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補充役 足協:不需與國外球隊簽約 - 足球
By Kumar
at 2018-04-19T15:18
at 2018-04-19T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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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witter (雙性離子)》之銘言:
: http://www.cna.com.tw/news/aspt/201804180369-1.aspx
: 服補充役 足協:不需與國外球隊簽約
: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8日電)外界質疑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告,選手必須具備與國外
: 球隊簽職業合約,才能申請服補充兵。秘書長陳威任今天說,依照補充役母法辦理,不須
: 與國外球隊簽約,但須至國訓列管一年。
: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在亞洲盃足球資格賽協助台灣接連拿下勝利的足
: 球好手潘文傑,應符合參與國際賽事可申請服12天補充兵役的資格,但足協卻在網站公告
: ,還「必須與國外球隊簽約」才可申請補充兵役,讓潘文傑喪失補充兵資格,只好改申請
: 體育替代役。
: 根據足協網頁公告,若要申請服12天補充役,除了入選我國代表隊並參加「國家體育競技
: 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所列的相關賽事,並參與該賽事最近一屆賽會外,還提到
: 具備與國外職業球隊所簽的職業合約,需「同時具備」上述資格。
: 不過,陳威任澄清,主要依照補充役母法辦理,不須與國外職業球隊簽約,足協網頁公告
: 下方也有流程圖提到,無參與職業賽事的選手,需至國訓列管一年,但若與國外職業球隊
: 簽約的球員,則不須列管。
: 至於足協網頁文字公告內容提及需「同時具備」兩項條件,恐易引起外界誤會,陳威任表
: 示,未來考慮文字上再做些修正。(編輯:吳佳穎/李亨山)1070418
本來想說在這個CASE告一段落之後 再來跟板友們報告
但是看到這篇 還是浮出來補充一下這CASE的過程好了
首先 從立法院向體育署要的資料看下來
從2015到這個月
補充兵項目總共有117人申請 其中只有兩件申請不通過
但原因是他們的協會報錯申請用的賽事 與是否是職業選手無關
而其中划船、溜冰等項目選手申請也都是直接通過
但回過來看足協這邊
從2015到今年 期間的奧運資格賽、世大運、世界盃資格賽取得補充兵資格的選手這麼多
足球卻只有四個申請案例 (陳柏良、溫志豪、陳浩瑋、陳昭安)
所以現在足協是要告訴我們球員都熱愛當一年的替代役不想申請
而剛好只有四個選手想到要去申請補充兵?
不過這邊也要感謝善心網友的分享跟提醒(可能是足協內部人員)
給了我繼續追蹤這題的動力
https://www.ptt.cc/bbs/Soccer/M.1521445347.A.53A.html
不然我還真的不知道當初和許智傑委員一起為選手們做的努力
居然到執行端就這樣歪掉了
(當然當初的努力有幫助到其他項目的國手啦)
而運氣算好也算不好的是
因為其實我跟球員們也都不認識
要不是後來無聊逛體育署網站的時候看到今年的替代役名單
https://www.sa.gov.tw/wSite/public/Data/f1523431033937.pdf
才能找到潘文傑這個苦主
(然後他也真的很倒楣 因為之前在國家隊被冷凍的關係
相關取得資格的賽事只能追溯到2015世大運 而這個資格也在2017世大運開始時消滅了
也是因為這樣 我們才需要以記者會要求體育署應該把他視為善意第三人協助權益回復)
而且 在查證的過程裡面
也不只一個球員回報
當初協會就是跟他們說只有"旅外"才能申請補充兵資格
所以才會這一整批選手都選擇了替代役這個選項
(不然如果是服12天補充兵的話 其實這一年是有很多機會繼續去尋找更好的發展的)
在這邊
真心要感謝劉世芳委員 跟 許智傑委員願意出來幫選手爭取權益回復
而據昨天記者會的討論
後續體育署也會以專案方式協助潘文傑重新做資格認定
老實說 這一路幫忙下來
我真心覺得如果協會現在是真的真心為選手生涯著想
該做的應該是承認錯誤 並且積極配合體育署
然後好好去了解整個辦法的執行方式
並且提供給所有還沒服役的選手正確的資訊
只是 就真的可惜了這三年下來因而"被放棄"補充兵資格的選手們 (攤手)
最後 再次感謝f網友的推文分享
至少讓我們在潘文傑的CASE上 讓他有機會去捍衛他原本該有的權益
我想 這也是一種做功德吧XDD
--
: http://www.cna.com.tw/news/aspt/201804180369-1.aspx
: 服補充役 足協:不需與國外球隊簽約
: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8日電)外界質疑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告,選手必須具備與國外
: 球隊簽職業合約,才能申請服補充兵。秘書長陳威任今天說,依照補充役母法辦理,不須
: 與國外球隊簽約,但須至國訓列管一年。
: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在亞洲盃足球資格賽協助台灣接連拿下勝利的足
: 球好手潘文傑,應符合參與國際賽事可申請服12天補充兵役的資格,但足協卻在網站公告
: ,還「必須與國外球隊簽約」才可申請補充兵役,讓潘文傑喪失補充兵資格,只好改申請
: 體育替代役。
: 根據足協網頁公告,若要申請服12天補充役,除了入選我國代表隊並參加「國家體育競技
: 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所列的相關賽事,並參與該賽事最近一屆賽會外,還提到
: 具備與國外職業球隊所簽的職業合約,需「同時具備」上述資格。
: 不過,陳威任澄清,主要依照補充役母法辦理,不須與國外職業球隊簽約,足協網頁公告
: 下方也有流程圖提到,無參與職業賽事的選手,需至國訓列管一年,但若與國外職業球隊
: 簽約的球員,則不須列管。
: 至於足協網頁文字公告內容提及需「同時具備」兩項條件,恐易引起外界誤會,陳威任表
: 示,未來考慮文字上再做些修正。(編輯:吳佳穎/李亨山)1070418
本來想說在這個CASE告一段落之後 再來跟板友們報告
但是看到這篇 還是浮出來補充一下這CASE的過程好了
首先 從立法院向體育署要的資料看下來
從2015到這個月
補充兵項目總共有117人申請 其中只有兩件申請不通過
但原因是他們的協會報錯申請用的賽事 與是否是職業選手無關
而其中划船、溜冰等項目選手申請也都是直接通過
但回過來看足協這邊
從2015到今年 期間的奧運資格賽、世大運、世界盃資格賽取得補充兵資格的選手這麼多
足球卻只有四個申請案例 (陳柏良、溫志豪、陳浩瑋、陳昭安)
所以現在足協是要告訴我們球員都熱愛當一年的替代役不想申請
而剛好只有四個選手想到要去申請補充兵?
不過這邊也要感謝善心網友的分享跟提醒(可能是足協內部人員)
給了我繼續追蹤這題的動力
https://www.ptt.cc/bbs/Soccer/M.1521445347.A.53A.html
推 fred23: 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補充兵,要經內政部許可才可,條件是要 03/16 14:24
→ fred23: 踢過外國的半職業或以上等級聯賽 03/16 14:24
推 fred23: 目前有通過申請補充兵就只有柏良、陳浩瑋、溫智豪而已,03/16 14:26
推 fred23: 至於補充兵問題,我看過內政部+體育署的公文,足球項目的03/19 17:46
→ fred23: 話目前只嚴格規定有踢國外半職業聯賽的才能申請「成功」,03/19 17:46
→ fred23: 事實上目前也只有柏良、浩瑋、智豪有申請「成功」,他們303/19 17:46
→ fred23: 個現在都在「中甲」踢球。「有資格申請」不代表是「申請」 03/19 17:46
→ fred23: 成功03/19 17:46
推 fred23: 看不懂中文我只好幫你用「」引號備註一下 03/19 17:48
不然我還真的不知道當初和許智傑委員一起為選手們做的努力
居然到執行端就這樣歪掉了
(當然當初的努力有幫助到其他項目的國手啦)
而運氣算好也算不好的是
因為其實我跟球員們也都不認識
要不是後來無聊逛體育署網站的時候看到今年的替代役名單
https://www.sa.gov.tw/wSite/public/Data/f1523431033937.pdf
才能找到潘文傑這個苦主
(然後他也真的很倒楣 因為之前在國家隊被冷凍的關係
相關取得資格的賽事只能追溯到2015世大運 而這個資格也在2017世大運開始時消滅了
也是因為這樣 我們才需要以記者會要求體育署應該把他視為善意第三人協助權益回復)
而且 在查證的過程裡面
也不只一個球員回報
當初協會就是跟他們說只有"旅外"才能申請補充兵資格
所以才會這一整批選手都選擇了替代役這個選項
(不然如果是服12天補充兵的話 其實這一年是有很多機會繼續去尋找更好的發展的)
在這邊
真心要感謝劉世芳委員 跟 許智傑委員願意出來幫選手爭取權益回復
而據昨天記者會的討論
後續體育署也會以專案方式協助潘文傑重新做資格認定
老實說 這一路幫忙下來
我真心覺得如果協會現在是真的真心為選手生涯著想
該做的應該是承認錯誤 並且積極配合體育署
然後好好去了解整個辦法的執行方式
並且提供給所有還沒服役的選手正確的資訊
只是 就真的可惜了這三年下來因而"被放棄"補充兵資格的選手們 (攤手)
最後 再次感謝f網友的推文分享
至少讓我們在潘文傑的CASE上 讓他有機會去捍衛他原本該有的權益
我想 這也是一種做功德吧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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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4-23T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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