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離草創期首要 中職必須建立薪資程序 - 棒球
By Jessica
at 2019-03-11T09:09
at 2019-03-11T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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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60539
【哈士奇雜談 - 4】
脫離草創期的第一步:中職必須建立薪資仲裁的程序
今天台灣運動新聞中的一則重要消息,即是中職目前尚有二個人(周思齊與陳子豪)未完成
談薪,並提出薪資仲裁(雙雄提仲裁 兄弟畫下「薪」句點)。這是特例嗎?答案是否定的
。最近幾乎年年都到了3月了,還有球員新年度的薪資都還不確定。
球團沒有時間嗎?就讓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時間排序:
一個球季賽大約在10月打完……若進入到季後賽,縱使打到台灣大賽(Taiwan Series)結
束,也是在11月上旬即完成……球團應該就有時間準備球員來年薪資的談約行動……
但是,中職的球團每每拖延,其間長達3到4個月……為何要拖?其中當然很多原因……但
,一拖下來,最不利的是球員,讓球員陷於「不確定」的狀態中。這種情況並不合理,就
如同老板跟員工續約了,但卻在續約的年度已經開始二、三個月,卻不跟員工講你的薪資
是多少,想想,這有多荒謬。
但能否避免?當然可以,最重要的是建立談約期限的制度……
這個每年都發生的情況,中職卻不建立一個讓勞資雙方都能接受的制度,而是年年讓這種
情況發生。
縱使在今年中職公布新聘五名的仲裁委員,但對相關仲裁的程序卻都沒有明文的規範。導
致,周思齊已提出薪資仲裁將近一個星期,卻全然不知仲裁的程序如何進行……
以美國MLB的薪資仲裁制度來講……在球季賽結束後,球團即準備來年與球員續約及談薪
,其步驟與日期如下:
1、12/2 公布保留名單,完成下一季的續約
球團對於年資尚未滿六年而有單方續約權的球員,決定是否就下一季和其續約,若決定與
球員續約,即將其放入「保留名單」中,此時球團已與該名球員就下一個球季續約完成。
(但我們尚在草創期的職棒,卻仍有放在保留名單中,之後卻仍把球員釋出:公布保留球
員名單後,球團還能反悔不與球員續約嗎?)
2、協商薪資
決定與球員續約後,即與球員或其代表(經紀人)協談薪資。若球員年資不符合薪資仲裁資
格(未滿3年,或不符合「超級二年級生」(super two)),球團得單方面決定其薪資,僅需
符合當年度的「最低薪資」即可。縱使球員對薪資不滿意,亦必須接受(如:光芒王牌史
奈爾(Blake Snell)去年以21勝、防禦率1.89風光奪下美聯塞揚獎,也剛被球隊任命為
今年開幕戰先發,然而美媒報導他今年只加薪1萬5美元,2019年的薪水是57萬美元(約新
台幣1700萬))。
若球員具有薪資仲裁資格,球團提出的下一季薪資其不滿意,則得於1/12提出薪資仲裁的
申請,之後即進入薪資仲裁的程序。
3、薪資仲裁
在球員提出薪資仲裁後,球團與球員雙方必須於1/16進行薪資數字交換,此交換的數字,
將成為日後進入仲裁聽證後,仲裁人判斷的標準。
交換薪資數字後,球員與球團仍可繼續協商,若雙方達成和解,即可撤回薪資仲裁;若最
終仍無共識,即會進入仲裁聽證。仲裁聽仲會安排在2月1日至21日之間。
進入仲裁聽證後,原則上一天內即完成程序。聽證結束後,仲裁人於24小時內要公布結果
。仲裁判斷僅有二種,球員勝或球團勝。球員新球季的薪資,即以勝方所提出的薪資數字
為準。
所以,MLB的球員,最晚在2月22日即可確定新一季的薪資條件。也就是至少在春訓的初期
,即可確定。球員大多可安心春訓,專心為新球季準備。
筆者曾經2015年第4季即在學術期刊上,以建立具有「仲裁法」上效力之仲裁制度為基礎
,提出薪資仲裁的相關程序規定之建議,並將相關資料寄送給中職聯盟的相關管理階層。
以下即提出當時所提之內容,以供中職建立制度之參考:
------------------------------------------------------------
若是能依照本人建議的程序及時程進行,中職可以談約的時程如下:
1、 11月開始就準備續約與談薪資料
在球季賽結束或季後賽結束,球團即可準備與球員續約(放入保留名單中)及談薪的相關資
料。
2、12月初公布保留名單
保留名單的公布,即是更新球員下一季契約的行為,此時,球團與球員的下一季契約已經
成立生效了,最晚此時即可開始談約。
3、1月5日薪資仲裁申請截止日
經過1個月以上的談約,若球團與球員仍無法達成共識,不論是球團或球員均可在1月5日
時申請薪資仲裁。而申請薪資仲裁後,球團與球員的協商行為仍可繼續,若能夠在仲裁庭
開庭前達成共識,雙方即可將新一季契約所有事項完成。
4、薪資仲裁開庭日1月21日至1月31日
於此段期間安排仲裁庭開庭,最晚在1月31日進行仲裁庭;配合只能開庭一次,開完庭在
24小時內要公布仲裁結果,故球員新一季的薪資,最晚能在2月1日即為確定。多數中職球
團的春訓開始日均為2月中下旬,所以在春訓前,即能把所有下一季的契約事項均確定,
使得球員能專心投入春訓。
以上時程,看似緊湊……但依球團的規模與人力,要如此安排應無困難,問題應該只有「
要不要做」而已……
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6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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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士奇雜談 - 4】
脫離草創期的第一步:中職必須建立薪資仲裁的程序
今天台灣運動新聞中的一則重要消息,即是中職目前尚有二個人(周思齊與陳子豪)未完成
談薪,並提出薪資仲裁(雙雄提仲裁 兄弟畫下「薪」句點)。這是特例嗎?答案是否定的
。最近幾乎年年都到了3月了,還有球員新年度的薪資都還不確定。
球團沒有時間嗎?就讓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時間排序:
一個球季賽大約在10月打完……若進入到季後賽,縱使打到台灣大賽(Taiwan Series)結
束,也是在11月上旬即完成……球團應該就有時間準備球員來年薪資的談約行動……
但是,中職的球團每每拖延,其間長達3到4個月……為何要拖?其中當然很多原因……但
,一拖下來,最不利的是球員,讓球員陷於「不確定」的狀態中。這種情況並不合理,就
如同老板跟員工續約了,但卻在續約的年度已經開始二、三個月,卻不跟員工講你的薪資
是多少,想想,這有多荒謬。
但能否避免?當然可以,最重要的是建立談約期限的制度……
這個每年都發生的情況,中職卻不建立一個讓勞資雙方都能接受的制度,而是年年讓這種
情況發生。
縱使在今年中職公布新聘五名的仲裁委員,但對相關仲裁的程序卻都沒有明文的規範。導
致,周思齊已提出薪資仲裁將近一個星期,卻全然不知仲裁的程序如何進行……
以美國MLB的薪資仲裁制度來講……在球季賽結束後,球團即準備來年與球員續約及談薪
,其步驟與日期如下:
1、12/2 公布保留名單,完成下一季的續約
球團對於年資尚未滿六年而有單方續約權的球員,決定是否就下一季和其續約,若決定與
球員續約,即將其放入「保留名單」中,此時球團已與該名球員就下一個球季續約完成。
(但我們尚在草創期的職棒,卻仍有放在保留名單中,之後卻仍把球員釋出:公布保留球
員名單後,球團還能反悔不與球員續約嗎?)
2、協商薪資
決定與球員續約後,即與球員或其代表(經紀人)協談薪資。若球員年資不符合薪資仲裁資
格(未滿3年,或不符合「超級二年級生」(super two)),球團得單方面決定其薪資,僅需
符合當年度的「最低薪資」即可。縱使球員對薪資不滿意,亦必須接受(如:光芒王牌史
奈爾(Blake Snell)去年以21勝、防禦率1.89風光奪下美聯塞揚獎,也剛被球隊任命為
今年開幕戰先發,然而美媒報導他今年只加薪1萬5美元,2019年的薪水是57萬美元(約新
台幣1700萬))。
若球員具有薪資仲裁資格,球團提出的下一季薪資其不滿意,則得於1/12提出薪資仲裁的
申請,之後即進入薪資仲裁的程序。
3、薪資仲裁
在球員提出薪資仲裁後,球團與球員雙方必須於1/16進行薪資數字交換,此交換的數字,
將成為日後進入仲裁聽證後,仲裁人判斷的標準。
交換薪資數字後,球員與球團仍可繼續協商,若雙方達成和解,即可撤回薪資仲裁;若最
終仍無共識,即會進入仲裁聽證。仲裁聽仲會安排在2月1日至21日之間。
進入仲裁聽證後,原則上一天內即完成程序。聽證結束後,仲裁人於24小時內要公布結果
。仲裁判斷僅有二種,球員勝或球團勝。球員新球季的薪資,即以勝方所提出的薪資數字
為準。
所以,MLB的球員,最晚在2月22日即可確定新一季的薪資條件。也就是至少在春訓的初期
,即可確定。球員大多可安心春訓,專心為新球季準備。
筆者曾經2015年第4季即在學術期刊上,以建立具有「仲裁法」上效力之仲裁制度為基礎
,提出薪資仲裁的相關程序規定之建議,並將相關資料寄送給中職聯盟的相關管理階層。
以下即提出當時所提之內容,以供中職建立制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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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能依照本人建議的程序及時程進行,中職可以談約的時程如下:
1、 11月開始就準備續約與談薪資料
在球季賽結束或季後賽結束,球團即可準備與球員續約(放入保留名單中)及談薪的相關資
料。
2、12月初公布保留名單
保留名單的公布,即是更新球員下一季契約的行為,此時,球團與球員的下一季契約已經
成立生效了,最晚此時即可開始談約。
3、1月5日薪資仲裁申請截止日
經過1個月以上的談約,若球團與球員仍無法達成共識,不論是球團或球員均可在1月5日
時申請薪資仲裁。而申請薪資仲裁後,球團與球員的協商行為仍可繼續,若能夠在仲裁庭
開庭前達成共識,雙方即可將新一季契約所有事項完成。
4、薪資仲裁開庭日1月21日至1月31日
於此段期間安排仲裁庭開庭,最晚在1月31日進行仲裁庭;配合只能開庭一次,開完庭在
24小時內要公布仲裁結果,故球員新一季的薪資,最晚能在2月1日即為確定。多數中職球
團的春訓開始日均為2月中下旬,所以在春訓前,即能把所有下一季的契約事項均確定,
使得球員能專心投入春訓。
以上時程,看似緊湊……但依球團的規模與人力,要如此安排應無困難,問題應該只有「
要不要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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