擊出,比賽繼續。在適合於
提出促請裁決的時機存在時,如因違規投球發生及被宣告,即造成促請裁
決時機已過去。
註:當違規投球行為一經確認,要立即宣告。由壘審宣告時,音量要使最近的野
手聽清楚。壘審宣告同時,也應比出遲死球手勢。野手如果藉口未聽到宣告
,不會影響到該宣告的成立。
★狀況:球數已三壞二好,投手投球的高點超過3.65公尺時,主審比出遲死球,宣
告 "Illegal" ,擊球員獲得四壞球上一壘。防守隊抗議主審不應該宣告
,因為該宣告提醒擊球員等待四壞球。
☆解答:抗議不合理,如果提出抗議者持續抗議或者態度不佳,應該判他退場。
☆說明:不虛心檢討自己,反而去怪罪別人,是社會常見的亂象。違規投球規則的
判定,告訴投手如何合法投球,帶動比賽順利進行,大家享受陽光健身。
如同所有其他規則,規則的訂定,都是正面且善意的,沒有任何一條規則
,是給予裁判至高的權利,決定球員的出局否,或是主控比賽的勝負及利
益。
違規投球產生,就是犯了錯。不檢討自己,反而只去怪罪裁判不該宣告,
這種心態很可能造成往後一再違規,持續成為一個不好的投手。
不懂以上道理,而持續抗議的教練,判他退場,是去冷靜的思考。
8.下列情形,宣告投球無效:
(1)比賽暫停中,投手已投出球時。
(2)因投出球未被擊出,或未到本壘板之前,跑壘員有提早離壘而出局的行為,該
投出球要宣告投球無效。
(3)當宣告界外球以後,跑壘員尚未回到原來佔有壘包時,投手已投出球,要趕快
宣告『投球無效』,使比賽暫停。
(4)在揮臂動作,或向身體後方的揮動中,球自手中滑落。
判決:發生以上狀況時,比賽暫停,其後的連續動作均無意義。
(5)比賽仍在進行時,進攻隊球員、經理或教練不可以任意叫『暫停』,或是運用
言語、措詞、甚至某些侵犯動作,其明顯的目的企圖混淆投手,造成違規投球
。
判決:宣告『投球無效』之外,警告犯規隊。只要類似行為再一次發生,犯規
者判退場。
9.在一局中,對每一位及每一任的投手,至多只能接受來自經理或隊休息區的代表
一次的面授機宜。第二次的面授機宜,將造成該名投手被處罰更換投手,並且不
得在本場比賽中再當投手。
10.每半局開始,或每次更換投手時,比賽可最長暫停一分鐘,讓投手向捕手或其他
某一位隊友熱身練投最多三球。每多練一球,將被多判一個壞球。同一局,再度
擔任投手,不得熱身投球。
註: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比賽暫停不得超過一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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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05-05-12T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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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5-06T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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