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第九屆城市盃慢速壘球對抗賽 - 壘球
By Erin
at 2012-08-29T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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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第九屆市長盃全國慢速壘球城市對抗賽
競賽章程
一、主 旨:推展全民運動精神,提升慢速壘球技術水準,倡導正當休閒活動並提振社會善良風氣,強健人民,加強全國各縣市慢壘球員交流。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楠梓區體育會、台灣中油煉製事業部、各縣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協)會。
五、贊助單位:
六、比賽辦法:
1.日 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20、21日共三日,舉行比賽。
2.地 點:(甲)中油煉製事業部棒球場(乙)中正壘球場(丙)鳳新甲球場(丁)鳳新乙球場。
3.規 則:採用中華民國最新壘球規則2011~2014。
4.用 球:高雄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指定用球。
5.組 別:城市組、學生組。
6.制 度:城市組24隊、學生組12隊。城市組預賽採三隊分組循環每小組取兩名晉級決賽,進入決賽隊伍10月20日於選手之夜會場進行抽籤,未到場球隊由大會代抽,決賽採單敗淘汰賽制。學生組預賽採三隊分組循環每小組取一名晉級決賽,進入決賽隊伍10月20日於選手之夜會場進行頒獎,決賽採單敗淘汰賽制。
7.比賽球棒:不限球棒比賽(但需為合格廠牌,且不得違規或變造)。
8.比賽期間大會提供每參賽球隊礦泉水1箱,並提供11點~13點比賽球隊便當20個。
9.資 格:城市組:由各縣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推派一隊參加,或由承辦單位邀請之參賽球隊。備註:每位參賽球員均不得重複報名或冒名頂替,違者沒收該隊參賽資格。
學生組:由各大專院校自由組隊參加,或由承辦單位邀請之參賽球隊,球員不得跨校參賽。備註:每位參賽球員均不得冒名頂替,違者沒收該隊參賽資格。
七、報名辦法:
1.日 期:即日起至101年10月5日截止。
2.聯絡人:總幹事:王士旗0918-592261
競賽組長:羅世銘0933-585727
3.地 點:高雄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德中路46巷94號
電話:07-5917071
E-MAIL:[email protected]及[email protected]
報名表煩請2個信箱都寄,競賽組長:羅世銘0933-585727
※本次活動請採用E-mail報名,本會提供報名表及注意事項。
4.報名費:(1)城市組每隊2000元,大專組每隊1000元。
保證金:(1)城市組每隊3000元、大專組每隊2000元 (同報名費報名時繳交,若未違反大會規定如棄權、奪權比賽等保證金一律沒收外,賽後無息退還)。
5.匯 款:郵局局號: 0041431 郵局帳號: 0652024
戶名:高雄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敬請 貴隊於報名時,利用郵局匯款方式完成報名程序,並將匯款單(註明球隊名稱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07)591-7071,並請電洽本會(王士旗總幹事0918-592261)。
7.人 數:每隊球員限報20名,超過20名後之隊員一律刪除(需下場比賽之隊職員,請登錄為球員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八、領隊會議及抽籤:
1.日期:101年10月6日(星期六) 下午3時整。
2.地點:台灣中油煉製事業部棒球場會議室。
3.抽籤:領隊會議結束後立即進行抽籤,未派員參加領隊會議之球隊由大會代抽,各隊不得異議。
九、開幕典禮暨選手之夜:
1.日期:101年10月20日(星期六)下午6時30分。
2.地點:另定
3.參加人員為城市組24隊及大專組4強隊伍,如參加人數未足20人請提早告知主辦單位,每隊至少需出席1桌次,如未出席1桌次則扣保證金2000元整。
十、獎勵辦法:取冠、亞、季軍、殿軍各隊頒發獎盃乙座、獎品,另取打擊獎(三名)、功勞獎、教練獎、領隊獎頒發獎盃。
十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以領隊會議時說明或公佈。
十二、最新訊息將公告於高雄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官方部落格,網址如下:
http://tw.myblog.yahoo.com/kc-spc/
比賽細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失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本次比賽參賽球隊之球員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或相關足證明球員身份之証
件備查,如比賽球隊之一方有提出檢驗球員資格及身份証件要求時,未帶
身份証件之球員不能下場比賽(於比賽列隊時提出)冒名頂替比賽時任何
時間皆可檢舉。
三、本次比賽採用15英呎(4.5公尺)安全壘線,本壘禁止撲壘,違規者判
撲壘者出局,攻方及守方踏本壘板及好球帶板得分及封殺皆屬有效。
四、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五、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或比賽中因抗議…等被判奪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若比賽中被判奪權或非自動棄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以十比零計分)
六、本次比賽賽程(大會有權視天候狀況縮短比賽時間或局數),比賽中如遇天然因素該局真的不能繼續比賽時{3局以上(含3局)即可裁定勝負,未滿1局則比賽成績取消,兩隊以抽簽或猜拳決定該局之勝負;以下之比賽賽程如時間到該時間比賽之隊伍還是不能比賽時,則還是以抽簽或猜拳決定該局之勝負;以此類推…}。
七、各隊應於比賽前卅分鐘向大會報到,並廿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及決定攻守,球員如違返規定,被對方檢舉伸訴,屬冒名頂替,皆沒收該隊該場之比賽成績,並沒收保証金,但該對仍可繼續另外它場之比賽。(大會視需要有權決定提早比賽,球隊不得拒絕)。
八、凡逾比賽賽程時間不出場比賽者或比賽時下場人數如不足十人出場,以棄權論並沒收保證金。(請注意:不等候)
九、本次賽程均採(一好球、一壞球)開始、時間限制60分鐘,以利賽程進行。當後攻球隊該局攻完後,在比賽最後剩10分鐘(加減1分鐘內,不管先攻與否,下局即為比賽最後一局,依裁判時間為依據。備註:四強70分、冠、亞軍賽80分鐘
十、比賽採七局制,三局相差15分、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十一、預賽採和局制,決賽時如時間限制已到或第七局結束兩隊得分相等,則採取突破僵局制(一人出局,第一棒在三壘、第二棒在二壘,第三棒在一壘,第四棒開始擊球)。
十二、預賽積分相同時,則以以下之順序取晉級之隊伍參加決賽:
相關隊伍之勝負關係。
所有比賽之總失分較少者。
所有比賽之總得分較多者。
猜拳或抽籤。
十三、球員未報名或冒名頂替參與比賽、球員重覆報名時而跨隊比賽者,經檢舉查屬事實則判『奪權比賽』,並沒收該隊及該球員跨隊比賽之球隊之比賽成績及沒收保證金。
十四、攻守名單中需填寫預備球員之名字、背號,違者一律不得替換,且攻守名單填完後,教練得簽署生效。背號、姓名如有筆誤,經核對身份無誤,不判出局仍可繼續出賽。
十五、各球隊比賽時需著統一明顯隊伍名稱及背號之球衣,否則大會得拒絕參賽。
十六、打擊員需戴打擊頭盔(雙耳頭盔)才可上場打擊,打擊員未戴打擊頭盔
進入打擊區,在投手未對擊球員投出第一球前發現補戴,則不判出局,
若投手對該擊球員投出一球後,即判擊球員出局。
十七、跑壘員於跑壘途中,”蓄意”將頭盔拋棄或用手拿著跑壘,判跑壘員出局(由裁判認定)。
十八、比賽中球員或球隊經裁判認定有放水行為時,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沒收比賽成績。
十九、比賽中有申訴時,應由隊長以上始可提出申訴,其他人員提出概不受理。
二十、沒有廠牌之球棒本會禁止使用,若有違反,依(違規球棒)規則處置。
則判該使用球棒之球員出局,如屬變造球棒者,則沒收該對該場之比賽
成績。(比賽中一律禁止穿著金屬鞋底及鞋釘之球鞋)。
廿一、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廿二、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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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第九屆市長盃全國慢速壘球城市對抗賽
競賽章程
一、主 旨:推展全民運動精神,提升慢速壘球技術水準,倡導正當休閒活動並提振社會善良風氣,強健人民,加強全國各縣市慢壘球員交流。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楠梓區體育會、台灣中油煉製事業部、各縣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協)會。
五、贊助單位:
六、比賽辦法:
1.日 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20、21日共三日,舉行比賽。
2.地 點:(甲)中油煉製事業部棒球場(乙)中正壘球場(丙)鳳新甲球場(丁)鳳新乙球場。
3.規 則:採用中華民國最新壘球規則2011~2014。
4.用 球:高雄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指定用球。
5.組 別:城市組、學生組。
6.制 度:城市組24隊、學生組12隊。城市組預賽採三隊分組循環每小組取兩名晉級決賽,進入決賽隊伍10月20日於選手之夜會場進行抽籤,未到場球隊由大會代抽,決賽採單敗淘汰賽制。學生組預賽採三隊分組循環每小組取一名晉級決賽,進入決賽隊伍10月20日於選手之夜會場進行頒獎,決賽採單敗淘汰賽制。
7.比賽球棒:不限球棒比賽(但需為合格廠牌,且不得違規或變造)。
8.比賽期間大會提供每參賽球隊礦泉水1箱,並提供11點~13點比賽球隊便當20個。
9.資 格:城市組:由各縣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推派一隊參加,或由承辦單位邀請之參賽球隊。備註:每位參賽球員均不得重複報名或冒名頂替,違者沒收該隊參賽資格。
學生組:由各大專院校自由組隊參加,或由承辦單位邀請之參賽球隊,球員不得跨校參賽。備註:每位參賽球員均不得冒名頂替,違者沒收該隊參賽資格。
七、報名辦法:
1.日 期:即日起至101年10月5日截止。
2.聯絡人:總幹事:王士旗0918-592261
競賽組長:羅世銘0933-585727
3.地 點:高雄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德中路46巷94號
電話:07-5917071
E-MAIL:[email protected]及[email protected]
報名表煩請2個信箱都寄,競賽組長:羅世銘0933-585727
※本次活動請採用E-mail報名,本會提供報名表及注意事項。
4.報名費:(1)城市組每隊2000元,大專組每隊1000元。
保證金:(1)城市組每隊3000元、大專組每隊2000元 (同報名費報名時繳交,若未違反大會規定如棄權、奪權比賽等保證金一律沒收外,賽後無息退還)。
5.匯 款:郵局局號: 0041431 郵局帳號: 0652024
戶名:高雄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敬請 貴隊於報名時,利用郵局匯款方式完成報名程序,並將匯款單(註明球隊名稱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07)591-7071,並請電洽本會(王士旗總幹事0918-592261)。
7.人 數:每隊球員限報20名,超過20名後之隊員一律刪除(需下場比賽之隊職員,請登錄為球員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八、領隊會議及抽籤:
1.日期:101年10月6日(星期六) 下午3時整。
2.地點:台灣中油煉製事業部棒球場會議室。
3.抽籤:領隊會議結束後立即進行抽籤,未派員參加領隊會議之球隊由大會代抽,各隊不得異議。
九、開幕典禮暨選手之夜:
1.日期:101年10月20日(星期六)下午6時30分。
2.地點:另定
3.參加人員為城市組24隊及大專組4強隊伍,如參加人數未足20人請提早告知主辦單位,每隊至少需出席1桌次,如未出席1桌次則扣保證金2000元整。
十、獎勵辦法:取冠、亞、季軍、殿軍各隊頒發獎盃乙座、獎品,另取打擊獎(三名)、功勞獎、教練獎、領隊獎頒發獎盃。
十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以領隊會議時說明或公佈。
十二、最新訊息將公告於高雄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官方部落格,網址如下:
http://tw.myblog.yahoo.com/kc-spc/
比賽細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失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本次比賽參賽球隊之球員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或相關足證明球員身份之証
件備查,如比賽球隊之一方有提出檢驗球員資格及身份証件要求時,未帶
身份証件之球員不能下場比賽(於比賽列隊時提出)冒名頂替比賽時任何
時間皆可檢舉。
三、本次比賽採用15英呎(4.5公尺)安全壘線,本壘禁止撲壘,違規者判
撲壘者出局,攻方及守方踏本壘板及好球帶板得分及封殺皆屬有效。
四、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五、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或比賽中因抗議…等被判奪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若比賽中被判奪權或非自動棄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以十比零計分)
六、本次比賽賽程(大會有權視天候狀況縮短比賽時間或局數),比賽中如遇天然因素該局真的不能繼續比賽時{3局以上(含3局)即可裁定勝負,未滿1局則比賽成績取消,兩隊以抽簽或猜拳決定該局之勝負;以下之比賽賽程如時間到該時間比賽之隊伍還是不能比賽時,則還是以抽簽或猜拳決定該局之勝負;以此類推…}。
七、各隊應於比賽前卅分鐘向大會報到,並廿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及決定攻守,球員如違返規定,被對方檢舉伸訴,屬冒名頂替,皆沒收該隊該場之比賽成績,並沒收保証金,但該對仍可繼續另外它場之比賽。(大會視需要有權決定提早比賽,球隊不得拒絕)。
八、凡逾比賽賽程時間不出場比賽者或比賽時下場人數如不足十人出場,以棄權論並沒收保證金。(請注意:不等候)
九、本次賽程均採(一好球、一壞球)開始、時間限制60分鐘,以利賽程進行。當後攻球隊該局攻完後,在比賽最後剩10分鐘(加減1分鐘內,不管先攻與否,下局即為比賽最後一局,依裁判時間為依據。備註:四強70分、冠、亞軍賽80分鐘
十、比賽採七局制,三局相差15分、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十一、預賽採和局制,決賽時如時間限制已到或第七局結束兩隊得分相等,則採取突破僵局制(一人出局,第一棒在三壘、第二棒在二壘,第三棒在一壘,第四棒開始擊球)。
十二、預賽積分相同時,則以以下之順序取晉級之隊伍參加決賽:
相關隊伍之勝負關係。
所有比賽之總失分較少者。
所有比賽之總得分較多者。
猜拳或抽籤。
十三、球員未報名或冒名頂替參與比賽、球員重覆報名時而跨隊比賽者,經檢舉查屬事實則判『奪權比賽』,並沒收該隊及該球員跨隊比賽之球隊之比賽成績及沒收保證金。
十四、攻守名單中需填寫預備球員之名字、背號,違者一律不得替換,且攻守名單填完後,教練得簽署生效。背號、姓名如有筆誤,經核對身份無誤,不判出局仍可繼續出賽。
十五、各球隊比賽時需著統一明顯隊伍名稱及背號之球衣,否則大會得拒絕參賽。
十六、打擊員需戴打擊頭盔(雙耳頭盔)才可上場打擊,打擊員未戴打擊頭盔
進入打擊區,在投手未對擊球員投出第一球前發現補戴,則不判出局,
若投手對該擊球員投出一球後,即判擊球員出局。
十七、跑壘員於跑壘途中,”蓄意”將頭盔拋棄或用手拿著跑壘,判跑壘員出局(由裁判認定)。
十八、比賽中球員或球隊經裁判認定有放水行為時,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沒收比賽成績。
十九、比賽中有申訴時,應由隊長以上始可提出申訴,其他人員提出概不受理。
二十、沒有廠牌之球棒本會禁止使用,若有違反,依(違規球棒)規則處置。
則判該使用球棒之球員出局,如屬變造球棒者,則沒收該對該場之比賽
成績。(比賽中一律禁止穿著金屬鞋底及鞋釘之球鞋)。
廿一、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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