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沒有非要爭取,單純就只是想理解問題出在哪?
就像邦邦第一時間就直說尊重聯盟決議 不予聘用
但希望能夠釐清標準
先整理今日蔡會長、蔡領隊的相關新聞說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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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其昌會長)
.....即使看完(這位洋將的案件)都是不起訴,
但站在聯盟角度,台灣職棒經歷這麼多風雨
我們對於選手聘任要求,對於我這會長,要採取標準
根據聯盟規章規定,對於行為不正有爭議情況,
為維繫聯盟整體,我們要採取嚴格標準,確定不登錄
原文網址: 快訊/納飛猛不能來!聯盟開會確認不予登錄
https://sports.ettoday.net/news/1924446#ixzz6nGvNtp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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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承儒領隊)
尊重聯盟和各球隊決定,確定不會錄用他,但仍會和大家說明事件的來龍去脈。
....
球團經過調查後,這三件事情是沒有前科和被起訴,球團都有了解,
今天會議上把事實和大家分享參考,再由聯盟決定怎麼去做
....
(富邦悍將聲明)
富邦悍將球團自2016年起即開始關注納飛猛(Yamaico Navarro)在日職的表現至今,並透
過其所屬經紀公司了解過往的相關事件,考量各案件最終均未受到當地政府起訴,故納飛
猛並無任何前科紀錄,亦即無犯罪事實,符合聯盟規章第94條之未曾有犯罪之情事,且後
續納飛猛仍陸續於美、日、韓等各國職棒出賽,遂本球團亦同意給予合約簽署機會。
納飛猛過往相關事件經本球團向經紀人查證照會後,相關資料說明如下並提交聯盟於今日
領隊會議中討論,希望藉此機會釐清聯盟規章對於外籍球員聘用標準之定義。經領隊會議
討論後,認為納飛猛雖無前科事實,但其行為仍具有爭議性,故富邦球團將依照會議結論
,決定不予聘用。
聯盟拒絕納飛猛登錄 富邦球團尊重但有話要說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0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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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納飛猛三案件整理
(1)2012年於美職小聯盟發生酒駕案:
未遭當地政府起訴,由當時所屬球團帶回管教輔導後,仍正常於美職小聯盟出賽,後續亦
於2014年起加盟韓國職棒正常出賽。
(2)2016年於日職發生春訓期間被發現行李內有子彈案:
因多明尼加可合法申請持有槍械,納飛猛未發現行李有誤夾帶到一顆子彈,從多明尼加一
路到日本,再從日本到沖繩參加春訓,於沖繩春訓結束返回日本時在機場被查獲。經日本
警方調查後,獲不起訴處份。
納飛猛事後親自寫信向球團及日職聯盟,為自己無意之過道歉,並接受羅德球團罰款及禁
賽處分。後續即正常於日職出賽至合約結束。
(3)2018年於多明尼加發生持槍案:
經紀人表示,當時納飛猛因駕車時車內音樂過大遭警方攔下盤查,並於車廂內找到一把手
槍。由於多明尼加若經註冊登記許可後,經出示許可執照(registration)即可合法擁有槍
支,但Narvarro當時隨身攜帶之許可執照已過期,但隨後經家人即律師協助補辦資料後,
警方即結案不予起訴,後續仍正常於墨西哥棒球聯盟出賽。
結論:三個案件在當地政府的判決下都是未起訴,故無相關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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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聯盟規章第94條
第17章 外國籍(職)球員管理辦法
第94條 【不正行為】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
或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
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
https://attach.setn.com/newsimages/2020/05/29/2580439-XX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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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聯盟規章 附錄 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
第5條: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它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行為,
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
由聯盟視情節輕重
處球團及該不正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款1至10萬元、禁賽1至10場
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得加重處罰
最重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球團涉及聯盟球賽賭博,處球團罰款1億元
ps. 2020年6月14日中華職棒發出公告
依照中職規章規定,休假期間酒駕的郭阜林將禁賽2場、罰款新台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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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
請問他是做了哪一件事情讓中職聯盟拒絕登錄?
聯盟若以「曾有犯罪行為」拒絕登錄
那邦邦今天已解釋這位「外籍球員」並無任何犯罪紀錄與前科
(或許三件事情在台灣都是犯法的,但是在當地都是未起訴終結
未起訴 在法律上意義即代表 無犯罪事實與前科紀錄)
聯盟若以規章第94條後半段「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拒絕登錄
是否就代表以中華職棒聯盟的標準來說,
國外球員的標準遠高於國內球員?
國外球員影響了形象是直接不得錄用
國內球員影響了形象是極刑罰款10萬、禁賽10場
今天這件事情我想除了富邦想釐清以外
可能各經紀公司也都會密切注意吧
想不到沒被起訴、沒前科、曾到過美日韓職出賽過的球員
最後竟然無法在中職出賽?
覺得今天蔡領隊的說法相當令人激賞
同意聯盟決議不予錄用納飛猛
但是希望釐清聯盟規章對於外籍球員聘用標準之定義
麻煩蔡會長、楊老師
不要只是給一個拒絕登錄的答案
請給未來各隊以及經紀公司在遴選洋將上一個準則
說明到底為什麼納飛猛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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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邦邦第一時間就直說尊重聯盟決議 不予聘用
但希望能夠釐清標準
先整理今日蔡會長、蔡領隊的相關新聞說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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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其昌會長)
.....即使看完(這位洋將的案件)都是不起訴,
但站在聯盟角度,台灣職棒經歷這麼多風雨
我們對於選手聘任要求,對於我這會長,要採取標準
根據聯盟規章規定,對於行為不正有爭議情況,
為維繫聯盟整體,我們要採取嚴格標準,確定不登錄
原文網址: 快訊/納飛猛不能來!聯盟開會確認不予登錄
https://sports.ettoday.net/news/1924446#ixzz6nGvNtp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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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承儒領隊)
尊重聯盟和各球隊決定,確定不會錄用他,但仍會和大家說明事件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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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團經過調查後,這三件事情是沒有前科和被起訴,球團都有了解,
今天會議上把事實和大家分享參考,再由聯盟決定怎麼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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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悍將聲明)
富邦悍將球團自2016年起即開始關注納飛猛(Yamaico Navarro)在日職的表現至今,並透
過其所屬經紀公司了解過往的相關事件,考量各案件最終均未受到當地政府起訴,故納飛
猛並無任何前科紀錄,亦即無犯罪事實,符合聯盟規章第94條之未曾有犯罪之情事,且後
續納飛猛仍陸續於美、日、韓等各國職棒出賽,遂本球團亦同意給予合約簽署機會。
納飛猛過往相關事件經本球團向經紀人查證照會後,相關資料說明如下並提交聯盟於今日
領隊會議中討論,希望藉此機會釐清聯盟規章對於外籍球員聘用標準之定義。經領隊會議
討論後,認為納飛猛雖無前科事實,但其行為仍具有爭議性,故富邦球團將依照會議結論
,決定不予聘用。
聯盟拒絕納飛猛登錄 富邦球團尊重但有話要說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0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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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納飛猛三案件整理
(1)2012年於美職小聯盟發生酒駕案:
未遭當地政府起訴,由當時所屬球團帶回管教輔導後,仍正常於美職小聯盟出賽,後續亦
於2014年起加盟韓國職棒正常出賽。
(2)2016年於日職發生春訓期間被發現行李內有子彈案:
因多明尼加可合法申請持有槍械,納飛猛未發現行李有誤夾帶到一顆子彈,從多明尼加一
路到日本,再從日本到沖繩參加春訓,於沖繩春訓結束返回日本時在機場被查獲。經日本
警方調查後,獲不起訴處份。
納飛猛事後親自寫信向球團及日職聯盟,為自己無意之過道歉,並接受羅德球團罰款及禁
賽處分。後續即正常於日職出賽至合約結束。
(3)2018年於多明尼加發生持槍案:
經紀人表示,當時納飛猛因駕車時車內音樂過大遭警方攔下盤查,並於車廂內找到一把手
槍。由於多明尼加若經註冊登記許可後,經出示許可執照(registration)即可合法擁有槍
支,但Narvarro當時隨身攜帶之許可執照已過期,但隨後經家人即律師協助補辦資料後,
警方即結案不予起訴,後續仍正常於墨西哥棒球聯盟出賽。
結論:三個案件在當地政府的判決下都是未起訴,故無相關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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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聯盟規章第94條
第17章 外國籍(職)球員管理辦法
第94條 【不正行為】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
或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
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
https://attach.setn.com/newsimages/2020/05/29/2580439-XX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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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聯盟規章 附錄 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
第5條: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它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行為,
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
由聯盟視情節輕重
處球團及該不正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款1至10萬元、禁賽1至10場
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得加重處罰
最重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球團涉及聯盟球賽賭博,處球團罰款1億元
ps. 2020年6月14日中華職棒發出公告
依照中職規章規定,休假期間酒駕的郭阜林將禁賽2場、罰款新台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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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
請問他是做了哪一件事情讓中職聯盟拒絕登錄?
聯盟若以「曾有犯罪行為」拒絕登錄
那邦邦今天已解釋這位「外籍球員」並無任何犯罪紀錄與前科
(或許三件事情在台灣都是犯法的,但是在當地都是未起訴終結
未起訴 在法律上意義即代表 無犯罪事實與前科紀錄)
聯盟若以規章第94條後半段「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拒絕登錄
是否就代表以中華職棒聯盟的標準來說,
國外球員的標準遠高於國內球員?
國外球員影響了形象是直接不得錄用
國內球員影響了形象是極刑罰款10萬、禁賽10場
今天這件事情我想除了富邦想釐清以外
可能各經紀公司也都會密切注意吧
想不到沒被起訴、沒前科、曾到過美日韓職出賽過的球員
最後竟然無法在中職出賽?
覺得今天蔡領隊的說法相當令人激賞
同意聯盟決議不予錄用納飛猛
但是希望釐清聯盟規章對於外籍球員聘用標準之定義
麻煩蔡會長、楊老師
不要只是給一個拒絕登錄的答案
請給未來各隊以及經紀公司在遴選洋將上一個準則
說明到底為什麼納飛猛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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