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教奪刀奪槍
可沒有教奪完刀槍之後要怎麼辦
真的沒教
很多防身課也沒有
可以想像奪到武器之後 處於興奮狀態
拿來指著對手叫人家不要靠過來的場面
其實應該退下彈匣 把槍膛裡頭殘存的一發子彈打掉
(如果沒上膛可能沒子彈)
之後再把槍丟掉
否則扭打的時候被撿回來也有危險
還有要打掉子彈的時候應該朝無人而且有阻擋物的地方發射
就算朝天發射也可能流彈傷人
但實際上有受過訓練的都不見得能做出正確反應(還要有時間)
沒受過訓練的人更是不用說
法官判防衛過當其實是有道理也是沒有道理
因為他怎麼知道是真的扭打中走火
還是拿到槍興奮過度扣下的扳機?
後者其實也適用殺人罪
打架的時候搶到對方的武器反過來打人的場面很多
歹徒也是這樣 防身的人也是這樣
誰對誰錯?
但跟前面有人說的一樣
之前在別處有人討論這則新聞
也是說
寧願蹲監獄三年好過殯儀館的冷凍櫃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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