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列公告主要組成零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但書所指「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
經加工、改 (製) 造成為飾品或其他器械者。
二、經使用、破壞或變形,非加工、條護不能再供組成槍砲、彈藥者。
聽說有以上的但書
不過從米國帶回去不知道會怎樣齁 - -a
明明米國靶場滿地都是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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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加工、改 (製) 造成為飾品或其他器械者。
二、經使用、破壞或變形,非加工、條護不能再供組成槍砲、彈藥者。
聽說有以上的但書
不過從米國帶回去不知道會怎樣齁 - -a
明明米國靶場滿地都是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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