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違規懲處的準則 - 棒球

By Tristan Cohan
at 2020-08-20T16:49
at 2020-08-20T16:49
Table of Contents
KBO聯盟規章 (譯自KBO官網)
第151條 [品位損害行為]
選手、監督、教練、球團任職人員或裁判委員因麻醉藥品犯罪、兵役舞弊 、種族歧視、暴力、性犯罪、飲酒駕駛(酒駕) 、賭博、服用興奮劑 等比賽外之品位損害行為,造成社會公眾質疑時,總裁將依照下述表格中所列施予失格處分、職務中止、參加活動中止、出場停止、賦課制裁金或警告處分等相關之制裁。
<對品位損害行爲相關之制裁規定>
賭博(非法網絡賭博及一般賭博等)
① 第一次違反時: 出場停止50場以上、制裁5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120小時
② 第二次違反時: 出場停止70場以上、制裁10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180小時
③ 第三次違反時:失格處分
④ 其他:職務中止
暴力行爲 (家庭暴力, 比賽場外暴力等)及性犯罪
① 家庭暴力、比賽場外暴力
禁賽30場以上,制裁金500萬韓元
② 性犯罪
監督、教練人員:永久除名、一年以上之失格處分、出場停止100場以上、或1000萬以上之制裁金處分。
選手: 永久除名、一年以上之失格處分、出場停止72場以上、或1000萬以上之制裁金處分。
③ 再犯者,將依照上述 ①、 ②項中之制裁予以加重處分。
麻醉藥品犯罪 (精神藥物、大麻等) :失格處分、職務中止
兵役舞弊 :永久失格、 職務中止
(若為球團任職人員涉及時:職務中止1年以上
若為球團涉及時: 制裁金1億韓元以上)
飲酒駕駛
① 單純舉發:出場停止50場,制裁金3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80小時。
② 拒絕酒精測試(確定酒駕時): 出場停止70場,制裁金5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120小時
③ 酒駕肇事:出場停止90場,制裁金5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180小時。
④ 酒駕肇事造成人身傷亡事故: 出場停止120場,制裁金10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240小時。
⑤ ①~④項可並行處分。
⑥ 第2次發生時: 將依照上述①~④項中之制裁予以加重處分。
⑦ 第3次發生時: 3年以上之有期失格處分
⑧ 其他:職務中止
詐欺、瀆職等經濟犯罪 失格處分、職務中止、參加活動中止、出場停止、賦課制裁金、警告處分
服用興奮劑 依據韓國興奮劑防止委員會(KADA)之”職業運動興奮劑防止規定”進行制裁。
教育及活動不參加時
① 防止不正行為、運動倫理教育、防止服用興奮劑等KBO主管之教育及活動不參加時,將處以10萬韓元之制裁金。
② 但是,經總裁認可之特別事由之情形時,可例外。
對觀眾有不紳士行為
① 第1次發生時:出場停止10場以上。
② 第2次發生時:出場停止20場以上,制裁金500萬韓元,針對青少年志願性公益服務40小時
③ 第3次以上發生時:出場停止50場以上,制裁金10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80小時。
宗教歧視行爲,種族歧視言行等
① 第1次發生時:嚴重警告及制裁金200萬韓元。
② 第2次發生時:出場停止5場以上,制裁金300萬韓元。
③ 第3次發生時:出場停止10場以上,制裁金500萬韓元以上。
誹謗裁判或聯盟
① 第1次發生時:出場停止10場以上。
② 第2次發生時:出場停止20場以上,制裁金500萬韓元,針對青少年志願性公益服務40小時
③ 第3次以上發生時:出場停止50場以上,制裁金10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80小時
透過SNS引發爭論
① 第1次發生時 :嚴重警告及制裁金200萬韓元。
② 第2次發生時:制裁金500萬韓元以上。
其他
① 如果有飲酒駕駛、麻醉藥品犯罪、賭博、性犯罪等品位損傷行爲,則必須到KBO聯盟指定之場所進修其違反行為之相關必要社會教育指導課程。
② 在遭到參加活動停止時,其報酬給付也將先遭到停止,但假若往後經判定爲無嫌疑或無罪判決時,其遭停止給付之期間相關報酬將一併給予返還給付。
③ 關於制裁之所有裁定,總裁可以再依據其輕重和嚴重性追加制裁。特別是在總裁對其有品位損害行爲制裁後,其行爲事由遭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申告或判決確定時,總裁可再依據當時之諸項事況重新進行檢覆並經考慮之後,可再追加其制裁。
④ 飲酒駕駛、麻醉藥品犯罪、賭博、性犯罪等違法行爲(品位損害行爲)發生後10日內未向球團或KBO申告時,將對其加重進行制裁。
⑤ 此表格中若有其他未列入之品位損害行爲,可依照此表格中相當之分類給予適當之制裁。。
---------------------------------------------------------------------------
某本書裡面:
附 錄
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
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正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款 1 至10萬元、禁賽 1至10場。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得加重處罰。最重得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球團
涉及聯盟球賽賭博,處球團罰款 1 億元。
球團隊職員對球賽相關工作人員、採訪媒體及觀眾有下列行為者,分別予以懲處。
1、有言語或行為侮辱者:處罰款2萬元、禁賽1場。
2、有粗暴行為者,處罰款5萬元、禁賽至少3場。
球團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若有對對方隊職員言語侮辱
、惡言惡語、粗暴動作等不正行為者,處罰款1至3萬元
、並得禁賽1至3場。若有鬥毆行為者,初犯人員處罰款
10萬元、禁賽10場;再犯者,加倍處罰或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所有參賽球隊隊職員未依規定接受酒測者,當日禁止上場比賽,並罰款10萬元。每次酒測若酒測值超過規定者,當日皆不得出賽,並依下列違規次數懲處。初犯者,罰款
1萬元,再犯者罰款3萬元,第3次違規者罰款5萬元,第4次(含)以上違規者罰款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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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 [品位損害行為]
選手、監督、教練、球團任職人員或裁判委員因麻醉藥品犯罪、兵役舞弊 、種族歧視、暴力、性犯罪、飲酒駕駛(酒駕) 、賭博、服用興奮劑 等比賽外之品位損害行為,造成社會公眾質疑時,總裁將依照下述表格中所列施予失格處分、職務中止、參加活動中止、出場停止、賦課制裁金或警告處分等相關之制裁。
<對品位損害行爲相關之制裁規定>
賭博(非法網絡賭博及一般賭博等)
① 第一次違反時: 出場停止50場以上、制裁5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120小時
② 第二次違反時: 出場停止70場以上、制裁10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180小時
③ 第三次違反時:失格處分
④ 其他:職務中止
暴力行爲 (家庭暴力, 比賽場外暴力等)及性犯罪
① 家庭暴力、比賽場外暴力
禁賽30場以上,制裁金500萬韓元
② 性犯罪
監督、教練人員:永久除名、一年以上之失格處分、出場停止100場以上、或1000萬以上之制裁金處分。
選手: 永久除名、一年以上之失格處分、出場停止72場以上、或1000萬以上之制裁金處分。
③ 再犯者,將依照上述 ①、 ②項中之制裁予以加重處分。
麻醉藥品犯罪 (精神藥物、大麻等) :失格處分、職務中止
兵役舞弊 :永久失格、 職務中止
(若為球團任職人員涉及時:職務中止1年以上
若為球團涉及時: 制裁金1億韓元以上)
飲酒駕駛
① 單純舉發:出場停止50場,制裁金3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80小時。
② 拒絕酒精測試(確定酒駕時): 出場停止70場,制裁金5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120小時
③ 酒駕肇事:出場停止90場,制裁金5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180小時。
④ 酒駕肇事造成人身傷亡事故: 出場停止120場,制裁金10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240小時。
⑤ ①~④項可並行處分。
⑥ 第2次發生時: 將依照上述①~④項中之制裁予以加重處分。
⑦ 第3次發生時: 3年以上之有期失格處分
⑧ 其他:職務中止
詐欺、瀆職等經濟犯罪 失格處分、職務中止、參加活動中止、出場停止、賦課制裁金、警告處分
服用興奮劑 依據韓國興奮劑防止委員會(KADA)之”職業運動興奮劑防止規定”進行制裁。
教育及活動不參加時
① 防止不正行為、運動倫理教育、防止服用興奮劑等KBO主管之教育及活動不參加時,將處以10萬韓元之制裁金。
② 但是,經總裁認可之特別事由之情形時,可例外。
對觀眾有不紳士行為
① 第1次發生時:出場停止10場以上。
② 第2次發生時:出場停止20場以上,制裁金500萬韓元,針對青少年志願性公益服務40小時
③ 第3次以上發生時:出場停止50場以上,制裁金10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80小時。
宗教歧視行爲,種族歧視言行等
① 第1次發生時:嚴重警告及制裁金200萬韓元。
② 第2次發生時:出場停止5場以上,制裁金300萬韓元。
③ 第3次發生時:出場停止10場以上,制裁金500萬韓元以上。
誹謗裁判或聯盟
① 第1次發生時:出場停止10場以上。
② 第2次發生時:出場停止20場以上,制裁金500萬韓元,針對青少年志願性公益服務40小時
③ 第3次以上發生時:出場停止50場以上,制裁金1000萬韓元,志願性公益服務80小時
透過SNS引發爭論
① 第1次發生時 :嚴重警告及制裁金200萬韓元。
② 第2次發生時:制裁金500萬韓元以上。
其他
① 如果有飲酒駕駛、麻醉藥品犯罪、賭博、性犯罪等品位損傷行爲,則必須到KBO聯盟指定之場所進修其違反行為之相關必要社會教育指導課程。
② 在遭到參加活動停止時,其報酬給付也將先遭到停止,但假若往後經判定爲無嫌疑或無罪判決時,其遭停止給付之期間相關報酬將一併給予返還給付。
③ 關於制裁之所有裁定,總裁可以再依據其輕重和嚴重性追加制裁。特別是在總裁對其有品位損害行爲制裁後,其行爲事由遭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申告或判決確定時,總裁可再依據當時之諸項事況重新進行檢覆並經考慮之後,可再追加其制裁。
④ 飲酒駕駛、麻醉藥品犯罪、賭博、性犯罪等違法行爲(品位損害行爲)發生後10日內未向球團或KBO申告時,將對其加重進行制裁。
⑤ 此表格中若有其他未列入之品位損害行爲,可依照此表格中相當之分類給予適當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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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本書裡面:
附 錄
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
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正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款 1 至10萬元、禁賽 1至10場。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得加重處罰。最重得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球團
涉及聯盟球賽賭博,處球團罰款 1 億元。
球團隊職員對球賽相關工作人員、採訪媒體及觀眾有下列行為者,分別予以懲處。
1、有言語或行為侮辱者:處罰款2萬元、禁賽1場。
2、有粗暴行為者,處罰款5萬元、禁賽至少3場。
球團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若有對對方隊職員言語侮辱
、惡言惡語、粗暴動作等不正行為者,處罰款1至3萬元
、並得禁賽1至3場。若有鬥毆行為者,初犯人員處罰款
10萬元、禁賽10場;再犯者,加倍處罰或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所有參賽球隊隊職員未依規定接受酒測者,當日禁止上場比賽,並罰款10萬元。每次酒測若酒測值超過規定者,當日皆不得出賽,並依下列違規次數懲處。初犯者,罰款
1萬元,再犯者罰款3萬元,第3次違規者罰款5萬元,第4次(含)以上違規者罰款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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