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團購到假貨-法律小常識 - 籃球
By Joe
at 2016-08-25T12:21
at 2016-08-25T12:21
Table of Contents
(原文恕刪)
看到這事件爆發了這麼久卻還沒有法律意見的出現,Uncle Drew只好來拋磚引玉一下了。
受害者們與原po的法律關係:
首先我們需要定性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才能確定彼此間有甚麼權利義務。
Q:本案,雙方之間的契約究竟為何呢?
是委託代購的「委任契約」嗎?
不是。因為原po並沒有公開貼出商品販售網頁讓委任人知悉「A是委託B去買C在賣的那個
商品」。
那是委託團購的「委任契約」嗎?
不是。委託團購,係指一方當事人委託他方辦理團購事務,多人分攤必要費用,不以營
利為重要目的。如果本案的原po是以淘寶的價格拿到貨,又以在板上廣告的價格賣出,
很難說其巨大價差並非營利。
Q:那雙方的法律關係究竟是甚麼呢?
其實說來簡單,這就是典型的「買賣契約」而已。
原po去跟中國假貨業者買(到)假貨,轉賣給板友賺差價。
原po是賣方,板友是買方。
Q:那本案中,受害人享有哪些權利呢?
在買方給付價金,賣方交付的卻是假貨時,依據我國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買方可以
選擇三條路的其中一條走: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請求賠償其損害。
下面就由Uncle Drew稍作說明。
1.減少價金之請求
這條路是法律上讓買賣雙方盡量雙贏的設計,前提是「買方少付一些錢給賣方之後,雙方
的法律關係可以被調整到『平等對價』」,講白話就是「公平的、有意義的」。所以如果
你覺得你身上這件球褲是假的,就算賣你100塊你都不願意買了,減少價金對你一點用處
都沒有,那這條路就不能走。
2.契約解除權
民法第 359 條規定,當減少價金都沒有辦法把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調整到平等對價的時
候,此時減少價金不再具有實益,而必須透過解除契約的方式來處理。「解除契約」顧名
思義,就是把契約從頭到尾解除掉,彷彿從來沒發生過一樣。所以賣方要退還所有金錢,
買方要退還商品,自是理所當然。
3.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應該以「履行利益」為其範圍,履行利益就是指該標的物存有瑕疵
,致使買受人原本依契約可獲得的利益減少,而以該減少利益之部分作為損害賠償的範圍
。講白話一點,如果你覺得本來的褲子值700塊,身上這件假貨根本只值100塊,那你就可
以主張你有600塊履行利益的損害。因為如果契約好好履行的話你可以有700塊利益的。
-------------------------------------------
提醒各位,上面提到的都是民法實體法上的權利,如果雙方沒辦法好好在進到法律程序前
妥善解決,那才會用到程序法的規範,例如買方直接讓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有錢拿錢,沒
錢凍結帳戶資產之類的。這邊我就不多說了。當然刑法的部分我也先不多說了。
-------------------------------------------
Uncle的話說到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買任何東西都要先查查資料,對自己要買的東西
有一定的了解,包括市場行情、商品通路,要能嗅出來路不明的味道,不要沒常識又想貪
小便宜,偷雞不著蝕把米。
Uncle也不知道原po是不是故意賣假貨,這只有他自己清楚。相信也沒人要故意找誰麻煩
,大家都只是想盡力尋求對雙方最好最公平最美滿的解決方式。只是Uncle看來很多板友
缺乏一些法律小常識,所以就來講點廢話,更希望能拋磚引玉了。
法律最美好的功用是在締約的時候事先「預防糾紛」,次等的功用是有糾紛產生的時候「
化解糾紛」,最糟糕的功能就是糾紛無法平息,最後上法院發起戰爭了。
希望這次的事件能夠好好落幕,大家都能得到一點經驗與教訓。
--
看到這事件爆發了這麼久卻還沒有法律意見的出現,Uncle Drew只好來拋磚引玉一下了。
受害者們與原po的法律關係:
首先我們需要定性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才能確定彼此間有甚麼權利義務。
Q:本案,雙方之間的契約究竟為何呢?
是委託代購的「委任契約」嗎?
不是。因為原po並沒有公開貼出商品販售網頁讓委任人知悉「A是委託B去買C在賣的那個
商品」。
那是委託團購的「委任契約」嗎?
不是。委託團購,係指一方當事人委託他方辦理團購事務,多人分攤必要費用,不以營
利為重要目的。如果本案的原po是以淘寶的價格拿到貨,又以在板上廣告的價格賣出,
很難說其巨大價差並非營利。
Q:那雙方的法律關係究竟是甚麼呢?
其實說來簡單,這就是典型的「買賣契約」而已。
原po去跟中國假貨業者買(到)假貨,轉賣給板友賺差價。
原po是賣方,板友是買方。
Q:那本案中,受害人享有哪些權利呢?
在買方給付價金,賣方交付的卻是假貨時,依據我國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買方可以
選擇三條路的其中一條走: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請求賠償其損害。
下面就由Uncle Drew稍作說明。
1.減少價金之請求
這條路是法律上讓買賣雙方盡量雙贏的設計,前提是「買方少付一些錢給賣方之後,雙方
的法律關係可以被調整到『平等對價』」,講白話就是「公平的、有意義的」。所以如果
你覺得你身上這件球褲是假的,就算賣你100塊你都不願意買了,減少價金對你一點用處
都沒有,那這條路就不能走。
2.契約解除權
民法第 359 條規定,當減少價金都沒有辦法把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調整到平等對價的時
候,此時減少價金不再具有實益,而必須透過解除契約的方式來處理。「解除契約」顧名
思義,就是把契約從頭到尾解除掉,彷彿從來沒發生過一樣。所以賣方要退還所有金錢,
買方要退還商品,自是理所當然。
3.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應該以「履行利益」為其範圍,履行利益就是指該標的物存有瑕疵
,致使買受人原本依契約可獲得的利益減少,而以該減少利益之部分作為損害賠償的範圍
。講白話一點,如果你覺得本來的褲子值700塊,身上這件假貨根本只值100塊,那你就可
以主張你有600塊履行利益的損害。因為如果契約好好履行的話你可以有700塊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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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各位,上面提到的都是民法實體法上的權利,如果雙方沒辦法好好在進到法律程序前
妥善解決,那才會用到程序法的規範,例如買方直接讓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有錢拿錢,沒
錢凍結帳戶資產之類的。這邊我就不多說了。當然刑法的部分我也先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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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e的話說到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買任何東西都要先查查資料,對自己要買的東西
有一定的了解,包括市場行情、商品通路,要能嗅出來路不明的味道,不要沒常識又想貪
小便宜,偷雞不著蝕把米。
Uncle也不知道原po是不是故意賣假貨,這只有他自己清楚。相信也沒人要故意找誰麻煩
,大家都只是想盡力尋求對雙方最好最公平最美滿的解決方式。只是Uncle看來很多板友
缺乏一些法律小常識,所以就來講點廢話,更希望能拋磚引玉了。
法律最美好的功用是在締約的時候事先「預防糾紛」,次等的功用是有糾紛產生的時候「
化解糾紛」,最糟糕的功能就是糾紛無法平息,最後上法院發起戰爭了。
希望這次的事件能夠好好落幕,大家都能得到一點經驗與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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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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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6-08-29T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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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at 2016-09-01T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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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16-09-06T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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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6-09-07T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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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9-12T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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