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 慢壘有投手犯規嗎? - 壘球

By Ula
at 2009-12-27T23:39
at 2009-12-27T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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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以下引用中華民國慢壘協會慢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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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投球規定 (PITCHING REGULATIONS)
1. 投手雙腳結實的著地,使用單足或雙足與投手板接觸。投手在投球的整個過程中,軸
足必須一直與投手板保持接觸。
(1) 投球前,用單手或雙手持球於身體前方,必須完全靜止片刻,才可以投球,同時,
身體一定以正面對著擊球員。此為投球準備動作。
(2) 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
(3) 當捕手完成接球準備動作後,投手才被視為完成投球準備動作。
註:當阻止投手投球時,裁判應該舉起單手,掌心向投手。而投手已經開始投出球時,
裁判要同時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
2. 當經過投球前的完全靜止後,投手做出任何揮臂動作時,即為投球開始。直到球自手
中投出以前,必須確保軸足與投手板的接觸。是否要跨一步投球,沒有硬性規定,但是如
果要跨步時,可以向前跨一步、向後跨一步或是向側方跨一步,跨步的動作要與球離手動
作一致。
3. 合法投球,將是由下向上的投球,投向擊球員,且合乎以下規定。
(1) 球速必須和緩,由裁判員認定。當球速太快時,裁判員要警告投手。投手如經警告
後再同樣犯 規,即判處該投手該場球賽賽不准再當投手。
(2) 投出之球前行的拋物曲線弧度,其頂點離地面應至少 1.82 公尺,至多不超過
3.65 公尺。
(3) 在球被擊中或到達本壘板以前,捕手一定要在捕手區以內。
(4) 捕手接到投出之球,要直接回傳投手。當三振出局或完成捕手刺殺動作時,才可以
不直接回傳 。
判決:捕手未直接回傳投手,壞球數加一球。
(5) 當接到球之後,或在死囚狀況,由裁判宣告比賽開始時,投手於 10 秒內要將球投
出。
判決:投手於 10 秒內未將球投出,壞球數加一球。
4. 投手可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揮臂投球,但要合於下面要求。
(1) 即將投出球時,不要再做任何不當動作。
(2) 揮臂動作是連貫的。
(3) 揮臂向前時絕不可停頓或逆轉。
(4) 當投球手臂第一個向前揮動的動作,通過臀部時,就是球投向本壘的時刻,不可再
旋回後面。
(5) 球一離手,揮臂即停,不可以再持續。
5. 比賽進行中,任何外加物附著於球、投手的手及十指是不允許的。
投手或其他防守球員在比賽球上加添外物,經規勸不聽者,判驅逐出場。投手再投球時
,允許在手套內加戴保護性質的深色打擊手套。
6. 守備員不可以用不當守備,來遮擋擊球員視線,或用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故意干擾
擊球員。不論在球投出之前或投出之後,犯有此侵人動作的球員,即刻被驅逐出場,不得
再參加本場比賽。
7. 趁擊球員未準備好,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的突襲投球,是不可以的。
判決:投球的動作,或投手、野手的行為有違反前面1至7條中所列舉規定者,即告成違
規投球。比賽暫停。擊球員可獲得 “一壞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來源:http://www.cspsa.org.tw/cspsa/rule/dd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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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中華民國慢壘協會慢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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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投球規定 (PITCHING REGULATIONS)
1. 投手雙腳結實的著地,使用單足或雙足與投手板接觸。投手在投球的整個過程中,軸
足必須一直與投手板保持接觸。
(1) 投球前,用單手或雙手持球於身體前方,必須完全靜止片刻,才可以投球,同時,
身體一定以正面對著擊球員。此為投球準備動作。
(2) 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
(3) 當捕手完成接球準備動作後,投手才被視為完成投球準備動作。
註:當阻止投手投球時,裁判應該舉起單手,掌心向投手。而投手已經開始投出球時,
裁判要同時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
2. 當經過投球前的完全靜止後,投手做出任何揮臂動作時,即為投球開始。直到球自手
中投出以前,必須確保軸足與投手板的接觸。是否要跨一步投球,沒有硬性規定,但是如
果要跨步時,可以向前跨一步、向後跨一步或是向側方跨一步,跨步的動作要與球離手動
作一致。
3. 合法投球,將是由下向上的投球,投向擊球員,且合乎以下規定。
(1) 球速必須和緩,由裁判員認定。當球速太快時,裁判員要警告投手。投手如經警告
後再同樣犯 規,即判處該投手該場球賽賽不准再當投手。
(2) 投出之球前行的拋物曲線弧度,其頂點離地面應至少 1.82 公尺,至多不超過
3.65 公尺。
(3) 在球被擊中或到達本壘板以前,捕手一定要在捕手區以內。
(4) 捕手接到投出之球,要直接回傳投手。當三振出局或完成捕手刺殺動作時,才可以
不直接回傳 。
判決:捕手未直接回傳投手,壞球數加一球。
(5) 當接到球之後,或在死囚狀況,由裁判宣告比賽開始時,投手於 10 秒內要將球投
出。
判決:投手於 10 秒內未將球投出,壞球數加一球。
4. 投手可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揮臂投球,但要合於下面要求。
(1) 即將投出球時,不要再做任何不當動作。
(2) 揮臂動作是連貫的。
(3) 揮臂向前時絕不可停頓或逆轉。
(4) 當投球手臂第一個向前揮動的動作,通過臀部時,就是球投向本壘的時刻,不可再
旋回後面。
(5) 球一離手,揮臂即停,不可以再持續。
5. 比賽進行中,任何外加物附著於球、投手的手及十指是不允許的。
投手或其他防守球員在比賽球上加添外物,經規勸不聽者,判驅逐出場。投手再投球時
,允許在手套內加戴保護性質的深色打擊手套。
6. 守備員不可以用不當守備,來遮擋擊球員視線,或用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故意干擾
擊球員。不論在球投出之前或投出之後,犯有此侵人動作的球員,即刻被驅逐出場,不得
再參加本場比賽。
7. 趁擊球員未準備好,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的突襲投球,是不可以的。
判決:投球的動作,或投手、野手的行為有違反前面1至7條中所列舉規定者,即告成違
規投球。比賽暫停。擊球員可獲得 “一壞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來源:http://www.cspsa.org.tw/cspsa/rule/dd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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