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跟哆啦A夢借了異次元百寶袋,從裡面翻出某本書
其實算是聯盟一開始在規章的名稱使用上面就有很大的瑕疵
當初對於“旅外球員辦法”
是列在第21章“FA自由球員”制度這個規章底下
如果認真來認定Free Agent的核心精神
就是經由此規定取得資格者具備自由轉隊資格
同時也附帶補償機制
抑或是二次FA年資規範(不過規章寫是限本聯盟內)
然而
問題的根源是“旅外球員辦法”
與後來球團自行定的旅日入札並沒列入規章
(規章只有台美協議篇章有入札規範機制)
各國對於入札(競標)制度各自不同
不過若一開始就將旅外球員辦法(3年年資)
放在FA篇章底下
又只有草草一頁帶過
這就預留了很多名詞認定規範不嚴謹的空間
等事後遇到問題變成各球團跟聯盟又有一次自行再解釋空間
或許這點是必須好好坐下來跟工會去雙方平等討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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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算是聯盟一開始在規章的名稱使用上面就有很大的瑕疵
當初對於“旅外球員辦法”
是列在第21章“FA自由球員”制度這個規章底下
如果認真來認定Free Agent的核心精神
就是經由此規定取得資格者具備自由轉隊資格
同時也附帶補償機制
抑或是二次FA年資規範(不過規章寫是限本聯盟內)
然而
問題的根源是“旅外球員辦法”
與後來球團自行定的旅日入札並沒列入規章
(規章只有台美協議篇章有入札規範機制)
各國對於入札(競標)制度各自不同
不過若一開始就將旅外球員辦法(3年年資)
放在FA篇章底下
又只有草草一頁帶過
這就預留了很多名詞認定規範不嚴謹的空間
等事後遇到問題變成各球團跟聯盟又有一次自行再解釋空間
或許這點是必須好好坐下來跟工會去雙方平等討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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