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簡單說明國體法嗎? - 奧運,世大運,亞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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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ungerwu (妮的名字)》之銘言:
: 現在正值世大運 選手表現精彩
: 而國體法議題也因此更浮上檯面
: 現在聽到大家都是鼓勵要趕緊過國體法
: 有那位大大可以協助說明國體法改革大略讓大家更了解嗎?
: 這樣是讓那些協會們透明化,
: 但也有政治力干預體育賽事的疑慮嗎?
: 謝謝!


可以先看一下對照表 http://goo.gl/2NNAx6 體育署提出的部分

立委提出的修正案很多,https://goo.gl/uyQZsi

可以等定案的時候再看

新增的部分包括

第四章 競技運動

第二十條

第三項 前項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應本公平、
公正、公開、專業之原則辦理。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
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

第四項 體育團體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
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
個別之贊助廠商者,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
,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第四項算是羽邪條款了

第五章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本章新增 主要修訂舊法第九條

重點來了

第六章 運動團體 (本章新增)

第二十九條 設立目的 訂定計畫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第三十 條 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的資格及規範
第三十一條 擴大民間參與
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
及民眾申請加入會員。
第三十二條 修訂原第八條 增加強制性條款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對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

第一項所定之輔導、訪視或考核,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十三條 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
事項: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一直到四十二條都是

一共新增十四條準備來對付那些妖魔鬼怪

麻煩那些立委諸公趕快通過吧

為了分贓把正事放著不做真的很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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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vira avatarElvira2017-08-31
真的,這趕快過了之後,裡面為了前瞻打死人大家也隨便
Necoo avatarNecoo2017-09-02
支持立院開設生死競技場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7-09-03
通知館長去1打113啦
John avatarJohn2017-09-04
讚啦 就是要有監督機制
Iris avatarIris2017-09-05
藍綠如果有心,麻煩把前沾先扔掉,優先處理這個
Kelly avatarKelly2017-09-07
主管機關是體育署,但體育署自己就是共犯結構的一員
Hedda avatarHedda2017-09-08
國民黨唯一清流許毓仁 其他都假貨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7-09-09
修法 一定還是有漏洞可鑽 不要再把國家資源當作自己財庫
了!!!!
Ursula avatarUrsula2017-09-11
希望規定明確一點 不然又會被鑽漏洞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7-09-12
先過這一次修法啦 從大漏洞變成小漏洞 之後再修補
不然稅金就這樣被這些人給汙走 沒給選手 真的很不甘心
Ursula avatarUrsula2017-09-13
許毓仁還清流咧 他的變更議程提案明明就是上次政黨協商K
MT自己否決的,現在在按一堆KMT的垃圾法案時又提一次是
怎樣?? 是在搞笑還是在作秀?
Leila avatarLeila2017-09-15
財務透明 人員組成多元 回歸專業 選手教練遴選公平
這幾個是最重要的
Yedda avatarYedda2017-09-16
說許毓仁清流害我笑了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7-09-17
許年輕沒分到錢我信 清流就算了
Steve avatarSteve2017-09-18
推 國體法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7-09-20
推啦!垃圾藍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