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2016年修改的規章如下
1、符合資格年限—(不重要下略)
2、補償方式選擇權—補償方式由原球團經審視新球團所提出25人保護名單外之選手名單後
決定。
3、補償規定修訂如下—
(1)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之補償:
①原屬球團須於獲得新球團所提出之選手名簿後7個工作日內,向聯盟表示欲締結合約之選
手,原屬球團得自該名簿中指定一名選手。「若同日指定補償之選手出現重複之情形時,該
年度戰績較差之球團擁有指定該選手之權利。」
②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75%。若選
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則轉隊費額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2) 全額轉隊費之補償:
新球團必須支付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
額之125%。若該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額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簡單來講,照這個規章,補償方式
但是前由原球團「先」看過新球團所提出25人保護名單後
再決定要全部現金,或是現金一半+球員的方式
這次規章很明確了,我喜歡
「哇,吳志揚,怎麼又是你」
https://i.imgur.com/vU0Wib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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