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這個條款有沒有機會修成讓旅外球員提早加入的管道
比方說郭俊麟季末被釋出,同時有三隊爭取,第一次抽籤中的
可以獲得交涉權,但同時要放棄隔年第一輪的選秀權利
下一位有旅外球員回歸時,取得郭俊麟交涉權的球隊
不得再參與抽籤,如果四隊都輪完,第五隊仍沒有使用最多保護一年使用權
否則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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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郭俊麟季末被釋出,同時有三隊爭取,第一次抽籤中的
可以獲得交涉權,但同時要放棄隔年第一輪的選秀權利
下一位有旅外球員回歸時,取得郭俊麟交涉權的球隊
不得再參與抽籤,如果四隊都輪完,第五隊仍沒有使用最多保護一年使用權
否則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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