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ungerwu (妮的名字)》之銘言:
: 現在正值世大運 選手表現精彩
: 而國體法議題也因此更浮上檯面
: 現在聽到大家都是鼓勵要趕緊過國體法
: 有那位大大可以協助說明國體法改革大略讓大家更了解嗎?
: 這樣是讓那些協會們透明化,
: 但也有政治力干預體育賽事的疑慮嗎?
: 謝謝!
可以先看一下對照表 http://goo.gl/2NNAx6 體育署提出的部分
立委提出的修正案很多,https://goo.gl/uyQZsi
可以等定案的時候再看
新增的部分包括
第四章 競技運動
第二十條
第三項 前項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應本公平、
公正、公開、專業之原則辦理。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
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
第四項 體育團體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
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
個別之贊助廠商者,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
,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第四項算是羽邪條款了
第五章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本章新增 主要修訂舊法第九條
重點來了
第六章 運動團體 (本章新增)
第二十九條 設立目的 訂定計畫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第三十 條 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的資格及規範
第三十一條 擴大民間參與
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
及民眾申請加入會員。
第三十二條 修訂原第八條 增加強制性條款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對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
第一項所定之輔導、訪視或考核,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十三條 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
事項: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
。
。
一直到四十二條都是
一共新增十四條準備來對付那些妖魔鬼怪
麻煩那些立委諸公趕快通過吧
為了分贓把正事放著不做真的很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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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正值世大運 選手表現精彩
: 而國體法議題也因此更浮上檯面
: 現在聽到大家都是鼓勵要趕緊過國體法
: 有那位大大可以協助說明國體法改革大略讓大家更了解嗎?
: 這樣是讓那些協會們透明化,
: 但也有政治力干預體育賽事的疑慮嗎?
: 謝謝!
可以先看一下對照表 http://goo.gl/2NNAx6 體育署提出的部分
立委提出的修正案很多,https://goo.gl/uyQZsi
可以等定案的時候再看
新增的部分包括
第四章 競技運動
第二十條
第三項 前項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應本公平、
公正、公開、專業之原則辦理。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
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
第四項 體育團體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
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
個別之贊助廠商者,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
,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第四項算是羽邪條款了
第五章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本章新增 主要修訂舊法第九條
重點來了
第六章 運動團體 (本章新增)
第二十九條 設立目的 訂定計畫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第三十 條 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的資格及規範
第三十一條 擴大民間參與
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
及民眾申請加入會員。
第三十二條 修訂原第八條 增加強制性條款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對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
第一項所定之輔導、訪視或考核,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十三條 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
事項: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
。
。
一直到四十二條都是
一共新增十四條準備來對付那些妖魔鬼怪
麻煩那些立委諸公趕快通過吧
為了分贓把正事放著不做真的很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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