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體育振興基本計畫》解析 - 足球
By Ophelia
at 2009-04-03T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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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愛光 來源:政法司理論處 發佈時間:2006-11-02
1961年在東京奧運會之前,日本政府頒佈了第一部體育法律《體育振興法》,在
推動日本體育發展中發揮了巨大作用。39年之後,2000年日本政府依據《體育振興法》頒
佈了《體育振興基本計畫》。體育振興基本計畫明確了從2001~2010 年日本體育發展的總
體目標及其為實現目標的方針政策。因此,該基本計畫既是一個實施體育振興法的具體計
畫,也是面對21世紀國際國內體育形勢,日本政府出臺的一個具有戰略性體育法規。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實施5年來,已凸現出其效果。2004年雅典奧運會上,日本從悉
尼奧運會的5枚金牌猛增到16枚金牌,金牌榜排名從第15位躍居到第5位,提前實現了體育
振興基本計畫中提出的奧運會金牌指標,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因此,探析體育振興基本
計畫的指導思想,明確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新舉措和新特點,對於把握日本從現在到2010
年體育方針政策的新動向,具有參考意義。
1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指導思想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指導思想較之體育振興法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這一點只要
將兩者略加比較就可清楚。體育振興法的第一條中規定,“本法律以明確有關振興體育政
策措施的基本內容,促進國民身心的健全發展,形成明朗而充實的國民生活為目的。
本法律不能用於強制國民進行體育活動,也不能將體育活動用於前項規定的目的之外的用
途。”作為該法的目的反映了《體育振興法》的指導思想。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宗旨中,指出了近40年來日本社會發生的巨大變化。如,實
施五天作息制度使國民由以工作為中心轉向以生活為中心;科學化技術帶來的體力、運動
能力下降以及人際關係淡漠、精神壓力增大;老齡化社會的到來;競技體育的社會影響和
競技水準的下降等等。在此基礎上做了如下表述,“在這種狀況下,當我們考慮體育在現
代社會中具有的意義和作用時,應以國民自主參與體育為基礎,切實回答國民的需要和期
待,不斷完備使每個國民都能持續進行體育活動,同時也能使競技水準得以提高的體育環
境,這已成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的重要職責…
…本計畫從上述視角出發,通過積極開展把提供體育機會的公共主體、民間主體和利用這
些體育機會的居民和運動員結為一體,進一步實現體育振興,以期實現21世紀明快豐富的
、充滿活力的社會。”毫無疑問,《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宗旨也同樣反映了該計畫的指
導思想。
通過上述兩種指導思想的比較,可以明顯看出兩者之間的不同。體育法的指導思想主
要集中在促進國民身心健康、形成明朗而充實的國民生活這一大眾體育的發展上,並強調
體育振興的各項措施不能用於此目的之外。與體育振興法不同,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指導
思想中既重視大眾體育,又重視高水準競技體育,明顯反映出在新的形勢下大眾體育與競
技體育協調發展的重要性。這種以法規的形式對發展高水準競技體育的表述,表現了日本
體育指導思想上的重大突破,這一指導思想貫穿於該基本計畫的始終。
2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中的兩大舉措
體育指導思想上的轉變帶來了體育政策的變化,而體育政策的變化又體現在具體措施
之中。為了適應21世紀國家和國民對體育的需求,《體育振興基本計畫》中出臺了一系列
新的措施,其中有兩項對日本體育事業的未來發展產生深遠影響的重大舉措。
2.1 建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與泛區域體育中心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中明確規定,“到2010年全國各市區町村至少建立一個綜合型
區域體育俱樂部。到2010年全國各都道府縣至少建立一個泛區域體育中心。”日本的都道
府縣行政區建制相當於我國的省級行政區建制,市區町村相當於我國的地級市,是都道府
縣的下一級行政區建制。
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是區域居民自主組織的體育俱樂部的模式。建立綜合型區域體
育俱樂部的主要意義在於,以俱樂部作為載體,將滿足國民的體育需求和提高競技水準一
體化,促進大眾體育和競技體育的協調發展。同時,通過俱樂部這種形式增強區域的連帶
意識和世代間的交流,為構建明朗,充滿活力的和諧社會做貢獻。
與以往的單一項目的體育俱樂部活動不同,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主要特點是:
第一,備有多種運動項目。
第二,從兒童到老年人,從初學者到高水準運動員,區域內的任何人都可以根據自身
的年齡、興趣、技術、技能水準,任何時候都能進行活動。
第三,擁有可作為活動基地的體育設施及俱樂部場所,可以進行定期或連續的體育活
動。
第四,在具有高素質的指導人員的指導下,根據每個人的體育需要進行體育指導。
第五,上述各項,區域居民自主進行組織運行。
泛區域的體育中心是指在由幾個市區町村形成的區域圈內建立的體育中心。由於體育
中心不隸屬於某個,而是跨越多個市區町村,因此稱之為泛區域體育中心。該體育中心的
主要功能是在更大的區域內,協調解決單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難以解決的問題,支援
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持續、穩定地運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支援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創立和培育。
第二,支援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俱樂部管理人員和指導人員的培養。
第三,完善和提供泛區域市町村範圍的體育資訊。
第四,舉辦泛區域市町村規模的體育交流大會。
第五,支援泛區域市町村內高水準運動員的培養。
第六,從運動醫學和體育科學方面支援區域體育活動。
今後10年,日本將完善在全國市區町村建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在都道府縣建立
泛區域體育中心的全國體育組織體系。
為了保證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在建立拓展,《體育振興基本計畫
》明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體現了日本政府對該項事業的支持力度。
在軟環境方面,國家為了在全國範圍內積極推進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全面建設,
制定了完備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培育的環境、人才的培養以及終身體育社會實現的普及
教育等措施。
第一,加大宣傳力度,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試
點工作,並將經驗推廣。
第二,國家要求地方公共團體要積極主動地實施與國家協調的方針政策,都道府縣及
市區町村參考《體育振興基本計畫》制定體育振興計畫時,將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
區域體育中心的建立作為計畫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三,在全國推廣建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需要大批體育管理人
才和體育指導員。該基本計畫中明確規定,為了培養具有調節人事關係和創設綜合型區域
體育俱樂部能力的人才,要推進先進經驗的研討會和資訊交流。同時,都道府縣和市町村
將畢業於體育系、體育院校的畢業生,或在體育指導員培養事業中取得指導員資格的具有
高素質的體育指導員分配到體育振興部局或泛區域體育中心、主要公共體育設施等單位,
不斷完善指導員的研修工作,探討適合區域需要的人才使用政策。
第四,都道府縣及市區町村為了提高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組織的持續性和透明性,
使之對區域體育振興等公益活動做出更大貢獻,建議其以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
(Non Profit Organization Non法人)的身份取得法人資格。通過取得法人資格,綜合型
區域體育俱樂部可以作為一個組織成為權力義務的主體,便於經營,並享受國家特定非營
利活動法人的優惠政策。
在硬環境方面,國家的支持主要表現十分重視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
心的體育設施建設和資金保證。《體育振興基本計畫》中指出,“在考慮綜合型區域體育
俱樂部在區域體育振興和地方自治團體的形成等方面所具有的公共作用的同時,以區域居
民的會費收入等作為運行基礎,對於俱樂部的根本要素和事業進行有效的援助。”這裏所
指的根本要素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包括更衣室、淋浴室、飲茶談話室等在內的俱樂部場館
設施。另外,該基本計畫還規定,推進俱樂部室內建築設施的完善。除新建俱樂部室內建
築設施之外,積極利用和整修學校的閒置教室和既有的公共體育設施。因此,國家在建立
推廣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的事業中,把學校體育設施的利用作為一個
重要的方面。
關於資金保證,該基本計畫中指出,“在推進本計畫各項措施的過程中,尤為重要的
是要確保以體育振興為目的的財源。”日本除基本預算外,1990年設立了體育振興基金,
1998年又建立了體育振興投票制度,主要發行足球彩票。體育振興投票所獲得的收益主要
用途之一就是建設可使居民在附近輕鬆地參與體育活動的社區體育環境。今後,日本將繼
續充實該基本計畫中推進國家政策所需資金,致力於體育振興所需預算的充實,確保體育
振興投票收益的穩定性。
2.2 建立一條龍的指導體系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中指出,“我國高水準運動員在以奧林匹克運動會為代表的國
際體育大會上的出色表現給予廣大國民無限的夢想與感動,有利於明朗、充滿活力的社會
的形成,所以要積極推進能夠在這種高水準大會上出色表現的運動員的培養和強化。”同
時針對20世紀80年代以後,日本競技體育水準持續下降,奧運會獎牌獲得率銳減的傾向,
提出了綜合、有計劃地推進旨在培養、強化高水準運動員的各項措施,儘快實現獎牌獲得
率翻倍,實現奧運會獎牌獲得率3.5%的目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體育振興基本計畫》
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要建立一條龍的指導體系,並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第一,從少年兒童抓起。《體育振興基本計畫》中指出,“為提高國際競技水準,必
須要把視野擴展到少年兒童,對具有優良素質的運動員,進行適應其個人特點和各年齡成
長階段特點的指導,有組織有計劃地培養能夠在國際上有競爭力的高水準運動員。”該基
本計畫認為,目前日本指導體系條塊分割,尤其對青少年兒童的訓練指導體系相互之間不
能很好的銜接,難以持續地貫穿於學校生活的各個階段,造成具有優秀潛力的少年兒童得
不到良好的、連續性的訓練。這是日本高水準運動員無法輩出,導致國際競技力下降的一
個主要原因。因此,必須改變現狀,對有培養前途少年兒童,根據一條龍的指導理念,通
過適應個人特點和發育階段的合理指導,在各個競技專案中構建高水準運動員的培養指導
體系。
第二,優秀運動員選材手段的研發。為了保證高水準運動員後繼有人,要加強後備人
才的培養和優秀運動員選材手段的研究與開發。基本計畫中指出,體育競技團體根據反映
競技特性的客觀指標,發掘具有優秀素質的運動員。在充分瞭解各種競技專案的運動員培
養計畫內容的基礎上,開展運動員發掘手段的相關調查研究,並充分利用國立體育科學中
心和體育院校積累的有關高水準運動員身體特徵等方面的資訊。
第三,完善訓練基地。基本計畫認為,提高競技水準需要運動員有充足的時間,充分
運用體育醫學、科學研究的成果進行強化訓練,而強化訓練又必須有長期確保這種訓練的
基地。經過調查,日本發現在亞特蘭大奧運會上獲得金牌總數前10名的國家中有9個國家擁
有這種設施。因此,為了提高國際競技水準,日本需要儘快完備國家水準的正規訓練基地
。
第四,指導人員專業化。這裏的指導人員相當於我國的教練員。基本計畫認為,提高
競技水準的國際競爭力,不僅需要一流的運動員,同時也需要一流的教練員。這些教練員
能夠依據運動員培養計畫,根據運動員的個人狀況,對高水準運動員等進行專門技術指導
,能夠面向奧林匹克運動會等國際賽事制定具有國際競技水準的戰略戰術,具有制定、指
導有效地運用體育醫學、科學、心理學等相關知識強化訓練方法的能力。為此,該基本計
畫提出成立教練學院,以培養高水準的教練員。
第五,創造運動員安心從事競技的環境。為了保證運動員能夠沒有後顧之憂,專心地
從事訓練,需要創造高水準運動員安心從事競技的體制。基本計畫提出了以下措施。首先
,在對外國高水準運動員訓練環境進行調查的基礎上逐漸明確政府行政部門、體育團體、
企業以及區域的不同作用,制定出完善我國高水準運動員今後能夠專心從事競技的指導方
針。其次,加強對運動員退役後的關懷,促進高水準運動員的有效利用。高水準運動員在
引退後可以作為一條龍指導體系的指導人員發揮作用,地方公共團體在高水準運動員引退
後可以聘任其擔當學校特殊的非正式編制的講師,將其經驗活用於競技能力的提高或對青
少年的教育。再者,要進一步促進運動員購買體育傷害保險,以保險金額為中心,對運動
員的傷害補償進行必要的調整,儘量減少運動傷害給運動員帶來的憂慮。
3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主要特點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是戰後日本頒佈的一部內容最豐富、措施最全面、要求最具體
的體育法規,其主要特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3.1 目標明確,措施具體
基本計畫中目標體系非常明確,既有統領整個計畫的宗旨,又有每個大領域的政策目
標,還有具體的實施目標。
基本計畫的宗旨是“通過積極開展把提供體育運動機會的公共主體、民間主體和利用
這些體育運動機會的居民和運動員結成一體,進一步實現體育振興,以期實現21世紀明快
豐富的、充滿活力的社會。”
關於開展大眾體育領域的政策目標是“第一,實現所有國民都能夠根據自身的體力、
年齡、技術、興趣、目的以及時間,隨時隨地地參與體育運動的終身體育社會。第二,儘
早實現每兩個成年人中有一人(50%)每週一次以上參加體育運動的體育實施率。”
大眾體育的實施目標是,“第一,到2010年,全國各市區町村至少建立一個綜合型區
域體育俱樂部。第二,到2010年,全國各都道府縣至少建立一個泛區域體育中心。
”
關於競技體育的政策目標是,“第一,我國高水準運動員在以奧林匹克運動會為代表
的國際體育大會上的出色表現給予廣大國民無限的夢想與感動,有利於明朗、充滿活力的
社會的形成,所以要積極推進能夠在這種高水準大會上出色表現的運動員的培養和強化。
第二,鑒於在1996年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上我國獎牌獲得率下降至1.7%的情況,綜合地、有
計劃地推進旨在培養、強化我國頂尖水準運動員的各項措施,儘早將獎牌獲得率翻倍,實
現3.5%的目標。”
競技體育的實施目標是,“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培養高水準運動員,建立一條龍的指導
體系。”
因此,整個基本計畫的目標體系一環扣一環,形成了一個龐大的目標體系,並包含了
宏觀、中觀和微觀,層次分明,一目了然。由於這些目標都是在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來
的,因此實現這些目標的措施非常具體,既包括近期措施也包含中遠期的措施。
3.2 三大領域,協調發展
基本計畫的另一個特點是謀求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的協調發展。該基本計
畫的第三節是專門關於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的協調發展的內容。這一領域的政
策目標是,“以實現豐富的終身體育生活和提高國際競技水準為目標,推進終身體育及競
技體育與學校體育運動之間的相互協調。”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基本計畫中提出了“兩個
協調”,即從豐富少年兒童的體育生活,推進學校與區域之間的相互協調;為提高國際競
技水準,促進學校與體育團體之間的相互協調。同時,實現終身體育的社會,建立綜合型
區域體育俱樂部與泛區域體育中心是促進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協調發展的重要
保障。這種把無形的促進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協調發展的理念,彙聚在有形的
,即有場地、有組織、有指導人員的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之中,為真
正做到三者的協調發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3.3 競技體育,重大突破
基本計畫中關於競技體育的指導思想,政策目標以及具體措施大大超出了《體育振興
法》的範圍,可以說具有重大突破。這表明了新世紀,隨著日本社會的發展變化,日本的
體育方針政策也在變化,並對提高競技水準的國際競爭力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包括建
立一條龍的指導體系,建立國家級訓練基地,成立教練學院、發掘後備人才,充實教練隊
伍等一系列具體措施,表現了日本試圖進入奧運會第一集團軍的決心。雅典奧運會日本代
表團取得的優異成績已經顯示出實施基本計畫的效果。可以預見,日本的競技勢力也將會
成為北京奧運會上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展現出來。
同時,日本的經驗也可以說明一個道理,任何一個經濟發達國家並不是不重視競技體育,
而是謀求成為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協調發展的體育強國。
3.4 視野廣泛,系統工程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內容豐富,涉及體育的方方面面。如,在基本計畫的各項政
策中還包括了老年人體育、婦女體育、殘障人體育,體育科學研究、以及反興奮劑的問題
等等。同時,涉及每一個領域的問題,都有相應的目標和措施,而實現目標、落實措施又
需要多方面的協調配合與相互支持。例如,國家與地方團體以及地方體育團體的協調、資
金的保障、資訊的提供、人才的培養、科研機構的支援、科研成果的應用、經營法人的獲
得、體育保險的加入、退役運動員的安置、體育產業的運營等等。基本計畫緊緊圍繞實現
終身體育社會這一主線,將體育的各種問題編制成一個網路,縱橫交錯,相互關聯,形成
了一個有機的整體。因此,可以說基本計畫是一個振興日本體育、開拓日本體育新局面的
系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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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在東京奧運會之前,日本政府頒佈了第一部體育法律《體育振興法》,在
推動日本體育發展中發揮了巨大作用。39年之後,2000年日本政府依據《體育振興法》頒
佈了《體育振興基本計畫》。體育振興基本計畫明確了從2001~2010 年日本體育發展的總
體目標及其為實現目標的方針政策。因此,該基本計畫既是一個實施體育振興法的具體計
畫,也是面對21世紀國際國內體育形勢,日本政府出臺的一個具有戰略性體育法規。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實施5年來,已凸現出其效果。2004年雅典奧運會上,日本從悉
尼奧運會的5枚金牌猛增到16枚金牌,金牌榜排名從第15位躍居到第5位,提前實現了體育
振興基本計畫中提出的奧運會金牌指標,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因此,探析體育振興基本
計畫的指導思想,明確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新舉措和新特點,對於把握日本從現在到2010
年體育方針政策的新動向,具有參考意義。
1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指導思想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指導思想較之體育振興法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這一點只要
將兩者略加比較就可清楚。體育振興法的第一條中規定,“本法律以明確有關振興體育政
策措施的基本內容,促進國民身心的健全發展,形成明朗而充實的國民生活為目的。
本法律不能用於強制國民進行體育活動,也不能將體育活動用於前項規定的目的之外的用
途。”作為該法的目的反映了《體育振興法》的指導思想。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宗旨中,指出了近40年來日本社會發生的巨大變化。如,實
施五天作息制度使國民由以工作為中心轉向以生活為中心;科學化技術帶來的體力、運動
能力下降以及人際關係淡漠、精神壓力增大;老齡化社會的到來;競技體育的社會影響和
競技水準的下降等等。在此基礎上做了如下表述,“在這種狀況下,當我們考慮體育在現
代社會中具有的意義和作用時,應以國民自主參與體育為基礎,切實回答國民的需要和期
待,不斷完備使每個國民都能持續進行體育活動,同時也能使競技水準得以提高的體育環
境,這已成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的重要職責…
…本計畫從上述視角出發,通過積極開展把提供體育機會的公共主體、民間主體和利用這
些體育機會的居民和運動員結為一體,進一步實現體育振興,以期實現21世紀明快豐富的
、充滿活力的社會。”毫無疑問,《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宗旨也同樣反映了該計畫的指
導思想。
通過上述兩種指導思想的比較,可以明顯看出兩者之間的不同。體育法的指導思想主
要集中在促進國民身心健康、形成明朗而充實的國民生活這一大眾體育的發展上,並強調
體育振興的各項措施不能用於此目的之外。與體育振興法不同,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指導
思想中既重視大眾體育,又重視高水準競技體育,明顯反映出在新的形勢下大眾體育與競
技體育協調發展的重要性。這種以法規的形式對發展高水準競技體育的表述,表現了日本
體育指導思想上的重大突破,這一指導思想貫穿於該基本計畫的始終。
2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中的兩大舉措
體育指導思想上的轉變帶來了體育政策的變化,而體育政策的變化又體現在具體措施
之中。為了適應21世紀國家和國民對體育的需求,《體育振興基本計畫》中出臺了一系列
新的措施,其中有兩項對日本體育事業的未來發展產生深遠影響的重大舉措。
2.1 建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與泛區域體育中心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中明確規定,“到2010年全國各市區町村至少建立一個綜合型
區域體育俱樂部。到2010年全國各都道府縣至少建立一個泛區域體育中心。”日本的都道
府縣行政區建制相當於我國的省級行政區建制,市區町村相當於我國的地級市,是都道府
縣的下一級行政區建制。
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是區域居民自主組織的體育俱樂部的模式。建立綜合型區域體
育俱樂部的主要意義在於,以俱樂部作為載體,將滿足國民的體育需求和提高競技水準一
體化,促進大眾體育和競技體育的協調發展。同時,通過俱樂部這種形式增強區域的連帶
意識和世代間的交流,為構建明朗,充滿活力的和諧社會做貢獻。
與以往的單一項目的體育俱樂部活動不同,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主要特點是:
第一,備有多種運動項目。
第二,從兒童到老年人,從初學者到高水準運動員,區域內的任何人都可以根據自身
的年齡、興趣、技術、技能水準,任何時候都能進行活動。
第三,擁有可作為活動基地的體育設施及俱樂部場所,可以進行定期或連續的體育活
動。
第四,在具有高素質的指導人員的指導下,根據每個人的體育需要進行體育指導。
第五,上述各項,區域居民自主進行組織運行。
泛區域的體育中心是指在由幾個市區町村形成的區域圈內建立的體育中心。由於體育
中心不隸屬於某個,而是跨越多個市區町村,因此稱之為泛區域體育中心。該體育中心的
主要功能是在更大的區域內,協調解決單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難以解決的問題,支援
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持續、穩定地運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支援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創立和培育。
第二,支援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俱樂部管理人員和指導人員的培養。
第三,完善和提供泛區域市町村範圍的體育資訊。
第四,舉辦泛區域市町村規模的體育交流大會。
第五,支援泛區域市町村內高水準運動員的培養。
第六,從運動醫學和體育科學方面支援區域體育活動。
今後10年,日本將完善在全國市區町村建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在都道府縣建立
泛區域體育中心的全國體育組織體系。
為了保證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在建立拓展,《體育振興基本計畫
》明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體現了日本政府對該項事業的支持力度。
在軟環境方面,國家為了在全國範圍內積極推進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的全面建設,
制定了完備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培育的環境、人才的培養以及終身體育社會實現的普及
教育等措施。
第一,加大宣傳力度,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試
點工作,並將經驗推廣。
第二,國家要求地方公共團體要積極主動地實施與國家協調的方針政策,都道府縣及
市區町村參考《體育振興基本計畫》制定體育振興計畫時,將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
區域體育中心的建立作為計畫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三,在全國推廣建立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需要大批體育管理人
才和體育指導員。該基本計畫中明確規定,為了培養具有調節人事關係和創設綜合型區域
體育俱樂部能力的人才,要推進先進經驗的研討會和資訊交流。同時,都道府縣和市町村
將畢業於體育系、體育院校的畢業生,或在體育指導員培養事業中取得指導員資格的具有
高素質的體育指導員分配到體育振興部局或泛區域體育中心、主要公共體育設施等單位,
不斷完善指導員的研修工作,探討適合區域需要的人才使用政策。
第四,都道府縣及市區町村為了提高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組織的持續性和透明性,
使之對區域體育振興等公益活動做出更大貢獻,建議其以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
(Non Profit Organization Non法人)的身份取得法人資格。通過取得法人資格,綜合型
區域體育俱樂部可以作為一個組織成為權力義務的主體,便於經營,並享受國家特定非營
利活動法人的優惠政策。
在硬環境方面,國家的支持主要表現十分重視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
心的體育設施建設和資金保證。《體育振興基本計畫》中指出,“在考慮綜合型區域體育
俱樂部在區域體育振興和地方自治團體的形成等方面所具有的公共作用的同時,以區域居
民的會費收入等作為運行基礎,對於俱樂部的根本要素和事業進行有效的援助。”這裏所
指的根本要素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包括更衣室、淋浴室、飲茶談話室等在內的俱樂部場館
設施。另外,該基本計畫還規定,推進俱樂部室內建築設施的完善。除新建俱樂部室內建
築設施之外,積極利用和整修學校的閒置教室和既有的公共體育設施。因此,國家在建立
推廣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的事業中,把學校體育設施的利用作為一個
重要的方面。
關於資金保證,該基本計畫中指出,“在推進本計畫各項措施的過程中,尤為重要的
是要確保以體育振興為目的的財源。”日本除基本預算外,1990年設立了體育振興基金,
1998年又建立了體育振興投票制度,主要發行足球彩票。體育振興投票所獲得的收益主要
用途之一就是建設可使居民在附近輕鬆地參與體育活動的社區體育環境。今後,日本將繼
續充實該基本計畫中推進國家政策所需資金,致力於體育振興所需預算的充實,確保體育
振興投票收益的穩定性。
2.2 建立一條龍的指導體系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中指出,“我國高水準運動員在以奧林匹克運動會為代表的國
際體育大會上的出色表現給予廣大國民無限的夢想與感動,有利於明朗、充滿活力的社會
的形成,所以要積極推進能夠在這種高水準大會上出色表現的運動員的培養和強化。”同
時針對20世紀80年代以後,日本競技體育水準持續下降,奧運會獎牌獲得率銳減的傾向,
提出了綜合、有計劃地推進旨在培養、強化高水準運動員的各項措施,儘快實現獎牌獲得
率翻倍,實現奧運會獎牌獲得率3.5%的目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體育振興基本計畫》
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要建立一條龍的指導體系,並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第一,從少年兒童抓起。《體育振興基本計畫》中指出,“為提高國際競技水準,必
須要把視野擴展到少年兒童,對具有優良素質的運動員,進行適應其個人特點和各年齡成
長階段特點的指導,有組織有計劃地培養能夠在國際上有競爭力的高水準運動員。”該基
本計畫認為,目前日本指導體系條塊分割,尤其對青少年兒童的訓練指導體系相互之間不
能很好的銜接,難以持續地貫穿於學校生活的各個階段,造成具有優秀潛力的少年兒童得
不到良好的、連續性的訓練。這是日本高水準運動員無法輩出,導致國際競技力下降的一
個主要原因。因此,必須改變現狀,對有培養前途少年兒童,根據一條龍的指導理念,通
過適應個人特點和發育階段的合理指導,在各個競技專案中構建高水準運動員的培養指導
體系。
第二,優秀運動員選材手段的研發。為了保證高水準運動員後繼有人,要加強後備人
才的培養和優秀運動員選材手段的研究與開發。基本計畫中指出,體育競技團體根據反映
競技特性的客觀指標,發掘具有優秀素質的運動員。在充分瞭解各種競技專案的運動員培
養計畫內容的基礎上,開展運動員發掘手段的相關調查研究,並充分利用國立體育科學中
心和體育院校積累的有關高水準運動員身體特徵等方面的資訊。
第三,完善訓練基地。基本計畫認為,提高競技水準需要運動員有充足的時間,充分
運用體育醫學、科學研究的成果進行強化訓練,而強化訓練又必須有長期確保這種訓練的
基地。經過調查,日本發現在亞特蘭大奧運會上獲得金牌總數前10名的國家中有9個國家擁
有這種設施。因此,為了提高國際競技水準,日本需要儘快完備國家水準的正規訓練基地
。
第四,指導人員專業化。這裏的指導人員相當於我國的教練員。基本計畫認為,提高
競技水準的國際競爭力,不僅需要一流的運動員,同時也需要一流的教練員。這些教練員
能夠依據運動員培養計畫,根據運動員的個人狀況,對高水準運動員等進行專門技術指導
,能夠面向奧林匹克運動會等國際賽事制定具有國際競技水準的戰略戰術,具有制定、指
導有效地運用體育醫學、科學、心理學等相關知識強化訓練方法的能力。為此,該基本計
畫提出成立教練學院,以培養高水準的教練員。
第五,創造運動員安心從事競技的環境。為了保證運動員能夠沒有後顧之憂,專心地
從事訓練,需要創造高水準運動員安心從事競技的體制。基本計畫提出了以下措施。首先
,在對外國高水準運動員訓練環境進行調查的基礎上逐漸明確政府行政部門、體育團體、
企業以及區域的不同作用,制定出完善我國高水準運動員今後能夠專心從事競技的指導方
針。其次,加強對運動員退役後的關懷,促進高水準運動員的有效利用。高水準運動員在
引退後可以作為一條龍指導體系的指導人員發揮作用,地方公共團體在高水準運動員引退
後可以聘任其擔當學校特殊的非正式編制的講師,將其經驗活用於競技能力的提高或對青
少年的教育。再者,要進一步促進運動員購買體育傷害保險,以保險金額為中心,對運動
員的傷害補償進行必要的調整,儘量減少運動傷害給運動員帶來的憂慮。
3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主要特點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是戰後日本頒佈的一部內容最豐富、措施最全面、要求最具體
的體育法規,其主要特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3.1 目標明確,措施具體
基本計畫中目標體系非常明確,既有統領整個計畫的宗旨,又有每個大領域的政策目
標,還有具體的實施目標。
基本計畫的宗旨是“通過積極開展把提供體育運動機會的公共主體、民間主體和利用
這些體育運動機會的居民和運動員結成一體,進一步實現體育振興,以期實現21世紀明快
豐富的、充滿活力的社會。”
關於開展大眾體育領域的政策目標是“第一,實現所有國民都能夠根據自身的體力、
年齡、技術、興趣、目的以及時間,隨時隨地地參與體育運動的終身體育社會。第二,儘
早實現每兩個成年人中有一人(50%)每週一次以上參加體育運動的體育實施率。”
大眾體育的實施目標是,“第一,到2010年,全國各市區町村至少建立一個綜合型區
域體育俱樂部。第二,到2010年,全國各都道府縣至少建立一個泛區域體育中心。
”
關於競技體育的政策目標是,“第一,我國高水準運動員在以奧林匹克運動會為代表
的國際體育大會上的出色表現給予廣大國民無限的夢想與感動,有利於明朗、充滿活力的
社會的形成,所以要積極推進能夠在這種高水準大會上出色表現的運動員的培養和強化。
第二,鑒於在1996年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上我國獎牌獲得率下降至1.7%的情況,綜合地、有
計劃地推進旨在培養、強化我國頂尖水準運動員的各項措施,儘早將獎牌獲得率翻倍,實
現3.5%的目標。”
競技體育的實施目標是,“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培養高水準運動員,建立一條龍的指導
體系。”
因此,整個基本計畫的目標體系一環扣一環,形成了一個龐大的目標體系,並包含了
宏觀、中觀和微觀,層次分明,一目了然。由於這些目標都是在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來
的,因此實現這些目標的措施非常具體,既包括近期措施也包含中遠期的措施。
3.2 三大領域,協調發展
基本計畫的另一個特點是謀求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的協調發展。該基本計
畫的第三節是專門關於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的協調發展的內容。這一領域的政
策目標是,“以實現豐富的終身體育生活和提高國際競技水準為目標,推進終身體育及競
技體育與學校體育運動之間的相互協調。”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基本計畫中提出了“兩個
協調”,即從豐富少年兒童的體育生活,推進學校與區域之間的相互協調;為提高國際競
技水準,促進學校與體育團體之間的相互協調。同時,實現終身體育的社會,建立綜合型
區域體育俱樂部與泛區域體育中心是促進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協調發展的重要
保障。這種把無形的促進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協調發展的理念,彙聚在有形的
,即有場地、有組織、有指導人員的綜合型區域體育俱樂部和泛區域體育中心之中,為真
正做到三者的協調發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3.3 競技體育,重大突破
基本計畫中關於競技體育的指導思想,政策目標以及具體措施大大超出了《體育振興
法》的範圍,可以說具有重大突破。這表明了新世紀,隨著日本社會的發展變化,日本的
體育方針政策也在變化,並對提高競技水準的國際競爭力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包括建
立一條龍的指導體系,建立國家級訓練基地,成立教練學院、發掘後備人才,充實教練隊
伍等一系列具體措施,表現了日本試圖進入奧運會第一集團軍的決心。雅典奧運會日本代
表團取得的優異成績已經顯示出實施基本計畫的效果。可以預見,日本的競技勢力也將會
成為北京奧運會上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展現出來。
同時,日本的經驗也可以說明一個道理,任何一個經濟發達國家並不是不重視競技體育,
而是謀求成為大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協調發展的體育強國。
3.4 視野廣泛,系統工程
《體育振興基本計畫》的內容豐富,涉及體育的方方面面。如,在基本計畫的各項政
策中還包括了老年人體育、婦女體育、殘障人體育,體育科學研究、以及反興奮劑的問題
等等。同時,涉及每一個領域的問題,都有相應的目標和措施,而實現目標、落實措施又
需要多方面的協調配合與相互支持。例如,國家與地方團體以及地方體育團體的協調、資
金的保障、資訊的提供、人才的培養、科研機構的支援、科研成果的應用、經營法人的獲
得、體育保險的加入、退役運動員的安置、體育產業的運營等等。基本計畫緊緊圍繞實現
終身體育社會這一主線,將體育的各種問題編制成一個網路,縱橫交錯,相互關聯,形成
了一個有機的整體。因此,可以說基本計畫是一個振興日本體育、開拓日本體育新局面的
系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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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09-04-05T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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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09-04-09T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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