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籃球規範?? - 籃球Olivia · 2005-08-1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打籃球有哪些規範???請大大說一下!!感謝^^籃球All CommentsUrsula2005-08-13一、規則演進與規則精神籃球運動在1891年由美國春田學院的史密斯老師發明之後,當年12月21日的比賽規則就是由史密斯老師擬定,他擬定籃球規則的精神有五項(張柏坦、閻育東,1998):1.籃球運動是用手進行的運動,球是圓的。2.手拿著球用走或是用跑是不允許的。3.球員可以到場地之內的任何地點,只要不影響或是妨礙對方球員。4.球員與球員之間不允許發生身體接觸。5.籃圈應該是水平的。史密斯老師根據這5條規則宗旨與精神再擬定出最早的13條規則(張柏坦、閻育東,1998)。1891年最早的13條規則內容如下:1.球員可以用單手或是雙手向任何方向傳球。2.球員可以用單手或是雙手向任方向搶、打球,但是絕對不能用拳頭擊球。3.球員不能帶球走。4.必須用手持球,不允許用頭頂球或是腳踢球。5.不允許球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來對付對方球員。任何球員違反此一規定,第一次被認為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被強制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個球之後才能重新上場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球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資格,並且不允許替補。6.用拳擊球就是違反第三和第四條規則。7.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三次,要算對方命中一球。所謂「連續犯規」的意思是指:在一個時段內,對方球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球員連續發生犯規。8.如果防守球員沒有觸及球或干擾球,當球投入籃內並停留在籃裡就算中籃。如果球停在籃框內,而對方球員觸動籃框,也算命中一球。9.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接觸球者發界外球。若發生爭球時,由裁判將球擲入場內。發界外球必須在5秒以內將球發出,如果超過5秒,判對方球。10.裁判是「球員」的裁判,他有權吹犯規。當某隊連續三次犯規,他將通知檢察員。他有權宣佈取消某隊球員比賽資格。11.檢察員是「球」的裁判,它可以決定甚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計時、決定球的中籃、紀錄命中的球數、以及通常裁判必須承擔的責任。12.比賽在兩個15分鐘內進行,中間休息5分鐘。13.球命中最多的一方為勝隊;如果平手,經過雙方隊長的同意,比賽可以延長到再命中一球為止。以上原始的13條籃球比賽規則條文,雖然不算完整、明確或是具備系統,但是對初期發展的籃球運動卻有很大推展作用及規範。 二、歷年規則修訂重大改變(一)修改規則的指導原則規則與籃球技戰術是相輔相成、相互依賴的,球場上符合規則的動作就是正確動作;反之是失誤動作。規則由最初的13條發展到現在的58條,整體規則(趙培宏,2000)修改的指導原則是:1.公平:這是修改規則的基礎,規則對比賽雙方都是公平的。因為籃球比賽是雙方在同一時間、空間、場地、人數的條件下,進行籃球智慧、技戰術以及身體素質的比賽。2.均衡:均衡是指進攻和防守兩方面必須保持平衡。如比賽容易得分或不易得分,都會使比賽變成呆板而不精采,則球賽使人興奮的魅力將喪失。3.定義:規則要言簡意明,文字準確。4.編撰:規則編撰避免重覆,要前後一致,不會自相矛盾。5.簡短:規則要簡短扼要,避免讓人難以體會。6.例外:規則做了許多正面規定,如果沒有另外規定註解,會有實施困難。7.安全:規則要保障人身安全,保證比賽在良好環境中順利進行。8.權力:必須賦予裁判權力,讓它在比賽中有權威的勝任工作,執行規則。9.連續:規則要使比賽盡可能減少中斷,以保證比賽的連續進Agatha2005-08-12大致是只有幾點是大家會常常犯ㄉ錯誤,例如:打手,推人,帶球走步,阻擋....等等許多!!Elizabeth2005-08-16籃球基本規則一:1.比賽方法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 20 分鐘,中場休息 10 分鐘。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鐘,若 5 分鐘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鐘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2.得分種類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三分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3.進行方式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擲界外球。4.選手替換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5.罰球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 5 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6.違例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你可參考這個網站^^:http://content.edu.tw/senior/life_tech/yl_ld/conte...Agatha2005-08-12那要說的話~~太多了妳去這看一下吧http://203.72.181.13/www/rules.htm國際籃球FIBA規則Agatha2005-08-15打籃球有~不能帶球散步~不能打人~持球時間5秒內~Related Posts為什勒??籃球是誰發明的???~~~草商的社團請問喔拉筋能長高麼..還是會長不高..青蛙肢跳不高嗎?(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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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運動在1891年由美國春田學院的史密斯老師發明之後,當年12月21日的比賽規則就是由史密斯老師擬定,他擬定籃球規則的精神有五項(張柏坦、閻育東,1998):
1.籃球運動是用手進行的運動,球是圓的。
2.手拿著球用走或是用跑是不允許的。
3.球員可以到場地之內的任何地點,只要不影響或是妨礙對方球員。
4.球員與球員之間不允許發生身體接觸。
5.籃圈應該是水平的。
史密斯老師根據這5條規則宗旨與精神再擬定出最早的13條規則(張柏坦、閻育東,1998)。1891年最早的13條規則內容如下:
1.球員可以用單手或是雙手向任何方向傳球。
2.球員可以用單手或是雙手向任方向搶、打球,但是絕對不能用拳頭擊球。
3.球員不能帶球走。
4.必須用手持球,不允許用頭頂球或是腳踢球。
5.不允許球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來對付對方球員。任何球員違反此一規定,第一次被認為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被強制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個球之後才能重新上場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球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資格,並且不允許替補。
6.用拳擊球就是違反第三和第四條規則。
7.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三次,要算對方命中一球。所謂「連續犯規」的意思是指:在一個時段內,對方球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球員連續發生犯規。
8.如果防守球員沒有觸及球或干擾球,當球投入籃內並停留在籃裡就算中籃。如果球停在籃框內,而對方球員觸動籃框,也算命中一球。
9.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接觸球者發界外球。若發生爭球時,由裁判將球擲入場內。發界外球必須在5秒以內將球發出,如果超過5秒,判對方球。
10.裁判是「球員」的裁判,他有權吹犯規。當某隊連續三次犯規,他將通知檢察員。他有權宣佈取消某隊球員比賽資格。
11.檢察員是「球」的裁判,它可以決定甚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計時、決定球的中籃、紀錄命中的球數、以及通常裁判必須承擔的責任。
12.比賽在兩個15分鐘內進行,中間休息5分鐘。
13.球命中最多的一方為勝隊;如果平手,經過雙方隊長的同意,比賽可以延長到再命中一球為止。
以上原始的13條籃球比賽規則條文,雖然不算完整、明確或是具備系統,但是對初期發展的籃球運動卻有很大推展作用及規範。
二、歷年規則修訂重大改變
(一)修改規則的指導原則
規則與籃球技戰術是相輔相成、相互依賴的,球場上符合規則的動作就是正確動作;反之是失誤動作。規則由最初的13條發展到現在的58條,整體規則(趙培宏,2000)修改的指導原則是:
1.公平:這是修改規則的基礎,規則對比賽雙方都是公平的。因為籃球比賽是雙方在同一時間、空間、場地、人數的條件下,進行籃球智慧、技戰術以及身體素質的比賽。
2.均衡:均衡是指進攻和防守兩方面必須保持平衡。如比賽容易得分或不易得分,都會使比賽變成呆板而不精采,則球賽使人興奮的魅力將喪失。
3.定義:規則要言簡意明,文字準確。
4.編撰:規則編撰避免重覆,要前後一致,不會自相矛盾。
5.簡短:規則要簡短扼要,避免讓人難以體會。
6.例外:規則做了許多正面規定,如果沒有另外規定註解,會有實施困難。
7.安全:規則要保障人身安全,保證比賽在良好環境中順利進行。
8.權力:必須賦予裁判權力,讓它在比賽中有權威的勝任工作,執行規則。
9.連續:規則要使比賽盡可能減少中斷,以保證比賽的連續進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 20 分鐘,中場休息 10 分鐘。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鐘,若 5 分鐘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鐘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三分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擲界外球。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 5 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你可參考這個網站^^:http://content.edu.tw/senior/life_tech/yl_ld/conte...
妳去這看一下吧
http://203.72.181.13/www/rules.htm
國際籃球FIBA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