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中華職棒聯盟規章就這麼一條
中職聯盟規章第7章第94條規定
「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或
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雇。」
今天就談這個字面上的意思
這位投手 就是有性侵兒童的歷史
而且上過法院審理 認罪協商
在這個官方紀錄上就是有罪的
guilty
不管你是站在什麼立場
今天就身為一個『人』的立場談這件事
請摸摸良心
各位認為身為一個球員性侵兒童 這樣的狀況
算不算中華職棒規章裡提到的「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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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職棒聯盟規章就這麼一條
中職聯盟規章第7章第94條規定
「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或
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雇。」
今天就談這個字面上的意思
這位投手 就是有性侵兒童的歷史
而且上過法院審理 認罪協商
在這個官方紀錄上就是有罪的
guilty
不管你是站在什麼立場
今天就身為一個『人』的立場談這件事
請摸摸良心
各位認為身為一個球員性侵兒童 這樣的狀況
算不算中華職棒規章裡提到的「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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