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最近我也在總版看到"堂口"事件。
我提醒大家,就算最後不成立該罪,但是只要有人一提出告訴,以現在警方的
作法就是會請被告到警局說明,作完筆錄以後移送地檢署。警方並不會自行判斷
有無該當告訴人所提出的罪名。所以換言之,就算最後沒事,也要請假兩次。
一次是去警局作筆錄,一次是去地檢署開庭。
當然,如果都是學生,也沒有請假的問題。
如果是黑道,應該也沒有請假的問題。
而刑法上第169條以下的誣告罪,必須是提出誣告之人明知虛構事實而提出。
白話的說,如果確實在公開討論的版面上有過所謂的爭執,就不會該當誣告罪。
因為提出告訴之人主觀認知上,非以虛構之事實提出告訴,純粹就是對法律的
不了解而提出告訴。
另外,刑法第309條,共有兩個要件,"公然"與"侮辱"。
ptt並不採限定會員制,所以全部版面都可以讓不特定之人得共聞共見。
"公然"此一要件就認定上並無疑義。
重點反而在"侮辱"。
"侮辱"必須考量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身分、地位,行為當時的情境綜合判斷。
聽起來考量點很多,但是說穿了就是沒有太客觀的標準。
所以每個法官所認定的標準並不可能會完全一致。
但就算最後法官判無罪,也至少需要開三次庭。
警局一次,地檢署一次,法院一次。至少三天要放下手邊的事情去開庭。
"只為了在nba版上面吵kobe跟湖人"
一點小小的想法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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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最近我也在總版看到"堂口"事件。
我提醒大家,就算最後不成立該罪,但是只要有人一提出告訴,以現在警方的
作法就是會請被告到警局說明,作完筆錄以後移送地檢署。警方並不會自行判斷
有無該當告訴人所提出的罪名。所以換言之,就算最後沒事,也要請假兩次。
一次是去警局作筆錄,一次是去地檢署開庭。
當然,如果都是學生,也沒有請假的問題。
如果是黑道,應該也沒有請假的問題。
而刑法上第169條以下的誣告罪,必須是提出誣告之人明知虛構事實而提出。
白話的說,如果確實在公開討論的版面上有過所謂的爭執,就不會該當誣告罪。
因為提出告訴之人主觀認知上,非以虛構之事實提出告訴,純粹就是對法律的
不了解而提出告訴。
另外,刑法第309條,共有兩個要件,"公然"與"侮辱"。
ptt並不採限定會員制,所以全部版面都可以讓不特定之人得共聞共見。
"公然"此一要件就認定上並無疑義。
重點反而在"侮辱"。
"侮辱"必須考量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身分、地位,行為當時的情境綜合判斷。
聽起來考量點很多,但是說穿了就是沒有太客觀的標準。
所以每個法官所認定的標準並不可能會完全一致。
但就算最後法官判無罪,也至少需要開三次庭。
警局一次,地檢署一次,法院一次。至少三天要放下手邊的事情去開庭。
"只為了在nba版上面吵kobe跟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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