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可能涉及的條文不外乎侵占遺失物罪
條文內容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先就原po系隊當初將球打出牆外之後的處置來論斷:
(一)假設一:懶得去撿
(二)假設二:想撿但不知道如何去撿or去撿但沒撿到
如果是(一)的情形,則因系隊已拋棄對球的所有權,不得稱之為遺失物
如果是(二)的情形,則僅屬於暫時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二、假設事實符合(二)的情形,則撿到球的人是否構成侵占行為,有以下
可能的情形:
(一)將撿到的球轉賣他人or將標記塗掉
(二)將球提供予球友使用&不拒絕失主返還球之請求
如果是(一)的情形,可認有侵占故意,構成侵占遺失物
如果是(二)的情形,可認僅有代為保管之意思,並無易持有為所有的意思
不構成侵占遺失物
三、以本次師大球場發生的爭議來說
我傾向認為不構成刑責
因為小弟恰巧也曾是師大球場的球友
雖說有快一年沒去了
不過阿國這個人我是認識的
他會幫忙撿打到圍牆外的球
並且提供給現場的球友使用
而且每次都會帶至少三、四顆以上
畢竟那邊真的撿球不易
如果打出去一顆就要跑大老遠去撿回來
這樣大家打球的時間勢必減少許多
至少我個人是肯定他的貢獻
也相信只要原po遇到本人
他一定會把球歸還貴系隊
四、至於今天現場人員的說話語氣為何
因非在場見聞之人員
就不自曝拙見了 以上敬供各位球友參考
也希望大家同是少的可憐的排球人
彼此間多點包容 少點爭鋒相對 一起享受這項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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