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重現/FA辦法修訂多 「任何球團」解 - 棒球
By Hedda
at 2020-11-25T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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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重現/FA辦法修訂多 「任何球團」解釋變變變
2020-11-25 16:18 聯合報 / 記者蘇志畬/台北即時報導
中華職棒在2009年底通過「自由球員(FA)」辦法,隔年開始正式施行,過程中
出現數次修改,其中刪除掉「自由契約球員」相關條款,導致如今在「任何球團
」的解釋上出現爭議。
中職經過多年討論,在2009年12月23日於常務理事會議通過自由球員制度,隔年
實施,球員年資滿6年即可旅外、滿9年取得自由球員身份,2010年季後出現首批
行使「旅外FA」權利的球員,2011年則開始有自由球員出現。
原先訂立的辦法中,自由球員的簽約限制與現行相似,在球員宣布成為FA之後,
到12月31日的自由交涉期之間,若該年度行使FA球員在8人以下,任何球團都不
得與超過2名自由球員簽約,此時的「任何球團」包括母球團在內。
然而,考量到球員出路可能因此受限,辦法中也提及,若超過自由交涉期,球員
則成為「自由契約選手」而非「自由球員」,代表任何球團都不受到簽約人數的
限制,而轉隊費用的補償也砍半,讓球員不致承擔過高的失業風險。
自由球員辦法在「任何球團」的定義上曾作出修正,將母球團排除在外,也與今
年聯盟首次作出的解釋相同,母球團在簽回原所屬球員時,不受到自由球員名額
限制。
不過2016年自由球員辦法修訂時,為讓轉隊費補償不再「年後半價」,改以年薪
的125%或75%加一名指定球員作為轉隊賠償,因此刪除掉辦法中關於自由交涉期
的規範,也導致球員在年後不再能夠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加上原本將母球團排除在外的條例,也回歸原始訂立時的規範,也因此有了聯盟
今年第二次出來解釋,「任何球團」不包含母球團。
兩項修改的結果,自由球員在無法成為自由契約選手的情況下,也導致如今簽約
人數形同硬限制的現象。
https://udn.com/news/story/121059/5043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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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6:18 聯合報 / 記者蘇志畬/台北即時報導
中華職棒在2009年底通過「自由球員(FA)」辦法,隔年開始正式施行,過程中
出現數次修改,其中刪除掉「自由契約球員」相關條款,導致如今在「任何球團
」的解釋上出現爭議。
中職經過多年討論,在2009年12月23日於常務理事會議通過自由球員制度,隔年
實施,球員年資滿6年即可旅外、滿9年取得自由球員身份,2010年季後出現首批
行使「旅外FA」權利的球員,2011年則開始有自由球員出現。
原先訂立的辦法中,自由球員的簽約限制與現行相似,在球員宣布成為FA之後,
到12月31日的自由交涉期之間,若該年度行使FA球員在8人以下,任何球團都不
得與超過2名自由球員簽約,此時的「任何球團」包括母球團在內。
然而,考量到球員出路可能因此受限,辦法中也提及,若超過自由交涉期,球員
則成為「自由契約選手」而非「自由球員」,代表任何球團都不受到簽約人數的
限制,而轉隊費用的補償也砍半,讓球員不致承擔過高的失業風險。
自由球員辦法在「任何球團」的定義上曾作出修正,將母球團排除在外,也與今
年聯盟首次作出的解釋相同,母球團在簽回原所屬球員時,不受到自由球員名額
限制。
不過2016年自由球員辦法修訂時,為讓轉隊費補償不再「年後半價」,改以年薪
的125%或75%加一名指定球員作為轉隊賠償,因此刪除掉辦法中關於自由交涉期
的規範,也導致球員在年後不再能夠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加上原本將母球團排除在外的條例,也回歸原始訂立時的規範,也因此有了聯盟
今年第二次出來解釋,「任何球團」不包含母球團。
兩項修改的結果,自由球員在無法成為自由契約選手的情況下,也導致如今簽約
人數形同硬限制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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