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尼洛到雷特:臺灣職業聯盟的"一如既往" - 籃球
By Genevieve
at 2021-02-22T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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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從尼洛條款到雷特事件:臺灣職業聯盟的「一如既往」
2021/02/22 作者:一貫三
開始主題前,我要先講古一下。
1992年兄弟象找了一個洋投,叫尼洛,希望能補強投手戰力。最後雖然尼洛因為沒有火力
支援,只拿下7勝6敗,但是防禦率2.86高居全聯盟第四,完美達到了當初兄弟球團對他的
期待。
然而,金冠軍賽第四戰(當年兄弟象上下半季第一,直接取得總冠軍,所以聯盟就搞出一
個兄弟對其他三隊聯軍的金冠軍賽),尼洛連續兩局被砲轟,承擔敗戰,讓兄弟象吞下系
列賽第一敗。結果隔天,尼洛就被解約了,理由是「與其他球員之間有點格格不入,個人
主義太強,與球隊的理念不合」。
即使到現在,大概都很難看到哪支球隊一個系列賽打到一半突然宣布跟選手解約,如果把
時空背景換到現在,大概馬上就會有各式各樣的故事出現在媒體上了吧。也還好,那是
1992年,即使球迷覺得很奇怪也很難跟球團反映,所以也就這麼過了。
但是尼洛雖然可能場下有問題,但場上的成績總是很好的,所以統一就有意延攬。但當時
六隊有個「默契」,就是互不吸收離隊洋將。甚至規章裡還說:「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
球員,如未有原球團同意書,在一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原球團以外之隊伍訓練活動及聯盟任
何活動。」所以聯盟拒絕尼洛登錄。
不過有趣的是,尼洛不是那年唯一跳槽的。前一年效力統一的湯尼,也跳槽到新成立的俊
國熊,而且也順利出賽了……。因此有球迷一狀告到公交會,說兄弟象不讓尼洛跳槽,違
反《公平交易法》。
雖然公交會最後沒有受理,但還是逼得聯盟訂出確定的辦法,不過這辦法卻是「受雇於中
華職棒的外籍球員於離開原屬的球隊後,兩年內除原屬球隊同意外,不得加入任何其他中
華職棒旗下球隊。」這條款一看就知道很不合理,哪有洋將都已經離隊了,還要等兩年才
能加入其他隊的道理?
最後尼洛當然沒加入統一,不過他反而因禍得福,1994年他回歸美國職棒體系,還連兩年
登上大聯盟。最後他1996年又回到臺灣加盟時報鷹,但季末又因為管理問題,還有疑似涉
入簽賭案被解約。連續兩支球隊用差不多的原因解約,大概他真的是休息室內的氣氛大師
吧。
你可能要說,尼洛條款已經廢除啦,現在好好的,管過去幹什麼?因為後來,又冒出了一
個性質類似的「賽格威條款」。
賽格威2015年季中被統一找來,大部分時間擔任後援,整體來講成績不算太出色,ERA+不
過是83.0。隔年,他季中又加入Lamigo,這次他就投得很好,在彈力球年防禦率只有4.11
,2017年Lamigo續約,他拿下勝投王。但2017年季後,Lamigo沒有跟他續約。
隔年,他轉投中信兄弟。不過呢,事情就是在這時候發生的。富邦悍將在「優先議約期滿
之前」也跟賽格威有接觸,而且也跟中信兄弟的伍鐸還有統一的布魯斯接觸,後來也順利
簽下他們兩個。所以引起其他球隊抗議,最後確定原球團跟洋將優先議約期到隔年球季2
月底,如果有洋將真的轉隊,3月10日前不能參與新球團的春訓或是任何新球團舉辦的活
動。
這也是一個很奇妙的條款,通常中職球季最遲在11月初就會結束,如果你簽的是年約,那
到真的約滿前,還有接近兩個月的時間可以談新約,保障這個優先議約期就讓人想問,你
球季結束前到年底,都在做什麼?更有趣的是還規定3月10日前不能參加春訓,中職球季
大多三月中就開始,如果真是這樣,那我簽一個保證不可能趕上開季的洋將做什麼?
其實說穿了,都是在限制球隊花錢。可我們知道,搞職業球團怎麼可能不花錢?要怎麼阻
止對方挖角洋將,那你就讓洋將覺得「本斥但多」就好,而不是用一些奇怪的限制,讓球
隊有錢也沒處花。
然後,就是雷特事件。我原本以為,中職的前車之鑑會讓P.League+有個學習的榜樣,什
麼事不要做什麼事要做,結果看起來學到錯誤的方向……
雷特今年在攻城獅出賽11場,場均時間33分鐘,繳出場均14.6分、11.5籃板的成績。不過
卻在過年的時候被解約,理由也很簡單,攻城獅的戰績實在太可怕,需要做出改變。剩下
的洋將,塔壁要坐鎮禁區,狠投是全聯盟排名第三的射手,所以雷特才被割捨。
結果才過一天,領航猿就宣布跟雷特簽約,而且官方粉絲團已經宣布他的加入。但連兩場
,雷特都沒有上場,昨天就突然宣布,因為牴觸聯盟規章,所以無法註冊。
原來根據PLG規章33.2這樣寫:「球隊得於截止日前不限次數進行註冊調整。外籍球員(
洋將)同一球季只能註冊於同一隊之名單上。(若有特殊需求,得向賽務決策委員會申請
特例處理。)」雖然領航猿申請因為疫情難找其他洋將來臺,但還是被賽務委員會否決了
。
PLG規章這一條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為什麼洋將一季只能註冊一隊?如果洋將打不好
被解約,那其他球隊想要也不能找他來嗎?這跟前面的賽格威條款一樣,雖然立意可能是
為了防止「惡意挖角」,但到頭來就會變成限制球員流動。
「良禽擇木而棲」本是正常,要怎麼防止「惡意挖角」,就是拿出一箱又一箱的錢,直到
對方覺得「本斥但多」為止。如果你給的薪水很優渥,在你這邊打球很舒適,那還怕別人
挖角嗎?如果洋將被解約,想換隊,本來也是當然。搞不好他在你這邊打不好是適應不良
,換個環境就好了。
這理想上是為了求「公平」,但實際上這個「公平」可能反倒成為阻礙進步的絆腳石。職
業運動就是要有錢規模才會變大,那一個不讓人花錢的職業運動,長期來看總是不好。
好,這部分可能還可以算考慮不周全,畢竟陳建州執行長也說,球季後會檢討規章,那我
們可以等球季後檢討得怎麼樣再來說。不過,第二個問題就很值得好好想想了。
如果疫情很難找洋將不算特例,那怎麼樣算是特例?原本就先把洋將季中轉隊的路堵死了
,此例一開,如果這季之後還有洋將要轉隊,那等於實質上根本不可能了。還有,賽務決
策委員會是四隊代表跟執行長共同組成,那決策過程到底是如何,也是另一個很有趣的問
題。
最後,關於規章本身,不知有多少人見過真身?中職不久前才因為規章問題搞得球迷炎上
,實際上公布規章總是比較好,這道理就像法律,要公布大家才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
不然大概就會像中職,每次出事就搬個規章出來,結果還會被罵說不知道那規章哪來的…
…
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8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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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作者:一貫三
開始主題前,我要先講古一下。
1992年兄弟象找了一個洋投,叫尼洛,希望能補強投手戰力。最後雖然尼洛因為沒有火力
支援,只拿下7勝6敗,但是防禦率2.86高居全聯盟第四,完美達到了當初兄弟球團對他的
期待。
然而,金冠軍賽第四戰(當年兄弟象上下半季第一,直接取得總冠軍,所以聯盟就搞出一
個兄弟對其他三隊聯軍的金冠軍賽),尼洛連續兩局被砲轟,承擔敗戰,讓兄弟象吞下系
列賽第一敗。結果隔天,尼洛就被解約了,理由是「與其他球員之間有點格格不入,個人
主義太強,與球隊的理念不合」。
即使到現在,大概都很難看到哪支球隊一個系列賽打到一半突然宣布跟選手解約,如果把
時空背景換到現在,大概馬上就會有各式各樣的故事出現在媒體上了吧。也還好,那是
1992年,即使球迷覺得很奇怪也很難跟球團反映,所以也就這麼過了。
但是尼洛雖然可能場下有問題,但場上的成績總是很好的,所以統一就有意延攬。但當時
六隊有個「默契」,就是互不吸收離隊洋將。甚至規章裡還說:「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
球員,如未有原球團同意書,在一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原球團以外之隊伍訓練活動及聯盟任
何活動。」所以聯盟拒絕尼洛登錄。
不過有趣的是,尼洛不是那年唯一跳槽的。前一年效力統一的湯尼,也跳槽到新成立的俊
國熊,而且也順利出賽了……。因此有球迷一狀告到公交會,說兄弟象不讓尼洛跳槽,違
反《公平交易法》。
雖然公交會最後沒有受理,但還是逼得聯盟訂出確定的辦法,不過這辦法卻是「受雇於中
華職棒的外籍球員於離開原屬的球隊後,兩年內除原屬球隊同意外,不得加入任何其他中
華職棒旗下球隊。」這條款一看就知道很不合理,哪有洋將都已經離隊了,還要等兩年才
能加入其他隊的道理?
最後尼洛當然沒加入統一,不過他反而因禍得福,1994年他回歸美國職棒體系,還連兩年
登上大聯盟。最後他1996年又回到臺灣加盟時報鷹,但季末又因為管理問題,還有疑似涉
入簽賭案被解約。連續兩支球隊用差不多的原因解約,大概他真的是休息室內的氣氛大師
吧。
你可能要說,尼洛條款已經廢除啦,現在好好的,管過去幹什麼?因為後來,又冒出了一
個性質類似的「賽格威條款」。
賽格威2015年季中被統一找來,大部分時間擔任後援,整體來講成績不算太出色,ERA+不
過是83.0。隔年,他季中又加入Lamigo,這次他就投得很好,在彈力球年防禦率只有4.11
,2017年Lamigo續約,他拿下勝投王。但2017年季後,Lamigo沒有跟他續約。
隔年,他轉投中信兄弟。不過呢,事情就是在這時候發生的。富邦悍將在「優先議約期滿
之前」也跟賽格威有接觸,而且也跟中信兄弟的伍鐸還有統一的布魯斯接觸,後來也順利
簽下他們兩個。所以引起其他球隊抗議,最後確定原球團跟洋將優先議約期到隔年球季2
月底,如果有洋將真的轉隊,3月10日前不能參與新球團的春訓或是任何新球團舉辦的活
動。
這也是一個很奇妙的條款,通常中職球季最遲在11月初就會結束,如果你簽的是年約,那
到真的約滿前,還有接近兩個月的時間可以談新約,保障這個優先議約期就讓人想問,你
球季結束前到年底,都在做什麼?更有趣的是還規定3月10日前不能參加春訓,中職球季
大多三月中就開始,如果真是這樣,那我簽一個保證不可能趕上開季的洋將做什麼?
其實說穿了,都是在限制球隊花錢。可我們知道,搞職業球團怎麼可能不花錢?要怎麼阻
止對方挖角洋將,那你就讓洋將覺得「本斥但多」就好,而不是用一些奇怪的限制,讓球
隊有錢也沒處花。
然後,就是雷特事件。我原本以為,中職的前車之鑑會讓P.League+有個學習的榜樣,什
麼事不要做什麼事要做,結果看起來學到錯誤的方向……
雷特今年在攻城獅出賽11場,場均時間33分鐘,繳出場均14.6分、11.5籃板的成績。不過
卻在過年的時候被解約,理由也很簡單,攻城獅的戰績實在太可怕,需要做出改變。剩下
的洋將,塔壁要坐鎮禁區,狠投是全聯盟排名第三的射手,所以雷特才被割捨。
結果才過一天,領航猿就宣布跟雷特簽約,而且官方粉絲團已經宣布他的加入。但連兩場
,雷特都沒有上場,昨天就突然宣布,因為牴觸聯盟規章,所以無法註冊。
原來根據PLG規章33.2這樣寫:「球隊得於截止日前不限次數進行註冊調整。外籍球員(
洋將)同一球季只能註冊於同一隊之名單上。(若有特殊需求,得向賽務決策委員會申請
特例處理。)」雖然領航猿申請因為疫情難找其他洋將來臺,但還是被賽務委員會否決了
。
PLG規章這一條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為什麼洋將一季只能註冊一隊?如果洋將打不好
被解約,那其他球隊想要也不能找他來嗎?這跟前面的賽格威條款一樣,雖然立意可能是
為了防止「惡意挖角」,但到頭來就會變成限制球員流動。
「良禽擇木而棲」本是正常,要怎麼防止「惡意挖角」,就是拿出一箱又一箱的錢,直到
對方覺得「本斥但多」為止。如果你給的薪水很優渥,在你這邊打球很舒適,那還怕別人
挖角嗎?如果洋將被解約,想換隊,本來也是當然。搞不好他在你這邊打不好是適應不良
,換個環境就好了。
這理想上是為了求「公平」,但實際上這個「公平」可能反倒成為阻礙進步的絆腳石。職
業運動就是要有錢規模才會變大,那一個不讓人花錢的職業運動,長期來看總是不好。
好,這部分可能還可以算考慮不周全,畢竟陳建州執行長也說,球季後會檢討規章,那我
們可以等球季後檢討得怎麼樣再來說。不過,第二個問題就很值得好好想想了。
如果疫情很難找洋將不算特例,那怎麼樣算是特例?原本就先把洋將季中轉隊的路堵死了
,此例一開,如果這季之後還有洋將要轉隊,那等於實質上根本不可能了。還有,賽務決
策委員會是四隊代表跟執行長共同組成,那決策過程到底是如何,也是另一個很有趣的問
題。
最後,關於規章本身,不知有多少人見過真身?中職不久前才因為規章問題搞得球迷炎上
,實際上公布規章總是比較好,這道理就像法律,要公布大家才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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