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按約定給齊薪資 - 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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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竹北市某維X羽球運動中心當行政櫃台,應徵的時候雇主告知上班時間為1400-2230,薪水為25000元,後來上班一個多月之後雇主詢問我與另一員工是否可互輪早晚班,如果可以就一個月多給我們3千元津貼,我們也同意了。
我們這互輪的意思是平日早上0900-1230中間有空班,晚上1800-2200總共7.5小時
可是這個月我離職之後發現薪水短少3000元,打給老闆娘,她說:因為你們一天沒做滿8小時所以錢扣光光了阿!!!
我們兩個員工都傻眼....什麼叫沒做滿8小時就要扣錢?剛開始前兩個月也沒有扣,我離職了才說沒做滿8小時要扣薪水?這樣會不會太奇怪了?而且到底是哪條法律規定沒做滿8小時雇主就可以這樣扣薪水的?
我離職後才跟我講說其實他們平日早上營業的時間是0830(問題是這三個月來我們都是9點來她也都沒說甚麼,可是我們一離職他就告訴我們每天遲到30分鐘要扣薪)
後來我去勞工局提起申訴,請問一下我在沒有跟雇主寫勞動契約的情況下我有勝算嗎?我還討的到那筆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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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14-01-09
因為依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者,乃約定勞僱關係之契約;而契約者,依民法規定只需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已成立。因此只要勞僱雙方就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內為他方服特定內容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等必要之點達成合意,無論有無書面,即使只有口頭約定,勞動契約亦已成立。
另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者處新台幣9萬以上45萬以下罰鍰。
所以有勝算,而且討的到吧。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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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avatarRobert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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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ra avatarElvira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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