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 武術 Martial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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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rboard (881)》之銘言:
: 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380779/IssueID/20100323
: 自衛扭打竟擊發「自保卻變殺人犯」 2010年03月23日蘋果日報
: 【賴心瑩╱台北報導】男子于明文五年前半夜與女友併行騎機車,引發後方騎士許大坤不
: 滿,許尾隨兩人到板橋大觀路便利商店前,持槍欲教訓兩人,于為保護女友,運用在部隊
: 學到的奪槍術搶走槍,拉扯間于男不慎開槍擊斃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
: 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實際的情況怎樣我不清楚,假設這報導屬實的話,

如果于男沒有併行騎機車,那也許就平安無事。


併行騎機車其實不是什麼重大罪行,而且是在半夜

,我遇到頂多認為這樣騎車真危險而且還擋路,加

速超過去就算了。


不過跟女生這樣併行機車,有些比較偏激的人看到

的確是會心生不滿,于男的確沒犯什麼錯,但是對

於偏激的人而言,于男的行為就有可能引起麻煩。


之前在討論防身術時好像沒提到這類的事情,有些

人的確沒做錯什麼,但看起來就是白目,那就很容

易引來麻煩。


如果是在半夜,我會選擇騎在女生後方,平安的護

送到該到的地方就好。這個新聞中的事件是五年前

發生的,版友們都認為這個判決不甚公義,對於于

男來說,我相信這五年是個煎熬,花的錢就不用說

了,心理的負擔肯定不輕。


我認為防身術的第一要義並不是如何從險境中逃脫

,而是如何去避免身陷險境。能夠奪槍的確很厲害

,但如果能夠避免讓別人拿槍對自己更好。


: 判刑確定
: 曾幫于明文打官司的律師蕭顯忠表示:「于明文和女友目前應該仍在交往中,二審審理期
: 間,他都是透過女友和我們聯絡。」
: 于明文(三十歲)與女友王安妮兩人,是在二○○五年十月九日凌晨近二時,各自騎車要
: 回板橋市大觀路一段租屋處,兩人併行騎車經過板橋大觀國中前,因擋住後方騎士許大坤
: (三十三歲)的路,許先是用三字經辱罵兩人,接著攔下兩人痛罵:「路是你們的喔?」
: 「台北人把妹都是這麼囂張的嗎?」于與女友聞到許身上有濃厚酒味,趕緊道歉後離開。
: 兩人回到住處樓下後,先進便利商店購物,豈料許竟尾隨而來,並趁兩人走出商店時,掏
: 槍上膛作勢要射殺兩人,于見狀怕女友受傷,先叫她往旁邊站,接著運用當兵時在部隊學
: 到的奪槍術,迅速衝上前去,將許手上的槍奪走。
: 當兵練過奪槍術
: 許大坤不甘槍枝被搶,立即撲上前與于明文扭打搶槍,于一度用槍托捶打許的頭、背,還
: 持槍指向許喊說:「你不要過來喔!」但許不理會仍撲向于,于一時心急誤觸扳機,一槍
: 打中許大坤左臉,子彈貫穿頭、頸部,許當場倒地死亡。
: 于當場被突如其來的情況嚇傻,並要求女友報警,事後于情緒激動地告訴警方說:「過去
: 在海巡當兵時練過擒拿奪槍術,案發時一心只想保護女友與自己,原本只是想要自我防衛
: ,沒想到會變成殺人犯。」
: 防衛過當獲減刑
: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于並求刑七年,法院審理期間,他堅稱是正當防衛。但法官認
: 為,于搶
: 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
: 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
: 合議庭考量于沒前科,而且是因為行車糾紛被死者持槍糾纏,為了自我防衛才誤殺死者,
: 因此以自首、防衛過當為由兩度減刑,于雖然提出上訴,但仍然被駁回,最後被判三年徒
: 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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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0-03-28
問題是喝醉的人或情緒不穩的人怎麼看
你都覺得你白目 orz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0-03-31
醉漢:放啥閃光啦(/‵Д′)/~ ╧╧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0-04-02
若是有人要故意,請問你如何解決呢
Annie avatarAnnie2010-04-03
請法官判他刑
Regina avatarRegina2010-04-04
等對方把我們打死之後讓法官判他3年
而且很有悔意可以緩刑
緩刑期間運氣不好又遇到白目再殺一個
Andrew avatarAndrew2010-04-06
法官只好再判他三年 真是悲情啊
Callum avatarCallum2010-04-06
其實你打死人也可以很有悔意啊…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0-04-10
用_眼
Joseph avatarJoseph2010-04-12
可惜苦主上訴多次早已判定毫無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