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協部分理事杯葛 理事長致信給全體會員 - 足球
By Hazel
at 2018-01-20T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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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協部分理事杯葛 理事長致信給全體會員
〔記者廖聿偉/台北報導〕
國體法修正案通過後,各單項協會必須在3月20日前完成改選,但足球協會卻持續空
轉,原本計畫盡快修改章程,將開放個人會員直選理監事納入條文,以符合國體法精神,
並將新章程送至國際足球總會(FIFA)審核,無奈遭部分理監事杯葛,並提出要先選出理
事長再修章程,導致足協運作停擺。
足協理事長林湧成今寫信給全體會員,重申立場:
致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全體會員
本會於今(107)年1 月11 日召開第十一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確認將於2月
10日召開第十一屆第六次例行會員大會。又前開理監事聯席會議除就有關本會章程修訂之
既定議案未有共識外,部份理事於未經會議主席依議事規則處理,即擅行「所謂投票」,
強行增列「不修章即辦理選舉」、「2 月10 日例行會員大會辦理第十二屆理監事選舉」
、「本會選務小組指派」等三不合法之議案。前開不合法之「議案」,自非本次例行會員
大會之議案,特予說明。
關於修訂本會章程之議案,本會係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國體法」)進行相
關修改章程事宜,雖上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就此案未有共識,然有關章程修訂案,依本會會
員宜蘭縣足球委員會106 年12 月21 日提案,已獲過半數會員連署支持,按本會章程第二
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將送交會員大會討論。
關於部分理事逕行通過「不修章即辦理選舉」、「2月10日例行會員大會辦理第十二
屆理監事選舉」、「本會選務小組指派」等案,依國體法第三十八條:「本法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
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
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其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
並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規定,本會應先進行章程修改
,再依新章程舉辦理事、監事改選,方符國體法之規範。
再者,按「制訂或修訂章程,組織章程的應用和會員大會的執行」、「選出理事長、
副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係會員大會之職權,本會章程於第二十二條本即定有明文;又依
本會章程第三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在沒有侵犯到本章程所制定的會員大會的權責範圍或
者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機構的權責範圍情況下,理事會負責作出決議。」之規定可知,部分
理事於1月11日所做出之決議明顯悖於章程規定,僭越會員大會職權,損及本會會員之權
益,亦違背國體法之規定。
本會第十一屆理監事會任期原至106年12月31日止,本會為配合國體法相關期程,已
向內政部申請任期展延並獲同意;並同時陳報國際足總,已獲得國際足總同意於107年3月
12至18日辦理選舉。
據此,本會為符合章程及國體法規定,並且符合國際足球總會(FIFA,以下簡稱國際
足總)及亞洲足球總會(AFC,以下簡稱亞足聯)相關規定,將於107年2月10日第十一屆
第六次會員大會討論章程修改草案;通過之章程修改草案將送交國際足總及亞足聯審核後
,依國際足總及亞足聯之回覆意見確認選舉方案,避免本會遭到國際足總裁罰。
為使未來舉辦會議順利進行,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將依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謝絕
所有非會員代表人員入場;會員大會如遇投票表決事由,均採取不記名投票,以維護會員
權益。
林湧成
理事長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2317363
(自由 2018-01-19)
--
〔記者廖聿偉/台北報導〕
國體法修正案通過後,各單項協會必須在3月20日前完成改選,但足球協會卻持續空
轉,原本計畫盡快修改章程,將開放個人會員直選理監事納入條文,以符合國體法精神,
並將新章程送至國際足球總會(FIFA)審核,無奈遭部分理監事杯葛,並提出要先選出理
事長再修章程,導致足協運作停擺。
足協理事長林湧成今寫信給全體會員,重申立場:
致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全體會員
本會於今(107)年1 月11 日召開第十一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確認將於2月
10日召開第十一屆第六次例行會員大會。又前開理監事聯席會議除就有關本會章程修訂之
既定議案未有共識外,部份理事於未經會議主席依議事規則處理,即擅行「所謂投票」,
強行增列「不修章即辦理選舉」、「2 月10 日例行會員大會辦理第十二屆理監事選舉」
、「本會選務小組指派」等三不合法之議案。前開不合法之「議案」,自非本次例行會員
大會之議案,特予說明。
關於修訂本會章程之議案,本會係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國體法」)進行相
關修改章程事宜,雖上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就此案未有共識,然有關章程修訂案,依本會會
員宜蘭縣足球委員會106 年12 月21 日提案,已獲過半數會員連署支持,按本會章程第二
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將送交會員大會討論。
關於部分理事逕行通過「不修章即辦理選舉」、「2月10日例行會員大會辦理第十二
屆理監事選舉」、「本會選務小組指派」等案,依國體法第三十八條:「本法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
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
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其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
並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規定,本會應先進行章程修改
,再依新章程舉辦理事、監事改選,方符國體法之規範。
再者,按「制訂或修訂章程,組織章程的應用和會員大會的執行」、「選出理事長、
副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係會員大會之職權,本會章程於第二十二條本即定有明文;又依
本會章程第三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在沒有侵犯到本章程所制定的會員大會的權責範圍或
者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機構的權責範圍情況下,理事會負責作出決議。」之規定可知,部分
理事於1月11日所做出之決議明顯悖於章程規定,僭越會員大會職權,損及本會會員之權
益,亦違背國體法之規定。
本會第十一屆理監事會任期原至106年12月31日止,本會為配合國體法相關期程,已
向內政部申請任期展延並獲同意;並同時陳報國際足總,已獲得國際足總同意於107年3月
12至18日辦理選舉。
據此,本會為符合章程及國體法規定,並且符合國際足球總會(FIFA,以下簡稱國際
足總)及亞洲足球總會(AFC,以下簡稱亞足聯)相關規定,將於107年2月10日第十一屆
第六次會員大會討論章程修改草案;通過之章程修改草案將送交國際足總及亞足聯審核後
,依國際足總及亞足聯之回覆意見確認選舉方案,避免本會遭到國際足總裁罰。
為使未來舉辦會議順利進行,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將依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謝絕
所有非會員代表人員入場;會員大會如遇投票表決事由,均採取不記名投票,以維護會員
權益。
林湧成
理事長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2317363
(自由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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