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uhuiying: 樓上你到底知不知事件全貌?不起訴書有寫人數不足無法 01/14 16:28
→ huhuiying: 配合沒錯! 但你對整個案件調查暸解透徹嗎?還是你想 01/14 16:28
→ huhuiying: 掩蓋什麼?你以為那6人都是林秉文自己認識或是外隊黃俊 01/14 16:28
→ huhuiying: 中介紹?先去問清楚王勁力是透過誰認識林秉文的再來抹 01/14 16:28
→ huhuiying: 黑別人栽贓吧,可恥的是你護航避口不談的真相 01/14 16:28
推 huhuiying: 我再告訴你 可以透過你認識的球員們問 不要隨便瀏覽不 01/14 16:31
→ huhuiying: 起訴書再孤狗幾個網站就自以為可騙過別人 01/14 16:31
推 huhuiying: 開始王會認識林就不是因莊而是曹 更別提曹還拿王電話聯01/1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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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
被 告 曹錦輝男 28 歲
選任辯護人朱光仁律師
被 告 謝佳賢男 33 歲
選任辯護人蔡瑞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
敘述理由如下:
壹、本件自動檢舉意旨略以:曹錦輝曾任兄弟象隊一軍球員;謝
佳賢曾任興農牛隊一軍球員,其等分別夥同蔡政宜、莊侑霖
等人(以上2 人均另行起訴),於中華職棒比賽中配合打放
水球,賽後並領取謝款或分紅,蔡政宜或莊侑霖等人並以此
方式向不知情之組頭或簽注站詐得款項。因認被告曹錦輝及
謝佳賢均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及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
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參照最
高法院76 年度臺上字第4986 號判例)。
參、訊據被告曹錦輝、謝佳賢2 人固均坦承認識蔡政宜之事實,
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及賭博犯嫌,辯稱:與蔡政宜間純屬
朋友往來,並無替蔡政宜打假球等語。經查:
一、曹錦輝部分:
曹錦輝於97 年底返國後,即到處找尋賺錢及打球之機會,98
年初,因兄弟象隊所開出之價碼及保障合約均與曹錦輝所設
想的有所出入,故曹錦輝遲遲不願與兄弟象隊簽約,此時經
由好友黃俊中之介紹,曹錦輝遂與有能力「綁球」之林秉文
(綽號「流氓」,97 年間因涉及米迪亞暴龍隊假球案遭本檢
察官起訴)認識,當時林秉文有意至大陸籌組球隊打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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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這段就好了
時間點就是從這裡開始
到底王勁力怎麼跟你講的我不知道啦
但是這個檢察官的時間點就是押在這裡
不起訴處分書的故事可不可信我存疑
但你要講一個沒人聽過的新故事情節
也要有邏輯跟符合正常人常識吧
2007曹錦輝還在道奇
2008在皇家
還有打奧運
他到底要怎樣介紹一個2007年
就已經是白手套等級的王勁力(根據廖于誠供詞)
給2009年初才認識的林秉文阿
襪靠是穿越還是時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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